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成都**资产经营治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治理,确保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财务通则》、《成城市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对于加强市属监管企业财务治理的通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事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子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全资子公司(总公司持股比例为×××%)、控股子公司(总公司持股比例超过××%)及相对控股子公司(总公司持股比例低于××%但对该子公司拥有实质操纵权)。
第三条总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根据本方法及相关内操纵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治理、指导、监督等工作。总公司委派至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对本方法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四条各子公司可遵循本方法规定,制定符合自身行业特点及治理要求的财务治理实施细则,报总公司财务融资部备案后实施。子公司控股的其他公司,应参照本方法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治理制度,并同意总公司的监督。 第二章财务治理组织机构
第五条本公司实行“统一治理、分级核算、层层负责”的内部财务治理体制。建立以总公司财务融资部为中心,对各下属子公司财务部进行业务治理及指导,各下属子公司财务部在本单位总经理领导下依法对财务治理及会计核算进行有序治理的财务治理体系。 第六条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实行由总公司派驻治理,对事实上行双重考核,即由总公司财务融资部考核其综合业务工作能力,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定期向子公司有关领导了解其工作表现,二者相结合得出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考核结果。其具体考核方法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制订。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实行轮岗制,由总公司财务融资部依照工作需要提出轮岗意见。 第七条每月财务报表编制完成后,子公司财务负责人需向总公司财务融资部经理述职,述职内容由总公司财务融资部规定。总公司财务融资部定期召开公司财务工作会议,以指导子公司的财务工作。 第三章会计制度
第八条公司统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 第四章资金治理 第九条库存现金治理
现金出纳必须做到日清日结,随时清点库存现金,别得挪用现金、坐支和以白条抵库。现金支取必须根据合法票据并经过公司审批程序,超过现金结算起点的应经过银行划转。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十条银行存款治理 (一)子公司银行账户必须按国家相关规定开设和使用,且仅供本公司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二)公司所有银行账户的开立与撤消必须经总公司批准,本方法执行前差不多开立的需报总公司备案。
第十一条资金打算治理
(一)公司实行资金使用打算治理,总公司依照各子公司具体经营特点及治理要求,下达各子公司总经理审批权限。子公司预算内资金的使用由子公司总经理及财务经理签批,预算外开支及超出子公司总经理审批权限的资金使用,须经过总公司审批后方可执行。
(二)子公司月度资金使用打算须结合当月财务预算在年度预算范围内按部门和项目编制,子公司财务部汇总平衡上报总公司审核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十二条应收款项治理 (一)各子公司需依照内部会计操纵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适合本单位财务特点及治理要求的应收款项及预付款项内部治理制度,并将其报总公司备案。
(二)企业发生因清理追收别力,造成坏账甚至造成损失的,应依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对有关责任人予以经济和行政处罚,情节严峻,损失巨大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筹资治理
第十三条总公司对各子公司筹资实行总量操纵,子公司筹资项目是年度资本项目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子公司年末在充分思考自身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的基础上,确定下年度筹资规模和筹资结构,并编制下年度筹资预算及筹资方案(包括筹资渠道、用途、借款期限、还款来源等)上报总公司。总公司对各子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进行总体平衡后,确定各子公司的筹资规模和方式,并下达给各子公司。 第六章对外投资治理
第十四条子公司应严格按照《成城市国有企业投资治理暂行方法》的要求进行各项对外投资治理。
第十五条总公司实行投资项目审批和备案制度,子公司对外投资的相关事项,按照总公司相关制度执行。公司对外投资行为统一由总公司战略投资部负责,对外投资必须事前进行可行性论证,投资申请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总公司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审批。 第七章对外担保行为治理
第十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市国资委的相关规定,经总公司审查并报市国资委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贷款担保是企业的潜在负债,预期可能会给公司带来一定风险,故各子公司别得擅自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贷款担保。
