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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际法与领土的取得——基于解决领土争端中的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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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卷第5期 太 平 洋 学 报 Vo1.20.No.5 Mav 2012 2012年5月 PACIFIC JOURNAL 时际法与领土的取得 ——基于解决领土争端中的理论与实践 王可菊 (1.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100732) 摘要:时际法原是国内法的概念,用以解决新旧法律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问题,其精髓是“法不 溯及既往”原则。时际法自1928年首次在帕尔马斯岛仲裁案中适用后,国际司法机关在领土 争端案件中数度予以适用。本文对国际法上的时际法及其现今在解决领土争端中的理论和实 践作了一些评述和分析,以使人们对时际法的概念和作用有比较全面的认识。 关键词:时际法;领土取得;国际法 中图分类号:DF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8049—2012(O5)一0020—07 时际法(Inter—temporal Law)原是国内法中 用以解决新旧法律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问题的 一、国际法上的时际法 概念,现今在解决国家间领土争端时已常被提 及。1928年在帕尔马斯岛仲裁案(Palmas Island 1.1时际法的由来 Arbitration)中,仲裁人胡伯(Max Hubes)首次明 确地将时际法适用于该案后,时际法一再被国 际司法机关在领土争端案件中所援用。同时, 国际法学界也开始对时际法问题予以关注。诚 时际法是国内法中早已存在的概念。确切 地说,它是“在某些法系国家流行的概 念”。②法系是成文法系,新旧法律在时间上 的适用范围问题需要由时际法来加以解决。一 般认为,公元440年,罗马皇帝狄奥多西二世 (Teodosianus II)为其东方领土发布的命令④, 然,“时际法问题是复杂的”,且国内外对其研究 还“很不够”。④现仅就时际法及其在解决领土争 端中的理论和实践作一些分析,以有助于对其 概念和作用的进一步认识。 为“时际法上一个大原则——‘法律不溯及既 往’原则”奠定了基础,对此后各国国内法上时 际法的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现代各国的民事 收稿日期.2012-03-05;修订日期:2012-04-20。 基金项目:中国太平洋学会“东、南中国海争议岛屿史地考证及相关问题研究”项目(2200214)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王可菊(1933一),女,北京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国际法、海洋法、国际人道主义法。 ①②③李浩培著:《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358、372页。 黄远龙:“国际法上的时际法概念”,《外国法译评》,2000年第2期,第76页。 该命令说:“兹决定,法律和敕令是对将来的行为给予范型而颁布的,而不是为过去的事实而规定的,但是明文为过去和未决的行为规 定时不在此限。”参见李浩培著:《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352页。 第5期王可菊:时际法与领土的取得 法律中,明文规定这个原则的很多,不少国家甚 至将这个原则载入。但是,综观各国的实 定法,“法律不溯及既往”作为时际法的原则,往 往存在着种种例外和,因而不是一个绝对 的原则。“一般来说,‘法律不溯及既往’不是拘 束立法机关而只是拘束法律适用机关的原 则。”① 时际法是因法律的演变而出现的。李浩培 指出:“各国国内法之所以需要时际法原则,其 理由显然在于任何国家一方面需要变革,另一 方面也需要法律的安全……而时际法正是企图 使这两个需要保持平衡的法律。”