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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当代传媒与司法的关系研究

来源:爱够旅游网
第37卷第4期2018年8月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JOURNALOFHOTANNORMALCOLLEGEVol.37,No.4Aug.,2018中国当代传媒与司法的关系研究

马玉婷

(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601)

新闻自由体现了民主政治,而司法独立则标志着摘要:在我国,司法独立与新闻自由是宪法的原则之一,法治国家,二者都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为目标,都在建设和谐社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两者在其运作的程序、方法、途径等方面有显著差异,不可避免的会产生一系列错综复杂的矛盾纠纷。司法独立是相对的,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两者的关系的协调传媒自由也不是绝对的,其权利的行使的前提是履行义务,与平衡,是一个动态的不断调整的过程,需要结合具体国情做出与时俱进的决策,尽快出台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使传媒监督和司法能够处于和谐的状态,营造一种适合两者良好发展的氛围。

关键词:司法制度;传播媒体;辩证关系

中图分类号:G1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0908(2018)04-0020-06

当代中国,传媒的身影随处可见,传播媒体同时传播在我们的生活中充当举足轻重的角色,媒体也对司法产生了不可忽视的作用。随着时代

的发展和社会的需要,更多的人呼声要求司法的独立,另一方面,传播媒体对司法的监督感染也

往往相日益加强。但同时两者的关系也很复杂,辅相成又有着许多对立统一的部分,例如:新闻自

由和公正审判。新闻自由主要是通过传播媒体使大众的知情权、言论自由权和批评建议权得以实现,公平审判则要求排除上述包括新闻媒体在内的一切干扰因素,真正做到独立自由。

判要求法律的从业人员能正确认识案件事实并且严格适用法律,应当排除任何形式的干涉和影

响,这当然就包括来自传播媒体和社会舆论的报道和渲染。[1]司法活动是一个依靠独立判断与理以主观认识客观的活性思维、以已知探索未知、

动。在现实生活中,法务工作者却常常承受着超越法律的诸多压力。人民群众通过媒体的报道,获得的资讯就不单纯只是信息,还包含了作者在

法官在审案创作时潜意识里的一种个人的情感。

过程中看到相关报道,又需顾及该司法机关的形象和社会舆论的压力。这将严重破坏“无罪推定”、“司法独立”等法治原则,放大自由心证的弊端。现如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媒体为了达到时效性,为了获得轰动效应与经济利益,甚至是

必然会在对事实报为了博人眼球、取悦于民众,道的时候进行人为的感性的取舍,而违背了理性

哗众取宠的后客观的要求,难免产生断章取义、果。大众传媒往往在社会的信息来源和传播渠道

占有很大的优势,最终形成一种话语霸权,如果对媒体监督体制不健全,再加上民众法律意识淡薄或者是盲目跟风,司法独立必然将受到严峻的

一、传媒与司法的对立排斥

(一)司法独立对传媒监督的排斥性

1援舆论压力对司法独立的影响

一个法律问题在经过传播媒体以及社会舆论的精心包装和大肆宣扬以后,往往与之相关的人员身份背景、人际关系等也无不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会造成社会舆论对该问题的全面审判,

然而司法审形成一种超越法律超越理性的审判。

[收稿日期]2018-07-15

[作者简介]马玉婷(1994-),女,安徽合肥人,安徽大学法学院2016级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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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玉婷:中国当代传媒与司法的关系研究挑战。

2近援传年媒来对法,随着官产互生联先网入和为自媒体主的影响

的爆炸性发展“新闻审判”作为一种越位现象越来越甚嚣尘上,不断动摇法院独立审判的权威性。法律对这种现象缺乏合理的规定与必要的规则,例如名噪全国的河南郑州某公安分局局长张金柱酒后驾车撞人并逃离现场一案,案件尚未判决,传媒声讨已形成一种声势浩大的民愤并且发展为先入为主的审判。可怕的是,最终在传媒铺天盖地的喊杀声”中,法院做出了“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判决;张金柱之死,用他自己的话讲,他是“死在

传媒的手中而不是法律手中”

。[2]这种报道方式产生的恶果令法律人无奈,更亵渎了法律本身,

不仅违反实体法有关规定,

更不符合诉讼法的相关要求。公众对案件的关注度异常的热烈,并对案

件形成一种被操纵的民意和广泛的情绪。受到这种民众看法的影响,司法机关在对案件进行裁量定夺的时候,就难以保持公正和客观的态度。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作为一个普通民众如果在审

