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责任书
以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为原则结合我厂化检工作的实际情况,为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此说明管理责任书。
一. 品质管理科负责人全面负责化学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二. 购买:由使用人员提出书面报告申请,经厂部及安保部门审批同意后购买
三. 存储:危险化学品实行“双人双锁”存储管理制度,并建立台账,记录每次使用情况
四. 使用:使用登记制度,使用量计入台账,并且实行月汇报制度,报由安保科备案
五. 加强管理严防危险化学品外流出工作范围,严防危险化学品私用、出现事故及时报告并做好应急救援措施
六. 因疏于管理和违章操作造成事故损失,将视其情节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附件:易燃、易爆、剧毒等化学品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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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剧毒等化学品使用管理制度
一.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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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化学危险品,系指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
第二条 凡购买、储存、使用、运输和销毁化学危险品时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危险品的采购
第四条 实验室根据任务提出申购危险物品计划,经实验室负责人拟定数量,报部门领导批准,严格按危险物品申购计划采购。
第五条 实验室负责人要亲自过问此项工作,并要求供应部门由专人负责采购。
第六条 采购进来的危险物品,不准放置在临时存货地点,要立即办理验收手续,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发生事故。
三. 危险物品的保管
第七条 易燃、易爆物品保管
1、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地点严禁烟火,杜绝可能产生火花的一切不安全因素。
2、易燃、易爆物品要分类存放。经常检查,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和爆炸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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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搬运时,要轻拿轻放,防止震动、撞击、重压、倾倒和摩擦。
4、遇水易发生爆炸、燃烧的化学物品,不准放在潮湿或易积水、漏水的地点,受阳光照射容易引爆的化学物品,要存放在阴凉地点。
第八条 剧毒药品的保管
1、剧毒药品范围按国家规定办理。剧毒药品贮存,要设有专柜。
2、剧毒药品的保管,应有专人管理。药品入柜存放和配发时,要及时登记,并追踪使用过程。
3、保管人员在配发剧毒药品时,要按药品的不同化学性质进行防护,操作完毕要清洗用具。
4、剧毒药品,必须分门别类保管,不准与其他药品混放。
5、剧毒药品柜内,应有所存剧毒药品卡片账。
6、剧毒药品的瓶签要有鲜明、醒目的标志,防止搞混,发生事故。
第九条 危险物品存放地点严禁闲人进入,保管人员工作结束离开前要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条 危险物品要加强保管,一旦发现缺损或丢失时,要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同时报厂安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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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有关领导,每年度检查一次管理及制度执行情况。
四. 危险物品的使用
第十二条 实验室领取危险物品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要严格手续制度,领取人要当面点清品种数量,并在领取凭证签收,不准疏忽大意。
第十三条 各实验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领用,做到需要多少领多少,不准过多领取。
第十四条 实验室使用剧毒物品时,必须由二人以上在场,并按规定填入使用登记薄。若有剩余必须妥善保存,用过的容器、器皿、废溶液等要妥善处理,严禁乱扔乱放。
五.“三废”处理办法
为减少环境污染,有效地管理实验室废液的分类、收集及处理等相关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根据我国废弃物管理规定,任何具有下列一项或多项特性的废液,定为有害废液。
1、易燃性:废液的着火点等于或低于60℃时,即为易燃性废液。
2、腐蚀性:pH值在2.0以下或12.5以上的废液即为腐蚀性有害废液。
3、反应性:具有化学不稳定性,能与空气、水或其它化学药剂起强烈反应,甚至引起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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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毒性:指废液对生物体构造成破坏或引起功能紊乱,此种废液可能经由皮肤、呼吸或口服而导致急性或慢性疾病。
5、传染性:指带有生物或寄生虫,而能使人类或动物致病的废弃物。
6、生物累积性:指化学物质通过呼吸、吞食或皮肤吸收进入生物体后,难以代谢和排泄而在体内短暂或长时间存在累积至疾病产生的废弃物。
7、致突变性、致癌性或致畸胎性:指废弃物内含某种物质,能使生物的遗传基因产生结构上的永久改变,或能诱发癌症,或导致后代躯体或官能缺陷的废弃物。
六.废液的处理办法
自2009年5月5日起,在其安全性及污染防治限制范围内,实验室废液处理前,应依本规定处理。
1、微量化学物质可直接排入下水道。一般情况下,微量泛指清洗玻璃器皿的残存量。
2、原则上具有上述特性、浓度或数量足以影响人体健康或污染环境的液体废弃物,不得排入下水道。应将该类废液分类,以500mL安全容器收集储留,并在容器外壁用卷标纸明显标记出废液种类、名称及浓度,危险性药品应有明显标注。实验室负责人负责将平时产生的废液暂时储存,不得随意弃置,严禁把废液放在垃圾间。
3、大部分空的化学试剂盛装容器均可视为一般废弃物丢弃,集中放置于垃圾间。所谓空容器泛指化学物容器经正常使用而容器内部仅存附着表面的微残余量的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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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若所使用的化学药品是属于环保局公告的毒性化学物质,则储存该类化学物质的容器均应适当溶剂冲洗后再置于垃圾间,然经冲洗后的溶剂废液则应当作有害性废弃物处理。
5、对于过期的化学药品丢弃时最好使用原包装,尤其是对固体废弃物或少量的毒性废弃物。
6、化学废液混合前应考虑其兼容性,贮存兼容废液种类不能太多,否则会影响进一步处理。一些较易产生爆炸危害的混合物列举如下:(1)迭氮化纳与铅或铜的混合;(2)胺类与漂白水的混合;(3)硝酸
银与酒精的混合;(4)次氯酸钙与酒精的混合;(5)丙酮在碱性溶液下与氯仿的混合;(6)硝酸与醋酸酐的混合;(7)氧化银、氨水、酒精酸种废液的混合。其它一些极容易产生过氧化物的废液(如:异丙醚),也应特别注意,因过氧化物极易因热、摩擦、冲击而引起爆炸,此类废液处理前应将其产生的过氧化物先行消除。
7、可燃性液体废弃物应收集在通风良好的储存空间,并设置灭火防火设备。
8、废弃物储存容器应加慎选,对大部份的化学物质而言,聚丙烯(PE)材质最具耐受性,填装时应尽可能装满(容器容积的2/3左右),以便于运送和集中处理,容器必须无破损,任何储存时间所有容器均应密封。
9、所有容器外表应保持干净,方便人员搬运。
10、若有需紧急处理的废液,可打电话通知相关人员及时处理。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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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质管理科
2009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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