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精神
为维护消费者和本店的合法权益,公平、公正、有效的解决在皮革制品清洗和养护服务中,消费者与本店因服务质量、价格、皮革制品丢失、损坏等引起的各种争议、纠纷和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各省市《洗染业关于对服务质量和价格投诉的处理办法》、《洗染行业经营管理规范》等文件制定本条款。
第一条、本店的主营项目是为消费者提供皮革制品的清洗及美容修饰服务,但因皮革制品均为消费品,本店申明无法使其恢复为原始购买状态,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应先明确并接受此面点,对于皮革制品本身已经存大磨损,划伤、掉色、翻毛长短不齐等伤害以及染色和油渍等不明渗透性有污渍本店将尽量处理,但不承诺达到完全修复或者是清洁的效果,消费者签字后表示已认同。但在此基础上,如因本店责任,清洗的养护的皮革制品不符合与消费者事先约定的,本店根据不同的情况给予重新加工或者退还服务费;因本店的责任,造成皮革的损坏或丢失的应适当给予赔偿。
第二条、因本店的责任造成损坏、无法修复或丢失的,应根据购买所标注的购物时间、价格实行折价赔偿,对于所购皮制品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按不高于70%额度赔偿,三个月以上不超过半年的按不高于60%额度赔偿,半年以年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年折旧率最低为35%,一年以上足两年的按两年计算,以此类推,遂年递增。不能出示购买的,赔偿额度为清洗或养护费用的1至3倍,由本店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赔偿后的事故皮制品归本店所有,如消费者索要,应减少30%的赔付金额,(注:1、因某些物品如布鞋等因本身使用寿命相对较短,赔偿额度应在此基础上降低一半,年折旧率应在此基础上提高一半;2、赔偿款内已含原清洗和养护费用,不再另行退还)。
第三条、因本店的责任造成损坏、无法修复或丢失,不影响正常穿着的,只作单项配
置或赔偿:因消费者穿着、保存不当造成的问题,本店不承担责任,如消费者有异议,可申请质检机关检验,对于无法鉴定或鉴别的,本店不承担责任。
第四条、如因皮革制品制作及质量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本店在正常清洗和养护加工后,出现腿色,搭色、缩水、起泡、变形等情况,本店不承担责任,如消费都有异议,可申请由清洗和养护质量鉴定委员会鉴定,对于无法鉴定或鉴别的,本店不承担责任。
第五条、因消费者超过协议时间领取被常清洗和养护的皮革制品而造成丢失或损毁,本店不承担责任,逾期30天起,消费者须向本店交纳每件物品每天1元人民币的保管费,逾期两个月以上未取的,应视为消费者放弃对该皮革制品的所有权,本店有权处理该皮革制品。
第六条、消费者在领取皮革制品时应当场检验,如有问题凭此《接件单》当时提出,过期无效。
第七条、《对号单》为消费者在此享受服务的唯一有效凭证,无此《对号单》,本店有权拒付。
第、消费者与本店发生争议未能协商解决的,可通过相关的法律途径解决。
第九条、本条款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igbc.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3988号-5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