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国际商法简答题 国际商法简答题
1.简述英国法的特点。
答:(1)这种二元性的结构是英国法的一个主要特点。(2)英国法的另一个特点是重视程序法。(3)英国没有一套独立的行政法院,这一点是与大陆法国家不同的。这也可以说是英国法的一个特点。(4)英国不设检察官制度。其理由是检察官出席会破坏司法独立的原则。(5)成文法还是要通过判例法才能起作用。这是英国法的又一个特点。 2.按照英国法的判例,哪些错误都不能使合同无效。 答:按照英国的判例,下列错误都不能使合同无效: (1)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错误。例如,一方当事人在计算价格时发生错误; (2)一方在判断上发生差错。例如,某人认为某物能值一万英镑,但实际上只值五千镑;(3)一方当事人对自身的履约能力估计错误。例如,建筑商甲同意为乙建造厂房,合同约定于7月1日竣工,实际上建至9月1日才完工;(4)在凭说明(description)的买卖中,对说明的含义的理解发生错误。
3.什么是对价,一项“充分的”或“完好的”的对价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一般而言,这样的对价须符合如下条件:(答正确5条即可给满分。)
(1)对价须发生于诺言作出的同时或之后;(2)对价须是诺言的诱因(3)诺言须是对价之诱因;(4)对价须是某种有价值的东西;(5)对价与诺言在价值上不一定相称;(6)空洞的诺言不能构成对价;(7)法律规定的义务不能作为对价;(8)既存的义务不能作为对价。
4.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的规定。
答:除双方当事人另有协议外,卖方所交的货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否则即认为其货物与合同不符。 (1)货物应适用于同一规格货品通常使用的用途; (2)货物应适用于订立合同时买方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用途,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卖方来说是不合理的。 (3)货物的质量应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
(4)货物应按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入容器或包装,如无此种通用方式,则应按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进容器或包装。
5.简述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答:仲裁与诉讼因各具特色,又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1)受理案件的依据不同:法院诉讼是强制管辖;而仲裁则是协议管辖。
(2)审理案件的组成人员不同:在法院诉讼的当事人不能选定审判员,而仲裁的双方当事人有权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员,再共同指定或根据双方同意的仲裁规则产生一名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
(3)审理案件的方式不同:法院审理案件一般是公开的;而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不公开进行,案情不公开,裁决也不公开。
(4)审理结果不同:我国法院是两审终审制,一方当事人对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不能上诉。
(5)受理案件的机构性质不同:受理诉讼案件的机构是法院,是国家机器的一部份,具有鲜明的强制性,受理仲裁案件的机构一般是民间性质的社会团体。
(6)判决和裁决在境外的执行程序不同:法院做出的判决要到境外执行时,需根据做出判决的所在地国与申请执行的所在地国之间所签订的司法协助条约或者互惠原则去处 理。
6.简述各国普遍承认的使一项要约失效的理由。 答:各国普遍承认以下是使要约失效的特定事由:(1)要约中规定的承诺时间已过;
(2)要约被受要约人拒绝;(3)受要约人提出反要约;(4)要约人死亡或丧失能力,而受要约人做出承诺之前已知道这种情况。
7.什么是承诺?一项有效的承诺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1)承诺是受要约人按要约限定的方式对要约人做出的接受要约中包含的合同条件的意思表示。 (2)承诺的构成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须由受要约人对要约人做出。②须是对要约的回复。承诺是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并理解其内容之后同意按要约中提出的条件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对要约的回复。③须是对要约的无条件接受。如果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之后表示接受要约,但同时又附加了一些条件,这样的意思表示就构成反要约或称附条件的要约。从性质上说,反要约不是承诺。④须采用要约限定的承诺方式,除非未采用该方式并不会损害要约人的利益。
8.依照法国法,解释合同的一般规则是什么? 答:依照法国法,解释合同的一般规则包括: (1)适合于合同的目的。(2)作整体上的理解。(3)作有效推定。(4)有利于债务人。(5)遵循商业习惯。
9.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卖方交货的地点的规定。
答:《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1—33条对卖方履行
交货义务的时间与地点作了如下几项规定:
①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具体的交货地点,而该合同又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即要求卖方把货物运送给买方,如铁路交货合同、装运港船上交货合同等,则卖方的交货义务就是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
