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的规定。
表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m)
单层、多 甲类 名 称 厂房 层乙类 厂房 (仓库) 甲类厂房 单层、多层乙类厂房 单层、多层丙、丁类厂房 单层、多层戊类厂房 高层厂房 室外≥5,≤10 耐 火 等 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四级 三级 一、二级 一、二级 单层、多层丙-丁、戊类厂房(仓库) 耐火等级 高层 厂房 三级 四级 (仓库) 一、二级 民用建筑 耐火等级 三级 四级 变、配电站变压器总油量(t) >10,≤50 >50 注:1 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2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 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 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必须相邻建造时,应符 合本表注3、4 的规定;
3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 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
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 表的规定减少25%;
4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 不低于, 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 本规范第 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丙、 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 变压器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 量可按单台确定;
6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 条的规定,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 章的有关规定。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的规定,但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其间距可不受表 规定的。 表 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
厂内道路路边 名 称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厂外道路路边 主要 甲类厂房 次要 注:厂房与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按建筑距道路最近一侧路边的最小距离计算。
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煤和焦炭场除外)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 章的有关规定,且不应小于。 当丙、丁、戊类厂房与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1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 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2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 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护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
厂房外附设有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时,其室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外壁或相邻厂房外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本规范第 条的规定。用不燃烧材料制作的室外设备,可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
总储量小于等于15m3 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外,且面向储罐一面 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同一座U 形或山形厂房中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本规范第 条的规定,但当该厂房的占地面积小于本规范第 条规定的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其防火间距可为 。
除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外,其它类别的数座厂房占地面积之和小于本规范第 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按其中较小者确定,但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者,不应超过10000 m2) 时, 可成组布置。当厂房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当厂房建筑高度大于 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相邻两座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按本规
范第 条的规定确定。
一级汽车加油站、一级汽车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一级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不应建在城市建成区内。
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分级,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及其加油(气)机、储油(气)罐等与站外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建筑、铁路、道路之间的防火间距,以及站内各建筑或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50156 的有关规定。
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 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 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 的室外降压变电站,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 条和第 条的规定。
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且围墙两侧的建筑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
仓库的防火间距
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它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的规定, 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 条的规定。厂内铁路装卸线与设置装卸站台的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不受表 规定的。
表 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它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等的防火间距(m)
甲类仓库及其储量(t) 名 称 甲类储存物品第3、4 项 ≤5 重要公共建筑 甲类仓库 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一、二级耐火等级 其它建筑 三级耐火等级 四级耐火等级 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 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 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 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 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厂外道路路边 厂内道路路边 主要 次要 >5 甲类储存物品第1、2、5、6 项 ≤10 >10 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 项物品储量小于等于2t, 第1 、2 、5 、6 项物品储量小于等于5t 时,不应小于,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的规定。
表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单层、多层乙、丙、丁、戊类仓库 建筑类型 单层、多层乙、丙、丁类仓库 单层、多层戊类仓库 一、二级 高层仓库 甲类 厂房 耐火等级 单层、多层乙、丙、丁、戊类仓库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高层仓库 一、二级 一、二级 民用建筑 三级 四级 注:1 单层、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
2 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总占地面积小于等于本规范第 条一座仓库的最大允 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 除乙类第6 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与重要公共建筑 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 中甲类仓库与铁路、 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当丁、戊类仓库与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1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 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2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 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护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
粮食筒仓与其它建筑之间及粮食筒仓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的规定。
表 粮食筒仓与其它建筑之间及粮食筒仓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m) 名 称 粮食总储量W (t) 粮食立筒仓 40000 W≤40000 <W≤ 50000 粮食浅圆仓 建筑的耐火等级 W> 50000 W≤ 50000 W> 50000 一、 二级 三级 四级 粮食立 500<W≤10000 筒仓 10000<W≤40000 40000<W≤50000 W>50000 - 粮食浅 圆仓
W≤50000 - W>50000 - 注: 1 当粮食立筒仓、粮食浅园仓与工作塔、接收塔、发放站为一个完整工艺单元的组群时,组内各建
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受本表;
2 粮食浅圆仓组内每个仓的储量不应大于10000t。
库区围墙与库区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 且围墙两侧的建筑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
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甲类车间之间12米,甲类车间离主干道10米,离次干道5米 乙类车间之间10米 甲类与乙类车间之间12米 甲类仓库之间20米,y
一般情况下,还有具体要看耐火等级,估计应该考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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