理前接触了相关的报道,

会预先产生对案件的看法。正义女神的形象是一位蒙眼女性,而传媒行

为就像一双手摘下了女神的眼纱。

有很多法律事实、理性逻辑等并没有查清楚就被媒体工作人员曝光、渲染、传播甚至是被定性,

这就容易使大众对案件问题在认识上产生了误解。新闻工作者大多是不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士,不能从法律视角去分析评价问题。在报道案情时,片面追求很多细节上的吸引力,使用很多带有个人感情色彩

的词汇,难以还原案情的真相,

甚至是左右了司法的正当程序,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威信,反而不利于实现真正的公正。

(1二)传媒监督对司法的侵犯传援传播媒自媒体与身利舆益论的监督驱使

是具有明显自主性的。在经济方面自主性的表现形式为新闻媒体并不靠国家拨款,国家官员也不能通过雇用和解雇记者或广播工作者来操纵媒体。[3]这种属性的传播

媒体一般情况下是不受政府经济控制的,

它的最大目标就是追求最大的利润,就如同商事企业,经济杠杆的操纵通常决定了媒体从业人员如何

报道。对利益的最大追求会使传播媒体报道偏离

事实本身,获得最大化利益而放弃基本道德标准,造成与司法审判中立法性原则相冲突。有些

媒体人带着私情、个人利益进行监督,有些消息既不管它的来源和真实性,为了能达到轰动的效

果和极大的关注度,就报道出来,严重扭曲了事实本身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另一方面,许多人利用这一点为达到对自己有利的效果,影响案件的

公正审判,通过用钱买通媒体的办法,对案件进行扭曲性的不实报道。以至于媒体的弊端影响对

司法造成侵犯性。电视剧《匹诺曹》的男主角就是在小时候遭受媒体记者的不实报道和舆论压力而失去了家人和童年,父亲被安上莫须有的罪

名,母亲受不了媒体的疯狂追问选择自杀,

又被媒体报道为畏罪自杀,从此他和哥哥只能改名换姓苟且偷生。无独有偶,19年前媒体为博眼球歪曲报道破坏公安机关的正常营救程序,从而酿成白冰冰女儿的惨案,而后更是以三俗开篇,裸露

色情的内容吸引眼球,将犯罪嫌疑人英雄化,以舆论自2从援传由辛媒为普正理森义由案的肆件标意、准宣电注传影《重虚控道假方证德新而闻,挑起事端。

人非》法、《律

搜索》中我们可以深刻的体会到法律上的正义和道德上

的正义并不完全一致。大多数的人都是具有朴素的道德正义,具有声张正义的热情,但是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应然与实然的鸿沟。法律是严谨审慎

的,司法机关处理案件时需要满足程序上、体系上、逻辑推理等全方位的缜密的要求。然而,对于未受过过专门法律教育的一般大众而言,他们眼

中的法以及蕴含于法中的正义是冰冷的、遥远的,传媒的主要受众正是普通大众,但是传媒正义的标准是侧重道德而非法律的。传媒报道往往

使原本就已经愤怒的公众更加愤怒,

使原本就比较紊乱的法律世界观更加紊乱,

传媒的排序赋值与公众的重视程度是成正比的。[4]我国这样一个

法治尚不完善的国家,司法被传媒左右的情况不容小觑。例如:在“刘涌案”中,大众传媒对所谓

恶人”的报道,成为民众情绪的风向标,

这无疑影响到了司法的公正独立。

“许霆案”中,传媒的情报道”也使案件得以轻判,公众愤怒的情绪

会影响他们的理性思考,惩罚的愿望会让他们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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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第37卷第4期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18年8月视正当程序,强大的压力歪曲了独立的审判,

道德的判断代替了法律的分析。[5]扮演法律守护者角色的司法机关理应掌控司法,但是在各种观点的干扰下,似乎变得失控。而以上这些的源头正是传媒的误导及其引发的连锁反应,

信息传播过程中媒体对道德与法律矛盾的渲染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视听、左右了公众的判断。

