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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别与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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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别与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建立获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渠道,及时识别和获取出适用于本矿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并保持更新,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国家、地方、行业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例、办法、标准及其他要求的识别、获取、评审和更新。

3、职责

3.1综合办公室负责识别和获取适用于与本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并备案,经审批后实施(纳入企业管理文件或直接贯彻执行)。

3.2其他职能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识别和获取,并传递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

3.3综合办公室负责对全厂通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文件的登记、发放,发放方式包括以企业文件形式发放、原文发放和其他形式。

3.4各专业职能部门负责对其本专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文件的登记、发放,发放形式同第五条。

4、工作程序

4.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获取 4.1.1获取的内容:

法律:全国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如: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

法规:和省级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 规章:各部、委、局和省级颁布的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

标准:国家、地方和行业颁布的安全标准; 国际公约:我国已签署的关于劳动保护的公约;

其他要求:各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地方和相关行业有关的安全生产要求、非法规性文件和通知、技术标准规范等。

4.1.2获取渠道:

各级、颁布的法律、法规、条例、办法及其他要求的获取渠道是全国公报、公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

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获取渠道是各部、委或标准化组织等; 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获取渠道是各上级主管部门; 与咨询机构等部门联系; 通过报刊、书店、互联网等渠道。 4.1.3获取方式和时机

企业各职能部门通过上述渠道以走访、电话、传真、信件、会议等方式获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同时建立必要的联系;

企业各职能部门通过阅读和整理有关报刊收集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登记在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获取记录表上,并及时传递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矿办备案。各部门对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进行适用性判定,报主管矿领导审批后,立即实施。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每年整理一次企业适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保持所使用的法律法规处于最新状态。

4.2适用性识别、传达和更新 4.2.1适用性识别判定依据:

企业生产活动要求; 所属行业;

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要求; 相关方的要求。

5、法律法规的传达、更新

5.1各职能管理部门根据本矿生产活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生产的特点,对获取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进行适用性判定,将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登记在《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上,并将适用的条款摘录到清单上,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5.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传达:

5.2.1各职能部门将审批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传递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5.2.2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时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及有关内容予以印制,然后文件管理程序要求的发放到有关部门;以文件形式传达执行的,按文件管理程序要求进行。

5.2.3各单位将适用于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进行传达贯彻,确保每位职工按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执行。

5.3各职能部门应随时掌握与本部门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最新信息,如有换版、更改等情况及时向办公室传递。

5.4为使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保持最新状态,各部门每年确认、登记、摘录获取的最新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填写《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更新清单》,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提供给综合办公室,按职责分工发放给相关单位。

5.5各单位对作废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及时标识,对新颁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及时补充。

6、执行检查与符合性评价

6.1综合办公室每年至少一次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符合性评价,并保存定期评价结果的记录。

6.2符合性评价,见《法律法规符合性评审表》。 7、相关制度 8、相关记录

《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登记表》 《法律法规符合性评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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