国际法,正如 国内法一样,不可能没有时际法。这是因为国 际社会,正如国内社会一样,既需要变革,又需 要法律的安全保障,并且需要这两者的平衡。 他还特别指出,在国际法上,条约法较之习惯法 更易于发生时际法的问题,因为习惯法的形成 一般需要长时间的过程,而在近代,条约的缔结 与日俱增。② 1.2时际法的概念 时际法是用来解决法律规范在时间上的适 用范围问题的。关于国际法上的时际法的概 念,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大致来看,可分为两 类:一类认为时际法是自成一类的法律,或者是 一种法律原则或规则;另一类则认为,它不过是 一种方法,或一种法律原则的另一种表达方式 或实例。 法系的国际法学者普遍认为,时际法 是解决法律在时间上的冲突的法律。如德国国 际法学者沃尔夫一迪特里希・克劳泽一阿布拉 思(Wolf—Dietrich Krause—Ablal3)在其《时际国 际法——国际法规范的时间上的适用范围》一 书中说,时际法这一名称被用来指(解决法律 在)时间上的冲突的规则,人们也借用这一名称 来指国际法规范在时间上的冲突:时际国际 法。③ 维也纳学派创始人汉斯・凯尔森(Hans Kelsen)在其《国际法原理》一书中说,关于修改 或废除先前的法律规范的属时效力范围的一些 21 原则有时被称为时际法。④ 李浩培认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几个 关于时际法的规定(主要包含在第24条、28条、 52条、53条、64条和70条中),是“缔约国必须 适用的法律规定”。他同时还指出,该公约“对 于条约法上时际法的规定一方面为数不多,另 一方面也有争论。这是国际法学者对于时际法 研究不够的结果”⑤。 1968年1月,世界著名学术性团体国际法 研究院(Institut de Droit International,亦曾译为 国际法学会)指定丹麦国际法学家马克斯・索 伦森(Max Sorensen)为“国际秩序中的时际法问 题”的专题报告人。经过数年研究之后,他在 1972年4月29日的临时报告中对时际法这一 概念提出了疑问,他认为“时际法”这一用语是 “不适当的”,因为它似乎意味着法律体系中有 一个特定的分支,“然而并不存在这样的分支, 而是在国际法的所有分支的适用中存在着一个 时际问题”⑥。他说:“一个法律规则的时间上的 范围,主要取决于该规则本身的内容。如果没 有明示的规定,解释过程就可能解决这个问题。 如果没有其他解释因素,人们终究可以求助于 受一切法律的目的所启示的一个方法,这个方 法植根于超越国家和社会差别而共同于任何法 律结构的一些因素。”⑦换言之,他认为时际法不 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而只是解决时际问题的 一个方法。 ①李浩培著:《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 352、353页。 ②同①,第354、357、358页。 ③黄远龙:“国际法上的时际法概念”,《外国法译评》,2000 年第2期,第75页。 ④[美]汉斯・凯尔森著,王铁崖译:《国际法原理》,华夏出 版社,1989年版,第79页。 ⑤同①,第372、373页。《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ll条:“本 公约没有追溯力”;第28条:“条约不溯及既往原则”;第52条: “违反《联合国宪章》中所包含的国际法原则从武力的威胁或使用 而获得缔结的条约无效”;第53条:“条约如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 法强行法规则(Jus cogens)相抵触为无效”;第64条:“一般国际新 强行法规则发生时,与该规则相抵触的任何现行条约成为无效并 终止。” ⑥Annuaire IDI,55,(1973),P.20. ⑦Ibid,P.21. 安索尼・达玛托(Anthony Damato)在德国 《国际公法百科全书》的“国际法时际问题”的 条目释文中认为,“国际法中法律不溯及既往的 原则,通常被称为时际法法理”①。 荷兰的马兰祖克(P.Malanczuk)认为,时际 法只不过是“法律不溯及既往”这一一般法律原 则的一个实例而已。② 1.3时际法的适用 国际法研究院于1975年8月通过的题为 《国际公法中的时际问题》的决议,最大限度地 概括了时际法适用的一系列具体情形。该决议 对“时际问题”(intertemporal problems)所下的 定义是:“与国内法上相同,国际秩序中的一般 时际问题是关于规范在时间上适用范围的确定 的问题。”