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建质【2010】92号) 2、《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合建设【2008】34号)
3、《关于加强合肥市蒸压粉煤灰加气混凝土砌块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合建质安监【2011】11号)
4、《关于加强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要求》(合建质安监【2011】64号) 5、《关于加强住宅预制排气道质量管理的通知》(合建质安监【2010】216号) 6、《关于加强合肥市膨胀玻化微珠保温砂浆外墙保温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合建质安监【2011】56号)
7、《合肥市外墙保温工程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8、《合肥市外墙涂饰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合建质安监【2012】154号) 9、《合肥市深基坑支护工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合建质安监【2010】36号) 10、《合肥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合建【2010】5号)
11、《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合建质安监【2011】15号)
12、《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合建质安监【2011】96号)
13《关于加强施工现场物料提升机安全使用管理的通知》(巢建安5号) 1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巢建安10号)
15、《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十条“红线” )的通知》(质监【201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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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
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二、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户进行分户验收,安徽省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工作适用本细则。
三、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分户验收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分户验收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分户验收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的公司(分公司)质量技术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应参加分户验收,其他参加验收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由建设单位确定,并在分户验收方案中予以明确。如验收内容涉及专业分包单位,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派人参加分户验收。
五、分户验收内容: (一)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 (二)门窗质量 (三)栏杆、护栏质量 (四)防水工程质量 (五)室内主要空间尺寸 (六)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八)建筑节能和采暖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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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有关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六、分户验收依据为国家现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主要包括住宅建筑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屋面工程质量验收、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等标准规范,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七、分户验收前,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应根据住宅工程特点编制分户验收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
1、根据分户验收的内容和住宅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的每户检查部位、数量。每户的窗台高度、栏杆高度、开间净尺寸、室内净高的检查部位应在户型平面图中予以明确标注。
2、检查方法和需携带的检查测量工具。 3、参加分户验收的单位和人员名单。 4、验收时间、程序和步骤。
八、分户验收时,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履行分户验收职责,每户窗台高度、栏杆高度、开间净尺寸、室内净高的实测结果应在检查部位明确标识,验收人员要如实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附表4—9),对验收结论的真实性负责并签字确认。严禁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或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
九、分户验收中发现不符合规范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的,应做好标记和记录,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返修,监理单位负责复查,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后符合要求的,应重新进行验收。
2、返修加固处理后改变外形尺寸或无法进行返修处理的质量缺陷,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可予以验收,造成的质量缺陷应书面告知住户和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3、经返修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严禁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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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工程竣工验收时,验收人员应对分户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检查验收,未按要求开展分户验收工作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十一、质监机构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对分户验收资料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各方是否按验收方案和有关规定开展了分户验收工作,并对住宅单体工程不少于3户进行现场抽查,其中顶层、底层和靠西山墙的住户必须各抽查1户,抽查情况记入工程监督档案,抽查中如发现分户验收有弄虚作假情况的,应责令重新组织验收。
十二、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有关方面认真整改,确保分户验收工作质量。对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或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不良记录,并依法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处罚。
十三、分户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必须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附表1),并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同交给住户。分户验收资料由建设单位保存,供有关部门和住户查阅,并纳入工程档案存档。其中,《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附表2)、《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问题记录表》(附表3)纳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机关。
十四、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工作的领导,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和全面推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促进住宅工程质量总体水平稳步提高。
附表1:《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附表2:《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附表3:《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问题记录表》 附表4—9:《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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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序号 验收项目 楼地面、墙面和顶棚 门 窗 栏 杆 防水工程 室内主要 空间尺寸 给排水工程 电气工程 建筑节能 其 它 主 要 验 收 内 容 地面裂缝、空鼓、材料环保性能,墙面和顶棚爆灰、空鼓、裂缝,装饰图案、缝格、色泽、表面洁净 窗台高度、渗水、门窗启闭、玻璃安装 栏杆高度、间距、安装牢固、防攀爬措施 屋面渗水、厨卫间渗水、阳台地面渗水、外墙渗水 开间净尺寸、室内净高 管道渗水、管道坡向、安装固定、地漏水封、给水口位置 接地、相位、控制箱配置,开关、插座位置 保温层厚度、固定措施 烟道、通风道、邮政信报箱等 房(户)号 验收日期 监理单位 验 收 记 录 1 2 3 4 5 6 7 8 9 分户验收结论: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验收人员: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验收人员: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验收人员: 年 月 日 物业或其他单位 项目负责人: 验收人员: 年 月 日 - 5 -
附表2: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结构层数 监理单位 面积 总户数 ㎡ 施工单位 开工日期 验收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工程共 户 共验收 户 验收合格 户 验收不合验收结论 格 户,已整改至合格 户 不符合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要求,但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户 不符合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要求,但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户号为: 备注 施工单位公司(分公司)质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 技术部门负责人 : 项目经理: (公 章) 年 月 日 (公 章) 年 月 日 (公 章) 年 月 日 - 6 -
附表3: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问题记录表
工程名称:
房号
存在问题 验收时间:
处理情况 备注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监理单位项目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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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4: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空间尺寸)
工程名称: 房(户)号 推算值(mm) 实测值(mm) 抽测时间 计算值(mm) 净高 进深 开间 最L4 大极最大极最大极 偏差 偏差 差 偏差 差 差 房间 编号 净开进H1 H2 H3 H4 H5 L1 L2 L3 高 间 深 客 厅 饭 厅 卧室 卧室 卧室 实测 间: 房间,不符合要求 房间,需整改处理房 。 抽测人员:(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 8 -
净高、净开间、净进深测量示意图 L1H3H5L4H2L2LH4北L3H1说明: 1、H1- H5代表房间净高尺寸,L1- L5代表房间开间和进深尺寸,L值宜取500mm;
2、偏差为实测值与推算值之差的绝对值,不得超过15mm;极差为实测值中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不得超过25mm;抽测不合格点数据在表内用笔圈出;
3、使用钢卷尺或测距仪按上图规定进行检查,数据进行原位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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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5: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 (楼地面、墙面、顶棚、门窗、防水)
工程名称 验收项目 裂缝、空鼓 楼地面 验收规定 无空鼓、无裂缝 房(户)号 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 验收人员: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物业公司 验收人员: 年 月 日 验收结论 材料环保性能 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装饰图案、缝格 表面洁净、图案清晰、色泽一致、 接缝平整、深浅一致、周边顺直 监理单位 验收人员: 爆灰、空鼓、裂缝 无爆灰、无空鼓、无裂缝 墙面 材料环保性能 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装饰图案、缝格、表面应光滑、洁净、接槎平整、色泽、表面洁净 分格缝清晰 爆灰、空鼓、裂缝 无爆灰、无空鼓、无裂缝 顶棚 材料环保性能 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装饰图案、缝格、表面应光滑、洁净、接槎平整、色泽、表面洁净 分格缝清晰 窗台高度 门窗 渗水 门窗启闭 玻璃安装 屋面渗水 防水工程 厨卫间渗水 外墙渗水 综合验收结论 建设单位 验收人员: 年 月 日 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无渗漏 开关灵活、关闭严密 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无渗漏 无渗漏 无渗漏 阳台地面渗水 无渗漏 说明: 1、裂缝、空鼓、爆灰、装饰等外观检查项目,均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和《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的方法和标准进行;
2、材料环保性能根据各地地方规定,核查相关资料进行检查;
3、在分户验收时,外窗做人工淋水试验(每三~四层(有挑檐的每一层)设置一条横向淋水带,淋水时间不少于一小时后进户目测观察渗漏情况),外墙、坡屋面可在中雨后或持续淋水2小时后目测观察检查;平屋面、有防水要求的地面做蓄水试验(蓄水深度不低于20mm,24小时后目测观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如实填写试验结果。 4、窗台高度检查数据进行原位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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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6: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栏杆)
工程名称 序号 验收项目 房(户)号 验收规定 检查记录 验收结论 1 栏杆高度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 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 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2 栏杆竖杆间距 3 防攀爬措施 栏杆应防止攀登,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楼梯井净宽大于 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栏杆和扶手安装预埋件的数量、规格、位置以及栏杆与预 埋件的连接节点应符合设计要求 栏杆玻璃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或钢化夹层玻璃。当栏杆一侧距楼 地面高度为5m及以上时,应使用钢化夹层玻璃 监理单位 验收人员: 施工单位 验收人员: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物业公司 验收人员: 4 安装牢固 5 栏杆玻璃 综合验收结论 建设单位 验收人员: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说明: 以上检查项目,均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和《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的方法和标准进行。栏杆检查数据进行原位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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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7:
工程名称 序号 1 2 3 验收项目 管道渗水 管道坡向 安装固定 房(户)号 验收规定 给水管管道、水嘴、阀门等无 渗漏;排水管通水后无渗漏 给水、排水管道应符合规范和 设计的要求 管道支、吊架安装应牢固,间距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检查记录 验收结论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给排水、电气) 4 地漏水封 设有淋浴器和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漏,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排水管道 连接时,在排水口以下应设存水弯,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给水口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测试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5 6 给水口位置 接地 7 开关、插座、相位 开关插座型号、高度、位置、接线应符合相关规范和设计 要求 控制箱配置应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监理单位 验收人员: 施工单位 验收人员: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物业公司 验收人员: 8 控制箱配置 综合验收结论 建设单位 验收人员: 年 月 日 说明:
年 月 日 以上检查项目,均按《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建筑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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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和《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的方法和标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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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8: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节能)
工程名称 序号 1 验收项目 房(户)号 验收规定 保温层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记录 验收结论
保温层厚度 2 固定措施 保温材料与基层及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或连接必须牢固。 粘结强度和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监理单位 验收人员: 施工单位 验收人员: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物业公司 验收人员: 综合验收结论 建设单位 验收人员: 年 月 日 说明:
年 月 日 以上检查项目,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的方法和标准进行,保温层厚度的检查可结合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进行,每个单位工程的外墙至少抽查3处,每处一个检查点;当一个单位工程外墙有2种以上节能保温做法时,每种节能做法的外墙应抽查不少于3处。固定措施可查阅节能工程施工的相关隐蔽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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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9: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烟道、信报箱等)