②如果买卖合同既没有规定具体的交货地点,又不要求卖方把货物运送给买方,即合同中没有涉及到卖方应负责运输事宜,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已经知道这些货物存放在的这个地方,或者已经知道它们将在某个地方生产或制造,则卖方应在该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③在上述情况外的其他情况下,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在其订立买卖合同时的营业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10.简述涉外仲裁协议的主要内容。
答:根据法律要求,仲裁协议必须具备的基本内容通常应包括以下几项:
(1)仲裁意愿:仲裁意愿即当事人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仲裁事项即是指提交仲裁的争议范围。 (3)仲裁地点:它密切地关系到涉外仲裁审理所适用的程序法律和实体法律。
(4)仲裁机构:仲裁机构即经当事人仲裁协议授权受理涉外争议案件并作出仲裁裁决的仲裁管辖机构。
(5)仲裁规则:其中包括了仲裁申请、仲裁员指定、仲裁庭组成、仲裁答辩与反诉、仲裁审理、仲裁裁决及仲裁费用等各方面的内容。
(6)仲裁裁决的效力:仲裁裁决的效力是指仲裁裁决一经做出,是否具有终局性,对当事人有无约束力,法院是否有权经当事人的起诉而重新审理的问题。
11.简述《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关于错误的后果的规定。 答:关于错误的后果,《通则》第条规定:
“(1)一方可以因错误而撤销合同,如果在合同订立时错误如此地重大,以至一个处于
与错误方同等地位的合理人本想基于有重大不同的条件订立该合同,或者,如果知道情况的真相本不会订立该合同,同时, (a)另一方有同样的错误,或导致了该错误,或者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错误,并 且,让错误方陷于错误的状态有违公平交易的商业准则;或者(b)另一方在合同被撤销时尚未基于对合同的依赖而行事。
(2)然而,在以下情况下,一方不能撤销合同:(a 该方的错误因重大过失所致;或者,(b)该错误涉及到这样的事项:有关该事项,发生错误的风险已由错误方承担,或者,考虑到相关情况,应当让错误方承担。”
12.简述《美国统一商法典》关于卖方保证他所出售的货物必须具有适合商销的品质的规定。
答:适销性应满足下列六项要求
第一,合同项下的货物在该行业中可以无异议地通过检查;第二,如果出售的货物是种类物,则卖方所交的货物应在该规定范围内具有平均良好品质;第三,货物应适合于该商品的一般用途; 第四,除合同允许有差异外,所有货物的每一单位在品种、品质和数量方面都应当相同;第五,在合同有要求时,应把货物适当地装入容器,加上包装和标签;第六,货物须与容器或标签上所许诺或确认的事实相一致。 13.简述《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检验货物的地点的规定。
答:公约第38条第2款对检验的地点做出了规定。其中第2款规定,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这一规定反映丁国际贸易的通常做法。公约第38条第3款还进一步规定,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进行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则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但在援用这一规定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①货物需在中途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②在改运或再发运以前,买方投有合理机会对货物进行检验。买方之所以在改运或再发运时没有合理机会检验货物,主要是由于货物的性质或包装等原因所致。③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理
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
14.简述《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检验货物的时间的规定。
答:(1)公约第38条第1款规定,“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检验货物的时间在外贸业务中是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如果买方不在合同或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对货物进行检验,就会失去主张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权利。
(2)公约对检验货物的时间没有做出硬性的规定,而只是要求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何谓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主要根据货物的性质、交易的情况和贸易惯例来确定。例如,先进的技术设备和需要复杂的测试手段进行检验的商品,其实际所需的检验时间应长于一般农副产品所需的时间。
(3)由于国际货物买卖种类繁多,商品千差万别,其所需要的检验时间也不可能完全一样。在实际业务中,买卖双方往往在买卖合同中对货物的检验时间做出具体规定,如规定“货到后60天(或90天)进行检验。”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货物进行检验,否则,对方可以以检验期限已过为理由拒绝赔偿。 15. 简述涉外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1)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基础法律文件,它的效力具体
