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银行外汇业务操作指南(经常项目)V3.0》

来源:爱够旅游网


银行外汇业务操作指南

(经常项目)

V3.0

为了适应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的调整,方便各外汇指定银行业务人员对照执行,我处对《银行外汇业务操作指南(经常项目)V2.0》(2007年5月)进行了修订、更新。

有关业务问题咨询以及对我们工作的意见、建议,可与我处有关同志电话联系或通过“宁波辖内金融信息统一报送系统”发送至我处信箱。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

二〇〇九年四月

目 录

1.出口收汇管理.....................................................4

1.1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出具(一)................................4 1.2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出具(二)................................5 1.3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出具(三)................................6 1.4出口项下退赔外汇支付........................................7 1.5出口项下佣金支付............................................7 1.6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一)....................................8 1.6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一)(续)...............................9 1.7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二)...................................10 1.8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三)...................................11 1.9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四)...................................12 1.10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五)..................................13 1.11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六)...................................14 1.12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七)..................................15 1.12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八)..................................16 1.13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九)..................................17

BN

2.进口付汇管理....................................................18

2.1贸易进口售付汇(一).......................................18 2.2贸易进口售付汇(二).......................................19 2.3贸易进口售付汇(三).......................................20 2.4贸易进口售付汇(四).......................................21 2.5贸易进口售付汇(五).......................................22 2.6贸易进口售付汇(六).......................................23 2.7转口贸易付汇...............................................24 2.8进口项下出具收汇凭证.......................................24 3.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25

3.1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一).................................25 3.2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二).................................26

1

RUCNERV T0.33.3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三).................................27 3.4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四).................................28 4.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29

4.1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一).................................29 4.2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二).................................30 4.3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三).................................31 5.服务贸易外汇管理................................................32

5.1国际运输...................................................32 5.2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一)...................................33 5.3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二)...................................34 5.4贸易进口项下信息服务费.....................................35 5.5咨询服务...................................................35 5.6境外广告和展览.............................................36 5.7境外质量认证费用...........................................37 5.8公务出国用汇...............................................37 5.9境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38 5.10驻外机构办公经费..........................................39

BN

5.11驻华机构..................................................39 5.12国际赔偿..................................................40 5.13境外业主的人民币租金兑付..................................40 5.14法规未明确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41 5.15船长借支..................................................41

RUCNERV T0.36.个人外汇管理....................................................42

6.1个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立...................................42 6.2个人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管理...................................43 6.3个人年度总额内结汇.........................................44 6.4境内个人超过年度总额结汇...................................45 6.5境外个人超过年度总额结汇...................................46 6.6境内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47

2

6.7境内个人超过年度总额购汇...................................48 6.8信用卡在境外消费或支出补购外汇.............................49 6.9境外个人购汇...............................................50 6.10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51 6.11境外个人外汇汇出境外.......................................52 6.12个人外汇账户资金划转......................................53 6.13个人提取外币现钞..........................................54 6.14个人存入外币现钞..........................................54 6.15携带外币现钞出境..........................................55 7.保险外汇业务管理................................................56

7.1保险外汇业务管理(一).....................................56 7.2保险外汇业务管理(二).....................................57 7.3保险外汇业务管理(三).....................................58 7.4保险外汇业务管理(四).....................................59 8.银行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报表........................................60

BN

RUCNERV T0.33

1.出口收汇管理

1.1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出具(一)

项目 直接从境外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 审核材料

注意事项

1.进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后方可出具核销专用联。

1.出口收汇核销单号码;2.除“转汇”外,由收汇行按规定出具核销专用联。2.有效商业单据。

3.境内收汇须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相应的收汇资金来源。

1.出口收汇核销单号码;1.进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后方可出具核销专用联。2.有效商业单据。

2.核销专用联上注明“境内离岸账户划转”。

从离岸账户收汇 对于从境外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需

境内银行转汇

转汇行应当在交易附言中注明“转1.出口收汇核销单号码;由境内银行转汇的,2.有效商业单据。

核销专用联。

汇”字样,由解付行进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后出具

出口货物保险或出口信用保险理赔款

1.出口收汇核销单; 2.保险理赔协议。

携入现钞金额超过等值

外币现钞结算的出口收汇

BN

5000美元的:

1.出口合同、发票; 2.出口收汇核销单; 境申报单。

3.海关签章的携带外币入

RUCNER汇”。

1.进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后方可出具核销专用联。2.核销专用联上注明“出口货物保险理赔款”或“出口信用保险理赔款”。

V T0.31.进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后方可出具核销专用联。2.办理结汇时,在申报单上签注结汇金额、日期、加盖戳记,同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外币现钞结

携入现钞金额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的: 1.出口合同、发票; 2.出口收汇核销单。

1.加盖海关“验讫章”的1、进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后方可出具核销专用联。

进料深加工收汇 出口收汇核销单;

2.转厂合同。

2、在核销专用联上编制核销收汇专用号码,注明“深加工结转收汇”。

4

1.2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出具(二)

项目

审核材料

注意事项

1.进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后方可出

福费廷项下收1.出口收汇核销单; 汇

2.有效商业单据。

具核销专用联。

2.在核销专用联上编制核销收汇专用号码,并注明“福费廷业务”。

银行未向出口单位提供融资服务或提供有追索权的融资服务的:1.出口收汇核销单号码; 2.有效商业单据。

出口单位从境外收回出口货款,并按规定进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后,方可出具核销专用联。

银行可在向出口单位提供融资资金金额为准向出口单位出具核销专用

融资服务的:

并进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后以融资

出口保理项下收汇

银行向出口单位提供无追索权的联,在核销专用联上编制核销收汇专1.出口收汇核销单;

BN项下收汇 出口押汇、出口放款

RUC据。

1.出口合同;

2.出口合同、发票等有效商业单金及利息后,出具余款的核销专用

联,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出口保理余款”、涉外收入申报单号码和原核销收汇专用号码,并签注保理项下相关费用和融资利息。

1.进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后方可出具核销专用联。

2.在核销专用联上编制核销收汇专用号码,并注明“出口买方信贷,境内划转”。

在办理出口押汇的结汇或出口信用证下远期汇票贴现业务、打包放款的入账手续时不得出具核销专用联,在出口货款收回并进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后出具核销专用联。

5

NER用号码,注明“出口保理融资业务”。待银行从境外收回货款,扣除融资资

V T0.3出口买方信贷2.境外借款人支付指令或信用证

等支付依据,或境内贷款银行的委托付款附言或摘要。

信用证下远期1.出口收汇核销单号码; 汇票贴现、打包2.有效商业单据。

1.3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出具(三)

项目

审核材料

注意事项

在进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后

转让信用证项下收1.出口收汇核销单号码; 汇

2.有效商业单据。

给第二受益人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不得给第一受益人出具。转让行在外汇划转中须注明“转让信用证划转”字样。

已办理国际收支申报的出口收汇:

1.出口单位书面报告; 2.涉外收入申报单。

BN专用联

补办出口收汇核销

RUC汇: 核准件。

NERV T号码。

0.3须注明“补办”字样,并按规定编制核销收汇专用号码(注明资金来源)或涉外收入申报

未办理国际收支申报的出口收外汇局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补办

6

1.4出口项下退赔外汇支付

项目

审核材料

注意事项

1.对属于境外将外汇资金错汇入境内且未核销的,银行应出具说明该笔收汇解付时间、国际收支申报号码及该笔收汇是否已结汇情况的书面说

退赔外汇支付

外汇局出具的“已冲减出口明,供企业申请“已冲减出口收汇核收汇核销证明”。

销证明”使用。

2.外汇局出具的“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上注明“需核查”或“不需求办理支付手续。

核查”字样。银行应按外汇局签注要

BN佣金支付

项目

RUC3.收账通知。

1.5出口项下佣金支付

审核材料

注意事项

NER

V T0.31.支付超过合同总金额10%且

1.出口合同正本; 2.佣金协议正本(暗佣);

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佣金,须经外汇局核准。

2.收账通知或结汇水单上签注付汇金额、币种、日期。

7

1.6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一)

项目

审核材料

注意事项

1.银行应将企业下列外汇收入划入待核查账户: ⑴直接从境外、境内离岸账户或保税监管区域收汇; ⑵出口押汇、福费廷、出口保理等贸易融资项下(打包放款除外)外币放款以及实际从境外收回的对应出口货款中不需偿还银行的余款;