工程名称 序号 1 验收项目 房(户)号 验收规定 烟道表面无开裂,若烟道安装烟道 止回阀,止回阀阀板应摆动灵活,关闭位置准确 厨房间及无外窗的卫生间应 通风道 预留通风设施的位置及排风机的位置和电源 信报箱内外各处应平整光滑、无开裂、划痕、毛刺和明显变2 信报箱 形;信报箱箱门和箱内格口单元上应编有醒目、整齐并与楼室门号相对应的编号数 综合验收结论 建设单位 验收人员: 年 月 日
说明:信报箱检查项目按照《住宅信报箱》(GB/T24295—2009)的方法和标准进行。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 验收人员: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 验收人员: 年 月 日 物业公司 验收人员: 检查记录 验收结论
合建设[2008]34号
关于印发实施《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提高我市住宅建筑工程质量,有效防治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我委于2007年1月1日印发实施了《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试行),经过一年多的试行并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征求了有关部门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充实,最后形成了《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以下简称《导则》)。现就正式实施《导则》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工程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导则》的规定。
二、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导则》相关规定,并将具体措施落实到设计文件中。
三、审图机构应严格审查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并将其列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重点。
四、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导则》规定的技术措施和实施细则进行施工。 五、 监理单位必须将《导则》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和监理细则中予以重点监督。 六、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将通病防治工作列入日常重点检查内容,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凡应执行《导则》而未执行的住宅工程,将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减少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工程(含公寓楼、商住楼的住宅部分等),其他工程可参照适用。
第三条 在住宅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过程中,除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工程技术标准等的规定外,还应执行本导则。 第四条 实施本导则所增加的工程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第五条 建设单位必须保证住宅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造价和住宅设计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已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建设单位应将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列入工程检查和验收内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说明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实施情况。
第六条 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规定,强化各专业协调配合,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应当在施工图设计中,按本导则落实相应的设计措施,并应将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向相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第七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质量通病防治措施列入重点审查内容,审查报告应说明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符合情况。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编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经监理单位审查后实施,在实施中应严格落实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在工程竣工报告中应重点说明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落实情况。专业分包单位应编制分包工程的质量通病防治措施,由总包单位核准、监理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提出具体要求并在监理细则中提出监控措施,作为重点监理内容;在分项和分部工程验收时应重点对质量通病防治措施进行核查,评估报告应对质量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通病防治列入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根据本导则,对各方责任主体的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说明对质量通病防治的监督情况。
第二章 砌体裂缝防治技术措施
第十一条 设计措施
(一)砌体结构顶层砌体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7.5,粉刷砂浆中宜掺入抗裂纤维。房屋两端顶层砌体沿高度方向应设置间距不大于500mm的配筋砌体,或在墙体内适当增设构造柱。
(二)门垛或窗间墙小于360mm时必须采用钢筋混凝土浇筑。当门窗洞口上至梁底距离小于200mm时,门窗过梁应与结构梁整体浇筑。
(三)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轻质墙体,未开设洞口处应增设间距不大于3.6m的构造柱,砌体无约束的端部必须增设构造柱,预留的门窗洞口应采取钢筋混凝土框加强。
(四)窗台标高处设置钢筋混凝土板带,板带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厚度不小于80mm,纵向配筋不宜少于3Ø8mm,钢筋板带嵌入窗间墙内不小于600mm。
(五)在两种不同基体交接处,应采用钢板网抹灰(网宽度≥300mm、1mm厚、网眼尺寸不大于10mm×10mm)或耐碱玻璃纤维网格布聚合物砂浆加强带(宽度≥300mm)进行处理,加强带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50mm。 第十二条 施工措施
(一)砌筑砂浆应采用中砂,严禁使用细砂和混合粉。砌筑砂浆应随拌随用,严禁在砌筑现场加水二次拌制。
(二)砌体应灰缝饱满密实、组砌方法正确、接槎规范、拉结筋敷设符合要求(砌体质量控制等级为B级)。
(三) 填充墙砌至接近梁底、板底时,应留有30~80mm的空隙,用细石混凝土加膨胀剂塞实。上料口、过人洞封堵时,顶端应采用细石混凝土加膨胀剂填实。 (四)蒸压灰砂砖、粉煤灰砖、加气混凝土砌块的出窑停放期宜为45d(不得小于28d),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龄期不应小于28d,禁止直接使用包蛤蟆呢雨水或浇水过量的砌块。 灰砂砖、粉煤灰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必须采用专用砌筑砂浆砌筑。顶层填充墙应采取满铺钢丝网粉刷等措施。
(五)填充墙与框架柱交接处,应用20mm×20mm木条预先留缝,在加贴网片前取出木条浇水湿润,干燥后再用1:3膨胀水泥砂浆嵌实。 (六)砌体结构砌筑完成后不得少于20d后再抹灰。
(七)严禁在承重砌体上开凿横槽;严禁在已砌筑完成的门垛、窗间墙上开凿线管槽和接线盒孔洞;如设计上有布置的,必须在砌筑时预埋或留置孔槽。在砌体
上开槽时应采用机械切割;管道埋设完毕后,封填应采用合适材料,填封密实牢固,抹灰层应设置金属网。
(八)配电箱预留洞上的过梁,应在其线管穿越的位置预留孔槽,不得事后打凿。消防箱、配电箱、开关箱等背面的抹灰层应采取防止开裂的措施。
第三章 钢筋混凝土现浇梁板裂缝防治技术措施
第十三条 设计措施
(一)住宅的建筑平面宜规则,避免平面形状突变。当平面有凹口时,凹口周边楼板的配筋宜适当加强。当楼板平面形状不规则时,宜设置梁使之形成较规则的平面。
(二)钢筋混凝土现浇楼板的设计厚度双向板应≥L/40、单向板应≥L/30(L为板的短向跨度),且不小于120mm(厨房、浴厕、阳台板不得小于90mm)。楼板厚度≥160 mm时,跨中上部钢筋应将支座1/2负筋面积拉通,或另设Ø8@200mm钢筋网并与支座负筋搭接。
(三)不带地下室的建筑物一层顶、屋面及建筑物结构单元两端第一开间的现浇混凝土板应设置双层双向钢筋,钢筋间距不宜大干100mm,直径不宜小于8mm。平面纵向长度超过40米的建筑物应每层均匀布置不少于三开间的双层筋,或通长布置相当于1/3负筋面积以上的贯通钢筋。
(四)在现浇板断面急剧变化处、开洞削弱处等易引起收缩应力集中处,钢筋间距不应大于150mm,直径不应小于8mm,并应在板的上表面布置纵横两个方向的温度收缩钢筋。温度收缩钢筋在板的上、下表面沿纵横两个方向的配筋率均不应小于截面积的0.15%。
(五)主次梁间附加筋的设置除应满足计算外,尚应明确如何识别主次梁,以避免施工出错。混凝土梁腰筋应在满足规范要求的基础上宜适当加强。 (六)现浇板砼强度等级不宜大于C30, 否则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混凝土的收缩。
(七)建筑长度大于40m时,宜在楼板中部设置后浇带。后浇带两边的梁应设置加强钢筋。
(八)预埋管线不应集中通过楼板,应分散布置。结构设计中对预埋管线较集中的板应采取板中、板上错开布置,不应重叠布置,且预埋管线在同一位置重叠不得超过两层;管道交叉重叠较多时应适当增加现浇板的厚度。
(九)砖混结构现浇板在外墙阳角处应设置放射形钢筋,且不应少于7Ø10,长度应大于板跨的1/3,且不得小于1.5m,或采用双层双向钢筋。 第十四条 施工措施
(一)模板支撑必须按经审批的方案实施,在施工过程中应进行检查。 (二)混凝土侧模拆模应控制在混凝土浇筑完毕48小时后,底模按规范和设计要求拆模。拆除支撑的楼板作为上部支撑的支承面时,应对楼板的强度、挠度、裂缝进行验算;后浇带两侧的支撑拆除时间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设计文件无明确要求时,应待后浇带闭合并达到设计强度时方可拆除。
(三)施工中应严格控制现浇板的厚度、钢筋保护层厚度以及钢筋间距。应使用定型预制保护层垫块,且每平方米不得少于3块,在易开裂部位适当加密;阳台、雨蓬等悬挑现浇板的负弯矩钢筋下面,应设置间距不大于300mm的钢筋保护层垫块或支撑,保证在浇筑混凝土时钢筋不位移。钢筋工程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应确定专人负责,全程控制。
(四)现浇板板底钢筋绑扎完后方可进行水电管线预埋,结束后方可进行上层钢筋绑扎。现浇板中的线管必须分散布置在钢筋网片之上(双层双向配筋时,布置在下层钢筋之上),交叉布线处应采用线盒,线管的直径应小于1/3楼板厚度,沿预埋线管方向应增设Ø8@150mm、宽度不小于450mm的钢筋网带。线管并排水平埋设在现浇板中,线管间的最小间距不小于20mm。
(五)预拌混凝土必须做好试配,每立方米粗骨料的用量不少于1000kg、水泥用量应控制在270~450kg,粉煤灰的掺量不应大于15%; 水灰比应控制在0.4~0.5;C30及以下混凝土石子用量不得少于1350kg/m3(现浇板控制用水量不大于180 kg/m3)。
(六)混凝土进入浇筑现场时应按检验批检查入模坍落度,高层住宅不宜大于180mm,其它住宅不宜大于150mm。预拌混凝土严禁现场加水,改变水灰比,提高混凝土的坍落度。
(七)混凝土浇筑不得随意留置施工缝;自由倾落高度不应大于2m,当大于2m时应采用溜槽或串桶;混凝土应分层浇筑、振捣,振捣高度不得大于600mm。 (八) 混凝土板必须使用平板振动器振捣,初凝前宜进行二次振捣和初次抹压工艺,板混凝土在二次振捣后应进行表面一次抹压,终凝前应进行表面二次抹压,以减少板表面的细微龟裂。
(九)施工缝的位置和处理、后浇带的位置和混凝土浇筑应严格按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方案执行。后浇带混凝土应当单独制配,采用微膨胀混凝土。
(十) 混凝土现浇板浇筑完成后12h以内应覆盖养护,可采用麻袋或薄膜包裹覆盖,并淋水保湿;对普通混凝土上述过程至少应持续7d,对添加缓凝剂的混凝土或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不得少于14天,当日平均气温低于5℃时,不得浇水养护。混凝土浇筑后24小时内,严禁支模、加荷。
(十一)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施工堆载。施工时的临时荷载不得超过设计文件规定的荷载限制,且应分散布置。
第四章 楼地面渗漏防治技术措施
第十五条 设计措施
(一) 厨、卫间和有防水要求的楼板及层间退台屋面、顶层露台、平台等周边除门洞外,应向上设一道高度不小于200mm的混凝土防水反梁,与楼板一同浇筑;厨、卫间楼地面标高应比室内其它房间楼地面低20~30mm。 (二)女儿墙根部应设高度不小于250㎜的钢筋混凝土防渗反梁。
(三)厨、卫间和有防水要求的房间,防水层沿墙上翻高度不小于300mm;有水喷溅到的墙面,应采取防水措施,离楼地面高度不小于1800mm。 第十六条 施工措施
(一) 预留洞口坐标位置应正确,预留洞口形状为上大下小。
(二) 管道安装前,楼板板厚范围内上下水管的光滑外壁应先做毛化处理,再均匀涂一层401塑料胶,然后用筛洗的中粗砂喷洒均匀。
(三) 厨、卫间管道洞口填塞前,应将洞口清洗干净、毛化处理、涂刷加胶水泥浆作粘结层。洞口填塞分二次浇筑,先用掺入抗裂防渗剂的微膨胀细石混凝土浇筑至楼板厚度的2/3处,待混凝土凝固后进行4h蓄水试验;无渗漏后,用掺入抗裂防渗剂的水泥砂浆填塞。管道安装后,应在洞口处做一圆台,高度为40~50mm。
(四) 防水层施工前应先将楼板四周清理干净,严禁采用机械清理,阴角处粉成小圆弧。
(五) 楼地面找平层向地漏放坡1%~1.5%,地漏口要比相邻楼地面低5mm。 (六)有防水要求的楼地面施工完毕后,应进行24h蓄水试验,蓄水高度为20~30mm。
第五章 外墙渗漏防治技术措施
第十七条 设计措施
(一)外保温层上的粉刷面层,必须与保温系统相匹配,确保抗裂、防水、防渗效果。
(二)外墙防水宜选用吸附力强、强度高、耐侯性好、抗变形能力强的新型防水材料。
(三)加强防水细部设计,对不同材料交接处要特别注意连接部位构造处理,可采用加钢丝网、耐碱玻璃纤维网格布、设分格缝、中间抹灰层加防水剂等各种处理措施。
(四)面砖、涂饰外墙饰面均应设计分仓(格)缝;变形缝等部位应明确必须采用耐候密封胶封缝,确保防水质量。
(六)应明确窗台、各种装饰线脚与保温层间的收头处理和防渗处理,凡外凸线脚均应设滴水线。 第十八条 施工措施
(一)外墙洞眼应按规范留置,在清理浮渣(浮灰)后采用半砖、细石砼堵砌,表面采用1:3防水砂浆粉实,小圆孔宜采用微膨胀水泥砂浆二次填塞密实。孔洞填塞应由专人负责,并及时办理专项隐蔽验收手续。
(二)外墙粉刷前混凝土基层应采用人工凿毛或界面剂抹砂浆进行毛化处理,并应进行喷水养护。基层平整度偏差超标时,应进行局部凿除(凿除时不得露出钢筋),再采用聚合物水泥砂浆进行修补。
(三)外墙内保温工程外抹灰必须分层进行,严禁一遍成活,施工时每层厚度宜控制在10mm以内。外墙粉刷各层接缝位置应错开,并设置在混凝土梁、柱中部。抹灰厚度大于30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
(四)外墙外保温饰面层采用涂料饰面时,应采用柔性腻子和柔性涂料;当采用面砖饰面时,应采用专用粘结剂、勾缝料,进行双涂法施工,确保粘结牢固。 (五)阳台、雨蓬和挑檐等处的排水坡度不应小于2%;窗台、窗眉、腰线等部位排水高差应≥10mm,不应产生倒泛水;滴水线粉刷应密实、顺直,不得出现爬水和排水不畅的现象。
第六章 门窗渗漏防治技术措施
第十九条 设计措施
(一) 外门窗设计应明确抗风压、气密性和水密性等物理性能指标。7层及7层以上外窗的抗风压性能应按结构计算的风荷载确定并不宜低于4级;1~6层外窗的抗风压性能不宜低于3级;气密性能不应低于4级;7层及7层以上外窗的水密性不宜低于3级;1~6层外窗的水密性不宜低于2级;其性能等级划分应符合GB/T7106(7107、7108)-2002的规定。
(二) 门窗拼樘料必须进行抗风压变形验算,拼樘料与门窗框之间的拼接应为插接,插接深度不小于10mm。
(三) 塑钢门窗型材必须使用与其相匹配的衬钢,衬钢厚度应满足规范要求,并作防腐处理。
(四)门窗框料与结构墙体间缝隙,应用弹性材料嵌填,外口采用防水耐候密封胶封缝。
(六)底层出入口门顶、顶层出屋面门顶必须设置雨蓬。
第二十条 施工措施
(一)门窗安装前应进行三项性能(抗风压、气密性和水密性)和导热系数的见证取样检测,安装完毕后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气密性现场检验。 (二)门窗框制作尺寸按洞口的尺寸制作,确保安装后窗框和面层间的空隙尺寸为8~15mm;门窗框安装固定前应对预留墙洞尺寸进行复核,用防水砂浆刮糙处理,然后实施外框固定。固定后的外框与墙体应根据饰面材料确定间隙。 (三)门窗安装应采用镀锌铁片连接固定,镀锌铁片厚度不小于1.5mm;固定点间距:转角处180mm,框边处不大于500mm。固定方法如下:①砼墙洞口采用射钉或塑料膨胀螺钉固定;②承重多孔砖墙洞口采用塑料膨胀螺钉固定,并不得固定在砖缝处。③非承重空心砖墙体洞口应采用钻洞填入C20砼或予埋砼实心砌块的方式,用胀锚螺钉固定,不允许直接固定在空心砖薄壁上。④砼(重质、轻质)空心砌块墙体洞口,应采用予埋实心砌块或连接铁件的方式安装。严禁用长脚膨胀螺栓穿透型材固定门窗框。
(四)门窗框与墙身间缝隙,应于洞口清理干净干燥后施打发泡剂,发泡剂应连续施打、一次成型、充填饱满,溢出门窗框外的发泡剂应在结膜前塞入缝隙内,防止发泡剂外膜破损。
(五)门窗框外侧应留5mm宽的打胶槽口(外墙面层为粉刷层时,宜贴“┴”型塑料条做槽口),清理干净干燥后,贴美纹纸,打密封胶,密封胶应采用中性硅酮密封胶。密封胶做到表面光滑,无杂物、气泡。严禁在涂料面层上打密封胶。 (六)外门窗框料与墙体间缝隙密封完成后,应做淋水试验。
第七章 屋面渗漏防治技术措施
第二十一条 设计措施
(一)根据工程特点、地区自然条件等,按照屋面防水等级的设防要求,进行防水构造设计,重要部位应有详图。
(二)屋面排水系统、保温隔热系统应通过计算确定。
(三)加强防水细部设计,对不同材料交接处要特别注意连接构造处理,可采用加钢丝网、设分格(仓)缝、中间抹灰层加防水剂等各种处理措施。
(四)屋面应进行保温设计,屋面保温层不得采用限制使用或禁止使用的材料。对于体积吸水率大于2%的保温材料,不得设计为倒置式屋面。屋面传热系数应符合国家现行节能标准的规定。
(五)刚性防水层应采用细石防水混凝土,其强度等级不低于C30,厚度不应小于50mm,分格缝间距不宜大于3m×3m,缝宽不应大于25mm,且不小于12mm。
(六)柔性材料防水层的保护层宜采用撒布材料或浅色涂料。当采用刚性保护层时,必须符合细石混凝土防水层的要求。
(七)对女儿墙、高低跨、上人孔、变形缝和出屋面管道、井(烟)道等节点应有防渗构造详图;变形缝宜优先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盖板的做法,其强度等级不低于C30。
(八)膨胀珍珠岩类及其它散状屋面保温层必须设置隔气层和排气系统。排气道应纵横交错、畅通,其间距应根据保温层厚度确定,最大不宜超过3m;排气口应设置在不易被损坏和不易进水的位置,根部应设不小于C20细石混凝土墩台。 (九)坡屋面设计,应注意屋顶斜天窗、平天窗、老虎窗、出屋面井道、烟气道等部位与结构构件交接处的防水、排水细部设计。 第二十二条 施工措施
(一)屋面工程施工前,必须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经监理审查确认后方可组织施工。
(二)女儿墙应先用密封材料在根部进行封闭,再铺设防水材料;卷材防水层收头宜在女儿墙凹槽内固定,收头处应用防腐木条加盖金属条固定,钉距不得大于450mm,并用密封材料将上下口封严。
(三)在屋面各道防水层或隔气层施工时,伸出屋面管道、井(烟)道及高出屋面的结构处应先用密封材料封闭严实,再用柔性防水材料做泛水,其高度不小于防水面层以上250mm(管道泛水不小于300mm);最后一道泛水材料应采用卷材,并用管箍或压条将卷材上口压紧,再用密封材料封口。
(四)刚性细石混凝土防水屋面混凝土浇捣时,宜先铺三分之二厚度混凝土并摊平,再放置钢筋网片,后铺三分之一的混凝土,振捣并碾压密实,收水后分二次压光。养护不小于14d。分格缝应上下贯通,缝内不得有水泥砂浆粘结。在分格缝和周边缝隙干净干燥后,用与密封材料相匹配的基层处理剂粉刷,待其表面干燥后立即嵌填防水油膏,密封材料底层应填背衬泡沫棒,分格缝上粘贴不小于200mm宽的卷材保护层。
(五) 屋面防水层施工完毕后,应进行蓄水或淋水试验。
(六) 应注意防水施工的条件、施工操作环境,恶劣天气情况下不应进行屋面防水施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导则由合肥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导则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合肥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文件
合建质安监[2011]11号
关于加强合肥市蒸压粉煤灰加气混凝土砌块工程
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蒸压粉煤灰加气混凝土砌块工程质量管理,推进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深入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以下管理规定,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蒸压粉煤灰加气混凝土砌块(以下简称“砌块”)生产企业应严格履行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制度,并在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条 砌块生产企业在销售时应随车提供砌块出厂合格证和产品使用说明书,合格证内容应包括生产单位、认定证号、出釜日期、技术指标等,砌块表面应有强度等级和出釜时间标识。
第三条 设计单位应按现行规范、标准及本规定附录一的要求进行设计,并应明确抗震构造措施。
第四条 施工单位应使用与砌块性能相匹配的专用砌筑砂浆和专用抹面砂浆,进场时应核查其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等。
第五条 砌块进场后应按品种、规格等分别堆放整齐,监理、施工单位应在进场验收记录中明确进场数量、规格、强度等级、出釜日期等。砌块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堆放,堆置高度不宜超过1.6m,并应有防潮、防雨措施。
第六条 进场使用的砌块、专用砂浆、耐碱玻纤网格布和热镀锌电焊网应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检测数量、方法和技术指标见附录二。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在砌块生产企业的技术指导下,依据设计文件、有关规
范、标准和本规定附录三的要求,编制砌筑和抹灰专项施工方案,并报监理(建设)单位审批,监理单位应编制监理细则。
施工单位应对操作班组进行技术交底,并形成交底记录。
第八条 砌体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已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在结构层内进行试砌筑和抹灰,形成样板墙,样板墙应带有门窗洞口。
