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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设备回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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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设备回收管理规定

1、随着工作面的推进,因机巷皮带缩短退下来的上、下托滚、边管、架子、开关、绞车和水泵等由保运队按照每月推进数回收,动力电缆和风巷退下来的设备由采煤队回收。升井后分别交有关厂。每月25号由机电科按照采面推进数量进行考核。

2、掘进工作面结束时,除移交出去的设备以外,剩余的机电设备由本单位回收。

3、工作面结束时,剩余设备的回收由矿统一平衡。由机电科、工资科、使用单位、回收单位在现场共同清点回收设备明细。然后到机电科办理手续,由机电科对回收单位进行考核并出具设备回收清单,由工资科按矿有关规定兑现回收工资。

4、对于矿专题会议安排的单位回收的租赁设备,由使用和回收单位在现场移交,对于使用单位丢失、人为损坏部分由使用单位负责,在回收、运输过程中由回收单位丢失、损坏,由回收单位负责,并在移交清单上注明。

5、各单位应加强本单位所使用的设备铭牌及煤安标志管理,保证完好、不丢失。回收升井的设备由工厂或更新厂验收其完好状况,对铭牌丢失或损坏者,应在回收单上注明。

6、各单位回收升井的租赁设备交工厂后,工厂应如实办理回收单,包括回收设备数量、缺件和人为损坏部位等。

7、皮带回收管理规定:

(1)使用到期的皮带,需回收的,由机电科验收后安排使用单位或有关单位回收,任

何单位不得自行处置。

(2) 保运队应加强机巷所用皮带的管理,回收的旧皮带宽度在900mm及以上,且长度在100m及以上者,按3元/m进行奖励;回收的旧皮带宽度在700mm及以上,且长度在100m及以上者,按2元/m进行奖励,奖金以回收奖形式支付。

(3) 保运队机巷回收皮带前,应在副总办公室记事栏记录,皮带回收后应通知机电科,机电科派专人汇同该队人员到现场对所回收的皮带进行查验,核对皮带宽度及长度。

(4) 回收的皮带交付开掘单位使用后,皮带使用单位的负责人应出具证明,并签字,证明中应注明皮带宽度及长度。

(5) 机电科在接到开掘单位的使用证明后,保运队必须按指定位置存放皮带,方可对保运队实施奖励。

(6) 对在证明中虚报皮带宽度、长度者,按10元/m进行处罚。

8、电缆回收管理规定:

(1)采煤工作面机、风巷配电点的供电由供电队负责安装,采面结束,配电点以外的高低压电缆及最后一部皮带的电缆由供电队回收。

(2)凡升井的6KV橡套电缆由供电队用电缆盘盘好。1140V的橡套电缆由综机大修厂用电缆盘盘好统一由大修厂妥善保管。

(3)电缆回收到库房时,凡只有一头有号的电缆,回收单位必须拉开丈量长度,丢失

多少按规定给予使用单位罚款。

(4)电缆回收必须在三日内由电缆组开条,到电管组销帐,超过三天者按丢失电缆处理。

(5)电缆丢失或不经主管部门同意私自割断电缆,按原价的100%罚款,其它损坏按损坏程度分别给予5%~50%罚款。

(6)如发现末经办理手续,挪用电缆者,给予挪用单位处以罚款,并停止供电。

(7)开掘队不复用的电缆由用户升井回收交电缆组。

9、小型电器回收管理规定:

(1)对于不用、损坏、更换的小型电器一律由使用单位回收升井,交工厂验收开条,到机电科设备组办理消帐手续。

(2)对损坏、丢失或不按时回收的小型电器,分别按原价的20%、50%、100%进行罚款,对于按时回收又无损坏的分别按原价的0.1% 、0.5%进行奖励。

10、机电设备回收管理奖惩标准

(1)对于设备零部件损坏,按原价的50%~80%赔偿。丢失照价赔偿。(附表一:设备零部件丢失赔偿价格目录)

(2)使用单位严禁拆开运输成套设备(绞车、减速机、电机、开关等),因使用、运

输不当造成设备损坏或报废的,每发现一次按照设备原值进行罚款。

(3)皮带回收率95%,动力电缆回收率100%,设备、皮带机部件(机头尾架、管子、支架、托辊)防爆小件回收率100%。对低于回收率的由使用单位按设备原值赔偿。

(4)在回收皮带的同时,保运队须对边管、机架进行回收,三日内装车,每超一天罚款50元;待回收的边管不得超过60根,机架不得超过30架,否则罚款100元。

(5)溜子大链丢失率不得超过3%,联接环丢失率不得超过5%,超过者照价赔偿。

(6)对设备铭牌坏或丢失的,每台罚款500元。

(7)为加快设备周转,矿对需要回收的设备能及时回收的单位,按照附表二(设备零部件回收奖励目录)进行奖励。

11、各单位、队长、机电工各承担本单位罚款总额的5%,奖励按同样比例执行。

附表一:设备零部件丢失赔偿价格目录。

表二:设备零部件回收奖励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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