⑶打包放款业务项下实际从境外收回的出口货款; ⑷出口货物保险或出口信用保险所得的理赔款; ⑸深加工结转业务项下转出方的收汇; ⑹出口买方信贷项下的出口收汇; ⑺其它出口项下外汇收入;

1.信用证、托收的条款或者汇款

出口收汇

指示、交易附言等信息; 2.企业说明(银

收汇。

⑻按规定应申报为货物贸易的符合规定的境内交货境外2.银行在为企业办理入账前要认真审核资金性质,无法判断的要及时与企业联系,要求企业说明。由于企业说明错误或银行工作失误而导致资金错误入账的,应区分以下三种情况处理:

⑴货物贸易项下收汇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银行可根据企业的更正说明,为其办理该笔收汇划入待核查账户的手续;

⑵服务贸易项下收汇误入待核查账户的,银行可根据企业的情况说明、合同、发票等有关单证,为其办理从待核查账户划转或结汇手续;

⑶资本及其它项下收汇误入待核查账户的,经外汇局核准后,银行方可为企业办理从待核查账户划转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其它外汇账户手续。

3.银行按规定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内资金结汇或划转后,应留存相关单证五年备查。

BN

行无法判断时)。 RUCNERV T0.38

1.6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一)(续)

项目

审核材料

注意事项

4.企业应依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规则确定收汇资金性质。企业一笔收汇既有货物贸易也有服务贸易的,其中货物贸易部分应当进入待核查账户,服务贸易部分银行在审核相应合同、发票后可根据企业要求直接结汇或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企业暂无法区分资金性质和相应金额或无法提供服务贸易相应单证的,整笔资金应一并进入待核查账户。

5.银行需收取的汇款等手续费,在对应贸易收汇入账前扣除的,不纳入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范围;贸易

融资项下银行需收取的融资费用纳入联网核查范围,即应当满足“银行实际放款+融资费用+余款=相应出

1.信用证、托收的口可收汇额”的要求。

出口收汇

交易附言等信息; 无法判断时)。

条款或者汇款指示、6.转让信用证项下贸易收汇,银行应当根据转让信2.企业说明(银行谁核查”的原则进行解付,其中属于第二受益人的出

BN

RUC用证相关约定判断款项归属,并按照“谁出口谁收汇口收汇应直接划转第二受益人的待核查账户。 7.对于进口预付款下的退汇款,企业应向银行提供进口合同、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正本,经银行审核无误后,该笔外汇可不进入企业的待核查账户。 8.代理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负责出口和收汇。如需原币划转给委托方的,应当在联网核查后划入代理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再按照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委托方收取代理方划转的外汇时,不进入其待核查账户,不再办理联网核查手续。

9.对于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个人及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经营非保税货物的出口收汇,银行应当划入待核查账户。

NERV T0.39

1.7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二)

项目

审核材料

注意事项

1.本次结汇或划出金额不超过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以下简称核查系统)中该企业相应贸易类别项下的“可收汇余额”。2.银行应当凭企业及自身操作员IC卡登陆核查系统,依据企业填写的《出口收汇汇余额,并在收汇核注界面“本次申请收

一般贸易收汇 进料加工贸易收汇 来料加工贸易(比例内)收汇 其它贸易收汇 预收货款收汇

说明》,查询企业相应贸易类别报关单可收汇金额”和“币种”栏中录入企业实际结汇或者划出金额与相应币种,供系统自动扣减对应可收汇额。银行在完成上述联网核查手续后,方可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中相应外汇的结汇或划出。

3.银行由于错误操作而多核注的数据可通过在“本次申请收汇金额”栏录入负值的方式进行冲减,系统自动记录备查。 4.企业预收货款对应的货物实际报关出口

1.《出口收汇说明》;2.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

BN

RUCNERV T0.3后,其经联网核查后结汇或者划出的金额,从该企业登记的相应贸易类别出口可收汇额中扣减。

5.银行按规定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内资金结汇或划出后,应留存《出口收汇说明》五年备查。

10

1.8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三)

项目

审核材料

注意事项

1.审核收汇单位提交单证的真实性及一致性。2.对于来料加工贸易实际收汇比例高于核定比例的收汇,企业应填写于《出口收汇说明》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并注明“其中实际收汇比例”。3.来料加工贸易(超比例)收汇的,银行应先

1.《出口收汇说明》; 2.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 3.出口合同; 4.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核销联)正本及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报关

来料加工贸易单数量较多的,可用加(超比例)收盖企业公章的清单代替汇

复印件。清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核销单号码、报关单号码、出口日期、出口总额、贸易方式、合同号、实际收汇比例。其中实际收汇比例超过30%的,企业应单独制表,以便银行汇总报告所在地外汇局)。

在核查系统中进行来料加工超比例收汇登记,再按规定进行来料加工比例内收汇核注或来料加工超比例收汇核注。银行在完成上述联网核查手结汇或划出。

续后,方可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中相应外汇的4.来料加工超比例收汇登记:银行在核查系统

BN

RUCNER额”。

“来料加工超比例收汇登记”界面记录该笔收汇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号、出口合同号和本次登

记收汇比例,核查系统自动计算“超比例收汇金⑴来料加工超比例收汇金额=来料加工报关单金额×(本次登记收汇比例-默认收汇比例); ⑵一份出口货物报关单只能进行一次来料加工超比例收汇登记。

5.来料加工超比例收汇核注:银行在核查系统“来料加工超比例收汇核注”界面录入出口货物报关单号或核销单号,查询对应的“本次可核注超比例收汇余额”,并在收汇核注界面“本次核注超比例收汇额”和“币种”栏中录入企业实际结汇或者划出金额与相应币种,供系统自动扣减对应可收汇额。

6.企业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单笔出口货物报关单实际收汇比例高于30%的,办理银行应当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汇总报告所在地外汇局,并附相关单证复印件。

V T0.311

1.9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四)

项目

审核材料

注意事项

1.《出口收汇说明》; 2.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

3.盖有银行业务公章的致性。 主体留存联); 4.相应单证:

1.审核收汇单位提交单证的真实性及一

涉外收入申报单(申报2.按规定不需办理货物报关项下的出口

收汇,应填写于《出口收汇说明》“无货物报关”项下。

⑴对于未达到海关规定3.按规定不需办理货物报关项下的出口申报金额的邮寄出口,收汇,银行应当登陆核查系统,在“无关

按规定不需办理提供邮寄货物清单(指单收汇金额登记”界面,选择相应的登记货物报关项下的快递公司出具的业务收类型,记录对应的涉外收入申报号和收汇出口收汇

据),无法提供收据的,金额后为企业办理相应结汇或划出手续。以企业出具的清单代4.银行不得为收汇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替。

销专用联。

⑵对于按规定应申报为5.银行按规定办理待核查账户内资金结货物贸易的符合规定的汇或划出后,应在相应单证正本上签注已境内交货境外收汇,提收汇情况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留存《出供与境外采购商签订的口收汇说明》及相关单证复印件五年备购销协议或加工合同、查。 发票、货运单据、情况说明。

BN

RUCNERV T0.312

1.10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五)

项目

审核材料

注意事项

1.外币现钞收入不进入待核查账户。 2.银行应当凭企业及自身操作员IC卡登陆核查系统,依据企业填写的《出口收汇说明》,查询企业相应贸易类别报关单可

出口对应的外币现钞收入

1.《出口收汇说明》; 2.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 3.相关证明材料。

收汇余额,并在收汇核注界面“本次申请收汇金额”和“币种”栏中录入企业实际结汇币种、金额,供系统自动扣减对应可收汇额。银行在完成上述联网核查手续后,方可按规定为企业办理现钞结汇。 3. 银行按规定办理结汇后,应在相应单

BN币收入

RUC作员IC卡。

NER账户。

证正本上签注已收汇情况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留存《出口收汇说明》及相关单证复印件五年备查。

V T0.31.银行在按规定为企业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之前,应当登陆核查系统,查询企业其它贸易方式报关单可收汇余额,并在“其它贸易方式收汇核注”界面录入企业实际收入的人民币金额,供系统自动扣减对应可收汇额。

2.经联网核查后,相应人民币收入不进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划入企业的人民币3. 银行按规定为企业办理入账后,应留存《出口收汇说明》五年备查。

边境小额贸易等符合规定的人民

1.《出口收汇说明》; 2.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

13

1.11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六)