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均应在抹灰前和抹灰后,对样板墙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记录(包括影像资料),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大面积施工。
第九条 砌块砌体结构检验批和砌块砌体抹灰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格应采用附录四、五表格。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1年3月16日起施行,《关于加强合肥市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合建质安监[2009]33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抄报:市建委 附录一:
蒸压粉煤灰加气混凝土砌块设计要求
1.外墙砌块强度等级不应小于A5.0;内墙砌块强度等级不应小于A3.5;砂浆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5。
2.当墙长大于等于3.6m时应设置构造柱;内隔墙沿墙高方向应设置配筋梁(带)等构造措施,竖向间距不大于1m。
3、外墙窗台下第一和第二皮砌块的水平灰缝内应通长配筋,配筋带宜采用3Φ4、分布筋Φ4@200或2Φ6、分布筋Φ6@150焊接网片。
4.卫生间应全高设计防水层。
5.宜避免设计宽度600mm以下的窗间墙,门窗框两侧墙垛宽度小于360mm的,严禁使用砌块补砌,应采用混凝土浇筑。
6.砌体墙面抹灰应满铺耐碱玻纤网格布,网格布应居抹灰层中间。外墙抹灰应采用具有防水和抗裂性能的材料。
7.墙体与不同材料的交接处(包括埋设管线的槽),应增设加强型耐碱玻纤网格布,搭接宽度每侧不小于250mm。外墙抹灰层变形敏感的部位如:外檐口下部、外窗上下部及45度区域范围内,应增设加强型耐碱玻纤网等防裂加强措施。 附录三:
蒸压粉煤灰加气混凝土砌块施工要求
1、砌体施工
1.1 砌块必须在出釜自然养护28d后砌筑上墙,不同干密度和强度等级的
砌块不应混砌。
1.2 砌块砌筑应采用干作业法施工。
1.3 砌块组砌应上下层错缝,内外搭砌,搭砌长度不应小于砌块长度的1/3且不应小于150mm。
1.4 砌筑灰缝要做到横平竖直,砂浆饱满。水平灰缝厚度和垂直灰缝宽度应为8mm至12mm,水平灰缝的砂浆饱满度不得低于90%、垂直灰缝的砂浆饱满度不得低于80%,不得出现瞎缝、透缝、假缝。
1.5 砌体与构造柱、混凝土柱(墙)交接处,应按每两皮砌块(即不大于600mm)的高度设置2Φ6拉结筋,伸入砌体内长度应不小于1000mm,拉结筋末端应有90°弯钩。拉结筋不得开槽设置,必须放在灰缝内,严禁漏放。
1.6 砌块切锯、钻孔、开槽、设置预埋件等均应采用专用工具。每日砌筑高度应控制在1.4m以内,砌筑至梁、板底时应静停7天后再进行施工。
1.7 砌体墙与混凝土结构交界处做法、内隔墙通长配筋带的设置应按设计要求执行。
1.8 门窗洞两侧砌体应按塑钢、铝合金等门窗框安装固定要求的位置砌入与砌块等高、宽、长度不小于200mm的C20混凝土预制块,宜用塑料锚栓或其它连接件固定门窗框,其间隙应用聚氨酯发泡材料和耐候建筑胶填塞封牢。
2、抹灰施工
2.1 抹灰施工前应对砌体进行验收。抹灰施工宜在砌筑完成60天后并不得少于30天、框架填充墙的墙顶空隙嵌填完成7天后进行。冬雨季抹灰施工,其间隔时间应视墙面的含水率和干燥程度适当延长。
2.2 抹灰前应先用钢丝刷将墙面满刷清理一遍,清除松散物、浮灰和污物,并将墙面低凹处修正补平、灰缝补满,并经监理(建设)、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抹灰施工。
2.3 抹底层灰前应先进行界面处理,界面处理材料应具有很好的保水性能和粘结性能,在界面处理材料干燥凝固前用专用抹面砂浆打底,再满铺耐碱玻纤网格布。
2.4 外墙上的雨、污水管埋设在砌块墙面时,应沿垂直方向在底层抹灰后敷贴热镀锌焊接钢丝网(丝径≥0.6mm,孔径≤10×10mm)网宽度不小于250mm,粉刷砂浆待达到强度后再进行管道卡钉敷设施工。
2.5 砌块外墙上的水平方向凹凸部位(腰线、雨罩、窗台等)应按规定抹出泛水和滴水槽(或鹰嘴线),外墙抹灰应设分格缝,分隔面积不宜大于30m2,长度不宜大于6m。分格缝应有可靠的防渗漏处理措施。
附录四:
蒸压粉煤灰加气混凝土砌块砌体结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 分包单位 质量验收规定 1.出厂时间和出釜上墙时间 2.砌块强度级别 3.砌块干密度 主控项目 4.专用砂浆性能检测 5.混凝土强度(墙体构造构件) 6.墙顶构造 出厂时间不少于5d;出釜上墙时间不少于28天。 设计要求 设计要求 检测要求 设计要求 设计要求 分项工程名称 检查评定记录 验收部位 项目经理 专业工长 施工班组 组 长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记录 7.拉结筋(配筋带)设计(构造)要求 设置 8.组砌方法 搭砌长度不应小于砌块长度的1/3且不应小于150mm 水平≥90% 垂直≥80% 10mm 8mm 6mm ±5mm 20mm 7mm 9.砂浆饱满度 1.轴线偏差 一般项目 2.立面垂直度 3.表面平整度 4.门窗洞口宽度 5.窗口偏移 6.水平灰缝平直度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结果 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 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 年 月 日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结论 注:本表由施工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填写,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项
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附录五:
蒸压粉煤灰加气混凝土砌块砌体抹灰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 分包单位 质量验收规定 1.专用抹面砂浆及辅材性能检测 设计要求 抗裂措施 分项工程名称 检查评定记录 验收部位 项目经理 专业工长 施工班组 组 长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记录 主2.界面处理、满铺抗控裂增强网 项3、内外墙护角、不目 同材料交界处加强措施 4、抹面层空鼓、裂缝 1.立面垂直度 2. 表面平整度 一般3.阴阳角方正 项目 4.分格缝 不得漏做 无空鼓、裂缝。 高级抹灰3mm 普通抹灰4mm 高级抹灰3mm 普通抹灰4mm 高级抹灰3mm 普通抹灰4mm 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宽度、深度应均匀,光滑整齐。 应整齐顺直。 5.滴水槽(鹰嘴线)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结果 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 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 年 月 日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结论 注:本表由施工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填写,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体工程检测要求一览表
材料名称 检测依据 GB11968-2006 DB34/T766-2007 JC890-2001 出厂检测参数 进场复试参数 检验批次 取样数量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 尺寸偏差、外观质量、抗压强度、干密度、干缩率、抗冻、导热系数 抽样基数:同厂家、同品种、同规格、同尺寸偏差、外观质量、抗压强度、等级每1万块抽检一次(不足1万块按1干密度 万块计) 单位工程不同品种、强度等级的干粉料复试批次每40吨不少于1次;试块留置以不超过250m3砌体为一检验批。 单位工程不同品种、强度等级的干粉料复试每40吨不少于1次;试块留置以不超过1500m2抹灰面积为一检验批。 50块 专用砌筑砂浆 专用抹面砂浆 分层度、干密度、导热系数、凝结时间、抗压强度、粘接强度、抗冻性、收缩性能 分层度、干密度、导热系数、凝结时间、抗折强度、抗压强度、粘接强度、抗冻性、收缩性能 JC890-2001 1、水泥类:分层度、干密度、凝结时间、抗压强度; 2、石膏类:凝结时间、抗折强度、抗压强度 15kg 15kg 耐碱网格布 JG158-2004 QB/T3897-1999 外观、长度、宽度、网孔中心距、单位面积质量、单位面积质量、断裂强力、耐碱断裂强力、耐碱强力保留率、断裂伸长率、涂塑强力保留率、断裂伸长率、涂塑量、玻璃成分 量、玻璃成分 工艺、丝径、网孔大小、焊点抗拉力、镀锌层质量 丝径、网孔大小、焊点抗拉力、镀锌层质量 单位工程不少于1次,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上时不少于3次。 2m2 镀锌钢丝网
合建质安监[2011]64号
关于加强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要求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依据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钢筋进场检验及对接要求。 (一)钢筋原材料质量检查与控制。
1、对于进入施工现场的钢筋原材,应按修订后的新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第5.2.1条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详见合建质安监[2011]48号文件规定)。
2、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对部分结构构件使用钢筋力学性能无明确要求的,应符合GB1499.2-2007《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和GB1499.1-2008《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标准中相关要求。
(二)钢筋对接的要求。
1、当钢筋连接采用电渣压力焊时,施焊的焊工需进行现场条件下的试焊,试焊经检验合格后,方能进行正式焊接操作,对于直径16㎜以下的钢筋,不得使用电渣压力焊连接。
2、当钢筋连接采用直螺纹连接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施工现场加工钢筋接头时,技术工人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接头加工应经工艺检验合格。
(3)直螺纹钢筋端部应切平。
(4)钢筋丝头螺距应使用专用螺纹规检验。
(5)安装接头时应使用管钳扳手拧紧,应使钢筋丝头在套筒中央位置相互抵紧,标准型接头安装后的外露螺纹不宜超过2p(两个螺距)。
(6)安装后应用拧紧扳手校核拧紧力矩。 二、施工、监理单位对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检查。
当施工现场采用预拌混凝土时,在混凝土浇筑前,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到混凝土生产厂家,对拟预拌混凝土的原材料进行检查,混凝土拌制时监理(施工)项目部应安排专人在拌制地点进行旁站监督,并抽查坍落度,做好记录,对每批混凝土出厂应有抽查记录。
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监理(施工)单位应有专人对混凝土质量进行进行抽查,并做好坍落度记录,每个检验批应按规范要求留置试块(每100M3混凝土至少留置一组标养试块,三组同条件试块)。检查过程中一经发现坍落度不符合要求的立即责令退场,不得使用,并同时报告质量监督机构。 三、外墙悬挑型钢穿墙洞眼处封堵。
(一)各施工单位在进行悬挑脚手架专家论证前,单独制定悬挑槽钢洞口封堵施工方案,论证时原施工图设计单位必须参加论证,重点进行施工荷载复核计算,审查槽钢布置合理性、洞口封堵方案的可行性,并应有明确的设计意见。
(二)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拿出针对性强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方案主要内容为预留洞和吊筋位置、预留方法、后期封堵等施工方法。专项施工方案经监理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具体施工要求详见附件一。 四、后浇带的施工质量要求
(一)后浇带的间距、位置及配筋应按设计要求留设。
(二)后浇带两侧可做成平直缝或阶梯缝;后浇带部位的梁、板施工缝必须有严密、牢固、可靠的模板封堵措施,以确保混凝土施工缝按设计要求断开,具体施工技术要求见附件二。
五、住宅工程应实行“样板引路”。 住宅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前,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每个单体工程至少选择一套(户)进行装饰安装工程施工,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全面进行装饰安装工程施工。 六、施工现场设立所用装饰材料、构配件的留样室。对于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实行留样制度,即将选用的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的材料以及每批进场材料由建设、监理单位等专门人员共同封样留存,现场留样室应做到专人负责,须在相关负责人共同在场时方可进入。
七、建立质量投诉受理处理制度。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安排由专业技术过硬、协调能力强的工作人员组成质量问题处理接待小组,在现场挂牌设立质量问题受理、处理办公室。工程竣工验收后,质量问题处理接待小组认真履行职责,保证住户反映问题渠道畅通,处理结果令业主满意。同时,该处理机构在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前不得解散,并定期做好质量回访工作 附件:一、外墙悬挑型钢穿墙洞眼处封堵施工技术要求
二、后浇带施工技术要求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抄报:市建委 附件一
外墙悬挑型钢穿墙洞眼处封堵施工技术要求
一、外墙悬挑型钢穿墙洞眼处封堵施工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封堵。具体工艺流程为:悬挑槽钢洞口清理→钢丝刷刷毛→洒水润湿→灌混凝土→抹防水砂浆。
1、悬挑槽钢洞口清理应满足以下要求:清理悬挑槽钢洞口粘存杂物,清理完毕后用吹风机吹干净。
2、钢丝刷刷毛应满足以下要求:悬挑槽钢洞口清理干净后,用钢丝刷绕周圈刷毛,用吹风机吹净。
3、洒水润湿应满足以下要求:使用喷壶进行喷水润湿,在施工前一小时进行喷水,使悬挑槽钢洞口周围保持湿润。施工时再进行小量喷水,以便施工。
4、灌混凝土:将外墙一面用模板遮挡严密,用微膨细石混凝土边浇灌边捣密实,细石混凝土外面凹进砖墙10-15mm。待细石混凝土有一定强度后再用掺10%防水剂的1:3水泥砂浆补嵌密实至与墙面平。
二、外墙悬挑型钢穿墙洞眼处封堵质量验收应符合以下标准。
1、总监和项目经理对封堵前洞眼的清理情况进行隐蔽验收,并签字确认; 2、封堵混凝土必须使用比原结构混凝土强度至少提高一级的微膨胀混凝土。水泥、砂、混凝土等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3、封堵施工过程及后期混凝土养护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旁站,并记录旁站情况。同时要求对施工过程采用摄影、摄像等手段将现场作业情况进行实录;
4、封堵完工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项验收,验收内容应包括使用的封
堵混凝土材料相关试验报告及现场淋水试验,不得有渗漏水现象。
三、外墙悬挑型钢穿墙洞眼处封堵完毕后应做好成品保护,防止碰撞造成未凝固前表面损伤,待砼、砂浆有一定强度后应及时养护,防止收缩干裂。
附件二
后浇带施工技术要求
一、结构后浇带部位的模板与支撑体系的施工方案和施工过程控制,应以保证安全、稳定、可靠为原则,充分考虑后浇带混凝土的设计施工时间和规范规定的混凝土养护龄期,模板及支撑体的细部可进行断开处理,设置独立的支撑和模板带,以利于其他部位模板、支撑的拆除,同时保证后浇带部位的模板与支撑体系的稳定。
二、后浇带部位的钢筋应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一般不宜断开,应贯通。钢筋应采取相应防锈措施。
三、后浇带的施工时间必须严格执行设计文件规定的控制时限。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后浇带是为减少混凝土施工过程的温度应力时,后浇带的保留时间不宜少于两个月;
2、当后浇带是为调整结构不均匀沉降而设置时,后浇带中的混凝土应在两侧结构单元沉降基本稳定后再进行浇筑。
四、在地下室浇捣后浇带混凝土前,按规定程序对施工缝进行认真细致的处理,以确保后浇带的施工质量。后浇带两侧的接缝处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平施工缝浇筑混凝土前,应将其表面浮浆和杂物清除,然后铺设净桨或涂刷混凝土界面处理剂、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等材料并应及时浇筑混凝土;
2、垂直施工缝浇筑混凝土前,应将其表面清理干净,再涂刷混凝土界面处理剂或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并应及时浇筑混凝土;
3、施工缝采用遇水膨胀橡胶腻子止水时,应将止水条地安装在缝表面预留槽内;
4、 施工缝采用中埋止水带时,应确保止水带位置准确、固定牢靠。 五、后浇带应采用补偿收缩混凝土或微膨胀混凝土浇筑,其抗渗和抗压强度等级不应低于两侧混凝土,且强度等级应较两侧混凝土提高一个等级。 六、后浇带部位的后浇混凝土未达到的养护龄期以及同条件混凝土试块强度值未达到规范规定前不得拆除模板及支撑,不得先拆后补撑。后浇带的养护时间
不得小于14天,地下室有防水要求的后浇带混凝土养护时间不得少于28d。
合肥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文件 合建质安监[2010]16号
关于加强住宅预制排气道质量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近期,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对我市建筑工程使用的预制住宅排气道进行抽样检查中,发现五个工程使用的排气道均使用国家有关部门于1994年已经明令淘汰的陶土坩锅生产的高碱玻璃纤维网布作为增强材料,给住宅工程的带来了质量安全隐患。为了加强住宅工程厨房、卫生间排气道质量管理,确保用户使用安全,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排气道的使用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排气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不得使用陶土坩锅生产的高碱玻璃纤维网布作为增强材料的排气道。
1、住宅工程厨房、卫生间排气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住宅排气道(一)》(07J916—1),排气道进风口应配有符合《建筑通气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GB 15930-2007)标准要求的排烟防火阀。
2、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住宅厨房、卫生间排气道》(国家推荐性标准JG/T 194-2006)采购排气道及其配套产品。
3、对进场的排气道及其配套产品应核查其产品合格证书、系统型式检验报告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产品抽样检测报告的原件,检查其外观质量、尺寸与形位允许偏差、力学性能等内容,并形成完整的进场验收记录。当对质量有怀疑时,应立即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抽样检测。
4、加强排气道安装过程中的质量检查,确保安装质量。安装结束后,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共同验收,并形成隐蔽验收记录。
二、各有关单位尽快开展对已安装的排气道进行彻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和整改情况报我站。
三、对使用不合格排气道且拒不整改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情节严重的,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抄报:市建委、省质安总站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合肥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文件
合建质安监[2011]56号
关于加强合肥市膨胀玻化微珠保温砂浆
外墙保温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膨胀玻化微珠保温砂浆外墙保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我市膨胀玻化微珠外墙保温材料的做法,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以下管理规定,请你们认真执行。
一、膨胀玻化微珠保温砂浆(以下简称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用于墙体保温隔热工程时,建筑热工节能设计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并通过建筑节能审查。
二、保温砂浆用于建筑外墙外侧时的设计厚度不应大于40mm, 采用面砖饰面时保温层设计厚度不应超过30mm。
三、保温砂浆的建筑外墙当采用面砖等此类材料饰面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明确各组成材料的性能指标和饰面砖系统安全性的构造措施。饰面砖系统的最大应用高度不应大于40m。抗裂防护层中的热镀锌电焊网应采用塑料锚栓将其固定在基层墙体上,高度20m以下锚栓数量不少于7个/m2,高度20~40m锚栓数量不少于9个/m2; 锚栓性能指标见表一,饰面砖性能指标见表二:
表一:锚栓的主要性能指标 性能指标 试验项目 有效锚固深度/ mm 单个锚栓抗拉承载力标准值/ kN 单个锚栓对系统传热增加值/(W/(m2·K))
混凝土(C25)中 ≥25 ≥0.80 蒸压加气砼块中 ≥50 ≥0.3 ≤0.004 其他砌体中 ≥50 ≥0.40
表二:饰面砖性能指标
项 目 6m以下墙面 尺寸 6m及以上墙面 单位面积质量 吸水率 抗冻性 表面面积 厚度 表面面积 厚度 单 位 cm2 cm cm2 cm kg/m2 % - 指 标 ≤410 ≤1.0 ≤190 ≤0.75 ≤16 ≤6 10次冻融循环无破坏 注:表面面积为单块面砖铺贴于墙上时的垂直投影面积。
四、当建筑外墙采用保温砂浆内外组合保温系统时,设计必须明确外墙上的结构性冷热桥部位的处理方法。
五、当采用保温砂浆建筑外墙保温系统时,应对外墙的出挑构件、附墙部件及门窗洞四周墙面进行保温隔热处理,施工图上应有保温做法的大样详图。 六、保温砂浆生产企业要严格履行保温材料登记备案制度,应取得省住建厅颁发的“安徽省建设科技成果项目推广证书”,并在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备案登记。 七、膨胀玻化微珠原材料应为颗粒球状,放置于水中七天后的体积漂浮率应大于80%。(依据JC/T1042-2007第5.3条的规定)
八、施工单位在结构验收前应在施工现场做系统样板,并按规定的指标要求进行现场检测,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大面积外墙保温施工。保温系统的抗拉强度不得小于0.12Mpa,且破坏部位不得位于各层界面。
九、外墙基层应设找平层,并应经过监理验收达到质量标准;在不同材料组成的墙体接茬处应铺设热镀锌电焊网加强带然后粉刷找平。
十、保温砂浆墙体保温系统构造分层如下:界面砂浆粘结层、膨胀玻化微珠保温砂浆层、抗裂砂浆加耐碱网格布(热镀锌电焊网)防护层、涂料(面砖)饰面层。 十一、施工单位应编制保温砂浆专项施工方案,并报监理单位审批,监理单位应编制专项监理方案并纳入监理细则中。施工单位在保温砂浆正式施工前应对班组进行交底,并形成交底记录。
