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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居民住宅供热面积计算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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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居民住宅供热使用面积计算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哈热办发[2005]9号

各供热单位:

为加强供热收费管理,根据新修订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相关规定,省建设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居民住宅供热使用面积计算标准的通知》(黑建城[2005]36号),现转发给你们,望各供热单位按照通知的要求,严格执行。

附:《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居民住宅供热使用面积计算标准的通知》(黑建城[2005]36号)

二00五年九月十四日

黑龙江省建设厅文件

黑建城[2005]36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居民住宅供热使用面积计算标准的通知》

各市、地建设局、公用局、城管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

按照新修订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的要求,为了进一步明确我省城市居民住宅供热的使用面积计算标准,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城市居民住宅使用面积的确定按照《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和《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执行。

二、城市居民住宅供热的使用面积包括套内面积、用热的阳台面积及供热的公共面积。

三、本通知适用于黑龙江省城市规划区内的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居民用户。省农垦、森工总局系统的小城镇按有关规定参照执行。

四、居民住宅套内使用面计算在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M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M-2.1M的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M的空间全部记入使用面积。

五、用热的阳台面积按结构墙体内表面所围成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有供热设施的阳台面积计入供热使用面积之中。阳台内没有供热设施,但与供热房间相连,没有隔断,没有门的,阳台面积计入供热面积之中。

六、供热的公共面积是指住宅用户按比例分摊的整幢建筑中有供热设施的楼梯、走廊等共有面积。

七、面积测算可由供热单位与用户共同测算,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部门进行测算,双方对采暖的使用面积测算结果有异议的,由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根据中介机构测算结果进行裁决。

二00五年八月二十

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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