项目

审核材料

注意事项

1.银行向企业提供人民币形式贸易融资

(打包放款除外)的,应在提供融资服务前进行联网核查,即登陆核查系统,查询企业相应贸易类别报关单可收汇余额,并在相应收汇核注界面录入实际放款金额与融资费用金额之和,供系统自动扣减对应可收汇额。

人民币形式贸易1.《出口收汇说明》; 外)

融资(打包放款除2.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

作员IC卡。

BN

RUCNER查。

2.经联网核查后,相应人民币放款不进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划入企业的人民币户。3.企业实际从境外收回的出口货款直接偿还给银行,不进入待核查账户,不必进行联网核查。

4.有余款不需偿还银行的,对应外汇应进入企业的待核查账户并由银行进行联网核5.银行按规定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内资金结汇或划出后,应留存《出口收汇说明》五年备查。

V T0.314

1.12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七)

项目

审核材料

注意事项

1.银行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 2.银行应当凭出口单位及自身操作员IC卡登陆核查系统,依据收汇单位填写的《出口收汇说明》,查询相应贸易类别报

出口与收汇主体不一致的资金结汇/划转

1.《出口收汇说明》; 2.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出口单位);3.外汇局的核准件。

关单可收汇余额,并在收汇核注界面“本次申请收汇金额”和“币种”栏中录入实扣减对应可收汇额。银行在完成上述联网账户中相应外汇的结汇或划出。 际结汇或者划出币种、金额,供系统自动核查手续后,方可为收汇单位办理待核查3.银行按规定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内

BN网核查

RUC章)。

NER注。

资金结汇或划出后,应留存《出口收汇说明》和外汇局核准件五年备查。

V T0.31.适用于企业确已实际出口并收汇,但因出口数据传输时滞原因导致可收汇余额不足的情况。

2.银行为企业先行办理结汇或划转,并逐笔登记台账。

企业承诺说明函(说明3.企业应在办理结汇或划转后30个工作

先行结汇或划实际出口日期、相应收日内补办联网核查手续。对未按期补办转、事后补办联汇日期,承诺所述情况的,银行应于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向外

真实等,加盖单位公汇局报告,同时停止为该企业办理先行结

汇或划转业务,并在该企业有可收汇额时将已经先行结汇或划转金额进行网上核4.银行按规定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内资金结汇或划转后,应留存相关单证五年备查。

15

1.12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八)

项目

审核材料

注意事项

汇率变动形成的

多收汇差额资金企业情况说明。 结汇/划转

银行按规定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内资查。

金结汇或划转后,应留存相关单证五年备

BN划转

RUCNERV T0.31.银行以外汇局核准件上的金额为限,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转;核准件上注明外汇账号的,应将资金划转至相应外汇账户中。

2.银行按规定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内资金结汇或划出后,应留存外汇局核准件五年备查。

其它经外汇局核

准的资金结汇/外汇局的核准件。

16

1.13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九)

项目

审核材料

注意事项

1.核查系统发生全国性系统故障并导致系统瘫痪时,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发文或在应急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信息,启动应急预案。

2.核查系统故障期间,银行应以手工操

1.出口报关项下待核查账户内资金结汇或划出的:

⑴《出口收汇说明》; ⑵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

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故障应急处置及事后补救措施

口货物报关单(收汇核

作方式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

3.银行在核查系统故障期间办理待核查

账户内资金结汇或划出业务,应在相应单

证正本上签注已结汇或划出币种、金额、日期,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留存《出口收汇说明》及相关单证复印件五年备查;同时,银行应登记详细的“结汇/划出未核查台账”,并留存六个月备查。 4.核查系统故障期间银行发现可疑、异常交易情况的,应不予办理。

5.银行应随时关注核查系统运行情况,系统恢复正常后,应立即按照正常业务流程通过核查系统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业务。

6.核查系统恢复正常后五个工作日内,银行应使用银行和企业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按照“结汇/划出未核查台账”记录,进行事后联网核查,并在核查系统中冲销企业可收汇额。银行发现核查系统中无可收汇额等不能联网核查的,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销联)正本及复印件。 2.按规定不需办理货物报关项下待核查账户内资金结汇或划出的: ⑴《出口收汇说明》;

BN

RUCNERV T0.3⑵盖有银行业务公章的涉外收入申报单(申报主体留存联)正本; ⑶各类型无货物报关出口应提供的相应单证

17

2.进口付汇管理

2.1贸易进口售付汇(一)

项目

审核材料

注意事项

1.付汇凭证;

开证时购汇 2.进口合同;

3.开证申请书。

1.付汇凭证是指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跟单信用证或保函

1.付汇凭证; 2.进口合同;

付汇时购汇 3.开证申请书;

单据。

4.信用证项下有效商业

(代申报单)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或境内汇款申请书或境外汇款申请书(下同)。 2.“不在名录”、长三角地区以外的“异地付汇”、“真实性审查”还须审核进备案表。

BN跟单预付

1.付汇凭证; 2.进口合同;

托收 3.进口付汇通知书;

RUCNER口单位注册地外汇局签发的进口付汇3.长三角地区的“异地付汇”还须审核进口单位注册地外汇局签发的指定付汇银行的异地付汇申请表(留存原件,重复使用)。

4.一份进口付汇备案表只能办理一次付汇手续(可分批装运信用证项下除外)。

5.属代理进口的,提供委托代理协议。6.不在“名录”或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的企业超过3万美元预付货款,还需审核经银行核对密押的外方银行出具的预付货款保函。

V T0.34.托收项下有效商业单据。

1.付汇凭证;

货款 2.进口合同、发票;

18

2.2贸易进口售付汇(二)

项目 一般贸易 进料对口 进料非对口 对台贸易 免税品 外汇商品 三资进料加工 对台小额 边境小额 合资合作设备 外资设备物品

1.付汇凭证;

2.进口报关单(须上网核查,原则上金额以单价乘数量为准,下同);3.中国电子口岸企业IC卡; 4.其它有效商业单据。

审核材料

注意事项

根据浙外管[2008]59号文件,“可以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在办理货到付汇项下支付时可不再提供进口合同、发票,银行要督促企业做好货到付汇项下进口付汇及核销业务明细台帐并妥善保存好进口合同、发票等备查。

1.付汇凭证;

来料料件内销 来料成品减免

2.进口合同、发票; 4.进口报关单;

BN

加工贸易设备 加工设备内销

RUC3.商务部门批准内销的文件; 5.中国电子口岸企业IC卡。

NERV T汇手续。

0.3到汇款

合同中规定对外支付的,可办理售付汇手续。1.付汇凭证; 2.进口合同、发票;

3.商务部门批准内销的文件; 4.进口报关单;

5.中国电子口岸企业IC卡。

合同规定以工缴费抵偿设备的,不得办理售付

1.付汇凭证;

低值辅料

2.进口合同、发票; 3.进口报关单;

4.中国电子口岸企业IC卡。

属于来料加工的,不得办理售付汇手续;属于一般贸易、进料加工的,可以办理售付汇手续。

19

2.3贸易进口售付汇(三)

项目

审核材料

1.付汇凭证;

2.原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报关单;

退运货物

3.原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4.退赔协议; 5.进口报关单;

6.中国电子口岸企业IC卡。1.付汇凭证; 2.进口合同、发票;

保税工厂

3.进口报关单; 4.其它有效商业单据;

须凭外汇局出具的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为企业办理退款的有关购付汇手续。

注意事项

5.中国电子口岸企业IC卡。

1.付汇凭证;

修理物品 出料加工

BN

RUC明;

2.进口合同、发票; 3.原出口报关单;

4.进口报关单及关税完税证5.其它有效商业单据; 6.中国电子口岸企业IC卡。

NERV T续。

属于来料加工的,不得办理售付汇手续;属于进料加工

的,可以办理售付汇手续。

0.3 汇款

对照原出口报关单、进口报关单及关税完税证明,增值部分可准予办理售付汇手

1.付汇凭证; 2.进口合同、发票;

凭进口报关单经营单位的中国电子口岸企业IC卡,对进口报关单电子底账进

进口报关单经营单位3.进口报关单; 与付汇企业不一致 4.委托代理协议;

国电子口岸企业IC卡。

5.进口报关单经营单位的中行核查、核注以及结案。

20

2.4贸易进口售付汇(四)

项目

审核材料

注意事项

1.付汇凭证; 2.租赁合同;

租赁贸易 租赁征税

务的批件; 4.进口报关单; 5.其它有效商业单据;