二、传媒与司法的交合统一

(一)传媒促进司法公正

司法是公共权力重要的一部分,只有在媒体和民众的监督下,才能实现公正透明化。审判

公正公开是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

更是现代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其目的是实现社会公众对司法

的监督权。[6]很多事情公开化都是很有利的,

媒体的出现就是司法公正的一剂良药,新闻媒体使得人们可以参与司法活动,对案件的审理、执行、

结果起到很好的监视作用,

案件的结果也可以让人们进行讨论和评判。这充分体现了公民的言论

自由权,同时代表着公民权利对公共权力的一种约束制衡。就媒体对司法的促进作用来说,新闻媒体实事求是地报道了司法活动可以规范司法活动的过程,促进司法程序的正规化。有效地遏制司法的腐败现象,维护了司法的纯洁性。传媒监督是维护社会公平的一种必需手段,直接公开审判需要物质支持,但是一些法院受审判设施、场所等基础条件的限制,不能满足社会公众旁听

的需求;现代社会人们时间紧张,

工作繁重,难以经常及时地以直观的方式去了解、监督司法,这就为传媒间接监督审判活动的运行留下了可行

性的空间。传媒监督司法,不仅可以扩大审判公开的范围,而且符合审判公开的宗旨,真正做到了聆听最广大群众的心声,使审判公开的要求有效地落到实处。

(二)传媒与司法亲和的一面

我国法院的司法程序很封闭,并不开放透明,难以在广大群众中树立亲和的形象,但是新闻媒体的出现打破这一局面,它拉近了广大群众与司法的距离,使人们更好认识了司法。近些年

来,传媒一直担当了事实公正的角色,很有可信90

度,自然而然地,司法也具有了亲和力。

传媒对案件进行平民化的采访和报道,有利于培养民众对司法活动的认同感。另一方面,通过社会传媒的合理引导,司法机关的社会压力能得到一定的缓解,社会司法不公、腐败已经成为老百姓对司

法的最大意见,司法机关的威信力减弱、形象值下降。社会是个极度复杂的整体,在其中总会有

各种各样的矛盾和不和谐,他们之间的不和谐注定会带来冲突,与此同时会产生很大的能量,这些能量需要释放出来,所以需要一个释放口,如同大锅炉一般。将复杂激烈的社会矛盾和冲突转化为具体的诉讼问题加以解决是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能之一,而新闻传媒就是社会这个大锅炉的\"最好排气阀”,是社会动荡的\"最佳减震器”。此时,传媒在一定程度上就代行了法院的某种职能,有助于法院审判的顺利进行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7]三、传媒与司法关系的改善

传媒与司法关系的改善需要两者共同的努

力。就传媒而言,应当尊重新闻的自由性、自律

性,自由不是简单的不受限制、

肆意妄为,而是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做到自由。尊重司法所特有

的中立性、交涉性和被动性等特征,必须客观公正地进行新闻报道,坚持报道和评论相分离的原

则,遵守传媒的监督原则,规范传媒的监督行为,建立传媒内部的奖惩机制,将具体原则真正转化到行为中去。

在法律范畴内,要保持好媒体和司法间的界限。一些国家提倡传媒机构相对自由的与法庭签订一个双方都认可的协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更好地约束他们的行为,不会进行肆意报道,又有利于两者之间的合作,更好地推进两者的共同发展。[8]我国尚未出台专门关于传媒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传媒行业的标准零碎繁琐并未有统一的法律标准,呈现出混乱的状况。

(一)推动传媒法制建设

孙旭培先生提出,在西方法治国家,

传媒监督在法律文件以及司法实践中都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在英美法系的国家中,通常是以判例法和

马玉婷:中国当代传媒与司法的关系研究有关条款来实现法制化传媒建设,限制和禁止传媒工作人员对新闻自由的滥用,

虽然并没有体系完备的新闻法,但它们明确了新闻的基本法律精神是不受司法权力机关干涉的、是自由的。而在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体系中基本都有专

属于自己的新闻法、广播电视法,

并且多以成文法典的形式存在。

[9]中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是有成文法传统的。我们不仅要借鉴西方国家行之有效的传媒法治经验,还应当结合中国具体的实际国情以及英美法系的经典案例,积极推动具有中