表现为仲裁协议对于仲裁当事人、仲裁机构以及仲裁审理和裁决本身的法律约束力和法律作用。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2)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凡当事人就有关争议订立有效的仲裁协议的,只能通过仲裁方式予以解决,法院不得强制管辖,即使当事人一方不遵守仲裁协议而向法院起诉,法院也不得受理。 (3)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审理案件的依据
仲裁是一种协议管辖,当事人选择仲裁是自治行为。通过仲裁协议,当事人赋予特定的
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对特定的争议具有管辖权,仲裁庭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必须以仲裁协议为依据。只有存在有效仲裁协议,并且在仲裁协议规定的争议范围内,仲裁庭才有权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
(4)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
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一般都会规定双方承认仲裁裁决的效力,承诺主动履行仲裁裁决。对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有关法院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时,除提交裁决书外,通常还必须提供仲裁协议的正本或经正式证明的副本。
2.在英国,当事人以合同受挫为由主张免除合同义务,受到许多条件的限制,简述这些条件。
答:在英国,当事人以合同受挫为由主张免除合同义务,
受到许多条件的限制,主要又有:
(1)承担风险的后果。当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已承担了发生特定情况的风险时,该方不能再主张该情况的发生使合同受挫。
(2)合同受挫由当事人自己导致的后果。
(3)合同部分受挫的后果。部分受挫指合同订立之后情况的变化使合同的特定义务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使合同的履行变得暂时不可能,而合同在整体上并未受挫。从原则上说,部分受挫只能使当事人的合同义务得到部分的免除,而不能使整个合同丧失效力。
(4)合同的履行依然成为可能的后果。
(5)合同就障碍的发生做出了规定的后果。在英国,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加入一个明示的条款,规定当特定的事件发生时,双方或一方在合同项下的义务被免除。因此,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加入一个不可抗力条款,并规定特定事件的发生构成不可抗力,这一条款是有效的。 篇二:国际商法简答题
1.简述国际商法的构成和特点。
答:国际商法的范围超出传统商法;国际商法属于跨国私法;国际商法的发展轨迹不同于其他法律分支;国际商法的渊源为国际立法、国际商事惯例以及各国相关立法,尤以前两者为主。
2.简述大陆法系的概念及其影响范围
答:大陆法系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典型的法、德两国法律以及效仿其法例的其他国家法律的统称。大陆法系在13世纪形成于西欧,除法国、德国外,其他如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奥地利、卢森堡、瑞士、荷兰、丹麦、瑞典、挪威、芬兰、冰岛等欧洲大陆国家均属于大陆法系。曾受大陆法国家殖民统治的拉丁美洲、非洲的一些国家,也属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中的个别地区,如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和加拿大的魁北克省,也实行大陆法。另外,日本、土耳其等国,中国台湾地区、澳门地区,也先后引入了大陆法。中国大陆实际上秉承了大陆法传统。
3. 简述英美法系的概念及其影响范围
答: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海洋法系、普通法系,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以及受其影响或者仿此模式制定的美国及其他国家法律的总称。英美法系形成于英国,以后又扩展到美国及其他曾受英国殖民统治的国家和地区,如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印度、巴基斯坦、马来西亚、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南非、菲律宾、斯里兰卡则先采用大陆法,后又引入英美法,形成两大法系混合的局面。美国独立以后的法律制度还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特点。 4.英国的先例拘束力原则是如何体现的?
答:先例拘束力原则着重体现为下列三点:(1)上议院的判决是具有约束力的先例,全国各级审判机关均须遵循,只有上议院本身可不受约束;(2)上诉法院的判决可构成对其自身以及下级法院有约束力的先例;(3)高级法院每一个庭的判决对所有低级法院均有约束力。具有约束力的判决分为判决理由和判决词中为解释判决理由所阐述的法律规则两个部分,只有前者对同类案件有约束力,后者只有说服力。 5. 简述两大法系的发展趋势。
答:大陆法系中判例的作用日益增强;英美法系中成文法的数量迅速扩大;两大法系取长补短,逐渐融合。 1.简述公司及其法律特征。
答:公司为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社团法人。它具有营利性、法人性、社团性和依法认可性4个特征。 2.中国大陆主要的合伙企业形式有哪些?
答:有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有限合伙3种。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通过订立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与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
3.何谓授权资本制?
