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兰新铁路第二双线(新疆段)建设工程质量事故
调查处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和《引发铁路行车事故的工程质量责任调查及经济损失赔偿暂行规定》、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责任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需作返工、加固处理,或由于工程质量引起铁路交通事故或对铁路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
第三条 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及时、客观、不留隐患,并依法追究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工程质量事故向公司或铁道部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工程建设期间的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运营期间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按铁建设[2007]79号《引发铁路行车事故的工程质量责任调查及经济损失赔偿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章 工程质量事故分类
第五条 根据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铁建设[2009]171 号),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
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及工程质量问题五个等级。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
2.直接导致试运营线路或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特别重大事故或对运输牛产和安全产生重大影响。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重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
2.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重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很大影响。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较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
2.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大事故、险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较大影响。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一般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2.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影响。
(五)具有下列情形者,属工程质量问题: 1.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2.未导致铁路交通事故,未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影响,且施工单位自行整改到位的,属工程质量问题。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六条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必须逐级上报。
(一)施工单位必须采用最快的传递手段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二)指挥部在接到施工单位报告后4小时内掌握事故基本情况,
先用电话向公司报告,随即按附表1格式用传真向公司报告,同时通知有关单位。
(三)公司在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提出书面报告。工程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工程项目、时间、地点及建设相关单位; 2.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3.原因初步分析;
4.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 6.事故报告单位。
第七条 由于工程质量事故导致试运营线路或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事故或对运输生产造成一定影响时,指挥部和公司除按本办法第五条报告外,还应按铁道部《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报告相关单位或部门。
第四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八条 工程质量事故实行分级调查处理制度。
(一)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办理;
(二)工程质量重大事故由公司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铁道部批复;
(三)工程质量大事故由公司组织调查处理,报铁道部备案; (四)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由指挥部调查处理,报公司备案。 第九条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立即赴现场,领导组织事故抢险和调查处理。公司及时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和处理。铁道部认为有必要调查处理的工程质量事故,由铁道部或铁
道部授权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第十条 公司或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尽快成立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与施工、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及有关单位一起进行事故调查。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的主要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过程、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和原因; (二)组织技术鉴定;
(三)查明事故性质、责任单位、责任人; (四)提出工程处理方案;
(五)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要求; (六)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七)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查阅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十三条 责任单位对事故调查处理意见不一致时,可向铁道部申请裁决。
第十四条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必须经审定后,方可实施。需要进行变更设计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或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结束后7日内,事故责任单位应按附表2格式向事故组织调查单位(部门)申请结案,并附上相关材料。
第五章 违约处理
第十六条 根据工程质量事故责任单位承担责任的大小,依据合
同条款或铁道部规定进行违约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除执行本规定
外,还应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安全事故处理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附 表
(一)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附表1); (二)工程质量事故结案表(附表2)。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1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经济损失 事故经过: 施工地点 施工负责人 伤亡人数 事故原因: 报告单位及报告人 受理单位及受理人
报告时间 受理时间 附表2
工程质量事故结案表
工程名称 施工地点 施工单位 施工负责人 事故类别 经济损失 伤亡人数 处理结果概述: 结案时间 附 件 名 称 1.事故报告表 2.事故凋查报告 3.事故处理技术方案 4.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处理结果 5.工程处理结果及质量评价 6.预防类似事故发生措施 7.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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