十二、保温砂浆施工现场应使用单组分材料,生产企业在销售时应提供保温材料的型式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施工工艺标准,施工单位应使用厂家配套的耐碱网格布,锚固件。
十三、保温砂浆进场后应架空堆放,并应有防潮,防雨措施。
十四、保温砂浆的导热系数,干表观密度,抗压强度,拉拔实验应符合规范要求。保温砂浆外墙保温系统所使用的原材料应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检测数量、方法和技术指标见附录一。
十五、保温砂浆施工期间,环境空气温度不得低于摄氏5度,在5级以上大风天气与雨天不得施工。
十六、保温砂浆施工时要分层施工,每层不应超过20mm,保温层及基层之间及各层之间的粘结必须牢固,不得脱层,空鼓开裂。
十七、保温砂浆外墙外保温系统宜分层设置分格缝;垂直抗裂分格缝宜按墙面面积设置,一般不宜大于30m2。
十八、保温砂浆外墙保温系统采用涂料做饰面层时,抗裂防护层用耐碱玻璃纤维网布做增强层时抗裂防护层厚度应为3~5mm;当采用面砖做饰面层时,应采用热镀锌电焊网做增强层,抗裂防护层厚度应为6~8mm。
十九、当采用保温砂浆外墙保温系统时,外保温构造部分应做好密闭和防水构造处理;在墙体上安装的设备或管道应固定于基层墙体上,并做好封堵和防水处理。
二十、保温砂浆外墙保温系统应对下列部位或内容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文字资料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1. 保温层附着的基层找平。 2. 界面层的界面砂浆涂刷施工。 3. 保温层、抗裂防护层的厚度。 4. 热桥部位处理。
5. 耐碱玻璃纤维网布或热镀锌电焊网的铺设。 6. 塑料锚栓的有效锚固深度及数量。
二十一、保温砂浆外墙保温系统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墙体节能分项验收,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施工单位质量或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以及设计单位节能设计人员、检测机构节能检测人员应参加,外墙保温分项工程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隐蔽部位的图像资料,并应进行现场钻芯检验;外墙钻芯取样部位的修补应采用保温砂浆制成的圆柱形填充并用建筑密封胶密封。
二〇一一年九月八日
膨胀玻化微珠保温砂浆外墙保温系统工程检测要求一览
材料名称 界面砂浆 检测依据 JG158-2004 出厂检测参数 不挥发物含量、原强度、耐水、耐冻融强度 进场复试参数 原强度、耐水强度 检验批次 抽样基数:同厂家、同品种、同规格、同等级每10吨抽检一次(不足10吨按10吨计) 膨胀玻化微珠保温砂浆 干密度、堆积密度、导热系数、蓄热系数、线性收GB/T26000-2010 缩率、压剪粘结强度、抗拉强度、抗压强度 JG158-2004 拉伸粘结强度、浸水拉伸粘结强度、压折比 干密度、堆积密度、导热系数、单位工程建筑面积20000 m2以下不少于一次,蓄热系数、线性收缩率、压剪粘20000 m2以上不少于三次;同条件试块留置应结强度、抗拉强度、抗压强度 与检验批一致,且不宜超过1000m2。 拉伸粘结强度、浸水拉伸粘结强度、压折比 单位工程同品种、强度等级的干粉料复试每10吨不少于1次; 抗裂砂浆 耐碱网格布 JG158-2004 外观、长度、宽度、网孔中心距、单位面积质量、单位面积质量、断裂强力、耐碱断裂强力、耐碱强力保留强力保留率、断裂伸长率、涂塑率、断裂伸长率、涂塑量、量、玻璃成分 玻璃成分 工艺、丝径、网孔大小、丝径、网孔大小、焊点抗拉力、焊点抗拉力、镀锌层质量 镀锌层质量 单位工程不少于1次,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上时不少于3次。 镀锌钢丝网 QB/T3897-1999
合肥市外墙保温工程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民用建筑外墙保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设计、施工、验收以及外墙保温系统材料供应管理,提高民用建筑外墙保温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省政府令第243号)、《合肥市促进建筑节能发展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60号)、《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以及国家、省及本市现行相关建筑节能政策法规、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民用建筑外墙保温工程建设活动以及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建设、设计、图审、施工、监理、检测、墙体保温系统生产企业和系统供应商等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及本市有关建筑节能政策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并依法对民用建筑外墙保温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根据国家、省及本市有关建筑节能政策法规,结合本市气候和资源情况,市城乡建委制定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推广、限制和淘汰政策,市城乡建委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具体负责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性能认定以及推广应用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级建筑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民用建筑外墙保温工程中使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尚无国家、省及本市相关应用技术标准依据的,应经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应用可行性论证,确定设计、施工、检测和验收的技术依据或方法,论证通过后方可在工程中使用。
第六条 积极鼓励保温材料生产企业发展高效节能和防火安全的保温隔热板材,推动建筑保温隔热材料向板材化、工厂化和成品化方向发展。提倡保温装饰、结构保温一体系统和产品,逐步限制和淘汰湿作业法(浆料类)墙体保温系统和产品。
第七条 外墙保温系统和产品应有完整、有效的系统及其组成材料型式检验报告,通过性能认定,且在市城乡建委网上登记备案。工程应用必须使用登记备案时确定的系统构造及其组成材料,不得擅自改变系统构造和组成材料。
第八条 从事民用建筑外墙保温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或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具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外墙保温工程的施工管理人员应经相应培训考核,并持证上岗,现场施工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 总承包企业可将外墙保温工程项目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施工单位,并应纳入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严禁将其分包给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既有建筑外墙保温节能改造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第十条 参与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不得擅自修改经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建筑节能工程设计文件。涉及改变节能效果的变更,必须按相关规定程序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变更审查,并重新进行节能设计审查备案。 第三章 材料生产与供应
第十一条 民用建筑外墙保温工程使用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其系统构造及保温材料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地方有关建筑节能政策法规和标准规定以及设计要求。
第十二条 无机类保温砂浆外墙保温系统生产企业应采用自动化生产线生产单组份无机类干粉保温砂浆,各类板材外墙保温系统产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系统配套砂浆生产能力,满足规模化生产和质量控制要求。
第十三条 民用建筑外墙保温工程使用无机类保温砂浆外墙保温系统时,必须严格执行《合肥市无机保温砂浆墙体保温系统应用技术导则》(DBHJ/T 001-2011);
民用建筑外墙保温工程(含幕墙工程)使用岩棉板墙体保温系统时,必须严格执行《合肥市岩棉板外墙外保温系统应用技术导则》(DBHJ/T 002-2011),不应采用玻璃棉板、矿棉板、岩棉毡。
第十四条 从事无机类轻骨料、各类保温板材、可再分散乳胶粉、耐碱玻璃纤维网布、热镀锌电焊网和锚栓等主要产品的生产企业应申请合肥市“建设科技四新产品”推广性能认定、备案,未经备案的产品不得作为系统配套组成材料使用。
第十五条 外墙保温系统生产企业应向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提供安徽省建设新技术新产品推广证书、系统及组成材料型式检验报告、网上备案证明、产品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性能检测报告及相关技术文件。技术文件应包括系统构造,各组成材料的产品名称、性能指标、产品使用说明书,主要施工工具,施工条件,施工方法,各工序施工质量要求等。
第十六条 保温系统和产品必须在产品或包装袋上注明产品名称、商标、型
号、重量、批次、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生产日期;对界面砂浆、保温砂浆、抗裂砂浆、胶粘剂、抹面胶浆等干混料还应注明使用有效期、使用说明以及现场搅拌的加水比例,出厂包装应采用内衬防潮塑料袋或防潮纸袋等专用包装袋包装,包装应符合《水泥包装袋》GB9774的要求,严禁使用三无产品。 第十七条 用于外墙保温工程的各种材料、成品、半成品的性能及其配合比应与产品型式检验时所采用的相一致,其组成材料必须由外墙保温系统生产企业统一供应,严禁更换组成材料。外墙保温系统生产企业或系统供应商应与施工单位签订供货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质量要求、技术指标、双方质量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中应要求供方提供现场技术指导。外墙保温工程最低保修期为五年。 第十八条 提倡外墙保温系统和产品生产企业或系统供应商建立专业化施工队伍;外墙保温系统供应和施工宜由同一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市外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企业应在合肥市设立分公司,其相关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应由该企业工商注册地整套供应。积极鼓励市外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企业落户合肥,严禁在合肥设立非法加工车间(生产基地)或擅自推广不在认定范围内的技术和产品。 第四章 外墙保温材料防火
第二十条 外墙保温工程施工时,参建各方应建立防火责任制度,强化防火意识,施工现场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等于60m时,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不大于60m时,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得低于B1级。 (二)其他民用建筑
1.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应采用A级保温材料;
2.不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当建筑高度大于等于50m时,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当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时,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得低于B1级。
(三) 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且建筑首层的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6mm,其他楼层不应小于4~6mm;应在每层采用高度不小于300mm的不燃材料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第二十二条 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二) 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得低于B1级,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应在每层采用高度不小于300mm的不燃材料设置水平防
火隔离带。
(三)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4~6mm。
(四)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第二十三条 建筑的屋面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应采用不小于10mm的不燃材料作防护层,并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不燃材料设置防火隔离带将屋面和外墙分隔。屋顶防水层应采用厚度不小于10mm的不燃材料进行覆盖。
第二十四条 防火隔离带应采用A级无机保温材料,并沿楼板位置设置。防火隔离带与基层墙面应进行全面积粘贴,且应与外墙保温同步施工。 第五章 施工图设计与审查
第二十五条 外墙保温薄抹灰系统应优先选用弹性腻子、弹性涂料和饰面砂浆等饰面材料。
第二十六条 设计单位必须选用经市城乡建委登记备案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不得指定生产企业和产品,不得更改系统构造和组成材料,在施工图等设计文件中明确系统构造、干密度、导热系数等主要性能指标,确保建筑节能设计符合现行建筑节能政策法规和标准规定。
第二十七条 设计单位设计选用外墙保温系统时,应做好保温和防水构造设计,应有大样图,选用标准图集时应在图纸上注明标准图集号、详图所在页号、详图编号,主要包括外门窗洞口、女儿墙、阳台、雨篷、挑板、架空楼板、系统变形缝、勒脚、防火隔离带等部位。
第二十八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选用外墙保温系统的施工图时,应重点审查系统构造、性能指标是否符合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要求。对不满足要求的不得通过审查,并督促设计单位修改完善。 第六章 施工与验收
第二十九条 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系统供应商、监理单位对外墙保温工程设计图纸进行会审,做好图纸会审记录,明确细部构造,必要时进行二次深化设计,提供相应构造详图。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按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记录、节能计算书、系统供应商提供的技术文件以及国家、地方相关标准要求,编制外墙保温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总包单位、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外墙保温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施工现场应对从事外墙保温工程施工作业的专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
作培训。施工现场应有相应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计算书、施工技术标准等文件。
第三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以及经审查批准的外墙保温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监理,针对外墙保温工程的特点制定外墙保温工程监理实施细则。认真做好工序检查、隐蔽验收及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工作。
外墙保温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并填写检查记录。
第三十二条 材料进场时,施工、监理单位应认真核对墙体保温系统各组成材料的生产厂家、品牌、性能与市城乡建委网上备案登记内容相一致,形成相应的质量验收记录。对主要材料性能的复验,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抽样,监理单位进行见证。监理单位应建立进场材料见证取样管理台帐,施工单位应建立原材料管理台帐。与备案登记内容不一致或技术指标不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要求的材料、成品、半成品,不得进场使用。见证取样复验的材料种类、抽样比例、取样数量、检验内容等应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及相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前,基层墙体应采用防水砂浆进行防水找平。外门窗洞口尺寸、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要求,门窗框应安装完毕,伸出墙面的落水管、各种进户管线和空调器等预埋件、连接件应安装,防水措施处理完毕,并按外保温系统厚度留出间隙。
第三十四条 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前,应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墙(间),样板墙面应包含外墙保温系统起端、终端处、门窗洞口以及外墙挑出构件等部位。应做现场系统构造钻芯检验、拉伸粘结强度、抗冲击强度及锚栓抗拉拔承载力等试验。
进场材料送检以及现场试验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系统供应商、监理单位对样板墙(间)进行确认并报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样板墙(间)经各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三十五条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产品使用说明书、外墙保温节能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相关标准、规定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要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开展建筑节能保温的检测工作,并根据建设单位委托到工程施工现场抽样,并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出具的报告应真实、可靠、完整,并提供查询真伪的服务。对
检测不合格的产品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七条 当施工中出现本规定条文未列出的内容时,应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及相关标准执行。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外墙保温系统、产品的生产企业和系统供应商,实行市场动态管理。在登记备案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由市城乡建委撤销其登记备案,并予以公布。凡撤销登记备案的生产企业,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一)因生产企业产品质量责任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二)1年内有2次抽样检测或飞行检测不合格的;
(三)非法设立加工车间(生产基地),伪造、涂改、倒卖、租借、转让登记备案、推广应用证明文件的;
(四)擅自改变系统产品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原料配比等与备案登记内容不符的;
(五)生产工艺、装备等已不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要求,或产品列入国家、省、市淘汰目录的;
(六)拒不接受各级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 (七)经举报查实,有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各级建筑质量监督机构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大巡查频次,采取定期巡查、不定期现场抽检等方式对墙体保温系统施工过程中的原材料、基层质量、施工工艺等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墙体保温系统工程质量安全。对违反国家、省、市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应责令改正。
第四十条 对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优良的工程项目在全市给予通报表扬,同时在各级质量安全双示范工地、琥珀杯及其以上质量奖项评比中同等条件下优先;对存在质量问题工程项目的相关责任主体和人员在全市给予通报批评,同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1年内不得在肥承接业务,并报请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二条 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按照建设部令第141号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三条 对在外墙保温工程质量管理中违反本规定、以及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生产企业或系统供应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对责任单位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筑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委发布的相关文件,凡与本规定相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关于印发《合肥市外墙涂饰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建筑节能与科技处(抗震办) 发布时间:2012-10-19 点击数: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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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建[2012]154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外墙涂饰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外墙涂饰工程的质量管理,解决外墙涂料起皮、开裂、褪色等质量问题,确保外墙涂料在长期使用过程中具有良好的装饰效果,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标准,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我委组织相关专家制定了《合肥市外墙涂饰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合肥市外墙涂饰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外墙涂饰工程的质量管理,解决外墙涂料起皮、开裂、褪色等质量问题,确保外墙涂料在长期使用过程中具有良好的装饰效果,提高城市建筑的品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程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外墙涂料及配套产品质量
