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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货物适用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的通知
财税[2009]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9-1-19 2009-12-25 2009-1-1
所有行业 中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和的有关精神,为做好相关规定的衔接,加强征收管理,现将部分货物适用税率和实行简易征收办法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下列货物继续适用13%的税率 (一)农产品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二)音像制品。
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 (三)电子出版物
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使用计算机应用程序,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内嵌在计算机、手机、电子阅读设备、电子显示设备、数字音/视频播放设备、电子游戏机、导航仪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上读取使用,具有交互功能,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载体形态和格式主要包括只读光盘(C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蓝光只读光盘HD-DVDROM和BDROM)、一次写入式光盘(一次写入CD光盘CD-R、一次写入高密度光盘DVD-R、一次写入蓝光光盘HD-DVD/R,BD-R)、可擦写光盘(可擦写CD光盘CD-RW、可擦写高密度光盘DVD-RW、可擦写蓝光光盘HDDVD-RW和BD-RW、磁光盘MO)、软磁盘(FD)、硬磁盘(HD)、集成电路卡(CF卡、MD卡、SM卡、MMC卡、RS-MMC卡、MS卡、SD卡、XD卡、T-Flash卡、记忆棒)和各种存储芯片。 (四)二甲醚
二甲醚,是指化学分子式为CH3OCH3,常温常压下为具有轻微醚香味,易燃、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的优惠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或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三、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扣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的通知》[财税字(94)00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6号]第九条和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附件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国税函发[1998]1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小水电电力产品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的通知》(财税[2002]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行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和营业税优惠通知》(财税[2006]153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具体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6]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5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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