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GF—1999—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了保证 (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制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 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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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土建工程为 年,屋面防水工程为 年: 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 3.供热及供冷为 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4.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 年 5.其他约定: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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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 %。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
(大写)。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 。 五、 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和利息返还承包人。 六、 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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