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属于融资租赁的,由外汇局将此核注结案,其租金付汇凭外汇局外债还本付息核准件办理;属于经营租赁的,可以办理售

租赁不满一年 3.商务部门批准经营租赁业进口报关单从中国电子口岸中

6.中国电子口岸企业IC卡。付汇手续。

1. 付汇凭证;

寄售代销

2.进口合同、发票; 3.关税完税证明; 4.进口报关单;

BN

RUC5.其它有效商业单据;

6.中国电子口岸企业IC卡。

NERV T续。

0.3已完税部分可办理售付汇手

到汇款

1.付汇凭证; 2.进口合同、发票; 3.进口报关单;

4.中国电子口岸企业IC卡。

合同中付汇条款规定对外支付的,可以办理售付汇手续。

货样广告品A 货样广告品B

21

2.5贸易进口售付汇(五)

项目

审核材料

注意事项

一、来料转进料 1.付汇凭证; 2.转厂合同;

3.转出方企业出口报关单的复印件(贸易方式0255); 4.进口报关单;

5.中国电子口岸企业IC卡。

二、进料转进料 1.付汇凭证; 2.转厂合同; 0654);

3.转出方企业出口报关单的复印件(贸易方式4.转出方企业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复印件; 5.进口报关单;

BN

6.中国电子口岸企业IC卡。

RUCNERV T0.3进 货

料到

深汇

加款

办理划汇业务时须注明“国内转厂划转”字样。

三、来料加工转内销 1.付汇凭证; 2.进口合同;

3.商务部门批准内销的文件;

4.进口报关单(贸易方式0245或0345); 5.中国电子口岸企业IC卡。

22

2.6贸易进口售付汇(六)

项目

审核材料

注意事项

一、寄售代销 1.付汇凭证; 2.进口合同;

3.海关代征关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免税证明;1.购付汇申请人必须与报4.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关单上的经营单位及进口境内目的地为“中国某地”、运输方式为“保合同的买方一致。

税”并加盖海关“验讫章”的进口报关单(出2.保税仓企业以买断方式仓报关单);

5.其它有效商业单据; 6.中国电子口岸企业IC卡。

二、买断销售

BN

1.付汇凭证; 2.进口合同;

3.海关代征关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免税证明;仓进口报关单的合计金额。4.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4.来料加工项下进口原材境内目的地为“中国某地”、运输方式为“保料通过保税仓库从境外进税”并加盖海关“验讫章”的进口报关单(出入境内的,不得购付汇。 仓报关单);

仓库货物(1233)的进口报关单(进仓报关单);5.其它有效商业单据; 6.中国电子口岸企业IC卡。

5.进仓报关单不得单独作

5.起运国(地区)为境外、贸易方式为“保税为购付汇凭证。

RUCNERV T付人民币。

从境外进口货物,再通过保税仓库销售给其它境内机凭证购汇或从其外汇账户向境外支付;从保税仓库提取货物的境内机构不得购付汇,只能向保税仓企业支3.买断销售项下出仓进口报关单的金额不得大于进构的,由保税仓企业持有效

0.3 保税仓库货物

货到汇款

23

2.7转口贸易付汇

项目

审核材料

1.付汇凭证; 2.进、出口合同;

先支后收

3.买方开立的信用证或经境内银行核对密押的外方银行开具的付款保函; 4.与支付方式对应的有效商业单据。 1.付汇凭证;

先收后支

2.进、出口合同; 3.转口收汇凭证;

4.与支付方式对应的有效商业单据。

1.进、出口合同中商品名称、数量应一致。

2.转口后收入外汇金额须大于原进口付汇金额。

注意事项

2.8进口项下出具收汇凭证

项目

审核材料

1.原付汇凭证;

2.进、出口合同;

BN境外工程 使用物资 进口退汇

转口贸易收汇 3.各结算方式项下的有关商业单据(属

先收后支转口方式的,仅审核第2、3条)。

RUCNERV T0.3注意事项

1.须在收汇凭证上签注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号码及“转口贸易收汇”或“境外工程使用物资收汇”或“进口退汇”字样。对从离岸账户汇入的外汇,银行还须签注“离岸账户汇入”。 2.2008年11月15日起,预付货款退汇还需根据资本项目有关“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预付货款部分)操作指引”的要

1.原付汇凭证;

2.合同、发票等商业单据; 3.境外承包工程批件。

1.原付汇凭证; 2.退汇协议(如有); 3.境外汇款电文。

求办理。

24

3.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

3.1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一)

项目

一般贸易区

基本信息登记

机构 保税监管区机构 一般贸易区机

1.营业执照的原件和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3.公司章程。

1.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以登记。

审核材料

注意事项

境内机构提交材料如实的,外汇局予

1.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和复印件;

2.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

BN基本信息

构 保税监管区机

变更

3.有权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或1.境内机构提交材料如实的,外汇

局予以变更。 社团登记证变更通知。

2.境内机构的机构名称、机构性质、1.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等基本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外汇局办理境内机构基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2.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本信息变更手续。 和复印件;

3.有权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变更通知。

RUCNERV T0.3构 4.《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

25

3.2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二)

项目

一般贸易区账户开

机构 保监管区机

审核材料 1.开户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1.开户申请书; 原件和复印件; 的原件和复印件;

1.银行为机构客户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包括跨境收付汇、结售汇、境内外汇划转等业务,均应先为其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对于有零星外汇收支的客户,银行可以不为其开立外汇账户,但应通过银行以自身名义开立的“银行零星代客结售汇”账户办理。

2.开户金融机构为一般贸易区机构开立或变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时,应通过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境内机构是否已一致的,可开立账户并打印查询结果与其它开户资料一并留开户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或变更手续。

2.工商营业执照的在开户地外汇局进行基本信息登记。如已登记,且与实际情况3.组织机构代码证存;如未登记或登记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应通知企业到

注意事项

立 税

4.《保税监管区域外3.开户金融机构为境内机构开立国际货运、国际承包工程、邮

政汇兑、捐赠、援助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外汇账户时,应确认其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上具有相应的营业范围,或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对有关项目的批准文件。

4.开户金融机构为区内企业开立外汇账户时,应当在《保税监种、账户性质和开户日期,并加盖银行印章。

5.司法和行政执法机构等因特殊业务需求,需要开立外币现钞账户的,须经外汇局核准后,开户金融机构方可为其办理外币现钞账户的开户手续。外币现钞账户关闭须经外汇局核准; 6.开户金融机构为境内机构开立、变更、关闭外汇账户后,须于次日按照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报送数据的要求将相关数据及时报送外汇局。关户后须通过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做关

《保税监管区域外户报告。 汇登记证》。

7.开户金融机构在报送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基本信息(O表)时,对于无须外汇局审批的账户,核准件编号统一填写“N”;经外汇局核准的账户,核准件编号填写实际的核准件编号。

构 汇登记证》。 一般贸易区机

BN办理。

账户关

构 保税监管区机构 闭

按照商业惯例直接管区域外汇登记证》相应栏目中填写开户银行名称、账号、币

RUCNERV T0.326

3.3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三)

项目

审核材料

注意事项

1.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收支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支出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及经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项目支出。

《结汇、售汇及2.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收入范围限于企业出口收汇;支出须经银行付汇管理规定》联网核查或由外汇局核准后方可办理,支出范围为结汇、划入该企

收支 及其它有关外汇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经外汇局批准的退汇,不得用于进口付汇、范围 管理规定的有效进行外汇理财操作、质押等。

据。

凭证和商业单3.境内机构和境外机构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应按规定报告资金性质,银行根据其报告的资金性质填写交易编码后,方能为其办理外汇收支业务。银行应按现行接口规范的要求,将跨境收付汇、结售汇、境内外汇划转等业务,通过外汇账户系统报送外汇局。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BN据。 据。

资金 及其它有关外汇划转 管理规定的有效

凭证和商业单

RUC记录。 销手续。

1.同一境内机构在不同开户金融机构开立的相同性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之间可以相互划转。

2.境内机构办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与境外法人和自然人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离岸账户间外汇划转,应当按照向境外付汇或从境内收汇,凭《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及其它有关外汇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办理。 3.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之间不能划转。

NERV T0.3《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提前 及其它有关外汇购汇 管理规定的有效

凭证和商业单

1.有真实贸易背景且有对外支付需求的境内机构可提前购汇,将外汇存入其在购汇金融机构网点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在同一金融机构办理购汇和支付手续。

2.金融机构在为境内机构办理提前购汇时应审核相关单据并做详细3.境内机构在对外付汇时应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和进口付汇核