第一条 外墙涂料生产厂家应按照涂料系统(包括底漆、建筑外墙用腻子、弹性建筑涂料等)配套供应,应用中不得随意替换。外墙涂料系统必须与外墙外保温系统相容。
第二条 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结合本市气候和资源情况,市城乡建委制定外墙涂料系统和产品的推广、限制和淘汰政策,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具体负责墙涂料系统和产品的推广应用日常管理工作,编制外墙涂料系统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的推广目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使用列入推广应用目录的外墙涂料系统和产品,非政府投资项目应优先采用列入推广应用目录的外墙涂料系统和产品,不得使用国
家、省、市禁止使用的外墙涂料系统和产品。
第三条 外墙涂料系统性能除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和地方相关技术规定外,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底漆表干时间≤2h,抗泛碱性满足72h无异常,抗盐析性满足144h无异常;
2、建筑外墙用腻子的腻子膜柔韧性满足直径50mm无裂纹,动态抗开裂性满足:0.3mm>基层裂缝≥0.08mm;
3、弹性建筑涂料在标准状态下断裂伸长率≥200%,在-10℃时断裂伸长率≥40%。真石漆的耐水性和耐碱性须满足96h涂层无起鼓、开裂、剥落,粘结强度浸水后≥0.5MPa。
第二章 外墙涂料系统施工图设计与审查
第四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明确选用外墙涂料的种类和质量要求,以及外墙涂料对基层的要求,包括基层防水砂浆找平、PH值、含水率等指标。 第五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有外墙面和重要节点的防水、防潮、防污染等技术措施,并绘制重要节点详图。
第六条 大面积墙面应做分格处理,建筑立面图中应标注分格缝位置,分格缝内应进行防水处理。
第七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图纸时,应将外墙涂料设计深度及合理性纳入审查范围,对不满足要求的不得通过审查,并督促设计单位修改完善。 第三章 外墙涂料施工、监理、检测和验收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选择、外墙涂料及配套产品质量等严格把关,单独委托具备相应法定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外墙涂料进场验收,禁止使用限制或淘汰的外墙涂料和产品。对验收或施工过程中发现使用限制或淘汰的外墙涂料或使用列入推广目录的外墙涂料存在质量问题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和封存,并及时上报当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有关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确保外墙涂料施工质量。
外墙涂饰工程施工前应结合工程和使用的涂料特点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其方案应具有针对性、指导性,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外墙涂饰工程施工实行样板引路,样板墙经参建各方验收确认后,方可大面积施工。
第十条 外墙涂饰工程施工环境应符合以下要求:
(1)施工室外环境温度不低于5℃或不高于35℃; (2)环境湿度不大于85%;
(3)风力不大于5级和避免阳光直射下施工。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编制外墙涂饰工程专项监理实施细则,督促外墙涂饰工程施工单位认真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和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认真做好工序检查、隐蔽验收及外墙涂饰工程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外墙涂料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做好涂料及其配套产品的进场检查验收工作,形成完整的进场验收记录。并对进入现场的底涂、柔性耐水腻子、涂料按批量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每一栋楼同类涂料,500m2-1000m2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m2也化为一个检验批)。 第十三条 外墙涂料工程施工前,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对基面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外墙涂饰工程施工。
第十四条 检测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进行建筑外墙涂料系统检测,并根据建设单位委托到工程施工现场抽样,并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对检测不合格的产品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建筑质量监督机构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做好对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涂料产品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经建筑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加大对未列入推广应用目录涂料产品的巡查频次,采取定期巡查、不定期现场抽检等方式对外墙涂料施工过程中的原材料、基层质量、施工工艺等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外墙涂饰工程质量。 第十六条 对外墙涂饰分部工程质量优良的工程项目在全市给予通报表扬,同时在各级质量安全双示范工地、琥珀杯及其以上质量奖项评比中同等条件下优先;对存在质量问题工程项目的相关责任主体和人员在全市给予通报批评,同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七条 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按照建设部令第141号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国家、省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筑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四县一市参照执行。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合建质安[2010]36号
合肥市深基坑支护工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深基坑支护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市城乡建委《关于印发<合肥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建[2010]5号)的文件要求,现结合我市深基坑支护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实施细则,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建设单位是深基坑支护工程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各有关责任单位履行职责,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并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提倡建设单位在工程立项阶段,根据拟建工程的基础深度和周边环境基本情况(如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基础形式、埋深,各类管线的位置、埋置深度等),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地下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合理确定地下工程建设规模、控制开挖深度,有效规避建设风险。
二、 勘察单位编制的勘察方案、勘察过程、勘察报告必须满足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的要求。
勘察点数量、布置、勘测深度、勘察指标和精确度必须符合标准规范的规定。深基坑的勘察范围应包括以基坑边线起,外延至基坑开挖深度2倍的区域,深度应穿过最深潜在滑动面进入稳定层不少于5m,并应进入坡脚地形剖面最低点和支护结构基底下不少于3m。对于安全等级为一级的边坡工程,勘察单位应进行专门的岩土工程勘察。当开挖边界外无法布置勘察点时,应通过调查取得真实可靠的相关资料。
勘察报告应当对支护结构的选型、地下水控制方法、基坑施工对相邻设施的影响、现场监测的项目、开挖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及防治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设计单位应充分了解地质情况、基坑周围环境、管线情况、主体结构设计要求、基坑使用期限,施工条件及周边场地使用要求等,在规范规定的基础上
合理确定安全系数,制定设计方案。
设计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基坑正常使用期限,基坑结构及重要相邻设施变形允许值和预警值,相邻设施保护措施,基坑周围地面允许荷载,基坑内外地表水排放系统,地下水位控制、支护结构施工及土方开挖技术要求、施工质量检测要求和监测项目等。
四、深基坑工程采用土钉、桩锚、锚杆(索、钉)等支护方式时,其施工不得超越规划建筑红线。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严禁采用土钉墙或者复合土钉墙支护形式:
(一)土质为淤泥、淤泥质土、松散填土、松散砂层、强风化砂岩的; (二)距基坑边缘2倍开挖深度范围内有浅基础建筑物或者其他对变形有严格要求的相邻设施的;
(三)安全等级为一、二级的深基坑工程。
五、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土方开挖应当注意开挖深度和支护时间的关系,应严格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及时施工支护结构。基坑周边严禁堆载超过设计允许荷载值。
锚杆(索)施工时,必须干法成孔,严禁使用水钻;应有可靠措施保证锚杆(索)自由段长度;锚杆(索)二次注浆压力应达到设计要求,严禁一次注浆;严禁锚杆(索)未检验或未锁定情况下开挖下层土方。
六、 深基坑设计、施工方案的评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建设单位应从经过公示的深基坑专家库中选取不少于5名专家,并且在评审前三个工作日,将评审专家名单、评审时间、地点书面报告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符合《规定》第五条第一、二款的深基坑工程设计、施工评审,由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上报市城乡建委。
2、专家组的成员应涵盖深基坑支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各专业,且不得与评审工程各方主体有利害关系。
3、评审的内容应包括设计、施工方案的安全性、适应性、应急处置预案、重要部位的预警值等。
4、专家组应当对方案认真评审,对评审结果承担责任。
5、专家组完成评审后应当出具由评审专家签名的书面评审意见书。建设单位应根据评审专家的意见督促相关单位修改设计、施工方案。
6、施工过程中涉及重要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变更的,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评审。
七、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1、质量监督机构应对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施工的专家评审进行监督。 2、建立深基坑工程监督档案,掌握深基坑和相邻设施安全动态。 3、严格监督专家评审过程,督促有关单位认真落实专家评审意见。若设计、施工方案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责令有关单位重新设计并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应及时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查。
4、加大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监督抽查力度,发现质量安全隐患时,可委托监督检测对重要部位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
5、发现深基坑工程出现安全隐患时,应立即责令相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确保安全,并上报有关部门。
二O一O年三月十八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工程 监督管理 细则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0年3月22日印发
合肥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2013、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在建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的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含边坡)支护结构、支撑体系、地下水处理和土方开挖等内容。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深基坑工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为加强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含监测)方案和施工方案应当经专家评审,其中,设计(含监测)方案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评审过程由直接负责监督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进行监督,通过评审并经修改完善的方案报送工程所在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并由监督机构报市建委备案。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深基坑工程,由监督机构报请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一)开挖深度超过8米或者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的深基坑工程。 (二)深度虽未超过8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比较复杂及工程影响重大的深基坑工程。
第六条 市建委负责建立全市深基坑工程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抽取产生。评审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应当对设计(含监测)、施工方案作出明确的结论意见。
第二章 深基坑工程的报建与许可
第七条 深基坑工程必须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将深基坑工程进行招标,深基坑工程招标
时,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深基坑工程,必须依法发包给具有一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具有相应作业能力的施工企业承担。
(一)开挖深度超过8米或者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的深基坑工程; (二)深度虽未超过8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比较复杂及工程影响重大的深基坑工程。
对上述条件以外的深基坑工程,必须依法发包给具备二级及以上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具有相应作业能力的施工企业承担。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将评审通过的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图纸报审图机构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书。
第十条 各级相关职能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含监测)方案和施工方案是否具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程序性审查,对未经专家评审通过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除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外,应同时提交深基坑工程设计图纸、深基坑工程专家评审意见、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图意见以及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二条 未在本市范围内应用过的深基坑设计、施工新技术、新工艺,应结合合肥市具体地质情况,须经过市建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通过后方可在我市试点应用。
第三章 前期准备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是深基坑工程建设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在按照各自职责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状,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调查资料应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并承担因提供资料不全或不准确而造成事故的相应责任。
前期的调查范围从基坑边线起,向外至少延展到基坑开挖深度3倍的范围为止。
对其它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也应作好检查;对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应拍照或摄像,布设记号,并作好记录。
第十五条 深基坑工程相邻有多项建设工程相继施工时,各相关建设单位要采取措施,共同做好协调、配合工作,避免对相邻建设工程造成不良影响。后施工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相邻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共同研究确定。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为保证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所需要的相关费用。因深基坑支护问题造成基坑周围建(构)筑物、设施损坏和人员、财产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先给予赔付,后由造成事故的责任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深基坑支护工程的检测、监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其费用应单独列支,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按规定计价的安全技术措施费,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不按审查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不得压缩合理工期和削减施工过程中的检测、监测项目。
第十九条 对受影响可能发生争议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单位应当与有可能受影响的产权单位或业主代表共同委托有资质的房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并签订相关协议。检测单位应当提出建筑物、构筑物可承受外界影响的程度。对于因深基坑施工造成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受损而产生的争议,应由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或业主代表根据检测报告进行协商解决,也可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进行解决。
第四章 深基坑工程勘察
第二十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规范、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制定勘察方案,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进行勘察工作。勘察报告应当按规范和经审定后的勘察方案进行编写。
第二十一条 勘察单位应当对深基坑工程建设场地进行勘察,深入了解工程建设场地及周边环境的地质情况,为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完整的地质勘察资料。
第二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为深基坑工程施工做好配合。当地质勘察报告不能满足深基坑设计要求时,必须提供专门用于深基坑设计的勘察报告,并做好后续服务,必要时进行补勘。工程勘察单位应对所提交的勘察报告准确性负责,并承担因勘察数据不准确而造成深基坑工程险情、事故的相应勘察责任。
