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令第514号〕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为加强机关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利,严肃劳动纪律,调动职工积极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工休假考勤管理执行范围 机关全体人员。 二、休假分类 1、病假
病假以门诊假条为有效;急诊假条1日有效;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书为依据;转院外诊治的以外院疾病证明为依据。
2、婚丧假
凡男未满25周岁,女未满23周岁的职工初婚的,准3天婚假,超过上述年龄的可顺延10天。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准3天丧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料理丧事的;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婚、丧假只限婚、丧时使用,不能提前或事后使用。婚丧假不含法定节假日、星期休息日,可与法定节假日、星期休息日合并使用。
3、产假
正常情况下,女职工产假为90天,难产可增加15天;女方24岁以上生育的,可增加15天;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以增加20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职工配偶生产时,男性职工可享受7天护理假。请产假、看护假的,必须提交结婚登记证明和准生证明。
4、计生假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行人工流产的,可酌情给予15天至2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行人工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节育假按规定执行。产假、计生假、节育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其病假时间与产假、计生假、节育假前的病假期合并计算。婴儿一周岁以内的女职工,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增加30分钟。请哺乳假的,必须提交医院开具的子女出生证明。
5、探亲假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在岗职工凡工作满1年以上的,距配偶、父母户籍地200公里以远、沿高速公路200公里以远并下线沿省级公路50公里以远且又不能在星期休息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职工享受探亲假从工作满1年以上的下1年度1月1日起执行。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享受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享受探亲假1次,假期20天。如职工自愿两年探亲1次,可准假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1次,假期20天。职工当年已休产假、计生假42天以上的不再享受探亲假。探亲假均包括星期休息日和法定假日,不包括路程天数。
6、职工带薪年休假
所有在职人员均享受职工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年休假从职工到局连续工作满1年后的下一年度起执行。年休假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周期。凡职工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和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医院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根据工作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因工作等因素必须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职工休假。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当按照该职工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职工全年工资收入为:职工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除以全年计薪天数按261天计算,不含房贴、交通费)收入的300%支付,其中
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已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而职工因个人原因未休年休假的或请事假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职工年休假中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可与探亲假、生育假、婚丧假、保健假合并使用。除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年休假的,经批准后,可在第二年补休(不能延至第三年),其他原因拖延休假的不得补休。
7、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青年(30岁以下)放假半天;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三、实施办法
凡经组织批准请假逾期不归者;不服从组织分配逾期不到岗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又无正当理由者,均按旷工处理。综合处应指定专人负责全科所有人员考勤统计,并于每月5日前(遇公休、法定假日顺延三天)如实负责地将全局上月考勤表及有关各类假条上报。综合处将全局全年考勤表及有关各类假条做好备案。
四、检查监督
综合处有权检查各处考勤执行情况,各处对本处考勤执行情况负责。综合处组织有关人员采取定期、不定期检查全局考勤执行情况。
考勤制度执行情况与业绩及职务津贴挂钩。对职工举报并经
查实在考勤执行中有意弄虚作假、包庇欺骗组织的,除补扣职工有关待遇外,扣发职工所在处职务津贴、扣回所得金额并按所得金额的五倍罚款;除对负责考勤工作的有关人员另行给予经济惩罚外,并追究综合处管理责任。 五、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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