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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质量红线及规章制度管理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司安全质量管理责任制度,使“红线”及规章管理制度真正落到实处,特制订此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公司所属各单位、项目,所追究的责任人员范围是各单位、项目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和其他责任人由所在单位、项目部按责任情况另行处罚,相关资料报公司安质部备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说的“红线”,是指国资委、铁道部、股份公司和集团公司针对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所制订的“禁令、红线”,具体为:

一、国资委9条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第24号令)

严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严禁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严禁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严禁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严禁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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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铁道部安全质量“红线”(《铁路建设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铁建设函„2011‟210号)

1、安全3条红线:高风险工点安全专项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开工;既有线施工方案未经批准、各种程序未履行不得开工;隧道安全步距超标和擅自改变开挖方法的必须停工。

2、质量5条红线:结构物沉阵评估达标,桥粱收缩徐变达标,锁定轨温达标,联调联试达标,工序达标(即上一道工序未验收签认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三、股份公司管理“红线”(李长进2012年6月5日在股份公司安全生产专题视频会上的讲话)

严禁任何形式的“卖牌子”工程;严禁对工程项目实行“大包”或整段分包、切块分包;严禁领导干部介绍协作队伍;严禁领导干部干预协作队伍的验工计价;严禁违法围标串标;严禁协作队伍施工的现场不设管控人员;严禁特殊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严禁各种违章违纪作业。

四、《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隧道施工防坍卡控红线》(中铁股份安„2011‟337号)(具体略)

五、火工品管理等四项施工卡控红线

1、火工品管理使用“七禁止”:禁止非企业职工担任安全员、库管员、看守员,且必须经过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禁止火工品的领用、爆破作业、退库单独由非企业人员承担,必须有企业职工(领工员或安全员)全程陪同、监管;禁止炸药、雷管同车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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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严禁人、货混装混运;禁止电雷管领用、运输、退库随身携带,需配置专用防爆保险箱(柜);禁止在施工工点临时存放火工品,没有使用完的火工品,必须当班当即退回仓库保管;禁止在雷雨天气装卸和搬运火工品;禁止领用火工品超范围使用。

2、模板支撑系统安全卡控“七不准”:未编制安全专项方案,或方案未按规定审核、审批不准施工;支撑系统基础不能满足方案要求不准施工;模板、支撑系统的材料不合格不准施工;模板、支撑系统未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准施工;施工人员未进行技术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不准施工;未安排专人对模板支撑系统变形进行现场监测,不准施工;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现场没有管理人员不准施工。

3、铁路既有线施工安全“十不准”:没有按规定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不准施工;地下管线不明,不准施工;没有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不准施工;没有驻站联络员,不准施工;超计划、超范围,不准施工;没有准备好必需、充分的施工料具,不准施工;施工计划未按规定审批,不登记要点,不准施工;配合单位人员不到位,不准施工;没有制定安全应急措施,不准施工;监理不到场,不准施工。

4、起重机械作业“十不准”:未经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合格、超过定期检验周期,未经单位组织验收不准作业;操作人员未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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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未持证不准作业;起吊现场没有指挥人员不准作业;无起重吊装方案、吊装方案未经审批不准作业;起吊现场周边环境不清、防护不到位不准作业;安全保护装置检查不合格不准作业;制动装置检查不合格不准作业;吊具检查不合格不准作业;起吊现场不平坦坚实,起重机支腿未全部伸出、未垫方木不准作业;六级及以上大风、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不准作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说的规章制度,是指公司下发的各类安全质量管理办法、制度及其它有效文件。

第二章 违反“红线”管理行为的认定

第五条 及职能部门,如安监总局、国资委、铁道部、地方各级及职能部门等项目检查通报的问题,有违反上述“红线”管理的行为;业主、股份公司、集团公司项目检查通报的问题,有违反上述“红线”管理的行为;公司领导、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公司稽查队等项目检查发现有违反上述“红线”管理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检查发现有违反“红线”管理行为,由检查人员在检查报告中说明违反“红线”规定条款及内容,并要求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上级单位检查的,如各级及职能部门、业主、股份公司、集团公司等,根据项目检查通报问题确定违反“红线”规定条款及内容。如有争议,项目可将申述材料(包括影像资料)呈报公司主管安全质量领导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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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七条 项目违反“红线”规定,责任追究和处理采用停工整顿、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等方式;违反安全质量管理规章制度规定,责任追究和处理采用停工整顿、经济处罚、领导约谈、行政处分等方式。

