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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管理规约(意见稿)

来源:爱够旅游网


业主管理规约

第一条 本物业的基本情况

1、物业名称: ;

2、物业座落位置: ; 3、总占地面积: 平方米;

4、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住宅 平方米,商业用房 平方米,其他 平方米,共计楼宇 栋 套。

5、业主数量: 户; 6、基础配套设施状况:

(1)物业管理用房 平方米; (2)园林绿地面积: 平方米; (3)文体设施 处,占地面积 平方米;建筑 面积 平方米;

(4)非机动车停车场 个,建筑面积 平方米;机动车地上停车场 个,总占地面积 平方米,车位 个;机动车地下停车场 个,总占地面积 平方米,车位 个。

第二条 为保障本物业的依法与合理使用、维护、管理,建立良好的公共秩序,营造安全、文明的生活、工作环境,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与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

第三条 本规约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负责本规约的监督和执行。

第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通过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

第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全体业主应当遵守并服从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

业主委员会通过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依本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职。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事处、乡(镇)投诉、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予以撤销。

第七条 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工作经费、印章管理使用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依法作出约定。

第 对本物业管理区域范围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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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由业主委员会向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物业区域范围的要求。

第九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l、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法定权利;

2、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3、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服务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4、提出修改本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5、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6、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7、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8、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9、合理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对其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10、监督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

11、有监督其它业主遵守本规约、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规章制度的权利;

12、 ; 13、 ; 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l、自觉遵守本规约,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在与他人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有关的管理制度和本规约,并承担连带责任;在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告知受让人遵守本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大会作出的有关决定;

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活动;

4、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标准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根据物业管理有关规定及业主大会决议,交纳和续筹专项维修资金;

5、维护本物业公共场所(地)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共用设施设备的完好;遵守城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绿化、环境保护等相关管理规定;注意保护环境,主动清除所洒落在共用场地的物品;自觉恢复所污染、破坏的地面原样;

6、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及有关部门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的维修养护;

7、在使用物业过程中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其他业主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前,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协议》,装修活动中严格履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约定,并自觉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的有关规定;业主安装防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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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或装修活动涉及改变楼宇外立面时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按规定在规划、建设部门办理相关许可后方可实施。

9、业主临时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时,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

10、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自用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的,自行支付相应费用;

11、当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时,按规定或约定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而不进行维修养护的,视为同意由物业服务企业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维修养护,并按规定或约定分担维修费用;

12、安全使用水、暖、电、气等,发现安全隐患按规定及时处理、报告。预留紧急联系方式,配合相关部门在突发事件发生时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

13、 ; 14、 ;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有以下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等;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停车场、自行车棚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4、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

5、在物业共用部位、场地随意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

7、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豢养宠物等; 8、践踏、占用绿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9、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10、违反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交通管理规则,随意停放车辆,鸣笛; 11、制造噪音,影响他人生活;

12、擅自在房屋外墙上安装防盗窗、遮阳光帘、遮蓬、花架等,不按设计和指定的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排水、加固处理;

13、违反规定使用电梯、共用通风道等其他共用设施设备; 14、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5、 ; 16、 ; 17、法律、法规及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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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维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提出申请,经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四)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维修义务,且需进入物业专有部位应急维修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可在通知机关、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3名以上委员到场见证下实施应急维修,维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五)当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对物业共有部分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予以配合,因不配合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六)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质量问题或非使用不当造成的使用功能障碍,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

建设单位拒绝维修或者拖延维修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之前,应当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等进行表决。

业主大会依法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有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在场签名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

物业服务合同效力不随物业所有权的变化而丧失。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费由全体业主按其拥有物业权属份额大小共同分担,并在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限内付清。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其费用由双方约定。

第十五条 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存、使用、续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当按有关规定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业主大会提出年度维修计划和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并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所需资金、工程进展以及资金划拨等情况在建筑区划内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公布;并每 个月定期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公布一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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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幢或者一户门号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缴存的30%时,由业主委员会按下列第 项方式,向该幢或者该户门号业主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一次性缴存;

(二)按 元/平方米逐月缴存;

(三) 。

业主转让物业专有部分的,其缴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同时转让,但仍存于该门户号的分户帐中。

业主共同决定上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方案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十六条 共有部分的管理、经营与收益分配

(一)属于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的共有部分,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

(二)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三)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并经业主大会和相关业主共同决定后,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统一实施。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按下列第 种方式使用:

1、用于补充住宅专项施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管专户;

2、执行业主大会决议;

3、用于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4、用于弥补本物业区域内物业服务费用的不足; 5、 。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缴纳的违约金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管专户。

(五)所得违约金和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配。

(六)业主委员会应当至少每半年在建筑区划内公布全体业主共有部分物业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第十七条 本物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津贴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不包含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费中。其筹集、管理和使用执行业主大会的相关决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向业主公示使用情况并接受业主质询。

第十 因物业服务纠纷而引起民事诉讼的,其费用由当事人依法承担;提起共同诉讼的,经当事人授权,推荐诉讼代表人具体实施,其费用由参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依法承担。

第十九条 违约责任

1、不履行业主义务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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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其履行义务,拒不履行造成损失的,当事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2、违反本规约第十一条之规定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当事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3、业主如延期交纳应交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有关赔偿款的,处以每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无正当理由不交的,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本规约经 年 月 日业主大会会议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有关本规约的决定均是本规约的组成部分;本规约的修订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规约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及补充。修改、补充后的规约,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制定和修改的管理规约,按规定报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区〕〔县〕 (物业名称)业主大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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