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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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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办法(试行)

1.目的

为规范XX银行1流动性风险管理,确保XX银行日常业务的正常展开,保障支付,防范流动性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XX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和《XX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内部流动性风险限额的管理。 3.定义

流动性风险限额是根据监管要求和我行流动性风险偏好,为防止银行过度承担流动性风险,而设定的一系列反映银行流动性风险程度的关键指标及阈值。 4.职责与权限

部门/岗位 职责与权限 董事会是全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和审批机构,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其在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方面的职责包括:定期召开会议,审批流动性风险偏好,并至少每年审议一次;监控和评价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的及时4.1董事会

1 本办法所称XX银行均指XX银行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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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和有效性,以及高级管理层在流动性风险限额方面的履职情况;审批流动性风险限额体系的设定和调整;可授权风险管理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履行上述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方面的职责。 4.2风险管理及关联风险管理及关联交易委员会负责在董事会的授权交易控制委员会 范围内,对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情况进行监控。 高级管理层根据全行流动性风险偏好开展流动性风险管理,其在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方面的职责包括:审定流动性风险限额体系的设定和调整,并提交董事会及其风险管理及关联交易委员会审批;审定流动性风险管理限额管理办法及操作细则。可授权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上述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方面的职责。 4.3高级管理层 风险管理委员会在高级管理层的授权范围内,对流动性风险进行管理,其在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4.4总行风险管理委方面的职责包括: 员会 审核流动性风险限额体系的设定和调整;审批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办法及操作细则;审批临时性限额调整方案。 风险管理部是全面风险管理部门及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的主管部门,其在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方面的职责包括:拟定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办法及操作细则,并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核;建立流4.5总行风险管理部 动性风险限额指标体系同时拟定限额水平,并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核;日常监测流动性风险限额执行情况,及时报告超限额情况;拟定临时超限额方案并执行临时超限额备案管理。 资产负债管理部是流动性风险的主管部门,其在4.6资产负债管理部 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方面的职责是在限额范围内合理安排流动性资产期限结构,确保全行资金平 — 2 —

稳高效运作,保持适当水平的优质流动性资产。 内审稽核部负责定期对限额管理的体系进行监督4.7总行内审稽核部 检查,包括、程序、计量方法、系统报表及其日常的执行情况。 科技发展部是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的信息系统支4.8总行科技发展部 持部门,主要负责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相关信息系统的技术开发与维护支持。 4.9同业金融总部 同业金融总部为流动性管理的操作部门,负责执行回购、拆借、发行同业存单以及同业存款管理等,是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的执行部门。 各分支机构应按照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办法及细则要求,与总行保持密切沟通协调,按要求提供4.10各分支机构及限额管理所需的相关数据,侧重监测和反馈客户村镇银行 行为及账户资金的重大变动;树立流动性风险意识,保持风险敏感性,在推进业务发展的同时,兼顾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要求。 5.

5.1限额体系设计考虑因素。

我行应根据业务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承受能力设定、定期审查和更新限额体系,规范限额的内部审批程序和操作规程。在设计限额体系时,考虑的因素包括:

5.1.1流动性风险偏好。全行流动性风险偏好是建立流动性风险限额的出发点,我行应在流动性风险偏好框架内制定流动性风险限额指标体系。

5.1.2业务开展情况及经营计划。业务开展情况及经营计划包括我行当前的资产负债结构、资产质量、盈利能力和资本净额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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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以及对上述因素的未来规划和预测等。

5.1.3管理水平。管理水平包括流动性风险的计量水平、流动性风险的监测水平和流动性风险限额的应用程度等。

5.1.4银行其他风险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设置流动性风险限额时,我行应同时考虑面对的其他风险,如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对流动性的影响。

5.1.5未来流动性风险趋势。基于我行当前所面临的宏观经济因素、因素和市场因素等,对上述因素的未来趋势进行分析和预测等。

5.2管理原则。

我行在进行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时,应遵循“依法合规、统一标准、分类管控、适时调整”的原则。

5.2.1依法合规原则,是指在制定和执行流动性风险限额体系时应符合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5.2.2统一标准原则,是指在制定流动性风险限额体系过程中,流动性风险限额的主管部门应对限额的指标定义、适用范围、计算方法达成统一标准,各相关业务部门应形成对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的统一认识,并严格执行本办法及其细则规定的要求。