第十八条总公司财务融资部建立对外担保登记、跟踪检查制度,定期对子公司担保事项进行核查,并跟踪其进展变化。各子公司财务部应建立本单位担保项目明细档案,并进行跟踪监督。
第八章财务预算治理
第十九条财务预算治理体系
公司实行全面预算治理(具体内容见总公司相关文件),总公司预算治理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子公司财务预算方案,协调预算的执行、调整、检查、考核工作,总公司财务融资部负责预算治理的日常工作。各子公司财务部为本单位预算治理部门。 第二十条子公司预算内容和编制要求 (一)子公司预算内容
子公司预算分年度、季度、月度,预算体系包括业务预算、筹资预算、资本预算及财务预算(利润预算、资产负债预算、现金流量预算)。 (二)子公司年度预算编报时刻要求
×、各子公司在每年××月底之前编报下一年度预算草案; ×、总公司在每年××月××日前,确定各子公司下一年度目标利润、资产负债率、资产回报率、坏账损失率和投资收益率等预算指标,并下达给各子公司;
×、各子公司按照总公司批复的各项预算指标,对预算草案修订后,于××月××日前上报总公司。
(三)子公司月度预算编报时刻要求
×、各子公司在预算月份前一月××日前,向总公司编报月份预算草案;
×、总公司预算治理委员会在每月××日召开预算审核会议,确定各子公司预算月份指标,并在每月××日下达。
第二十一条子公司预算执行事情分析与考核
(一)预算执行事情分析。子公司财务部对预算的执行事情按季度进行分析,对当期实际发生数与预算数之间存在的差异,别论是有利依然别利,都要仔细分析其成因,而且要写明拟采取的改进措施。 (二)预算执行事情考核。总公司预算治理委员会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预算执行事情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预算完成事情、预算编制准确性与及时性等指标。具体考核方法总公司另行下发。 第九章资产治理
第二十二条子公司每年应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财产清册和债权债务清单。总公司对子公司资产清查工作进行定期和别定期检查。
第二十三条子公司的小额货物及办公用品在核定预算内自行购买,但必须双人经办。对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治理必须办理出、入库手续,建立治理台账。 第二十四条子公司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存货及固定资产治理方法,报总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子公司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坏账损失、存货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抵押)等损失,应及时予以核实,查清原因,分清责任,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做好账务处理工作,并报总公司备案。经政府有关部门及总公司审批的具备资产核销条件的资产,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章中介机构聘用治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依照经济活动的需要,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提供问及法律服务等,统一按照成城市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中介机构聘用治理暂行方法》的要求进行。 第十一章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二十七条子公司经营治理中的重大财务事项(包括合并、分立、转让、注册资本变动、重大投融资、对外担保、固定资产处置、工资总量及分配原则、财务预算、利润分配等),报总公司审核确认后,再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批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由于关联交易行为别存在市场竞争性的自由交易条件,其交易可能带来较大的财务风险,故各子公司在关联交易发生前须专项报告总公司,经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章利润分配治理
第二十九条总公司依法审定子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方案。 第十三章财务报告
第三十条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各下属子公司须定期向总公司进行财务汇报,其具体要求如下:
(一)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编表说明。会计报表应包括:主表、附表、附注。编表说明应对表列项目显示的重要和重大变动事情以及资产、负债、权益结构比例的要紧项目做出明确注释。关于资产抵押、担保、诉讼、票据贴现等或有事项作表外事项随同会计报表一同报送。
(二)子公司会计报表应包括如下几种: ×、资产负债表(年、季、月) ×、利润表(年、季、月) ×、现金流量表(年度)
×、要紧销售利润明细表(年、季,商业企业填报)
×、要紧业务收支明细表(年度、工业及服务型企业填报) ×、企业资金运用月报表(年、季、月) ×、贷款偿还事情表(年、季、月)
(三)会计报表月报必须在月度终了××日内上报,季度终了后××日内上报,半年报、年报在半年度、年度终了后××日内上报。
(四)各子公司财务部在季度财务报表编制完成后,须编制相应的财务分析报总公司。季度财务分析应随同财务报表并且上报,半年度及年度财务分析在半年度或年度终了后××日内上报。
第十四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总公司对各子公司违反本方法的相关经营治理人员追究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具体罚则见总公司相关考评制度文件。涉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方法制定、解释、修改权归总公司财务融资部。 第三十三条本方法自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经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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