⑧ 该决议在第1条中规定:“除非另经表示, 适用任何国际公法规则的时间范围应根据无论 任何事实、行为或情势都必须依据与其同时的 法律规则来予以判断的一般法律原则确定。”从 这一规定看来,为确定国际公法规则在时间上 的适用范围,存在着一项一般法律原则,即任何 事实、行为或情势都必须依据与其同时的法律 规则来判断。 该决议在第2条中对国际法规则在时间上 与各种事实、行为或情势之间的关系,即国际法 规则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作出了具体的阐释。 它涉及到国际法规则除适用于与其同时发生的 事实、行为或情势外,还适用于发生在新的法律 规则生效前,而在其生效后继续存在的事实,或 者行为的效果在规则生效后发生等诸多情况。 ①任何关于单一事实的规则应适用于该规 则有效期间所发生的事实。 ②任何关于相同事实的反复或连续的规 则,即使这些事实中的一项或几项发生于这一 规则生效以后,也应予以适用。 ③任何关于某一实际情势的规则,应适用 于该规则有效期间内所存在的情势,即使这些 情势是在以前产生的。 ④任何关于某一期间或关于在一确定的期 太平洋学报第20卷 间内一项情势存在的规则,只适用于该期间开 始及结束的时期都在该规则有效的那段期间。 ⑤任何关于某一期间结束的规则,应适用 于该期间在该规则有效时期内结束的任何情 况。 ⑥任何关于一项法律行为合法或非法性 质、或关于这项法律事实的有效条件的规则,应 适用于在该规则有效期间内所从事的行为。 ⑦任何关于一项法律行为持续效果的规 则,应适用于该规则有效期间内所产生的行为 效果,即使这一行为发生于该规则发生效力之 前。 ⑧任何关于一项法律地位的内容的规则, 即使该法律地位是在该规则生效之前创造或取 得的,也应予以适用。④ 值得注意的是,该决议第3条还包括了在 第1、2条规定之外,国家在适用国际法规范时 有权另行订立协议,但此项协议的内容不得违 反国际法的强行法规则的内容。它规定:“尽管 在第1、2条中已有有关规则,然而,国家及其他 国际法主体仍有权通过共同同意来决定适用规 范的时间范围,但不得违反可能这一权力 的国际法强制规则。”⑤其实,这一条规定可以说 在第1条中包含相关的内容,即“除非另经表 示” 二、时际法和解决领土争端的 国际司法实践 2.1帕尔马斯岛仲裁案 (1)时际法原则的提出和适用 帕尔马斯岛位于菲律宾棉兰老岛的圣阿古 斯丁角东南约50海里处,在菲律宾和印度尼西 ①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vo1.9,1986, P.192. ② Malanczuk,Akehurst's Modern Introduction to Internatoinal Law,Seventh Revised Edition,Routledge,London and New York, 1997,P.155. ③Annuaire IDI,56,(1975),P.536. ④Ibid,P.537. ⑤Ibid. 第5期王可菊:时际法与领土的取得 亚纳努萨岛的中间位置。根据结束美西战争的 1898年l2月10日的《巴黎和约》,西班牙将菲 律宾和帕尔马斯岛割与美国。1899年,美国将 此条约通知荷兰时,荷兰对割让未加反对。 1906年,美国驻棉兰老岛司令官在视察帕尔马 斯岛时发现岛上飘着荷兰国旗。1906年3月以 后,美荷两国之间开始外交谈判,1925年1月达 成协议,将该岛主权归属问题提交海牙常设仲 裁仲裁解决。两国在仲裁员名录中指定瑞 士人胡伯为独任仲裁人。胡伯于1928年4月4 日作出裁决,裁定帕尔马斯岛完全构成荷兰领 土的一部分。④ 美国提出权利要求的依据是,1898年《巴黎 和约》将该岛割让给美国。因而,关键问题是在 《巴黎和约》缔结和生效时,该岛属于西班牙还 是荷兰。裁决认为,西班牙的开拓者们发现了 帕尔马斯岛,在l6世纪初可以把这个岛置于西 班牙的主权之下。但根据时际法,西班牙的这 种原始权利(original tilte)应服从于签订《巴黎 和约》时所存在的领土取得的规则。l9世纪以 来,“发现”只产生一种“不完全的权利”(incho— ate tilte),这种权利须在一个合理的期间内通过 对该地区的有效占领(effective occupation)来完 成。所谓有效占领就是能对在该地区上之他国 及他国国民的权利给予最低限度保护的那种占 领。 荷兰的根据是,自1677年以后它对帕尔马 斯岛长期持续地(continuous)、和平地(peacefu1) 行使着权力。裁决认为,自1677年以来,某些 有土著民的地区,已根据承认宗主权的协议与 荷属东印度公司和荷兰联结在一起。在1700 年,1898年以及其后的1906年,荷兰曾在帕尔 马斯岛几次作出表现国家权力的行为,虽然这 些行为不是经常的。