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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加快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川林发[2010]53号

来源:爱够旅游网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加快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0.07.01 2010.07.01 川林发[2010]53号 森林资源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加快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 (川林发〔2010〕53号)

各市、州林业局,成都、广元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

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指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注册登记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和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农村林业专业经济协会,以下分别简称林业合作社、林业协会)是推进林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现代林业的重要载体,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林农收入的重要组织形式。截止2009年底,全省已建立木竹、花卉和特色林产品种植、加工、销售与服务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370家,参与农户达29?7万户,带动农户80?5万户。但由于我省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工作启动较晚、组织建设机制不够灵活、林区人才缺乏、扶持力度不够等原因,我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还存在数量较少、管理不规范、经营效益不高、带动作用不强等问题,不适应当前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发展现代林业产业的需要。为贯彻落实《四川 四川省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意见》(川委办〔2010〕3号)精神,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规范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为,维护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加快现代林业产业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基础,以优势林业产业和特色产品为依托,大力发展农民林业协会、合作社等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断提高林业产业的规模化、组织化和标准

化水平和承担国家有关涉林项目的能力,加快推进林业产业快速、健康、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林农主体。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要求, 坚持自愿加入、自由退出,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围绕发展现代林业产业,全力为成(会)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促进资源增长、农民增收、农村和谐。

市场运作。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利益共享为纽带,紧紧依托优势产业、特色产品来培育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完善内部运行机制,提高经济效益。

引导。充分发挥的指导和服务职能,制定和落实各项扶持,优化发展环境,加强典型示范,积极推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三)工作目标。大力引导林农、涉林企业、林业科研院(所)和有关事业单位、农民经纪人采取会员制形式,建立专业化、区域化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到2015年,全省建立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600个以上。

二、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与管理 (一)林业合作社的建立与管理

1?依法组建。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林木种苗与花卉生产、林竹培育、木竹采伐、林下种植、林间养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生态旅游的生产经营者,以及从事林业生产资料购买、林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服务等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和利用者,都可以在自愿联合的前提下,组建林业合作社。 2?制定章程。林业合作社依法制定适合自身特点的章程。章程应当载明名称和住所、业务范围、成员资格、加入和退出的条件、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成员出资方式、数额、财务及资金管理、盈余分配、亏损处理、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等。

3?依法登记。每个林业合作社至少有5名以上的成员,其中农民至少占到成员总数的80%,确保农民在林业合作社中的主体地位。设立林业合作社要召开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及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领取法人营业执照。未经依法登记的,不得以林业合作社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4?强化服务。林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照章程提供全方位服务。积极围绕林业产业链,开展全方位、全过程服务,优化配置林业生产要素,提高农民抵御市场风险和自然灾害的能力,增大经营效益。

5?依法管理。林业合作社依法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管理,由全体成员依据章程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法建立健全销售业务、采购业务、存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借贷业务等内部控制制度。定期、及时向成员公布财务状况等会计信息,接受成员的监督。对利益分配、大额开支、财务审计及其机构变更、管理人员调整等重大事项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实行一人一票制,同

时可以依法设立不超过基本表决权总票数20%的附加表决权。 (二)林业协会的建立与管理

1?登记范围。县(市、区)、乡(镇)、村三级区域内,服务于林木种苗与花卉生产、林竹培育、木竹采伐、林下种植、林间养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生态旅游、生产资料购买以及林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服务等方面的各类专业协会。

2?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为林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林业协会应及时向当地民政部门依法登记。

3?登记条件。县(市、区)级林业协会注册资金不低于3000元、乡(镇)、村级林业协会注册资金不低于2000元,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场所、有30(县级协会)或20(乡村级协会)个以上的会员、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人员,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4?登记程序。具备成立条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对乡(镇)、村区域内的林业协会可免于公告。

5?按章管理。林业协会要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要求制定协会章程,按章程开展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扶持

(一)实行项目扶持。积极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与林区基础设施建设、先进技术的良种种苗生产、商品林培育和生态建设等林业项目建设,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省级林业产业化资金项目优先安排给符合条件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承担。支持有条件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承担林木高效丰产栽培技术、森林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等推广项目。

(二)积极提供资金支持。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人员培训、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基础设施建设、产品营销和技术推广等予以资金支持,并向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倾斜。支持多渠道融资,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四川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试行办法》(成银发〔2009〕1号),开展成员之间的信用合作,加强对林权抵押的管理和指导,依法提供咨询、林权变更登记等服务,配合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省林业厅将会同省财政厅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事木质工业原料林、竹林、特色经济林营造和开展林下种养业、森林生态旅游、林产品加工项目的贷款优先予以财政贴息。根据《四川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积极争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用于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

(三)完善基础设施。积极帮助、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信息化建设,将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营的林竹基地内的林区道路、灌溉设施等纳入林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优先支持建设。 (四)创建知名品牌。积极鼓励和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标准化生产、商标注册、品牌

创建、产品质量认证等活动。对通过质量标准和认证的,积极争取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业务指导。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和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依法履行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切实做好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试点示范、咨询、业务指导、宣传培训等工作,指导其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健全规章制度,搞好规范化建设,提升服务功能。县、乡(镇)林业工作站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和管理的直接指导单位。 (二)开展宣传培训。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建立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大意义、法规、专业知识及成功典型、经验做法的宣传力度,引导农民创办和加入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的环境和良好工作氛围。各地要按照分类指导、注重实效、方法灵活的要求,切实做好培训工作,帮助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掌握好和经营技术,努力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经营管理队伍,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快速发展。

(三)抓好典型示范。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抓示范、育典型、以点带面的思路,大力推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生产标准化、经营品牌化、管理规范化、成员知识化和产品安全化示范,培育一批先进典型,以此带动当地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对产业优势突出、运行机制流畅、管理规范有序、带动作用明显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积极支持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评省级示范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四)落实扶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的协调,落实各项优惠。要积极宣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的通知》(财税〔2008〕81号),指导林业合作社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鼓励林业协会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取得收入;支持其按规定兴办经济实体。认真执行林业主管部门服务、监管不收费的规定,严禁搭车收费。加强对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扶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力的地方予以通报,确保落实。

二○一○年七月一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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