答:授权资本制是指法律通常允许公司章程确定一个拟发行股份总数或者资本总额,股东、发起人或者认股人只要在公司设立时认购、认缴其中的一部分后,公司即可登记成立,其余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酌情发行、催缴,募集资金,而无须经股东会议决定、修改章程。 4.简述股份及其分类。
答:股份既是股份公司资本的构成单位,又是公司社员也即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股权的象征。常见的股份分类有:普通股和特别股,特别股中又有优先股与劣后股;赎回股和非赎回股;转换股和非转换股;表决权股和无表决权股;记名股和无记名股。
5. 少数股东保护措施通常有哪些?
答:有限公司股东账簿查阅权;临时股东会议召集请求权、提案权;股东大会召集主持权;股份公司董监事累积投票制;股权收购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股东代表诉讼权;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以及解散公司请求权。 1.代理人有哪些主要义务?
答:代理人的义务主要有:(1)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
责;(2)应对本人诚信、忠实;(3)应亲自完成代理行为;(4)在授权范围内行事;(6)不得泄露秘密;(6)向本人申报账目。
2.代理有何法律特征?
答:(1)代理人必须在本人的授权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必须以本人的名义或为本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同第三人签订合同;(3)代理人须自己独立为意思表示;(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3.保付代理和信用担保代理存在哪些区别?
答:担保对象不同,责任性质不同,本人不同,所处国家不同,所从事的业务不同。 4.代理权的来源包括哪些?
答:代理权的来源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各不相同。大陆法系按照代理权是否是基于委托人自己的意思而产生,将代理分为意定代理与法定代理。意定代理是基于委托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即委托人基于其自己的意志而将一定事务托付给其所选择的代理人,由其完成代理事务,故又称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是指代理人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非被代理人的授权,取得代理权的情形。根据英美法规定,代理权可以基于明示授权、默示授权、不可否认的授权、客观必需的授权以及追认而产生。
5.代理终止可产生何种法律效果?
答:代理终止的法律效果主要可从两方面加以考察:在本人和代理人之间,代理一旦终止,代理人即丧失代理权。如果代理人再进行代理,则将承担无权代理的后果。代理终止后,本人应及时收回能够证明代理权的法律文件,如介绍信、授权委托书等,否则,若使第三人有合理理由相信代理人仍具有代理权,则根据表见代理或者不容否认的代理的规则,本人将承担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代理的终止对第三人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第三人是否知情或是否应当知情。根据各国法律,代理关系终止时,本人必须及时通知第三人,才能对第三
人发生效力。如果代理关系终止后本人并未通知第三人,后者由于对此不知情而与代理人订立了合同或为其他法律行为,则为保护其善意而要求本人对代理人的有关行为承担责任,即适用有关表见代理或者不容否认的代理的规则,当然本人有权要求代理人赔偿其损失。若代理权终止后本人已及时通知第三人,后者仍与代理人签订合同或为其他法律行为,则本人对此无需负责。
1. 简述不安抗辩权的使用条件。
答:双务合同中按约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的其他情形。
2. 合同变更的效力体现为哪些?
答:合同变更的效力在于:(1)合同变更部分取代被变更部分,原合同未变更部分继续有效。
(2)合同变更原则上仅向将来发生效力,对已履行的部分没有追溯力,已经履行的部分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法律依据。(3)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3.要约消灭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答:要约消灭的原因一般包括以下五种:(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回或撤销要约;(3)要约因过期而失效;(4)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5)出现其他法定事由,如标的物灭失、遭政府禁运、承诺前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等。 4.简述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特点。
答:(1)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2)以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3)旨在保护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4)是一种补偿性民事责任。 5.简述提存的原因。
答: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提存的原因主要包括:(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即受领迟延;(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继承人或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适用范围上的限制。
答:公约不适用于以下销售:(1)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这种使用;(2)经由拍卖的销售;(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6)电力的销售。
2.根据欧洲的产品责任法,被告有关其无罪责的抗辩事由包括哪些?