5.2.3分类管控原则,是指应从监管及银行内部管理要求出发,对流动性风险限额进行分类,其中监管要求类限额包括风险监管类限额、风险监测类限额;银行内部管理类限额包括流动性资负结构类限额以及流动性融资类限额,以及集团内部交易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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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限额。

5.2.4适时调整原则,是指流动性风险限额的主管部门应根据市场条件、业务性质和规模变化,发起流动性风险限额的调整和定期重检相关工作。 6.规范要求

6.1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体系。

我行从外部监管要求及银行内部管理需要出发,将流动性风险限额指标分为监管类限额指标及银行内部管理类限额指标。

6.1.1监管要求类。

监管要求类限额是流动性风险监管及监测的核心指标,也是全行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的最低要求,具体包括风险监管类限额和风险监测类限额。

风险监管类限额

风险监管类限额包含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覆盖率。 风险监测类限额

风险监测类限额包括流动性缺口率、核心负债比例、同业市场负债比例、最大十户存款比例、最大十家同业融入比例、超额备付金率、存贷比和月末存款偏离度。

6.1.2银行内部管理类。

银行内部管理类限额是我行根据内部流动性管理需要,综合考虑流动性的结构性、时效性、前瞻性等要求,设计的内部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具体包括流动性结构类指标、流动性融资类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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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和集团内部负债集中度限额。

6.1.2.1流动性资负结构类限额。

流动性资负结构类限额主要用于监测流动性结构水平及存款稳定状况。

6.1.2.2流动性融资类限额。

流动性融资类限额包括最高债券质押融资比例和债券回购杠杆比率。

6.1.2.3集团内部负债集中度限额。

集团内部负债集中度限额主要是指母行与附属村镇银行之间开展融资及存放业务的限额,包括单笔融资限额和单个机构融资限额。

关于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体系的详细内容参见《XX银行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操作细则》。

6.2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流程。 6.2.1流动性风险限额设置。

总行风险管理部根据全行流动性风险偏好,建立并不断完善适时预警和刚性控制相结合的限额指标,经与相关部门沟通确认后,提交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核,高级管理层审定后,提交董事会及其风险管理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批。

6.2.2限额执行。

总行各业务管理部门应在全行统一的流动性风险偏好和限额体系下执行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各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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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限额监控。

6.2.3.1日常监测及预警。总行风险管理部按设定频率监测相应的流动性风险限额指标,并在相关的流动性风险报告中报告限额执行情况。对限额指标进行监测;及时进行超限额预警,并组织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讨论,判断是否提出事前临时超限额调整,同时持续监测限额结果是否持续或进一步恶化。

6.2.3.2超限额管理。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限额使用情况的监测和分析,向高级管理层报告超限额情况。发生超限额情况时,总行风险管理部组织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进行超限额原因分析,开展流动性风险趋势分析和判断,并提出事后处置方案,经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并由各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执行,由风险管理部归档、备案。

6.2.4限额调整。

6.2.4.1调整频率。流动性风险限额体系至少每年重检一次。 6.2.4.2调整流程。总行风险管理部在对流动性风险偏好、市场环境变化、限额执行情况等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调整流动性风险限额的建议,经与业务管理部门沟通确认后提请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核,高级管理层审定后,经董事会及其风险管理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6.2.5临时性限额调整。

临时性限额,是指经批准、仅在规定的一段时间内有效的限额值。我行临时性限额调整包括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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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调整应由总行风险管理部组织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进行讨论,并提出事前调整方案,提请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会签通过后执行。

事后调整应由总行风险管理部组织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进行讨论,分析超限额原因,提出事后处置方案。如需进行临时限额调整,则应提请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并由各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执行。

经批准的临时性限额调整方案由总行风险管理部归档、备案。 7.检查监督

7.1风险管理部负责全行范围内流动性风险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7.2资产负债管理部负责本部门内日常业务限额执行监督检查工作。

7.3内审稽核部按部门职能对业务部门进行日常指导、监督和检查。 8.依据文件

8.1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 8.2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8.3XX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 8.4XX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9.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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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本办法由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9.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如此前本行其他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概以本办法为准。 10.记录(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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