胡伯注意到,荷兰东印度 已明白认定此岛是它的属地的一部分,并 直到1898年为止,该一直努力表示其主 权。荷兰所有权的根据在裁决中占了优势,因 为美国没有同样的或更强有力的根据。美国作 为西班牙权利的继承者,不能从《巴黎和约》中 取得西班牙在1898年拥有的更多权利,只因地 23 理邻近而主张权利在国际法上没有根据。西班 牙早年的权利要么已为1714年的《乌得勒支和 约》所代替,要么因为西班牙在1677年的默认 而丧失。胡伯还考虑到,即使荷兰本身只有根 据一些主权行为和主权的外部标志(如旗帜、盾 形纹章等)而取得不完全的权利,它仍比美国任 何的不完全权利更有力。 在帕尔马斯岛仲裁案中,胡伯在判定1898 年这一“关键日期”(critical date),西班牙对该 岛是否拥有领土主权问题时,国际法关于领土 取得的规则,已经在过去的几个世纪内发生了 巨大的变化。16世纪时,“发现”(discovery)可 以使得发现国取得被发现土地的主权,而在l9 世纪,则要求对该土地有效占领才能取得该土 地的主权。面对这种情况,胡伯做出了如下著 名的陈述:“一个法律事实必须依照与之同时的 法律,而不是依照因该事实发生争端时或解决 该争端时的法律来加以判断。”②胡t"lfg ̄国际法 上时际法原则的上述表述涉及三个不同时期的 法律:一个法律事实发生时正在实行的法律,因 该事实发生争端时正在实行的法律,以及解决 争端时的法律。按照胡伯陈述的时际法原则, 判断一个法律事实的法律应该是与事实同时的 法律。 (2)时际法的两个要素 胡伯在该案中指出:“至于在一个具体案件 中,在先后继续的不同时期所实行的几个法律 体系中应当适用哪一个(所谓时际法)的问题, 应该在权利的创设和权利的存在之间加以区 别。创设一项权利的行为受该权利创设时有效 的法律支配;依照这同~原则,该权利的存在, 换言之,该权利的继续显示,必须与法律的演进 要求的情况相一致。”㈢ 胡伯在适用时际法过程中,解决权利与法 律变化的关系时,将权利的创设和权利的存续 加以区分,从而“推导出时际法原则所应包含的 ①《国际仲裁裁决汇编》第2卷,第829页。 ②同①,第845页。 ③同①,第846页。 太平洋学报第2O卷 两个要素”④。第一要素:权利的创设必须依照 与之同时的法律来判定;第二要素:权利的存续 必须依照涉及该权利存在的关键时候的法律予 以确定。第一要素的实质是“法律不溯及既 往”,这一点为国际法学者所普遍接受。依照第 二要素,基于第一要素取得的权利,如果没有按 照法律的演进予以相应的维护就有丧失的可 1066年,即法国诺曼底公爵成为英格兰国王时, 其领地包括整个海峡群岛。法国的权利主张则 以1204年法王阿古斯都将盎格鲁一诺曼人逐 出诺曼底一事为根据。认为,“具有决定重 要性的事实,不是从中世纪的事情引申出来的 间接的推断,而是直接与占有埃克里荷斯和敏 基埃群岛有关的证据”。只有在主权没有发生 能,尽管新的法律不能追溯地使其自始无效。 胡伯正是根据第二要素,依照国际习惯法 在领土取得方面的发展,否定了西班牙的原始 权利。这在国际法学界引起了很大的争论。 美国的杰塞普(Jessup)等一些学者对胡伯 阐释的时际法原则提出了批评,认为它可能对 许多领土权利的继续存在的合法性提出挑战, 并由此丧失对既得权利的法律保障,并带来不 稳定因素。杰塞普指出,所有权的连续性的要 求,使新法具有追溯效力,而危及旧的所有权。② 英国的詹宁斯(Jennings)认为,原始权利国维持 权利的行为程度尽管不如其对手的竞争程度, 但只要前者的行为不构成默示的放弃权利,或 默认对手取得权利,就不能认为其丧失权利。⑧ 2.2敏基埃群岛和埃克里荷斯群岛案 敏基埃群岛和埃克里荷斯群岛案(Minqui— ers and Ecrehos Case)与时际法原则有关, 在判定争议岛屿领土主权时主要根据的是有效 占领原则。承认有相应证据的古老或原始 权利,但认为只在主权无争议时,表明原始权利 才算足够证据。在此案中,没有特别选出 一个关键日期。 敏基埃群岛和埃克里荷斯群岛是英吉利海 峡群岛和法国海岸之间的两群小岛和礁石,它 们当中只有很少几个可以居住。1953年,岛上 的建筑物主要是海关房屋、渔民小屋和少量季 节性住所。英法两国在1950年l2月29日 签订协议将主权问题提交国际解决。 在1953年11月17日的判决判定,这两群小岛 的主权属于英国。④ 英法两国的权利主张都以拥有远古权利 (ancient title)为根据。英国主张的权利追溯到 争议的时候,仅仅表明原始权利才算足够的证 据。否则,就必须证实这项主权的连续不断的 存在和以特别的行动实在地行使这项主权。 认为,英国能够表明在19世纪和 2O世纪时它已连续不断地在这些争议岛屿上行 使主权。