27

3.4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四)

项目

审核材料

注意事项

1.除节假日外,金融机构应在每个工作日报送O、A、

数据 报送

B、Q表,没有业务发生的要报空表。

2.加强数据上报前的复核工作,确保上报数据的准确性。若前一天上报的数据读取失败,需查看错误原因,修改数据后重新报送。

信息 反馈 及纠 错

1.金融机构应当每日登录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看已报送外汇账户信息的数据质量情况。

2.对于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提示的待纠错错误信息,金融机构应于提示出错的当日在“金融机构信息核对”中说明错误原因和纠错措施,并在每天报送数据之前,

BN数据 质量 考核

RUC将当日纠正的数据信息与当日要报送的数据同时报出,如遇特殊原因最迟应在四个工作日内完成。

NERV T0.3金融机构办理外汇账户业务的合规情况和报送外汇账户系统数据的准确情况,包括:

1.银行是否按照规定开立、变更、关闭外汇账户的情况;

2.是否存在串用账户或超范围使用外汇账户的情况;3.是否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将应纳入外汇账户系统的数据逐日报送外汇局;

4.报送数据是否准确,是否存在人为修改; 5.是否按照要求如实、准确填报交易代码; 6.是否及时查看系统,修改出错信息; 7.是否通过账户办理并按规定报送相关数据。

28

4.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

4.1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一)

项目

审核材料

1.《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

向境外支付2.合同、发票等有效商业单据;

1.区内企业付汇时

货款,货物3.正本进口报关单(经营单位为其它单位,还应审无法提供相关凭证

从境外报关核代理进口协议)或正本货物进境备案清单(经营和商业单据的,应在或者备案进单位为其它单位,还应审核相应的买卖合同或者仓付汇后90天内向付

储协议以及仓储企业出具的货权属于区内企业的汇银行提供,由付汇口

证明)。

1.《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

向境外支付2.合同、发票等有效商业单据;

注意事项

货款,货物3.正本出口报关单或正本货物进境备案清单; 区

直接来源于4.境外企业与区内仓储企业签订的仓储合同或协区内

议;

BN 区外 口

向境外支付2.合同、发票等有效商业单据;

货款,货物3.正本出口报关单或正本货物进境备案清单; 来源于境内4.境外企业与区内仓储企业签订的仓储合同或协

议;

5.区内仓储企业出具的货权属于境外企业的证明。 1.《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

RUC5.区内仓储企业出具的货权属于境外企业的证明。 1.《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

NERV T等。

银行按规定办理核

注结案及签注手续,并留存备查。相关凭证和商业单据主要

0.3包括进口报关单、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区外企业出口报关单2.银行通过外汇账户信息系统为区内企业办理购汇或者结汇手续后,应当同时在《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相应栏目中签注,并加盖印章。银行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统计本银行办理

内企业

向境外支付2.合同、发票等有效商业单据; 货款,货物3.收帐通知或结汇水单;

由区外企业4.境内区外企业正本进口报关单(若已留存付汇银区内企业结汇、购汇

直接报关进行,还应审核付汇银行出具的注明“正本进口报关情况,报所在地外汇

单已留存”和签注付汇金额、日期及收款企业的报局。 关单复印件或电子底帐核注、结案证明)。

29

4.2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二)

项目

审核材料

注意事项

向境内区1.《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 外支付货2.合同、发票等有效商业单据; 款,货物来3.境内区外企业正本出口货物报关源于境内单或区内企业正本货物进境备案清区外

单。

向境内区外支付货区 内企业

款,货物由境内区外企业报关出境

1.《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 2.合同、发票等有效商业单据; 单;

3.境内区外企业正本出口货物报关证和商业单据的,应在付汇后90天

内向付汇银行提供,由付汇银行按规定办理核注结案及签注手续,并留存备查。相关凭证和商业单据主要包括进口报关单、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区外企业出口报关单等。

2.银行通过外汇账户信息系统为区内企业办理购汇或者结汇手续后,应当同时在《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

4.收帐通知或结汇水单。

BN

1.《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 2.合同、发票等有效商业单据;

RUCNER1.区内企业付汇时无法提供相关凭

V T0.33.正本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或者正本证》相应栏目中签注,并加盖印章;向境内区

出口货物报关单或者其它海关监管银行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

外支付货

内,统计本银行办理区内企业结汇、凭证;

款,货物来

4.境内区外企业与区内仓储企业签购汇情况,报所在地外汇局。

源于区内

订的仓储合同或协议;

5.区内仓储企业出具的货权属于境内区外企业的证明。

30

4.3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三)

项目 向区内支付货款,货物直接来

自区内或来源1.《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复印件; 于境外但不进2.合同、发票以及与支付方式对应的有效凭证入区内而直接及商业单据。 在境内区外报关进口

1.《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复印件;

境 内区外企业

向其它境内区证及商业单据; 物来源于区内

同或协议; 企业的证明。

审核材料

注意事项

2.合同、发票、其它与支付方式对应的有效凭

外支付货款,货3.其它境内区外企业与区内仓储企业的仓储合

4.区内仓储企业出具的货权属于其它境内区外

向境外支付货1.《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复印件; 款,货物来源于2.合同、发票、其它与支付方式对应的有效凭境外,从区内报证及商业单据; 关进入

3.正本进境货物备案清单。

BN内报关进入

RUC协议; 明。

NERV T0.3境内区外企业支付外汇后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1.《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复印件; 2.合同、发票、其它与支付方式对应的有效凭

向境外支付货证及商业单据;

款,货物来源于3.其它境内区外企业的正本出口货物报关单; 境内区外,从区4.境外企业与区内仓储企业签订的仓储合同或

5.区内仓储企业出具的货权属于境外企业的证

31

5.服务贸易外汇管理

5.1国际运输

项目

国际海运项下运费及相关费用购汇及境内划转

审核材料

国际运输业专用发票(购付汇联)。

注意事项

货主、国际海运企业购汇后应直接划转给货代、船代和境内船运公司,不得截留或挪用。

1.进口合同(货主); 2.与境外船运公司签订的运输

进口项下的海运运费合同或协议; 支付

3.境外船运公司提供的发票(支付通知书); 4.提单清单。

1.出口合同(货主);

出口项下的海运运费支付

BN关的费用 关费用

RUC2.与境外船运公司签订的运输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合同或协议; 付通知书);

书)办理购付汇手续。境内机美元的,按规定需提供税务证明的项目还应同时提交税务证明。

2.国际运输企业支付国际运输项下运费及相关费用,可直

发票或支付清单。

接到银行购汇。

3.货主可以直接向境外运输企业支付国际运输项下运费及相关费用。

3.境外船运公司提供的发票(支构向境外单笔支付超过3万4.提单清单; 5.税务证明。

NERV T1.对境外机构支付等值5万

美元以下(含5万美元)或对以下(含5千美元)的,凭合

0.3境外个人支付等值5千美元

向境外支付有关代理费用,如清关、装卸、仓储等与海运运费相

向境外支付国际空运和陆运项下运费及相

1.空运或陆运单清单(传真件);2.发票(支付通知书)。

32

5.2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一)

项目

审核材料

1.合同或协议; 2.发票或支付通知;

3.专利主管部门颁发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专利登记簿

副本》或《专利广告证明》(专利权1.对境外机构支付等值5

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元)专利权许可、转让用转让);

4.商务部门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或对境外个人支付等值5汇

备合同注册生效证书》或《技术进千美元以下(含5千美元)口许可证》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的,凭合同(协议)或发证书》;

5.《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 6.税务证明。

注意事项

1.合同或协议;

专有技术的许可、转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

BN

让用汇

RUC2.发票或支付通知;

3.商务部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引或《技术进口许可证》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

4.《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 5.税务证明。

NERV T务证明。 原件。

票(支付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续。境内机构向境的,按规定需提供税务证明的项目还应同时提交税

外单笔支付超过3万美元

0.32.银行在办理同一合同项下最后一笔售付汇业务时,留存《技术引进和设备合同注册生效证书》或《技术进口许可证》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3.与销售额挂钩的无形资

1.合同或协议;

不包含专利或专有技

2.发票或支付通知;

产售付汇,应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销售额真实

3.商标主管部门颁发的《商标使用性证明。

术许可或转让的商标

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或《核准转

许可、转让用汇

让注册商标证明》;

4.税务证明。

33

5.3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二)