第五章 深基坑工程设计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将深基坑工程设计委托给具有岩土工程设计经验(具有3个以上工程设计经验的)的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甲级建筑工程设计资质或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设计文件应加盖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印章。
第二十四条 深基坑工程设计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范、标准、规定进行,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地质情况、基坑周围环境、管线情况、主体结构设计要求、施工条件等综合制定设计方案。
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基坑侧壁工程安全等级、基坑设计使用期限、基坑结构及重要相邻设施变形允许值和预警值、提出预防和降低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周围环境造成损害的技术要求和措施、基坑周围地面允许荷载、基坑内外地表水排放系统、地下水位控制、支护结构施工及土方开挖技术要求、施工质量检测要求和监测项目等。
第二十五条 提倡主体结构工程的设计单位承担本工程的深基坑设计。当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单位为非原主体结构工程的设计单位时,其设计文件涉及主体结构工程时应由原主体结构工程设计单位审核确认。
第二十六条 采用与主体地下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设计方案时,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密切配合,依据工程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文件资料进行设计,并考虑围护结构和主体结构基础沉降和变形的适应性。
第二十七条 设计单位在接受深基坑工程设计委托后,应首先拿出设计方案,交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设计单位按照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完善后,方可出具施工图纸。
第二十八条 深基坑支护设计单位应对方案的安全可靠性承担设计责任,做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跟踪服务工作,在方案实施过程中派专人现场指导施工,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会同建设、勘察、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研究解决,必要时应当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文件。
第六章 深基坑工程施工
第二十九条 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单位应依据设计文件、勘察报告及环境资料,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深基坑施工组织设计应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内容。
深基坑施工组织设计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深基坑施工组织设计经修改完善后由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条 深基坑工程土方开挖应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及时施工支护结构。土方工程施工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严禁超挖,基坑周边堆载严禁超过设计允许荷载值。
第三十一条 深基坑工程施工应当依照审定的设计图纸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施工企业如发现安全专项方案中确有不能满足现场施工安全之处,应及时会同勘察、设计、监理、监测单位研究处理,确需对施工方案进行重大修改、变更的,重新组织原专家组进行论证,并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随时观察和掌握地表和地下水变化过程、支护结构施工、土方开挖、基础施工等各阶段对基坑及相邻设施的影响。当发现支护结构、相邻设施或者地质条件出现重大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各有关单位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发生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有效组织抢险,防止事故及事故后果扩大,并按有关规定向市建委或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保护好所有的监测点,积极配合监测单位的监测。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人24小时值班,对相邻设施和基坑变化情况进行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要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严禁违章作业和盲目施工。施工现场应当按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抢险人员和器材。
第三十五条 基坑开挖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施工,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当深基坑工程超过设计有效期限后,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各方对深基坑现状进行评估,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必须进行加固处理。
第七章 监理、检测、监测和验收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深基坑工程特点,认真编写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和旁站方案,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理,及时掌握监测数据,切实把好现场施工安全质量关。
第三十七条 监理单位在深基坑工程监理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监测等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 (二)检查和督促设计、施工、检测、监测方案的实施;
(三)检查和督促现场施工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 (四)检查和督促各项观察、监测记录的履行; (五)深基坑开挖后暴露时间较长的,应及时制止。
第三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建立重要部位和重要施工环节的检查审核制度。 土方开挖前应当进行开挖条件审核。开挖条件包括:具备合法的基坑工程施工图,经审查的施工方案,基坑监测方案已经开始实施,已完成的支护结构检测合格,截水排水检查或者检测合格等。土方开挖过程中,必须对开挖深度和支护时间等关键点进行控制。
第三十九条 监理单位发现深基坑工程的施工问题应当及时向施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单;出现险情的,应当及时下达暂停令并向建设单位和监督机构报告,督促施工单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条 监理单位对不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监测单位应根据本基坑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基坑安全等级、基坑周边环境和设计文件要求,制定详细的监测方案,提出各项预警值,经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并经委托方审核后实施。监测单位对基坑施工过程中进行动态监测,对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地下水位等进行监测。
第四十二条 监测单位应当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可靠,监测记录应当规范。当监测数据接近或达到预警值或出现险情时,监测单位应先口头报告后再书面报告签字确认,并及时通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该工程必须立即停工,建设单位迅速组织有关各方采取应急措施进行抢险,迅速查明原因并制定解决方案后,方可复工。
第四十三条 监测工作必须从基坑开挖前进行,直至完成地下结构至±0.00和基坑与地下结构外墙间的空隙回填完毕。若基坑工程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发生变形,监测工作应适当延长。
第四十四条 深基坑支护工程质量检测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对基坑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应当按设计要求和有关规范标准进行。
第四十五条 深基坑工程施工完毕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单位进行专项验收,并通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规定,加大对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的监督。针对深基坑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监督方案,落实监管责任,确保深基坑施工质量。
第四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发现施工现场存在违法违规、违章作业或违反本规定的,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等相关单位,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并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从严进行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合肥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文件
合建质安监[2011]1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
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3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建质电〔2010〕53号)文件精神,深刻汲取上海“11.15”特大火灾事故教训,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防火宣传标志,电焊、切割等动火作业前应严格履行有关动火审批手续,落实监护人员和监护措施,制订火灾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教育培训及火灾扑救和疏散演练。
二、 施工现场必须在可燃、易燃物堆放和使用场所、动火作业场所、配电房、设备用房、办公和生活用房等防火重要场所和区域配备足够数量、选型合理的灭火剂,并且要经常性地对灭火剂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和更换,保证灭火剂灵敏有效,严禁随意挪动。
三、当建筑施工高度超过30米时,必须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采用管径不小于Φ50(100米以上不小于Φ100)的镀锌钢管,根据工程进度逐层必须设置消火栓阀门(进度差不得大于3层),每隔三层必须设置足够长度的消防水带(水枪),为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不小于10M3,同时应配备具有足够扬程的消防高压水泵保证消防用水的水压和高程。消防高压水泵用电,应从总配电箱单独设置,与施工和照明等用电分开。
四、脚手架、临边等处防护使用的密目式安全网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安全网》(GB5725-2009)的规定,施工单位选用的密目式安全网必须具有特种劳
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绿色盾牌LA标志)、产品合格证。从2011年4月1日起,各建筑工程脚手架体上不得使用竹笆、木板作为立面防护,确实需要加强立面防护的可采用钢板网进行围护。
五 、职工宿舍内电气线路必须规范安装,严禁乱接电线和使用碘钨灯、电炉、电饭煲、电热毯、电吹风等大功率电器,从2011年4月1日起,各建筑工地职工生活区的每间宿舍用电要求安装相应功率的限流保护装置(负载识别器)和漏电保护装置。
六、各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要高度重视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完善健全相关管理制度,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我站将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开展专项治理,加大检查力度,对施工现场消防措施不到位、管理制度不落实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严格问责,视情给予预警、记录不良行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合建质安[2011]9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施工 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各建设、监理、施工、检测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施工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吊篮的使用行为,遏制和降低吊篮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和《高处作业吊篮》(GB 19155-2003)、《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2010)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我市建设施工高处作业吊篮提出如下安全管理要求:
一、落实高处作业吊篮管理责任
1、吊篮提供单位(出租单位以及自购吊篮的使用单位)对提供的吊篮质量负责。吊篮提供单位应为每台吊篮进行编号(编号应为钢印永久性标志),建立吊篮专项安拆、使用和维修等情况的管理记录档案,制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
吊篮出租单位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出租吊篮时,出租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定期保养的具体时间、责任人员、保养检查项目以及使用单位不得转租吊篮等内容。
2、建设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基本程序和质量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建设单位依法进行项目发包,禁止肢解发包或指定工程分包,
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专业承包单位要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使用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篮及构配件,否则依法承担安全责任。
3、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吊篮安全管理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不因工程分包行为而转移,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审查出租单位的营业执照,吊篮的出厂合格证、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和每台吊篮的管理记录档案,审查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吊篮使用人员的教育培训记录,审查安装、拆卸人员的资格证书;组织吊篮提供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对安装后的吊篮进行验收;监督使用单位对吊篮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督促吊篮提供单位对吊篮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派人对现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或要求相关单位整改。
4、分包使用单位对吊篮安全使用负责。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吊篮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督促吊篮提供单位对吊篮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审查出租单位的营业执照,吊篮的出厂合格证及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审查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对吊篮使用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审查安装、拆卸人员的资格证书。
5、监理单位对吊篮安全使用负监理责任。负责审核吊篮的相关产品技术资料和吊篮安装拆卸作业人员的证件,审批吊篮的安装、拆卸专项方案,监督检查吊篮的安装、拆卸、使用情况,对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6、检测单位应对吊篮检测结果负责。对检验合格的吊篮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将不合格报告及时书面告知各级工程安全监督机构。
二、规范高处作业吊篮使用程序
7、检验检测。建设工程需要使用吊篮进行施工的,施工总承包(使用)单位应在吊篮安装完成后,及时携带《高处作业吊篮检测验收使用登记表》(详见附件一)报送检测单位,对吊篮进行检测,吊篮需进行竖向移位的,应重新检测。未经检测合格的吊篮不得使用。
8、联合验收。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和吊篮提供单位在首次安装检测合格后,应按照《高处作业吊篮验收表》(详见附件二)组织联合验收,经空载运行试验合格。未经验收合格的吊篮不得使用。
吊篮进行移位的,施工总承包(使用)单位应及时书面告知监理单位,经同意后方可移位,移位后应重新组织联合验收。
9、使用登记。施工总承包(使用)单位应将吊篮使用计划及时报工程安全监管机构,并应在吊篮检测验收合格之后正式使用之前,携带《高处作业吊篮检测验收使用登记表》和相关管理和技术资料,到该工程安全监管机构进行吊篮使用登记。未经使用登记的吊篮不得使用。
三、强化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
10、严控产品质量。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或使用钢管等材料自行制作的吊篮。吊篮应当具有《出厂合格证》、《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和《使用说明书》及相应管理记录档案,且各项安全保险、限位等装置齐全有效,产品铭牌和吊篮提供单位编号清晰可见。
严禁使用下列吊篮:
1)属于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制造厂家及有关要求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吊篮的安全锁,必须按照国家标准,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或生产厂家检测标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检测标定的有效期限不得大于1年(新出厂的安全锁自出厂之日起在12个月之内有效)。检测标定标识应固定在安全锁的明显位置处,同时检测标定报告应在安全管理资料中存档。
11、严控安装拆除(含移位,以下简称安拆)。吊篮提供单位应当编制安装、拆卸(包括移位)和日常使用专项方案,并报施工总承包和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审批,专项方案中应附有钢丝绳强度计算书、抗倾翻受力计算书、悬挂机构支撑点的结构强度计算书和机位布置、支架设置详图等。施工高度50米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采用高处作业吊篮的,应将吊篮安装、拆卸方案纳入建筑幕墙安装工程方案并经专家论证,方可实施。
从事吊篮安装、拆卸的人员应持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严禁无证上岗。
使用单位应对从事吊篮安装、拆卸和使用人员按照专项方案和相关技术规程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履行交底签字手续。
12、严控维护保养。吊篮提供单位应派专业人员常驻施工现场,负责设备的检查维保工作,及时消除现场吊篮存在的问题。吊篮提供单位应在首次安装及
移位后、拆除前和使用过程中的每周,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到达施工现场对每台吊篮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检查合格的,方可使用,重点对吊篮的提升机构、悬吊机构、钢丝绳等安全技术性能和安全锁、超高限位、紧急开关等安全装置进行严格检查,对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吊篮的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13、严控安全使用。
(1)在吊篮使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危险区域做好安全防护,严禁交叉作业、严禁将吊篮用作垂直运输设备,作业时,吊篮下方严禁站人。
(2)吊篮上的使用人员必须配备独立于悬吊平台的安全绳及安全带,安全绳应使用锦纶安全绳,且应当固定于有足够强度的建筑物结构上,严禁直接固定在吊篮悬吊平台上。
(3)吊篮内应设置限载限人和安全操作规程标志牌,严禁超载使用,严禁擅自改装加长吊篮。每台吊篮中使用人员不得超过2人。
(4)使用人员在作业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严禁作业人员直接从建筑物窗口等位置上、下处于高处的吊篮。
(5)吊篮内严禁放置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品,利用吊篮进行电焊作业时,要采取严密的防火措施,严禁用吊篮做电焊接线回路。