在埃克里荷斯群岛发生的种种犯罪行 为已由泽西根据属地管辖原则予以审理; 在两个群岛发现的尸体,在泽西进行了检验; 1820年以来,岛上盖的房子和小屋,都在泽西做 了登记和税收估价;一个埃克里荷斯居民的小 船,也在泽西进行了登记。这些岛屿可认为是 属于海峡群岛并由泽西当局进行管理的。而法 国在同一时期的某些行为不足以支持其主张的 效力。 2.3克利柏顿岛仲裁案 克利柏顿岛仲裁案(Clippton Island Arbitra— tion)关于不宜居住的土地的取得的论述具有重 要意义。就无人居住和边远地区而言,作为行 使主权的证据,少量活动就已足够。 克利柏顿岛是太平洋上一个面积1.6平方 千米的不适宜居住的珊瑚环礁,位于墨西哥的 阿卡普尔科西南约670海里处。此岛1705年为 英国人克利柏顿发现,但英国没有提出主权要 求。1858年11月17日,一名法官乘商船 在该岛外游弋,他用行为宣布了法国对该岛的 主权。他登上该岛,作了地理记录,并且将他所 ①李兆杰:“国际法中的时际法原则”,《中国国际法年刊》 (1989年),第99页。 ②Jessup,Palmas Island Arbitration,22 AJIL(1928)PP.735, 739—40.Jennings,Acquisition of Territory,1963,PP.28—31,and 121 Hague Recueil(1967,II),422. ③Jennings,Acquisition of Territory,1963,P.30. ④ICJ Reports(1953),pp.47—72. 第5期王可菊:时际法与领土的取得 完成任务的情况报告了法国驻檀香山领事馆, 通知了夏威夷,并将此事公布在一份地方 报纸上。1897年,墨西哥军舰在岛上竖起了墨 西哥国旗。1909年3月2日,法墨两国签订仲 裁协议,指定意大利国王埃曼努尔三世担任独 立仲裁人裁决该岛的主权归属。仲裁人于1931 年1月28日作出裁决,裁定该岛主权属于法国。 裁决驳回了墨西哥的主权要求,因为它没能证 实该岛最先是西班牙发现,也不能证明墨西哥 在1858年以前曾有效占领该岛,其继承权和领 土主权都不能成立。法国人在1858年占领了 该岛,并作了主权宣告。法国没有以肯定的持 续居住的方式行使它的权力,并不意味着它已 丧失了业已确立的既得权利。“如果一块土地 由于不适宜于居住这个事实,从占领国最初在 那里出现的时候起,就一直处于该国的绝对的 和没有争议的支配之下,从这时起,占有应认为 是已经完成了,因而这个占领就是完全的占 领。”但尽管如此,仲裁员仍明确提出,“占领的 一个必要的条件是实际上的而非名义上的占 有”。① 三、时际法与解决领土争端的 其他原则和因素 领土作为国家构成的要素之一,是国家及 其人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国家行使其主 权的对象和空间范围。领土争端无论大小都关 乎国家的根本权益,各国对此无不极度重视。 领土的争端通常都十分复杂,解决争端就需要 适用一系列的法律原则和规则。正如英国的布 朗利(Brownlie)所说,领土主权或所有权的争议 往往是复杂的,涉及到对重要事实的各种法律 原则的适用,而这个程序的结果并不能总是被 归属于任何简单的起主导作用的规则或“取得 方式”②。传统国际法上领土取得和变更方式在 很大程度上虽然已过时,但为了解决历史遗留 下来的领土争端,应对它们有所了解。它们是 先占、添附、割让、征服和时效。 解决领土争端的复杂程度可以用许多事例 来说明。例如,法庭为判定争议领土的所有权, 通常所关切的是在关键日期行使主权的证据。 然而单就关键日期的确定来说,就是一项受种 种原则和因素制约的事。《奥本海国际法》认 为,关键日期或时期本身是在特定案件中考虑 到各种因素予以裁定的事项,这些因素包括连 续的和有效的占领或管理、默许和(或)、任 何对立主张的相对强弱、时际法的影响、领土所 有权和疆界的稳定性原则、占有原则等区域原 则、地理和历史因素、国际社会的态度、自决的 可能要求、原始占有的可能的非法来源,灭亡本 身不再是一个可以承认的权利。⑧ 时际法原则在领土争端中的适用,往往受 到默认、承认和禁止反言等一些普遍适用的解 决领土争端的国际法规则的影响。默认一词适 用于争端中“失去”领土的国家,而承认指的是 第三国的态度。失去领土的国家,不提出反抗 或,即被认为是默认(acquiescence),而第三 国对此表示接受的态度即为承认(recognition)。 禁止反言(estoppe1)是源于英国证据法的一项 规则,已在国际司法实践中被适用。布朗利指 出,时际法原则并非在真空中运作,在实践中, 其理论范围将因承认、默认、禁止反言、时效、假 定不放弃的规则以及诉讼和证据的一般条件而 有所减损。 