第 项目每检查发现认定一起违反“红线”或者安全质量管理规章制度规定的行为,给予单位、项目第一责任人经济处罚3000-1000元(班子成员和其他责任人由所在单位、项目部按责任情况另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政处分,同时将在年底《安全质量包保责任状》考评中给予扣分。

第九条 项目违反安全质量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年度内累计达到2次,则由公司主管安全质量领导对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条 项目违反安全质量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年度内累计达到3次,则由公司主要领导对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一条 对项目违反“红线”或者安全质量管理规章制度规定造成事故的,按照《公司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加重一级对相关责任人追责。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二条 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为归口管理部门,建立各单位(项目)违反“红线”及安全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管理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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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违反“红线”或安全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第三章第七、九、十、十一条)规定行为,除停工整顿和经济处罚外,其它责任追究由公司安委会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 以上所有经济处罚,各单位、项目应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一个月之内,将处罚金额上缴公司财务部。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起执行;由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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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违反“红线”管理行为认定记录表

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红线”规定 具体内容(条款) 。。。 检查组组长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201x年xx月xx日

备注:本表由检查组人员填写,一式三份,一份由检查组保存,一份项目部留存,一份由公司安质部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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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公司生产安全、工程质量、环境污染事故的责任追究问责,根据股份公司文件《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和《中铁X局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执行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令第501号)等。工程质量事故等级确定参照《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铁建设„2009‟171号)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项目,所追究的人员范围为公司所属各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依据和处理方式

第四条 事故责任认定依照集团公司、地方、行业部门按规定权限批复的事故调查组的《事故调查报告》结论或公司安委会对事故调查的结论意见。

第五条 责任追究和处理由公司安委会研究确定。 第六条 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单位)负责人、党工委。分管负责人:项目(单位)分管施工生产、安全质量工作的副经理、总工程师、安全总监、安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领导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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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进行约谈:

1.发生事故未按规定及时报告的; 2.发生一起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的; 3.发生一起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3.发生铁路营业线一般行车事故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4.被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地方、业主、社会媒体、股份公司通报或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5.公司认为有必要约谈的。

第 对被约谈的单位在全公司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 对事故单位领导人任期不满三个月,可酌情减轻或免于处分。

事故责任人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

第十条 年度内发生一起一般责任事故或铁路交通一般B、C类责任事故,给予相关单位(项目)负责人(含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行政记大过处分。

第十一条 年度内发生两起一般责任事故或铁路交通一般B、C类责任事故,给予相关单位负责人降级处理。

第十二条 年度内发生三起一般责任伤亡事故或一起较大责任事故,给予相关单位负责人行政降级或撤职处理。

第十三条 年度内发生一起较大责任事故,给予相关单位负责人撤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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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发生环境污染、食物中毒、公共安全(如:火灾、群体踩踏等)等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据行业事故等级及影响大小,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相应等级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发生一般及以上因工伤亡责任事故未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报告或者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除执行本办法第七条到公司接受约谈外,将视其情节轻重,责任大小,从重从严追究责任。单位发生因工伤亡非责任事故未按规定报告或者影响恶劣的,按照相应等级的责任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 凡地方出具的事故结案批复报告,其报告内容需要给予事故责任人党纪处分的,由公司纪委按照事故结案批复,履行党纪处分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发生生产安全、环境污染、食物中毒、公共安全等责任事故的其它责任追究和处理,由公司安委会研究确定。

第四章 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追究

第十 发生质量事故有人身伤亡时,按照伤亡事故处理规定进行追究。

第十九条 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工程质量责任事故,未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由事故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并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公司安质部备案。

第二十条 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含)-100万元的一般工程质量责任事故,由公司安委会派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召开安委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大于100万元(含)较大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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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质量责任事故,经公司领导同意后,上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根据相关办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以下情况加重一级处罚 1.年度内发生两起及以上同级质量事故的;

2.被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地方、业主、社会媒体、股份公司通报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质量事故的;

3.隐瞒质量事故不报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1 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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