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员工休假管理办法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规范公司的休假制度,根据劳动法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休假范围
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法定公休日、职工带薪年休假、工伤假、婚假、产假、丧假、男职工护理假、探亲假及临时公布的休假日。
二、休假原则
1、凡本公司员工均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休假,依本办法规定执行。 2、本办法所称员工系指公司在编职工(包括: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和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其他试用工及临时中点工均不包括在内。
三、休假手续及审批程序
1、事假。请假人须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1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2~4天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5天以上报总经理审批,审批手续一律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事假必须事前申请,并办理好审批手续,不得事后补请(如因特殊情况须申述充足理由,呈请分管领导批准方可补假)。
2、年休假。休假人需提前向本部门申请,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统一安排,年末由人力资源部将年度休假情况汇总备案。
3、病假、工伤假。休假人须提交书面请假申请,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销假时须同时缴验公立医院证明方可按病假处置。(住宿城区者须当日请假,外宿员工因病不能到岗,可托人或电话托人代请,可于次日补请病假手续,同时须缴验公立医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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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请假人须提交书面休假申请,经人力资源部审核确认,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休假,审批手续须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5、副总经理休假或请病事假须报总经理批准,部门负责人休假或请病事假一律报分管领导审批,核准后的审批手续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四、奖惩规定
1、凡未履行休假或病事假审批手续擅自离岗的,一律按旷工处理,旷工不发放任何工资及福利待遇。
2、一年内累计旷工3天以上,累计事假5天以上或病假20天以上,当年不得参加任何先进评比,旷工及病事假天数与年终绩效考核挂钩。
3、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个工作日,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
4、当年未请病事假或旷工的全勤员工,年终给予一次性奖励。 5、公务员(含事业编制人员)的奖惩,按照《公务员法》、《行 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及相关执行。
五、休假待遇规定 (一)、公共休假日
1、公休日:星期六、星期日各一天。
2、法定节假日:包括元旦(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放假3天)、劳动节(5月1日放假1天)、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节(放假1天)、端午节(放假一天)和中秋节(放假一天)。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3、临时公布的休假日。 4、上述各休假日,工资全额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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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以上公共休假,公司可视需要与其他日期互换,互换后的休假日有关工资及加班与公休假同。
(二)、职工带薪年休假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⑴、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未扣工资的;
⑵、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⑶、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⑷、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确因工作需要跨年度安排个别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3、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公司按规定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
(三)、事假
1、职工请事假每月不得超过5天(含5天),全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逾假者以旷工论。
2、一个月内前后事假超过22天(含22天),其中间含有的公休例假日作事假论,一月内前后事假少于21天,其中间含有的公休例假日不计事假,只按实际请假日计算事假天数。
3、事假不满一日者以钟点累计。
4、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职工请事假每个月在2个工作日以内的,全额发放工资;超过2个工作日以上的,其超过天数不发工资,只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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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的性补贴。试用人员请事假薪资全扣。
5、员工请事假每天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1.75天;员工请事假每小时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1.75天÷8小时。
(四)、病假
1、病假假期规定:⑴、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⑵、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2、病假期间工资支付规定:
公司职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工作,需就医治疗时间1个月内工资全额发放;在1-6个月内的,向其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为: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以上者,发全额工资。医疗期限超过6个月时,病假工资停发,改由公司按月给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具体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
3、病假期中的公休日,作病假论,不足一日者以钟点计。 (五)、工伤假
1、工伤假的确认:在工作时间内因公负伤或上下班途中受到的意外伤害,由医院诊断证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查确认,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可休假。
2、工伤假假期工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规定执行。
(六)、探亲假 1、员工探亲假期:
⑴、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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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⑶、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情况可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2、休假待遇,员工休探亲假(包括路程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七)、婚假
1、公司员工结婚可休假三天;符合晚婚条件的员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
2、配偶一方居住外地的,根据实际情况可给予路程假。 3、休假待遇,员工休婚假(包括路程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八)、丧假
1、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公司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丧假三天;
2、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员工的工资照发; (九)、女职工产假(含男职工护理假)
1、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规定,公司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公司根据医院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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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已婚女职工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男职工配偶符合晚育条件的,给予其护理假10天;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照发。员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公司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
3、女职工因节育失败怀孕(引)流产的,公司根据医院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产假视同出勤,工资照发。但一个年度内只能享受一次休假的工资待遇,超出次数按事假处理(以上产假包括公休、法定节假日在内)。
六、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 七、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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