国特色的传媒法制建设。但是需要强调的是,传媒法治的建设并不只是为了将其作为约束传媒自由的一种法律依据,更应将其作为一种保障传

媒监督自由并使之更加规范的法律举措。贺卫方先生也说过,中国是幅员辽阔的大国,记者再勇

敢、再敏锐,能挖掘出来的东西也是十分有限的,更何况还有一些报道所表达的观点甚至采用的

方式暴露出相当严重的问题。因此他认为,

媒体的监督自由不能超越法律明确规定的界限。[10]此外,传媒法制的建设需要提高新闻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素养,明确实质性的权利和义务;需要切实理顺司法与传媒的法律关系,充分反

映、尊重新闻业的行规特色,做到有法可依、行法有据也是非常重要的。

(二)坚持司法体制改革通过完善司法结构、强化司法制度、调整司法程序来减弱传媒带给司法的不利影响是我国

目前正在努力的方向。事实上,

传播媒体的影响归根结底还属于外界因素,司法体制自身的改革才是内部系统的完善,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的目标。坚持司法体制的改革,排除各种政治性质的违法干预,从制度上促进司法公正、确保司法的独立性。一些西方国家早期曾通过签发“限制令”规范媒体报道,以避免媒体的过度报道影响到司法的独立性,甚至通过“藐视法庭罪”对严重影响司法独立的媒体进行定罪量刑。[11]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以及人民的民主意识不断加强,许多国家通过变更审判地点、隔离陪审员等方法来缓解法官的压力从而维护司法程序。1995年美国俄168克人拉丧荷生马。市受的害联者邦家属大的楼控发生诉,爆炸媒体,的爆炸轰炸导式致报

道,引起民众愤慨、情绪激昂。在这样的情况下,难免会造成传媒的感性左右司法的理性的后果,

只有将案件主犯麦可维的司法审判活动移送到远在美国中西部的丹佛市,才能最大限度地确保审判的公正。为了重审1954年俄亥俄州医生谢伯德杀妻案,严格维护回避制度在具体案件中的作用。法院在组织陪审团时,逐一询问陪审团成

员是否已接触过有关该案件的报道,

避免产生先入为主的印象,避免这种接触会影响到其在法律上的公正判断。如若已经遭受过有关的信息熏

染,则不得进入陪审团、参与案件的审理。[12]长期

以来,

司法体制改革不仅是法律工作人员的奋斗方向,更承载着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希冀。除了

立法文件、法律体系的充实和完善以外,相关工作人员也必须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从而保证法律工作者不会轻易受到外部因素的干涉,

真正做到独立审判,维护法律的权威与理性。(三)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

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建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在司法机关设立新闻发言人满足了传媒监督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司法的公开和透明。新闻发言人作为一种“制度”,其内容通常涉及政府的热门事项、重大问题,社会关注的热点

讯息,海内外聚集的焦点问题,

影响深远的突发事件,政府部门的公共政策、服务方向等一系列

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

是针对这些内容提供的一种接受人民群众公开咨询甚至是问责的

体系安排。[13]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指出,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建立健全应当参考以下三点

意见:其一,增强司法活动过程的透明度、公开化;其二,推进公平、公正审判制度的确切落实;其三,竭力满足社会民众和新闻媒体的心理诉求。事实上我国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最主要的一个目的就是让司法机关可以主动的

去引导舆论,

特别是在突发事件中,围绕着社会大局和重点问题引领传播方向,让新闻发言人作

为一种官方的、正式的机关及时地把准确无误、真实可靠的新闻发布出去,把握主动,抢占先机。

司法活动只有真正贴近公众,让公众了解,才能更好地消除一部分人对司法公正性的困惑;并且只有积极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才可91

第37卷第4期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18年8月以使群众信赖,普法的同时又保证了法律的权威性。

(四)提升司法人员的媒介素养随着法律意识的逐渐普及,媒体和社会群众越来越关注司法事件,传播媒体试图挖掘更深一层次的法律资讯,进一步地了解司法内部体系,且关注的大多是与人民群众有密切关系的社会基层。针对这种现象,司法人员也有必要提高自身的媒介素养,在司法工作人员考核机制中应考虑媒介知识的培养,做足有关的专项研究以全面了解媒体行业。提升自身的媒介素养要求司法工作人员需具备敏感的新闻嗅觉,以及新闻预警、防微杜渐的意识;有应对危机的能力,可以在突发事件中积极主动的处理问题、冷静理性的面对