(6)有架空输电线场所,吊篮的任何部位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lOm。如果条件限制,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使用吊篮。
各县、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和各级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大对吊篮的安拆、使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立即责令暂停施工进行整改;对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应严格依法进行处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一:高处作业吊篮检测验收使用登记表 附件二:高处作业吊篮验收表
二O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一
高处作业吊篮检测验收使用登记表
工程名称 施工总承包单位 监理单位 吊篮总使用台数 首台安装日期 (台) 年 月 日 分包使用单位 吊篮提供单位 移位 计划最后拆除日期 是()否() 横向() 竖向() 年 月 日 高处作业吊篮情况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型号 整机出厂 合格证号 提供单位 吊篮编号 安全锁编号 (2只) / / / / / / / / / / / / / / / / / 检验标定日期(年月) / / / / / / / / / / / / / / / / / 检测结论: 检测报告编号: 检测检验意见 检测人员: (检测单位盖章)日期: 施工总承包单位 签字: (盖章)日期 使用单位 监理单位 吊篮提供单位 联合验收意见 签字: (盖章)日期 签字: (盖章)日期 签字: (盖章)日期 请你单位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高处作业吊篮》(GB 19155-2003)、《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2010)和我市相关使用登记意见 管理规定认真落实,确保高处作业吊篮使用安全。 接受告知人: (监督机构盖章)日期: 使用登记时请携带下列资料:
1、每台高处作业吊篮 (整机)出厂合格证;
2、高处作业吊篮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每个型号抽1台,有效期2年)复印件; 3、每台高处作业吊篮的整机检测合格报告;
4、每台高处作业吊篮安全锁的检测标定报告(新出厂的安全锁自出厂之日起在12个月之内有效的出厂合格证);
5、每台高处作业吊篮的验收表
6、高处作业吊篮的安装、拆卸(包括二次移位)和日常使用专项方案和审批意见(施工高度50米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使用高处作业吊篮的,应有专家论证意见和修改审批方案)
备注:本表一式六份,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吊篮提供单位、检测单位和监督机构各留存一份。
附件二
高处作业吊篮验收表
工程名称 吊篮型号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标准 悬挑机构的连接销轴规格与安装孔相符并应用锁定销可靠锁定 吊篮机位编号 整机出厂合格证号 检查结果 1 悬吊机构 悬挑机构稳定,前支架受力点平整,结构强度满足要求 悬挑机构抗倾覆系数大于等于2,配重铁足量稳妥安放,锚固点结构 强度满足要求 吊篮平台组装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 2 悬吊平台 吊篮平台无明显变形和严重锈蚀及大量附着物 连接螺栓无遗漏并拧紧 供电系统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3 电器控制系统 电气控制柜各种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可靠,控制器件灵敏可靠 电缆无破损裸露,收放自如 安全锁灵敏可靠,在标定有效期内,离心触发式制动距离小于等于 200mm,摆臂防倾3°—8°锁绳 4 安全装置 独立设置锦纶安全绳,锦纶绳直径不小于16mm,锁绳器符合要求, 安全绳与结构固定点连接可靠 行程限位装置是否正确稳固,灵敏可靠 超高限位器止挡安装在距顶端80cm处固定 工作钢丝绳、安全钢丝绳及索具的规格型号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 5 钢丝绳 钢丝绳无断丝、断股、松散、硬弯、锈蚀,无油污和附着物 钢丝绳的安装稳妥可靠 吊篮安拆和使用专项方案 安装、拆卸人员的资格证书,使用人员的教育培训记录 6 技术资料 产品标牌、技术资料和管理记录档案内容完整 高处作业吊篮检测验收使用登记表 高处作业吊篮和安全锁的检测(标定)合格证明 7 安全防护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划定安全区,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联合验收意见 总承包单位 使用单位 监理单位 吊篮提供单位
签字: (盖章)日期 签字 (盖章)日期 签字: (盖章)日期 签字: (盖章)日期 备注:一式四份,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填写,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吊篮提供单位各存一份
巢建安[2012]5号
关于加强施工现场物料提升机安全使用
管理的通知
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
为加强我市施工现场物料提升机的安全管理,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从2012年5月1日起,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要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要求,认真开展对物料提升机的登记备案工作。施工单位逾期不进行登记备案的,责令停工,并可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施工现场使用的物料提升机除应具有《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10)规定的安全防护装置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简称“一视频二联动”):
(一)物料提升机必须具备可视监控系统。司机通过可视监控系统能清楚看到操作者进料和出料。
(二)停靠装置必须与吊篮安全门联动,吊篮安全门提起时停靠装置启动。 (三)楼层卸料平台防护门必须与卷扬机联动,防护门未关闭到位卷扬机无法工作,该楼层的警示灯同时亮起。
( 四)物料提升机安装高度不得超过30米。
凡不符合以上四项要求的物料提升机,自2012年10月1日起,一律禁止使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对施工现场使用的物料提升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检,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必须责令停止使用。
三、施工企业必须加强现有物料提升机的使用管理,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确保在2012年10月1日前改造完毕。物料提升机的改造,可由使用单位提出改造要求,由生产厂家或出租方落实改造工作。
四、为确保施工安全,提倡和鼓励施工企业选购、使用安全技术性能稳定可靠的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和塔吊,以替代目前的物料提升机。
2012年,我局将把物料提升机的安全使用作为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的重点进行整治。各相关责任主体必须加强现有物料提升机的使用监督管理,为物料提升机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
巢建安[2012]1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建筑施工、监理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明确建设、监理、施工及设备安装、出租、自购起重机械使用等单位在出租、安装、使用过程的安全管理职责,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对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减少和杜绝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等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所有在巢起重设备必须到市住建局安全监督科登记备案,未登记备案的起重设备一律禁止安装使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通知如下: 产权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手续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巢湖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表; (二)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四)产品合格证;
(五)制造监督检验证明(2006年10月1日以前出厂的建筑起重机械,不能提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的,应提供由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出据的设备安全性能技术鉴定报告);
(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以上所提交资料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印章)。 二、质量监督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强化督查、督办、处罚力度,坚决查处建筑起重机械在安装、使用、拆卸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市起重机械市场管理,促进安全生产。
三、监理单位应切实履行监理职责,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和安装、使用等单位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理单位应加强以下安全生产监理行为:
(一)审核起重机械的备案证明或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等;审核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和使用登记手续。 (二)审核安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三)审核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其他相关安全措施、方案。
(四)监督起重机械设备基础施工情况;参与设备安装验收。
(五)监督安装单位执行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重要工序(如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附着、加节施工等)实施旁站监理。
(六)监督检查起重机械的使用、维修、保养等情况;落实安全专项措施的执行情况。
(七)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出租单位、安装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八)其他应履行的安全生产监理行为。
四、使用单位及施工单位应加强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对设备操作、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制定有效措施,杜绝违章操作、违章使用;督促设备产权单位、安装单位履行其对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使用单位及施工单位应加强以下安全生产行为:
(一)不得租赁和使用不能满足工程安全要求和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设备。
(二)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进行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施工;设备的安装、拆卸施工必须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文件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和使用登记注销等手续。
(三)应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安装使用说明书等要求,加强对起重机械安装基础的施工管理,确保安装基础满足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
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加节、附着施工的,应委托原安装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做好对起重机械及集中作业区的安全防护,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使用单位应做好在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工作。严禁夜间保养起重机械。
(六)使用单位应做好起重机械配套安全防护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依照规范标准和安全操作流程使用起重机械,杜绝违章操作、违章使用。 五、起重机械出租单位、自购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完善制度,保障设备符合安全使用要求。起重机械出租单位、自购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职责:
(一)建立、健全设备采购、出租、保养、检修、报废等制度,完善设备安全质量保障管理体系;按规定要求应予以报废的设备须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二)建立、健全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
(三)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规范管理、培训起重机械操作人员。
(四)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设备的安全设施和装置,确保起重机械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行业及合肥市建委的要求。
设备出租单位、自购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起重机械的安全性能进行自检。不能满足施工现场安全使用要求的设备,不得出租、使用。
(五)出租起重机械时,出租单位应当与承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及安全协议,明确各自安全责任,并出具起重机械备案证明、自检合格证明等资料,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六)施工升降机的防坠安全器装机使用时,应根据有关标准的要求按吊笼额定载重量进行坠落试验,以后至少每3个月应进行一次额定载重量的坠落试验,并做好试验记录。
防坠安全器在任何时候都应该起作用,包括安装和拆卸工况。
(七)按有关要求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维修保养,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状况完好。
六、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业务,依照标准规范实施安装、拆卸施工作业。安装单位应加强以下安全生产行为:
(一)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履行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
(四)安装单位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到现场进行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定期巡查。 七、其他安全使用要求
(一)不需要现场安装的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由具有相应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报告。不能提供有效检验报告的起重机械,严禁在施工现场使用。
(二)禁止擅自在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三)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
和事故隐患,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检查确认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四)已超过使用年限的或经检验达不到安全使用要求的起重机械,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
(五)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上岗。 (六)根据施工现场环境及工况等条件,使用单位应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专项安全措施。
附件1:巢湖市建筑工程塔吊(人货电梯)使用流程图 2: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
3:巢湖市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使用管理登记表 4:巢湖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手册 5:巢湖市建筑起重机械注册登记卡
巢湖市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使用管理登记表
□塔式起重机 □人货电梯 □其他________设备注册备案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监督注册号:
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总包(使用)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安装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拆卸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巢湖市住建局 编印
巢湖市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使用管理登记表
生产厂家 制造(生产)产品合格证号 产品情况 设备型号 出厂日期 许可证号 制造监督检 验证书号 电梯防坠器最近检测时间 安装资质证书编号 单位 拆卸资质证书编号 单位 安全生产 许可证号 安全生产 许可证号 检查复核项目 设备具有《制造(生产)许可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书》和使用说明书》,设备使用未超过规定出厂年限(塔式起重机:630kN.m以下型号不超设备资料 过10年、63-1250kN.m型号不超过15年;施工升降机:SC型不超过8年、安装SS型不超过5年),施工升降机的防坠器最近一次检测时间都未超过1年, 审核总包(使用)单位和分包(安装)单位之间已经合法签订分包合同,且安全生意见 资质资格 产责任明确。安装单位具有相应《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操作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设备安装方案编制,并经总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签技术资料 字。方案中已经明确周边外电防护措施和作业半径内障碍物的防碰撞措施。建
筑起重机械基础、结构附墙预埋件等隐蔽工程符合要求。 检查意见: 复核意见: 总包单位设备管理负责人: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盖章)日期: (执业注册章)日期: 我工程将于_年_日_进行安装作业,特告知。 安装 告知总包(使用)单位: 分包(安拆)单位: 内容 (公章)日期: (公章)日期: 受告知意见: 你单位告知已收悉,请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接受《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严格现场告知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安全。 意见 接受告知人: (监督单位盖章)日期:
检测结论: 使用检测意见 检测报告编号: 检测人员: (及南侧单位盖章)日期:
总包单位 签字 (盖章)日期: 使用 登记 情况 签字 安装单位 出租单位 签字 (盖章)日期: 签字 监理单位 联合验收结论 (盖章)日期: (盖章)日期: 登记编号: 登记人: (监督单位盖章)日期: 使用单位告知意见 监理单位受告知意见 签字(章): 日期: 我单位将于_月_日进行顶升(加节)作业 签字(章): 日期: 签字(章): 日期: 我单位将于_月_日进行顶升(加节)作业 签字(章): 日期: 签字(章): 日期: 签字(章): 日期: 第一次顶升(加节) 我单位将于_月_日进行顶升(加节)作业(_标准节到_标准节),特此告知。 第二次(_标准节到_标准节),特此告知。 顶升(加 节) 第三次(_标准节到_标准节),特此告知。 顶升(加 节)
我单位将于_月_日进行顶升(加节)作业(_标准节到_标准节),特此告知。 第四次 顶升(加签字(章): 日期: 节) 签字(章): 日期: 我单位将于 月 日进行顶升(加节)作业( 标第五次准节到 标准节),特此告知。 顶升(加 节) 签字(章): 日期: 检查复核项目 资质资 格 签字(章): 日期: 总包(使用)单位和分包(拆卸)单位之间已经合法签订分包合同,且安全生产责任明确。拆卸单位具有相应《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拆卸操作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拆卸审查意见 技术资料 设备拆卸方案已经编制,并经总保单位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签字。 检查意见: 复核意见: 总包单位设备管理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 (盖章)日期: (执业注册章)日期:
我工程将于 年 月 日进行拆卸作业,特告知。 拆卸告 知内容 总包(使用)单位: 分包(安拆)单位: (公章)日期: (公章)日期: 受告知意见: 你单位告知已收悉,请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严格现接受告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建筑起重机械拆除安全。 知意见 接受告知人: (监督单位盖章)日期: 1、本表一式五分,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填报。验收检测合格后检测单位留存一份;使用登记后设备使用地安全监督机构留存一份,总包单位(使用单位)留存二份,监理单位留存一份;拆卸告知后安全监督机构留存一份。 填表说明 2、本表封面中“设备注册登记编号”栏,必须如实认真填写,是办理安装告知的必要条件;“工程名称”栏,需写清本表所列建筑起重机械工作栋号。 3、安装、拆卸告知应提前2个工作日到携带本表到设备使用地安全监督机构办理;顶升安装时应提前1个工作日告知监理单位。 4、顶升告知表格不够时另加附页。