项目

审核材料

注意事项

1.合同或协议; 2.发票或支付通知;

1.对境外机构支付等

(含53.商标主管部门颁发的《核准转让注册商标值5万美元以下

万美元)或对境外个证明》;

《专利权登记簿副本》人支付等值5千美元包含专利或专有技4.专利主管部门颁发的

以下(含5千美元); 术许可或转让的商或《专利广告证明》

标许可、转让用汇 5.商务部门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合同注的,凭合同(协议)

册生效证书》或《技术进口许可证》或《技或发票(支付通知书)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 6.《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 7.税务证明。

技术咨询、技术服

BN使用用汇

3.商务部门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项下最后一笔售付

务、合作设计、合

同注册生效证书》或《技术进口许可证》或汇业务时,留存《技

作研究、合作开发术引进和设备合同注《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 和合作生产的用汇 册生效证书》或《技4.《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

5.税务证明。

术进口许可证》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进口合

1.合同或协议; 2.发票或支付通知;

3.版权主管部门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

计算机软件的许可4.商务部门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合同注

册生效证书》或《技术进口许可证》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 5.《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 6.税务证明。

同数据表》原件。 3.与销售额挂钩的无形资产售付汇,应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销售额真实性证明。

RUC1.合同或协议;

2.发票或支付通知;

NERV T办理购付汇手续。境内机构向境外单笔支按规定需提供税务证明的项目还应同时提交税务证明。

付超过3万美元的,

0.32.银行在办理同一合

34

5.4贸易进口项下信息服务费

项目

审核材料

注意事项

1.对境外机构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元)或对境外个人支付等值5千美元以下(含5千美元)的,凭合

1.进口合同;

贸易进口项下信息服务费

2.进口付汇核销单; 3.进口报关单; 4.发票或支付通知; 5.税务证明。

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续。境内机构向境外单笔支付明的项目还应同时提交税务证明。 超过3万美元的,按规定需提供税务证

2.贸易进口项下信息服务费在进口货物价款外单列,并单独对外支付的,或者另签与进口项目有关的非贸易合同,并另行支付的适用本条。

BN项目

询)

RUC5.5咨询服务

NER

V T0.3审核材料 注意事项

1.对境外机构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元)或对境外个人支付等值5千美元以下(含5千美元)的,凭合同(协议)或

咨询服务(不含技术咨

1.合同或协议; 2.发票或支付通知; 3.税务证明。

发票(支付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续。境内机构向境外单笔支付超过3万美元的,按规定需提供税务证明的项目还应同时提交税务证明。

2.企业的咨询业务须与本企业经营范围有关。

35

5.6境外广告和展览

项目

审核材料

注意事项

对境外机构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元)或对境外个

1.合同或协议; 2.发票或支付通知;

境外广告费

料;

4.税务证明。

人支付等值5千美元以下(含5千美元)的,凭合同(协议)或手续。境内机构向境外单笔支付超过3万美元的,按规定需提供税务证明的项目还应同时提交税务证明。

3.在境外发布广告的有关材发票(支付通知书)办理购付汇

1.贸易促进会或商务部门的批件;

2.因公出国任务批件;

(含3.展览组委会的摊位确认书; 个人支付等值5千美元以下

境外举办展览费

BN

RUC建协议。

4.境外支付通知书或发票(如5千美元)的,凭合同(协议)(支付通知书)办理购付果展览摊位是从地区代理商处或发票取得的,还需审核地区代理商汇手续。 的展览组委会授权书);

2.境外办展用汇由组展单位统

5.支付搭建费的,还需提供搭一购汇或从外汇账户支付。

NERV T1.对境外机构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元)或对境外

0.3对境外机构支付等值5万美元

1.合同或协议; 2.发票或支付通知; 3.其它相关材料。

以下(含5万美元)或对境外个人支付等值5千美元以下(含5千美元)的,凭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续。

境外参展费(如摊位费、道具租赁费、电费、宣传广告费、展品运费、杂费等)

36

5.7境外质量认证费用

项目

审核材料

注意事项

对境外机构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元)或对境外个人支付等值5千美元以下

1.合同或协议;

境外质量认证费用

2.发票或支付通知; 3.税务证明。

(含5千美元)的,凭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续。境内机构向境外单笔支付超过3万美元的,按规定需提供税务证明的项目

5.8公务出国用汇

项目

审核材料

BN

1.本人身份证明; 2.国有企业在购汇支付出国费用时,可选择按照《国家外汇管

知》(汇发[2004]117号)的规定或执行财政部和外交部联

企业2.出国人员护照理局关于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和预及签证;

算外3.加盖单位印章合颁布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单位的《企业和预算外[2001]73号中规定的标准购汇,执行财政部73号文件的国需持出国任务批件及财政部要求填制的《临时出国代人员单位公务出国用有企业,; 公务汇预算表》

表团组外汇开支预算表》等材料直接在银行办理。

需出国 4.外汇局或银行3.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使用自有外汇支付公务人员出国费用,

要求的其它材料。 对本单位出国人员的境外用汇编制合理预算,根据预算从其经

常项目外汇账户中支付。

4.购汇金额超出上述指导性供汇限额和购付汇时尚未办妥签证的,需经外汇局核准。

RUC1.出境时间在30天(含)以内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3000美元;出境时间在30天以上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5000美元。

NER注意事项

V T还应同时提交税务证明。

0.337

5.9境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

项目

审核材料

注意事项

1.商务部门对该企业经营对外承

境外承包工程的垫款售汇

包工程的批件;

2.境外承包工程的合同或协议; 3.境外银行出具的承包工程履约保函或其它证明文件。

1.银行须建立境外承包工程售付汇台账,且境外承包工程项下的最终收汇必须大于售付汇。 工程进度。 的内容相符。

2.工程预算表的内容应符合该项3.申请汇出金额应与工程预算表4.工程预算表的内容应包括出境

1.商务部门批准该企业经营劳务劳务人员费用清单及发放标准。

境外承包工程承包的批准文件; 款汇出

2.对外承包合同或协议;

BN取现钞 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境内外汇划转

支付境外劳务1.商务部门批准该企业经营劳务合作项下劳务承包的批准文件; 人员工资和安2.对外劳务合同; 家费等费用提3.劳务人员工资预算表;

RUC3.工程预算表。

NERV T0.3境内机构一次性提取外币现钞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须经外汇局核准。

4.出国任务批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1.分包方划转所得外汇资金仅限

1.总包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2.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协议); 3.分包合同(协议)。

于对外支付,不得结汇。 2.分包方如需使用该工程款用于境内采购等境内开销,应由境内总包方将工程款结汇后以人民币形式支付给境内分包方,双方不得进行境内外汇划转。

38

5.10驻外机构办公经费

项目

审核材料

注意事项

1.仅限经常项目下用汇。 2.财政预算内境内机构的驻外机构开办费和年度经费预算由

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1.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该机构财政部门审核。 办事机构的开办费和的批准文件; 年度经费

2.经费预算书。

3.如果到有严格外汇管制或其

它情况的国家设立驻外办事机过等值1万美元的,必须经外汇局核准。

构,需要提取外币现钞,金额超

BN付

项目

RUC5.11驻华机构

审核材料

NER

V T0.3注意事项

驻华机构从境外携入或

在境内购买的自用物1.工商登记证; 品、设备和用具等出售2.出售凭证; 后所得人民币款项的兑3.税务证明。

1.人民币所得只能在需要汇出境外时,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2.境内机构向境外单笔支付超过3万美元的,按规定需提供税务证明的项目还应同时提交税务证明。

39

5.12国际赔偿

项目

审核材料

注意事项

购汇主体一般为国际赔偿项下

国际赔偿项下(不含国际贸易项下的赔偿)

法院判决书或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书或有权调解机构出具的调解书。

的赔偿方;如果由律师事务所代办购汇,应出具赔偿方授权委托书;法院强制执行后收回人民币的,可由法院购汇并直接汇往受益方。

5.13境外业主的人民币租金兑付

项目

BN兑付

RUC审核材料

NER

V T的企业。

0.3注意事项

1.购汇主体为物业管理公司、承租人或其它有物业管理资格2.银行应当在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证明文件上生期间,并加盖业务公章。 3.向境外单笔支付超过3万美元的,按规定需提供税务证明的项目还应同时提交税务证明。