媒体公众的质疑;还需具备选择的能力,包括比较、选择传播的媒介和传播的手段等。事实上,传

媒界与司法界并不是两个绝对的对立面,两者都是为了追求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都是促进国家富强平等、社会民主文明的重要力量,都旨在维护社会成员的权利利益、推进民主法治的进程。因此,传媒与司法在目标上具有高度的统一性,这也决定了双方应当采取积极的合作而不是消极的对抗。司法不能以反对传媒介入为理由,从

而拒绝传媒对司法合情合理的监督,

传媒也不能以监督为借口,去干涉司法正常的运作体系。与整个世界的法制进程相比,当前我国的传媒体制与司法体制的改革就表现的相对滞后,加之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这样一种特殊的关系,缓解两者的矛盾冲突,协调两者的利益关系,最终实现理想的目标还需要更多法律和媒体工作者的努力。(五)司法实践中客观充分的考量民意诉求在五千年文化传承的中国,法律以外的因素

也是办案过程中不能忽视的。

礼俗社会与儒家教义的结合,使得司法对民意表达表现较为宽容的态度,即使是法不容情,至少从社会的角度说不

应对与公众切身利益有密切关联的言论进行打压。判决是从法律的角度去追究是非对错,它可能产生一系列社会影响,在一些关注度高的公共

事件中,司法人员除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定罪量刑以外,也要适当地参社会舆论

等案外因素,这不是对司法独立的弃守或者对法92

律尊严的亵渎,而是在充分考虑国情的前提下,

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事实上,民意在司法理论与实践中本身就是一种正当的参考来源,法律工作者和上层决策者对传媒传达的民

意进入司法过程一向比较宽容。

司法人员只有真正站在百姓的角度,采用大众式、平民化的思维

方式,才能够使得判决能够更加体现民众的意愿。但是,法制建设需要找寻平衡点,不能不在乎舆情民意,也不能完全受舆情的束缚。在当下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渐萌生、信息传播技术飞速发展的背景下,建立健全社会和谐稳定的司法制度,须在法律效果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案件的裁判能否获得媒体以及社会民众的认可,能否促进社会的稳定,司法活动要考虑到审判结果对社会所产生的示范效应。这就要求法律工作人员在依据法律进行审判的前提下,也要全面掌握民意,不断增强对案件的处理能力,把获得社会的广泛认同作为评价衡量案件审判结果的因素。当出现公共意志判断失误的时候,我们也要采取积极的措施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对于司法实践中的传媒报

道尤其是现如今自媒体发表的舆论,

从法律的角度说既要尊重他们的意见,又要仔细辨别他们的观点是否有失偏颇,切不可人云亦云。事实上,当

群众可以充分了解情况并发表自己的意见,

民意没有被操纵,人与人之间没有勾结,

那么总能从这些分歧中产生一个多数人都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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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uting

(SchoolofLaw,AnhuiUniversity,Anhu,Hefei230601)

Abstract:Inourcountry,judicialindependenceandfreedomofthepressisoneoftheprinciplesoftheconstitution,thefreedomofthepressembodiesthedemocraticpolitics,andtheindependenceofthejudicatureismarkedthecountryundertheruleoflaw,bothtomaintainsocialfairnessandjusticeasthegoal,inbuildinga

harmonioussocietyplaysanirreplaceablerole.Butthedifferenceinitsoperationprocedures,methods,waysindependenceisrelative,mediafreedomisnotabsolute,theexerciseofitsrightsisthepremiseofthecircumstancestomakedecisionswiththetimes,assoonaspossibletheintroductionofrelevantlawsanddevelopmentoftheatmosphere.

Keyword:judicialsystem;communicationmedia;dialecticalrelationship

performanceofobligations,soastogivefullplaytotheirstrengths.Thecoordinationandbalanceofthe

andsoonhavesignificantdifference,theinevitableashtoproduceaseriesofintricatedisputes.Judicialrelationshipbetweenthetwoisadynamicandconstantlyadjustingtheprocess,theneedtocombinethespecificregulations,sothatmediasupervisionandjusticecanbeinastateofharmony,Tocreateasuitableforbothgood

杨峰)(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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