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杭州市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148号)精神,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保障建设市场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计价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作为单列项目费用列入建设工程招投标报价内,该费用属不可竞争费用,不得进行让利优惠。
二、对杭建市发〔2005〕73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附件中的“工程项目报价汇总表”(表1-1-1)和“单位工程报价汇总表”(表1-1-2)作相应修改调整,具体详见附表。
三、规费仍按《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规定执行,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按以下规定执行:
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措施项目清单费+其他项目清单费+规费)×0.114%
农民工工伤保险计算费率今后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四、本通知自2007年7月30日起执行。本通知实施之前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按以下方式处理:
1、2007年7月1日开始至本通知实施之前已进行工程招投标但未签订施工发承包合同的工程,由发包人与中标人在签订施工发承包合同前,根据投标文件的报价结合本通知的规定,明确落实农民工工伤保险的计取方法并将费用纳入合同价中。
2、2007年7月1日开始至本通知实施之前已签订施工发承包合同的工程,由发包人与中标人另行签订补充合同,根据施工合同和投标文件的报价结合本通知的规定,以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证》和工伤保险缴费凭证为依据,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纳入合同总价中。
3、2007年7月1日前已开工的在建工程,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按照杭政办函〔2007〕148号规定的公式计算,以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证》和工伤保险缴费凭证为依据,由发承包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合同,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纳入合同总价中。
本通知发出后,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文件示范文本》作相应调整,不再另发通知。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联系。
附件: 1、表1-1-1工程项目报价汇总表(修订稿)
2、表1-1-2单位工程报价汇总表(修订稿)
附件1
表1-1-1 工程项目报价汇总表
建设单位和工程名称: 序号 一 1 2 二 单位工程费合计 (单位工程1,如1号楼) (单位工程2) +(四)+(五)] 组织措施项目清单 技术措施项目清单 内容 报价(元) 未纳入单位工程费的其他费用[(一)+(二)+(三) (一) 整体措施项目清单(1+2) 1 2 (二) 整体其他项目清单 (三) 整体措施项目规费[(一)*费率] (四) 农民工工伤保险{[(一) + 二)+(三)]*费率} 总报价[一 + 二 ] (五) 税金{[(一)+(二)+(三)+(四)]*费率} 总报价(大写): 注:1、本表适用于
(1)有2个及以上单位工程的群体项目的总报价汇总;(2)单位工程发包且有2个及以上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招标项目总报价汇总。本表应在表1-1-2基础上汇总。
2、本表中的整体项目措施清单报价指根据招标人要求和项目特点应从招标项目整体上考虑的措施项目报价。
3、本表中的整体其他项目清单报价指根据招标人要求需按招标项目整体考虑的其他项目清单报价。
4、本表中的规费指整体措施清单项目应计取的规费; 5、本表中的税金指未纳入单位工程费的其他项目清单、整体措施项目清单以及相应规费等费用应计取的税金。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附件2
表1-1-2 单位工程报价汇总表
建设单位和工程名称: 单位工程名称:
一 二 1 2 三 四 五 内 容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措施项目清单(1+2) 组织措施项目清单 技术措施项目清单 其他项目清单 规费 [(一+二)*费率] 报价合计 (清单号) (清单号) (元) (土建工程) (安装工程) 农民工工伤保险[(一 + 二+三 +四)*费率] 税金[(一 + 二+三+四+五)*费率] 总报价(一+二+三+四+五+六) 六 七 总报价(大写): 注:本表适用于
(1)只有1个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单位工程发包项目的报价汇总;(2)其余招标项目的单位工程报价汇总。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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