1.物业出租合同或协议; 2.发票或支付通知; 屋租赁证明文件; 4.税务证明。

境外业主的人民币租金

3.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出具的房注明本次购汇金额和租金的发

40

5.14法规未明确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

项目

审核材料

注意事项

1.对境外机构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元)或对境外个人支付等值5千美元以下(含5千美元)的服务贸易费用,凭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续。境

1.书面申请;

法规未明确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

2.合同(协议); 3.发票(支付通知); 4.税务证明; 5.其它有关材料。

内机构向境外单笔支付超过3万美元的,按规定需提供税务证明的项目还应同时提交税务证明。

2.金额在等值10万美元(含)以下的,银行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后予以办理;件办理售付汇。

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凭外汇局核准

BN项目

RUC5.15船长借支

NER

3.银行应逐笔登记,按季填报《特殊非贸易项目售付汇登记表》,于季后报外汇局。

V T注意事项

0.3审核材料

1.书面申请; 2.银行水单; 3.支付通知书。

单笔提取等值3万美元(含3万美元)以下外币现钞的,银行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后予以办理;单笔提取超过等值3万美元外币现钞的,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相关手续。

船长借支提取现钞

41

6.个人外汇管理

6.1个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立

项目

审核材料

注意事项

1.个人外汇结算账户是指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开立的用以办理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的账户。

1.开户申请书;

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开立

执业证明及复印件; 印件。

2.开户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外汇结算账户时,应通过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是否已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在开户地外汇局进行基本信息登记。

3.外汇结算账户应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关闭按机构账户进行管理。

3.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系统”,个人外汇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

BN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开立

RUCNER更手续。

4.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和个体工商户的机构名称、机构性质、组织机构代码等基本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变

V T0.31.个人外汇储蓄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对于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开立的联名账户,按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2.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仅限于同一主体类别,境内个人与境外个人之间的外汇资金划转按跨境交易管理)。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委托他人开立外汇账户的,还应提供本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以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42

6.2个人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管理

项目

审核材料

注意事项

1.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它执业手续,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 《结汇、售汇及付汇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管理规定》及其它外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汇管理规定的有效凭2.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证和商业单据。

3.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

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个体工商户用于进出口贸易所购外汇,凭其

个体工商户进口与代理企业签订的进购付汇

口代理合同或协议。

BN收结汇 结汇

个体工商户出口

RUC议; 物报关单。 件; 物报关单;

1.与代理企业签订的办理出口的,可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收出口代理合同或协汇、结汇。

2.代理企业将个体工商户名称、账号以及核可以将个体工商户的收账通知作为核销凭证。

2.代理企业的出口货销规定的其它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后,

NER

与代理企业签订的进出口代理合同或协议,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个体工商户不得直接向境外支付进口贸易款。

V T0.31.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

1.本人有效身份证

境外个人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

2.贸易方式为“旅游购物商品”的出口货3.代理合同或协议。

43

6.3个人年度总额内结汇

项目

审核材料

注意事项

1.年度总额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境内个人—身份

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境外

个人年度总额内结汇

BN

RUC证件。

本人有效身份留证的个人按境外个人进行管理,银行在为其

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在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国别”栏选择“中国”,“护照号”栏输入护照号码,同时在信息录入页面“备注”栏中输入永久居留证号码。

4.个人年度总额内结汇,可以凭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

NER个人—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3.对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境外永久居

V T0.3 44

6.4境内个人超过年度总额结汇

项目 捐赠

审核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赡家款

2.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 3.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

遗产继承收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入

2.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

注意事项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保险外汇收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入

2.保险合同及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证明。

专有权利使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用和特许收2.付款证明; 入 法律、会计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收入

3.协议或合同。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付款证明; 3.协议或合同。

BN职工报酬 境外投资收益 其它

RUCNERV T2.个人超过年度总额结汇,可以凭委托人和受托人

0.3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以及《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3.捐赠、投保外汇保险须符合国家规定。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雇佣合同; 3.收入证明。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文件;

3.利润分配决议或红利支付书或其它收益证明。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45

6.5境外个人超过年度总额结汇

项目

审核材料

注意事项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房租类支出

2.房屋管理部门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或支付通知。

生活消费类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支出

2.合同或发票。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结汇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

就医、学习等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支出

2.境内医院(学校)收费证明。

BN其它

RUCNER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3.对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境外永久居留证的个人按境外个人进行管理,银行在为其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在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国别”栏选择“中国”,“护照号”栏输入护照号码,同时在信息录入页面“备注”栏中输入永久居留证号码。

4.境外个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结汇,但应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

V T0.3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46

6.6境内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

项目

审核材料

注意事项

1.年度总额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3.境内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可以凭委托人和受托

个人年度总额本人有效身份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直系亲属关内购汇

BN

RUC件。

系证明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

4.境内个人所购外汇可以存入个人外汇账户、可以直接汇出境外,可以持汇票、旅行支票、信用卡等携出境外,当日累计最高可以直接提取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的外币现钞。

NERV T0.347

6.7境内个人超过年度总额购汇

项目

审核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

(购买第二学年或学期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自费出境学2.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

; 习学费或生以后的学费或生活费无需提供)活费

费用证明。

自费出境学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因私护照; 汇

(和)生活费用证明。

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

注意事项

3.境外学校相应年度或学期学费证明或生活证件。

2.境内个人年度总额外购汇,可以凭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

习保证金购2.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境外学校学费证明或件、委托人的授权书以及《个人外

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证明材料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境外就医

外医院出具的费用证明。

境外培训

2.境内医院出具的证明(附医生意见)以及境3.补购项下的境外消费或支出应

为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并应于返回境内后2个月内在银行办理。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2.境外培训费用证明。

缴纳境外国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际组织会费 境外直系亲属救助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境外国际组织缴费通知。

2.有权部门或公证机构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有关救助的相关证明。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广告或定单等收费凭证。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BN境外邮购 境外咨询 其它服务贸易费用 其它非持信用卡在境外消费或支付的补购外汇

RUCNERV T0.34.境内个人必须提供标有交易价格的经常项目跨境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办理购汇,银行按照证明上所列明金额进行供汇,不得超过证明材料上标注的金额。

5.前往对我国实行落地签证、免签证的国家或地区而无法在出境前提供签证的,银行可凭境内个人的因私护照直接办理。

6.境内个人所购外汇可以存入个

2.书面申请、合同、发票(支付通知)、税务人外汇账户、可以直接汇出境外,

证明。 可以持汇票、旅行支票、信用卡等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证明。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书面申请、境外消费或支出的有关证明材料。

携出境外,当日累计最高可以直接

2.书面申请、合同、发票(支付通知)、税务提取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

的外币现钞。

7.境内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超过3万美元的,按规定需提供税务证明的项目还应同时提交税务证明。

48

6.8信用卡在境外消费或支出补购外汇

项目

审核材料

注意事项

持信用卡在境外消费或支出补购外汇

BN

RUC有关规定办理。

按照银行外币卡的

NERV T0.3暂不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49

6.9境外个人购汇

项目

审核材料

注意事项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1.本人有效身份证

在境内取得的件;

经常项目合法2.有交易额的相关人民币收入购证明材料(收入来源汇

证明)(含税务凭证)。

2.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按规定无需纳税的,购汇可以不提供税务凭证。 3.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账户,也可以按规定携出境外。

收入购汇,可以汇出、可以存入本人外汇储蓄4.境外个人购汇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由他

人代为办理的,除需提供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BN外汇

RUC起24个月)。

NER身份证件。

外,还应提供委托人的授权书、受托人的有效

V T0.31.本人有效身份证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对于单笔或当日累计兑换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500美元)以及离境前在境内关外场所单笔或当日累计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500美元)的兑换,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原兑换未用完件;

的人民币兑回2.原兑换水单(兑回

有效期为自兑换日

50

6.10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

项目

审核材料

注意事项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2.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下的,凭本人有

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性凭证。

效身份证件直接在银行办理。过3万美元的,按规定需提供

2.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境内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超

BN境外

RUC性凭证; 提取单据。

NERV T交税务证明。 期。

察身份证件。

税务证明的项目还应同时提3.应在相关单证上标注汇款

0.3银行名称、汇款金额及汇款日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2.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含效身份证件直接在银行办理;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1万美元)以下的,凭本人有3.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3.应在相关单证上标注汇款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银行名称、汇款金额及汇款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期。

4.境内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超过3万美元的,按规定需提供税务证明的项目还应同时提交税务证明。

手持外币现钞汇出

51

6.11境外个人外汇汇出境外

项目

审核材料

注意事项

外汇储蓄账户

内外汇汇出境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外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BN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境外