四、结论 时际法的概念来源于国内法,其精髓是“法 律不溯及既往”。 国际法上的时际法用来解决国际法规范在 时间上的适用范围问题。尽管对国际法上的时 际法的认识存在明显的分歧,但各国国际法学 者都认为存在一项一般法律原则,即任何事实、 ①《国际仲裁裁决汇编》,第3卷,第1 1o4一l 1l1页。 ②Ian Brownlie,Principle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Seventh Edit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8,P.127. ③Oppenheim's International Law,vo1.I Nineth edition,V一 275. ④同②,P.125. 太平洋学报第20卷 行为或情势都必须依据与其同时的法律规则来 判断。此外,国际法研究院的有关决议还规定, 在不违反强行法的前提下国家有权通过共同同 意来另行决定适用规范的时间范围。 阐释的时际法原则提出了批评。 在敏基埃群岛和埃克里荷斯群岛案中,国 际虽承认原始权利,但认为主权无争议时 表明原始权利才算足够证据。在判定争 议岛屿的领土主权时主要根据的是有效占领 原则。 在帕尔马斯岛案中,仲裁人胡伯说:“一个 法律事实须依照与之同时的法律,而不是依照 因该事实发生争端时或解决争端时的法律来加 以判断。”在一个具体案件中,“应该在权利的创 设和权利的存在之间加以区别。创设一项权利 的行为受该权利创设时有效的法律支配;依照 在克利柏顿岛案中,仲裁裁决认为,就无人 居住和边远地区而言,作为行使主权的证据,少 量活动就以足够。 解决领土争端往往需要适用一系列法律原 则和规则,时际法的适用也将因其他规则的适 用而受到影响。 这同一原则,该权利的存在,换言之,该权利的 继续显示,必须与法律的演进所要求的情况相 一致”。胡伯依照国际习惯法在领土取得方面 编辑薛迎春罗凤灵 的发展,否定了西班牙的原始权利,裁定帕尔马 斯岛构成荷兰领土的一部分。一些学者对胡伯 Inter—temporal Law and the Acquisition of Territory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in Dealing with Territorial Disputes WANG Keju (1.Chinese Academy ofSocial Sciences,Beijing 100732,China) Abstract:Inter—temporal law is originally an concept of internal law.It is used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the effec— tive scope of applicability of the new and old law respectively.The essence is such a principle:“No law is retro— spective.”Ever Since inter-temporal law was used for the 1 st time in 1928 in the case of Palmas Island Arbitra- tion,it has been used by international judical organs in the cases of territorial dispute.This paper is intended for commenting and analyzing the inter—temporl alaw included in the international law and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in its current settlement of territorial dispute SO as to have US had a mote comprehensive acquaintance with the idea and action of the inter-temporal law. Key words:inter—temporal law;acquisition of territory;internatio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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