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商铺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及职业: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及职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的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平等、自愿、充分协商,就乙方向甲方租用商铺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
一、甲方同意将座落在张家口市桥东区纬二路前屯新天地小区1#底商02商铺,建筑面积为373.96平方米的地下一层地上二层的商铺(以下简称该商铺)出租给乙方使用。
二、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五年。
三、租金及其缴纳办法
1、租金为每年人民币 元大写 (注:第一年60000元,大写六万元整,商铺由乙方自己装修),(每年117000元)。
2、乙方必须于每年 前向甲方缴纳租金。
四、甲方的权利、义务:
1、有权享有国家有关法规赋予出租人的权益。
2、甲方保证该商铺权属清楚。
3、租赁期间,甲方保证不将该商铺租给第三方。
五、乙方的权利、义务:
1、在租赁期内,在乙方属于本合同前提下,依法使用该商铺,享有国家有关法规所赋予承租的权益。
2、乙方须按期如数向甲方交纳租金。
3、从商铺交付使用之日起,乙方负责缴纳该商铺所发生水电、煤气、电话、垃圾等费用。
4、在租赁期内,物业管理可对该商铺收取的管理费及其它卫生、环保、消防、治安等部门按规定收取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5、乙方须确保该商铺的结构及其附属物品,设施不被损坏,改变,并负责日常维修和保养。
6、在租用期间,乙方如确需转租给第三方,必须征得甲方同意,但该商铺乙方不得做为抵押第三方。
7、租赁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但须在租赁期满前30日提出,经同意后双方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8、租赁期满,如甲乙双方没达成一致,乙方不得损坏,拆除后来装修固定设施。
六、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如果甲方该商铺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本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甲方出卖该商铺,须在3个月前通知乙方。
七、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因没有履行本合同而造成另一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承担另一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2、如乙方拖欠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每月租金的8%计收滞纳金,逾期超过个月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商铺,乙方需向甲方支付1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就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八、负责条件:
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九、合同的终止: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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