RUC据。

NERV T0.3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在银行办理。

52

6.12个人外汇账户资金划转

项目

审核材料

注意事项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境内个人—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境外个人—护照、港澳居民来往

本人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仅限于同一主体类别。境内个人与境外个人之间的外汇资金划转按跨境交易管理。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境内个人—

个人与直系亲属间外汇储蓄账户资金划转

1.双方有效身份证件; 2.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BN

RUCNER证。 证。

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境外个人—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2.仅限于同一主体类别。境内个人与境外个人之间的外汇资金划转按跨境交易管理。

V T0.3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境内个人—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境外个人—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2.外汇储蓄账户向外汇结算账户的划款限于划款当日的对外支付,不得划转后结汇。

本人外汇储蓄账

户与外汇结算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户间的资金划转

53

6.13个人提取外币现钞

项目

审核材料

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

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1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境内个人—万美元)的: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个人提取外币现钞

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超过1万美元的: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

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境外个人—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注意事项

2.外汇局开具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效,逾期作废。

表》自签发之日起30天内一次使用有

6.14个人存入外币现钞

项目

BN

RUC审核材料

NERV T注意事项

0.3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境内个人—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境外个人—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外币现钞可以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户,不得存入个人结算账户。 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5000美元(含5000美元)以下的,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 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

4.银行应在相关单据上标注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及存款日期。 5.以旅行支票兑付存入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个人存入外币现钞 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3.个人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

54

6.15携带外币现钞出境

项目

审核材料

注意事项

1.银行核发《携带证》时,不得超过本行每张金额不得超过等值1万美元。

存款证明的金额或购汇金额,《携带证》

2.《携带证》应盖有“银行携带外汇出境

1.已办妥前往国家和专用章”,并自签发之日起30天内一次使地区有效入境签证的用有效,逾期作废。

出境人员一次出护照或港澳台通行证;3.银行签发《携带证》后应保留护照、签境携带等值50002.存款证明或购汇凭证及相关材料复印件,留存5年备查。 美元至10000美证; 元)

元(含10000美3.如从直系亲属外汇及所签发的《携带证》数量、金额报外汇

BN

RUC证明。

存款中提取外币现钞局。

NER准。 证》。

V T0.34.银行按月将已签发的《携带证》第二联

的,还应提供亲属关系5.原则上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万美元外币

现钞出境,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携带超过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出境,须经外汇局核6.银行须凭外汇局的核准件补办《携带

55

7.保险外汇业务管理

7.1保险外汇业务管理(一)

项目

审核材料

注意事项

1.保险合同;

2.保险公司付款通知书;

1.投保人为境外法人、自然人或驻华机构的,不得购汇支付。

投保人向3.通过境内保险经纪公司2.购汇主体为投保人本身。保险经纪公保险经营代转外汇保险费的,还需提司和保险代理公司不得代投保人购汇支机构支付供保险经纪委托书; 付外汇保险费。 保险费

4.通过境内保险代理公司3.投保人可选择以人民币支付保险合同

代转外汇保险费的,还需提项下的保险费。 供保险代理委托书。

4.保险经营机构不得收取外币现钞。

BN保险经营机构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赔偿

RUC1.相关保险合同; 2.赔款计算书; 险经纪委托书。

NER结汇。

V T0.31.受益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外汇保险项下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可以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也可以结汇。2.受益人为自然人的,外汇保险项下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可以持有,可以存入经营外汇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也可以3.保险经营机构可凭保险合同、赔款计算书到外汇指定银行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购汇支付。

3.通过保险经纪公司办理外汇保险活动,还需提供保

56

7.2保险外汇业务管理(二)

项目

审核材料

注意事项

1.境内外汇或人民币保险进行境外

1.分保支付清单或者分保

保险人向再保险人支付再保险费

账单;

2.通过境内保险经纪公司办理外汇再保险业务的还需保险经纪委托书。

再保险分出的,应当根据境内保险公司提供的有效凭证从其外汇经营账户中对外支付或购汇支付分保款项。2.经外汇局核准从事外汇再保险业务的境内保险经营机构,可根据有关付分保费。

凭证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购汇支

1.相关保险合同;

再保险人向保险2.赔款计算书; 下的摊回赔偿

人支付再保险项3.通过保险经纪公司办理

外汇保险业务,还需提供保险经纪委托书。

BN保费/赔偿

RUCNER可根据保险经营机构提供的有效凭证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购汇支付。

V T0.3保险经营机构向

其它保险经营机1.保险联合体章程或共保构支付共保或保协议;

险联合体项下的2.付款通知书。

1.可根据保险经营机构提供的有效凭证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购汇支付。

2.审核有关凭证时,应注意确定保险公司之间支付共保和联合体项下的保险费和赔偿的真实性。

57

7.3保险外汇业务管理(三)

项目

审核材料 1.保险合同; 2.退保协议等; 3.通过保险经纪公司

保险经营机构向投保人支付退保费

办理外汇保险活动,还需提供保险经纪委托;4.通过保险代理公司代转外汇保险费的,还需提供保险代理委托书。

注意事项

1.根据保险经营机构提供的有效凭证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购汇支付。

2.外汇保险退保时,返还给投保人或投保人指定的收款人,应当与投保时缴纳的资金性质一致,如投保结汇成人民币返还。

人购汇支付投保费,则退保时应当

1.根据真实和实需的原则,审核有

1.保险公司外汇资产

保险公司(法人机负债表; 构)外汇利润结汇

2.董事会批准的当年分配方案。

关凭证,确认保险公司结汇金额的真实性。

2.外汇净收益在扣除弥补亏损和提取外汇公积金后的剩余部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结汇,并报外汇总局备案。

BN险费

出口信用保险备案

RUC办理:

NERV T0.3出口信用保险合同。 留存保险合同复印件。

必须在合同备案银行凭下列有效凭证之一1.保险费通知书; 2.预收保险费通知书;3.最低保险费通知书;4.保险承担费通知书。

非合同备案银行不得为其支付保险费。

投保人支付信用保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向被保险人支付赔赔款计算书。 款或预付赔款

如果赔款付至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账户,还需提供被保险人的“赔款转让授权书”;非备案银行不得为其支付赔款。

58

7.4保险外汇业务管理(四)

项目

出口信用保险项下保险费退费信用保险项下追回款及追账费用的外汇收付

审核材料 注意事项

预收保费退费 预缴保费余额退款通知书。

不得在非合同备案银行办理。

保险费退费

保险费退费通知单或者保险合同批单。

1.与委托方签订的委托追

支付代理追回款

收协议; 2.追回款通知。

支付保险业务追回款

BN 被保险人归还已获赔款后追回款

RUC追回款计算书。

NERV T文件。 户支付。

从其外汇账户向客户支付。

0.3 1.赔付通知书; 关文件。

被保险人支付保

险公司垫付的追追讨费用分摊通知。 讨费用

59

在合同备案银行从其外汇账户支付;如果向债务重组的被保险人支付应收账款的,需审核债务重组协议及相关

2.双方确认货款权益的相

在合同备案银行从其外汇账

在合同备案银行从其外汇账户或者购汇支付。

8.银行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报表

报表名称

中国银行办理居民个人因私售汇业务季报表(手工操作)

特殊非贸易项目售付汇登记表 银行保险项下外汇收支季报表 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统计表

福费廷、无追索权出口保理业务收汇情况表 来料加工贸易超比例收汇报告表

不需办理货物报关项下出口收汇情况月报表 贸易进口付汇统计月报表

银行保税监管区域结售汇、收付汇情况统计表未按规定时间提供报关单(备案清单)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名单统计表

报送时间 季后5个工作日 季后5个工作日 季后5个工作日 月后5个工作日 季后5个工作日 月后5个工作日 月后5个工作日 月后5个工作日 季后10个工作日

报送方式 电子文本 电子文本 电子文本+传真 电子文本 电子文本+传真 电子文本+传真 电子文本+传真 电子文本+传真 电子文本+传真 电子文本+传真

接收部门 经常项目处 经常项目处 经常项目处 经常项目处 经常项目处 经常项目处 经常项目处 经常项目处 经常项目处 经常项目处

季后3个工作日

说明:1.上述报表应包括全辖分支机构数据。

2.报表电子文本采用Excel格式,通过“宁波辖内金融信息统一报送系统”发送到经常项目处信箱。

3.经常项目处传真电话:87058264

BN

RUCNERV T0.360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