档案号
巢湖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
管理手册
监督注册号 设备注册号 工 程 名 称 建设单位名称 监理单位名称 维保单位名称 施工单位名称 安(拆)单位名称 安/拆日期 /
巢湖市住建局制
关于巢湖市建筑起重机械管理手册的使用
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管理,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查条例》,结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文件要求,编制《巢湖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管理手册》。本手册自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在设备使用、检查、维修过程中如实填写直至设备撤离施工现场,每台设备必须单独成册归档(存档单位分别:施工总承包单位、安拆维保单位和产权单位),档案号由巢湖市住建局统一编号。
本册一式三份,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安拆维保单位和监理单位如实填写并安排专人负责保管。填写要求:总承包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安拆维保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由相关责任人亲自填写,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加盖执业注册章。填表的内容‘○’内检查无问题写‘√’有问题的在‘○’写‘×’,验收结论只准填写合格或不合格,带有为★保证项,保证项有一项不合格结论视为不合格。
巢湖市建筑起重机械进场验收表1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表格名称 巢湖市建筑起重机械进场验收表1 巢湖市建筑起重机械基础验收表2 巢湖市建筑塔式起重机安装验收表3(初定5张) 巢湖市建筑人货电梯安装验收表4(初定5张) 巢湖市建筑起重机械附墙验收告知表5(初定5张) 巢湖市建筑塔式起重机检查维护保养记录表6(初定12张) 巢湖市建筑人货电梯检查维护保养记录表7(初定12张) 巢湖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安全技术交底记录表8(初定2张) 巢湖市建筑起重机械操作工安全技术交底记录表9(初定12张) 页码 备注 页 页 页 页 页 页 页 页 页 页 页 页 页 页 页 页 页 10 巢湖市建筑起重机械特殊工种变更登记表10 11 12 13 14 15 16 17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注册登记表
注册登记编号条形码粘贴处 注册登记部门审查意见: 巢湖市住建局 年 月 日
设 备 概 况
设备名称 注册编号 附墙数量及间距 设备型号 安装时间 回转半径 出厂日期 安装高度 最大起升高度 M 长 M宽 M高 M 人 最大载重 前端 T后端 T 自由高度 M 标准节规格 额定提升速度 产权单位 生产厂家 拆除时间 M/S 额定荷载 产权负责人 额载人员 联系电话
备注:塔机请在空白处附上设备起重力矩曲线图。
产 权 单 位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设 备 名 称 设 备 型 号 制 造 单 位 制造许可证编号 产品合格证编号
联系电话 监督检验合格证编号 检 测 机 构 出 厂 编 号 设备总重量 设 备 原 值 需 用 动 力 出厂日期 报废年限 检修周期 台数 台数 电动机总功率 kw 发动机总功率 马力 外 形 尺 寸 工作级别 m 工 作 环 境
复杂系数
一、 起 升 机 构(一)
项 目 起重力矩(最大) 起 重 量 主 钩 参 数 tm t 副 钩 参 数 tm t
起 升 速 度 n 起 升 高 度 动力机 型 号 功 率 m/mim/min m Km 马力 m Kw 马力 转 速 减速机 型 号 传动比 制动器 制动类型 型 号 制动轮 卷筒组 B×B D×L mm mm mm mm 联轴器型号 钢丝绳型号 钢丝绳工作拉力
起 升 机 构(二)
项 目 限位开关型号 吊 钩
主 钩 参 数 mm 副 钩 参 数 直 径 mm 滑轮组 定 滑 轮 组 电磁盘 数 量 直 径 数 量 型 号 允许吸量 地面直径 自 重 mm t mm mm t m mm kg mm m m 电 缆 型 号 长 度 抓 斗 容 量 滑轮直径 自 重 绳 索 直 径 支柱高度 最大下垂度 备 注:
二、 运 行 机 构
项 目 轨距(跨度) 大 车 参 数 m 小 车 参 数 m
轴 距 钢 轨 型 号 车 轮 直 径 运行最大速度 动力机 型 号 功 率 转 速 减速器 型 号 传动比 制动器 制动类型 型 号 限位开关型号 最 大 轮 压 路基土壤应承受 路基铺设轨距 备注: m mm m/min kw kg m mm m/min kw kg t/㎡压力 mm
三、 变 幅 机 构
项 目 幅 度 最 大 主 臂 架 参 数 m 副 臂 架 参 数 m
最 小 变 幅 时 间 型 号 功 率 转 速 工 作 状 态 非工作状态 型 号 传 动 比 制 动 类 型 型 号 D B 数 量 m min Kw 马力 mm mm m min Kw 马力 mm mm 限 位 开 关 型 号
四、回 转 机 构
项 目 参 数
速 度 最 大 转 角 动力机 型 号 功 率 转 速 减速器 型 号 传动比 制动器 型 号 制动类型 制动轮 D B 数 量 配 重 备 注 度 Kw 马力 mm mm t 五、起重设备使用情况登记表
工 程 名 称 安装告知书 受理编号
安装单位 准用证编号 安装负责人 检 测 报 告 编 号 工程开工日期 使用单位名称 姓名 安装日期 联系电话 起重机械 保险单号 年 月 日 工程竣工日期 姓名 姓名 联系电话 特种作业 操作证号 安全生产考核 合格证书编号 监理资质等级 安全知识培训 合格证书编号 年 月 日 设备操作人员 姓名 姓名 施 工 单 位 项 目 经 理 监 理 单 位 施 工 工 程 项 目 总 监 建 设 单 位 备注: 姓名 姓名
六、设 备 中 修 记 录
维修单位 报修原因 维修日期
中修记录 维修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产权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七、起重设备大修记录
维修单位 报修原因 维修日期
大修记录 监检机构检 验检测意见 维修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监检机构签章 年 月 日 产权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八、起重设备事故记录
事故发生 时 间 事 故 原 因 事故人员伤害 财产损失情况 事故主要 事故处理 责 任 人 结 果
九、起重设备检验检测记录
检 测 单 位 检 测 日 期 检 测 地 点 检 测 检测人 结 果 签章 设 备 准 用 证 号 登记部门 负责人章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填写
与管理须知
1.凡在巢湖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按照合肥市要求进行起重机械备案和建立起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到巢湖市
住建局申请设备注册登记。
2.第一项至第五项内容由设备产权单位填写。
3.第六项内容分别由设备安装、使用、监理单位共同填写。
4.第七项至第八项内容分别由设备维修、监检机构、产权单位填写。起重机械经过大修后,在重新使用前必须经检验检测机构机械监检,并将检测结果记录在检验检测意见栏内。
5.第九项内容由产权或使用单位根据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实际情况进行填写。
6.第十项内容分别由检验检测机构和登记管理部门填写。正常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检测。
7.本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应采用打印。需签字部分应用钢笔或碳素笔签写。
8.进行起重设备备案时,本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随备案材料一同报送纸版三份、电子版一份。备案注册后返回设备产权单位纸版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二份。
9.本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与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准用证(副本)随机使用,并接受监督管理部门检查。
巢湖市住建局用表
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登记表
市 建安[ ] 号
建设单位 联系人 工程 地点 监理 单位 结构形式 面积 层数 造价 核定金额 电话 工程名称 设计单位 工程类别 房建工程
装饰工程 验收 产权单位 总包单位 监理单位 验收内容 验收结论 验收结论 验收结论 项目 市政工程 施工单位 路、桥、管线、铁路 资质等级 电话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 计划工期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安全监督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 项目经理 工程安全员 建设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安全岗位证书编号 岗位证书编号 施工企业 (盖章) 年 月 日
1. 塔吊: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高度限位○、变幅限位○、 回转限位○、变幅小车缓冲器○、小车防断绳保险○、吊钩保险○、设备滑轮防脱保险○、小车防坠落保险○、液压顶升系统○、相应的电安全气安全保护装置等是否齐全有效; 保护2. 人货:吊笼门机械锁止装置和电气联锁装置○、外围栏登机门电装置 气和机械联锁装置○、安全防坠器○、安全钩○、防松断绳保险○、上下限位和极限开关○、相应的电气安全保护装置等是否齐全; 主要承载结构件腐蚀磨损状况 设备安全★1、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技术说明书○、注册备案卡等原始资料; 档案 是否齐全 ★1.设备维护保养应到位,外表无严重的锈蚀磨损。其中塔吊:腐蚀磨损深度不超过原厚度的10%;人货:立管壁厚最大减少量不超过原厚度的25%;○ ★2.卷筒、滑轮、钢丝绳、齿轮齿条、吊钩、连接件(销轴、螺栓)等易损构件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验 收 结 论: 验 收 结 论: 总包单位安全(设备)负责人签字(章) 年 月 日 验 收 结 论: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章) 年 月 日 进场验收结论 产权单位负责人签字(章): 年 月 日
巢湖市建筑起重机械基础验收表2
验收验收内容 项目 ★1.设备基础设计方案(参照说明书编制) ○ ★2.地(桩)基设计允许承载力及实测承载:允许 KN/m2实测 KN/m2○ 方案及 测试 ★3.桩基隐蔽验收记录(附完整检测验收记录)○ ★4.地基表面和安装平台表面平整度(<1‰附测量记录)○ ★5.钢筋隐蔽验收记录(附检测、验收报告)○ ★6.基础模板(基础尺寸)验收资料(附原始验收资料)○ ★7.基础混凝土强度(附实验报告)○ ★8.预埋件(预埋螺栓附合格证、尺寸、预埋深伸端尺寸、检测报告)○ 环境★1.周边是否存在坠落、碰撞等安全隐患 (附平面图)○
分包单位验收结论 总包单位验收结论 监理单位验收结论 及 实体 ★2.基础周边是否有沟涵、防空洞、基坑、高压线等,防护措施方案是否齐全有效(附相关方案或论证)○ ★3.避雷、接地线等是否按要求设置○ 综合验收结论: 分包单位签字(章) 年 月 日 综合验收结论: 验收 结论 总承包单位签字(章) 年 月 日 综合验收结论: 监理单位签字(章): 年 月 日
巢湖市建筑塔式起重机安装验收表3—1
验收项目 力矩验 收 内 容 注:“○”内是写‘√’;否写‘×’或空缺 满负荷100%
分包单位 总包单位 监理单位验收结论 验收结论 验收结论 幅度: m 重量 T 试验 限位保险试验 垂直度测录 各附着点静负荷125% 动负荷110% 高 度 限 位 变 幅 限 位 回 转 限 位 自由端垂直度(应小于4‰) (应小于2‰) 第一道: m 第四道: m 幅度: m 重量 T 幅度: m 重量 T 钢丝绳倍率: 倍 距大臂底部: m 距臂前端距离: m 距臂后端距离: m 向左限制: 度,向右限制: 度 南北偏差: mm,东西偏差: mm 南北偏差: mm,东西偏差: mm 第二道: m 第五道: m 第八道: m 第三道: m 第六道: m 第九道: m 量记 最高附着以下垂直度 高度 第七道: m ★1塔吊基础制作是否与相关专项验收、专项方案相符○ 2.基础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是否有排水措施○是否存在积水○是否进行支护围挡○基础是否存在杂物乱堆乱放○ ★3.主要连接件:螺栓、销、轴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标准,齐全可靠○ ★4.主要受力钢结构件:是否有严重的锈蚀磨损、塑性变形、裂纹、主要结构机械部分 开焊等○ 5.附属结构:护栏、踢脚板、爬梯等是否齐全可靠,且无明显变形○ 无异响、无异味、运行平稳,相应防护措施齐全可靠○ ★7.各部位滑轮、导轮是否完好无严重磨损,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8.钢丝绳 :是否存在严重的断股断丝、扭曲变形等且已达报废标准○卷筒上是否存在乱绳、咬绳、爬绳等损坏钢丝绳的不规则排列○ ★9.附墙:安装制作是否与产品说明书、相关规范标准、专项方案相符○ 10.各润滑部位是否润滑,油位是否正常,油质是否符合要求○ ★11.平衡臂配重数量、搁置位置固定是否符合要求、安全可靠○ ★6.各传动机构:回转、变幅、液压、起升、行走等机构是否无漏油、 注:此表包括安装、加节、降节验
验收项目 电气验 收 内 容 1.电气保护装置:相序、过欠压、过流过载等是否齐全有效○ 2.用电标准:是否采用TN-S系统○是否采用‘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分包单位验收结论 总包单位验收结论 监理单位验收结论 部分 3.各部分电器、电线、电缆:是否符合相关安全使用标准且无隐患、无异味等○安装固定是否可靠○绝缘电阻值是否大于0.5MΩ○
4.接零接地保护:是否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电阻值是否小于4Ω○ ★1.力矩、重量等限制器:是否灵敏可靠○是否加装防护罩且有封铅○ ★2.高度、变幅、回转等限位: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且灵敏可靠○ 安全保险★3.吊钩保险是否可靠、心轴磨损是否超标、连接销轴磨损是否超标○ ★4.各部分滑轮钢丝绳防脱保险是否可靠○ 装置 ★5.变幅小车:断绳、断轴防坠保险是否可靠○缓冲装置是否齐全有效○ ★6.液压顶升机构:套架导轮、顶升横梁、爬爪等安全防护装置是否安全可靠○油箱油位、油泵压力、油管油封、换向阀等是否正常可靠○ 相关防护方案预案★1.是否存在多塔碰撞○相关方案是否编制且有针对性并落实○ ★2.是否存在外电干涉○相关方案是否编制且有针对性并落实○ ★3.是否临街、存严重的坠落安全隐患○相关方案是否编制且有针对性○ ★4.相关安装、使用应急预案是否编制且有针对性○ 审批 ★5.相关安装(含附墙)方案是否编制且有针对性○ 相关(安装、维保等)单位资质资格、合同人员交底持证情况、交接班其它 运转记录、检查维保记录等是否合格、真实、有效○(查专项验收资料) 验 收 结 论: 分包单位负责人签字(章) 年 月 日 验 收 结 论: 总包单位安全(设备)负责人签字(章) 年 月 日 验 收 结 论: 监理单位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章) 年 月 日
巢湖市建筑人货电梯安装验收4-1
验收 量化验收试验验 收 内 容(记录) 左出厂编号: ;检测日期: 笼 试验额定载重: kg;试验制动距离: m 右出厂编号: ;检测日期: 笼 试验额定载重: kg;试验制动距离: m 分包单位总包单位监理单位项目 注:“○”内是写‘√’;否写‘×’或空缺;个别小项可划‘ ’单独指出。 1.安全防坠器试验 验收结论 验收结论 验收结论 记录 2.吊笼在上限位处动作时距顶端的安全距离: m
3.吊笼停在完全压缩的缓冲装置上对重距顶端的安全距离: m 4.上限位开关与上极限开关的越程距离为: m 5.导轨架轴心线对底座水平基准面垂直度 南北偏差: mm,东西偏差: mm 6.已安装高度 m;最顶端附墙以上自由高度: m 7.导轨架(标准节)中心线距建筑物垂直距离: m 第1道: m 第2道: m 第3道: m 8.各附墙点距设备基础高度 第4道: m 第5道: m 第6道: m 第7道: m 第8道: m 第9道: m 第10道: m 第11道: m 第12道: m 第13道: m 第14道: m 第15道: m 第16道: m 第17道: m 第18道: m 第 道: m 第 道: m 第 道: m 1.基础制作是否与相关专项验收、专项方案相符○基础排水措施是否到位○基础是否进行支护围挡○基础是否存在乱堆乱放杂物○ ★2.主要连接件:螺栓、销、轴等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齐全可靠○ ○标准节轨道锈蚀磨损量是否小于原设计值的25%○ ★4.附墙:安装制作是否与相关规范标准、专项验收、专项方案相符○ 结构机械★5.各传动装置是否无漏油、无振动、无异响、运行平稳,相应防护措施齐全可靠○齿轮齿条啮合是否符合标准○标准节齿条连接是否牢固○相邻两 ★3.主要受力钢结构件:是否有严重的锈蚀磨损、塑性变形、裂纹、开焊 部分 标准节的齿条及导轨立管的阶差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6.各部位滑轮、导轮是否完好无严重磨损,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7.各润滑部位是否润滑,油位是否正常,油质是否符合要求○ ★8.钢丝绳:是否存在严重的断股断丝、扭曲变形等且已达报废标准○钢丝绳的连接固定、绳卡是否符合规范标准○ ★9.对重块搁置位置、轨道相关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标准规范、安全可靠○ 10.护栏、踢脚板、电缆挑线架等附属结构是否符合标准安全可靠○
验收验 收 内 容 分包单位总包单位监理单位项目 注:“○”内是写‘√’;否写‘×’或空缺;个别小项可划‘ ’单独指出。 ★1.电气保护装置:相序、过欠压、过流过载、继电器等是否齐全有效○ 2.用电标准:是否采用TN-S系统○是否采用‘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电气3.各部分电器、电线电缆等:相关参数设置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部分 是否符合相关安全使用标准且无隐患,安全可靠○安装固定是否可靠○吊笼内是否有照明且有效○绝缘电阻值是否大于0.5MΩ○ 4.接零接地保护:是否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电阻值是否小于4Ω○
验收结论 验收结论 验收结论 ★1.上、下限位开关和极限开关及制档装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且灵敏可靠○ 安全保险装置 ★2.安全队坠器有效标定日期是否未超过1年○是否进行不低于三个月一次的安全坠落试验○ ★3.吊笼超载保护装置是否齐全可靠○吊笼防坠安全钩是否齐全可靠○ ★4.防松绳保险装置是否齐全可靠○ ★5.围栏门、吊笼门等机械、电气联锁保险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6.吊笼、对重等缓冲装置是否齐全有效○ ★1.底部进料口防护棚是否搭设且符合安全标准○接料平台搭设是否符合相关规范文件要求○及专项方案、连强是否可靠○ 料台层门 ★2.接料平台铺板是否牢固、严密,安全可靠○ ★3.接料平台两侧、两层门中间等处的防护是否牢固、严密,安全可靠○ 4.接料平台登机边缘与吊笼门框外缘水平距离是否小于50mm○ 5.层门设置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文件要求,安全可靠○ ★6.各层门是否设置联锁装置,电气(机械)且安全可靠○ 7.各楼层是否设置与吊笼内相联系的呼叫信号装置○ 相关方案预案 其它 ★1.相关安装(含附墙)方案是否编制且有针对性○ 2.相关安装、使用应急预案是否编制且有针对性○ ★3.是否存在运行中有障碍物○是否编制针对性的安全防护措施 4.相关接料平台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编制且有针对性并落实○ 相关(安装、维保等)单位资质资格、合同人员交底持证情况、交接班运转记录、检查维保记录等是否合格、真实、有效○(查专项验收资料) 验收结论: 分包单位负责人签字(章) 年 月 日 验收结论: 总包单位安全(设备)负责人签字(章) 年 月 日 验收结论: 监理单位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章) 年 月 日 巢湖市建筑起重机械附墙验收告知表
5-1
注:此表可作为每次附墙安装告知表,由总监审核签字同意后,方可安装 附墙道数
第 道附墙 附 着 位 置 第 层; 共 米 验收检查(测)项目 项目 方案与 测试记录 1.是否编制针对性的附墙专项设计施工方案(附方案)○ 2.附墙钢筋、预埋件隐蔽验收记录(附检测验收资料)○ 4. 附墙件出厂合格证或检测合格证(附相关合格证明)○ 5. 安装单位资质合同资格审查(附相关证照资料)○ 6. 安装安保措施、应急预案是否编制(附方案资料)○ 7. 安装人员持证情况、交底情况审查(现场查验)○ 8附墙处混凝土强度是否符合说明书要求。(附实验报告)○ 9 . 附着固定采用后穿墙式是否设置预留孔。(附相关资料)○ 验 收 结 论: 分包单位总包单位监理单位验收结论 验收结论 验收结论 实体 分包单位负责人签字(章) 年 月 日 验收 验 收 结 论: 结论 总包单位安全(设备)负责人签字(章) 年 月 日 验 收 结 论: 监理单位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章) 年 月 日
巢湖市建筑起重机械塔吊检查维护保养记
录表6-1
注:此表维保内容全为保证项
维保项目 检查维保内容 ‘○’内检查无问题写‘√’有问题写‘×’个别小项可在字底部画‘ ’ 安拆维保单位意见 使用单位意见 监理单位意见 1.基础承载构件、标准节、附墙、起重臂、平衡臂、塔帽、顶升套架、吊钩、回转支承等主要受力承载结构件是否存在锈蚀磨损严重、变形、脱焊或存在锈蚀磨损量超标,达报废更换标准○2.护栏、护圈、爬梯、踢脚板、各种平台走台、驾驶室等主要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存在与相关标准规范、设备使用说明书不符机械或存在锈蚀磨损严重、脱焊、构件缺失、不牢不稳等安全隐患结构○3.基础、塔身、前后臂、塔帽、撑拉杆(索)、附墙等结构件部分 固定拼装用的螺栓、销、轴等连接件的安装制作、磨损锈蚀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标准规范和使用说明书要求的安全隐患○。4.塔身轴心线对底座水平基准面的安装垂直度偏差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5.是否存在其他安全隐患○。 1.上下支承、回转总承、电机、减速机、液力偶合器等各结构件的拼装连接固定是否稳固、安全可靠,符合相关标准规范○2.各齿轮、轴承等需润滑部位是否缺少润滑○3.齿轮是否存在断回转机构 裂、缺失、磨损过大或间隙超标与相关标准规范、设计使用说 明书要求不符○4.各电机、制动装置等需防护部位的防护措施是否到位、有效○5.回转减速机、液力偶合器等油位是否正常、油质是否合格○6.回转机构整体运行是否平稳、无异响,安全可靠○7.是否存在其它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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