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及办法
1、提供维修服务时,应按国家交通部、浙江省、衢州市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2、在双方约定的质量里程或时间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车辆事故由我方承担(由于送修方人为因素除外)。经济损失按事故大小按有关法定标准执行。
3、维修合格出厂车辆的质量保证里程或时间详见我方提供的质量保证书。
4、我方保证维修所用的材料是未使用过的原厂生产的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规定的质量和性能的要求。我方保证使用的维修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维修竣工车辆移交给送修方后,在质量保证期内,我方应对由于维修技术、工艺或维修材料的缺陷以及其他按国家交通管理部门颁布的法令规定应由我方承担的,费用由我方负担。根据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里程或时间内,如果证明维修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维修材等,贵方全权委托送修方以书面形式向我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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