答:如果生产者能证明他没有罪责,他就可以不承担责任,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第一,该生产者并未将该产品投入市场;第二,引起损害的缺陷在生产者将产品投入市场时并不存在,或这种缺陷是在后来才出现的;第三,生产者制造该产品并非用于经济目的的销售或经销,亦非在其营业中制造或经销;第四,该缺陷是由于遵守公共当局发布的有关产品的强制性规章而引起的;第五,按照生产者将产品投入市场时的科技知识水平,该缺陷不可能被发现,但指令允许各成员国对这一抗辩作出取舍;第六,零件的制造者如能证明该缺陷是出于产品的设计而非零件本身的缺陷,亦可
不承担责任。
3.简述中国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所作保留的具体内容。
答:中国在加入公约时作出了两项保留:第一,对书面形式的保留。公约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或证明,我国则保留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的主张。第二,对适用范围的保留。按照公约的规定,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于不同缔约国,公约就适用于当事人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但公约同时又规定,只要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于不同国家,即便这些国家不是公约缔约国,只要按国际私法的规则指向适用某个缔约国的法律,则该公约亦将适用于这些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买卖合同。但我国规定,该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双方营业地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4.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卖方权力担保义务的主要内容。
答: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主要可体现为如下几个方面: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卖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等;卖方保证他所出售的货物没有侵犯他人的权利,包括商标权、专利权等。
5.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针对出售在
途货物风险转移的规定。
答:针对在途货物的风险转移,公约规定了以下三项原则或三种解决办法:
(1)对于在运输途中出售的货物,原则上从订立买卖合同时起,风险就转移给买方承担。
(2)如果情况表明有需要时,则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 (3)如果卖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发生灭失或损坏,而他又隐瞒这一事实不告知买方,则这种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1.论述提单及其作用?
答“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重要商业单据,在运输、买卖和支付等国际货物买卖的各个环节中都起着重要作用,具体表现为:它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是承运人接管货物或已将货物装船的收据;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是货物的物权凭证。
2.何为“倒签提单”?其法律性质如何?
答:所谓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的一种将实际装船日期提前的提单。承运人倒签提单的原因一般为托运人实际交货的时间晚于买卖合同中所规定的交货时
间也即信用证所规定的装运日期,其目的在于帮助托运人(卖方)隐瞒违约事实,并使其顺利结汇。但这是一种欺诈行为,若遭追究,承运人不仅要赔偿收货人的损失,在某些国家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3.如何理解“预借提单”?
答:所谓预借提单,是指承运人在货物尚未装船或尚未装完的情况下就预先签发的提单。这种情形多见于信用证所规定的装船日期与交单结汇日期即将届满,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请求而预借提单。与倒签提单一样,预借提单也是一种欺诈行为。
4.简述《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的主要修订内容。
答:扩大了规则的适用范围;明确了提单的证据效力;强调了承运人及其受雇人员的责任限制;提高了承运人对货物损害赔偿的限额;增加了“集装箱条款”;延长了诉讼时效。
5.简述提单的种类。
答:按照提单签发时货物是否已装船,可将提单分为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按提单上是否有批注,可将提单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按提单上收货人抬头的不同,可将提单分为指示提单、记名提单和不记名提单;按货物运输方式的不同,可将提单分为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
1.简述公共海损的概念及其成立要件。
答: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或支付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的成立要件为:确有危及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的迫切的共同危险;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且是有效的;作出的牺牲和支付的费用必须具有特殊性。 2.何为实际全损?它包括那些形态?
答: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受到严重损坏以致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还被保险人的,称为实际全损,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态:保险标的完全灭失,如货物被烧为灰烬;被保险人已无可挽回地丧失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保险标的已丧失商业价值或失去原有用途;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期间。 3.简述外来风险。
答:外来风险是指因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可分为一般外来风险与特殊外来风险。一般外来风险是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偷窃、串味等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主要有:偷窃提货不着、淡水雨淋、短量、玷污、渗漏、碰损破碎、串味、受潮受热、钩损、包装破损和锈损。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以及行政措施等特殊外来原因而造成的风险与损失,如战争、罢工等。
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所规定的保险人的除外责任包括哪些? 答:因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因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5.简述陆上运输冷藏货物险的责任范围与除外责任。 答责任范围:除负责陆运险的全部责任外,还负责赔偿由于冷藏机器或隔温设备在运输途中损坏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因解冻溶化而腐败的损失。除外责任:除适用于陆运险的除外责任条款外,因战争、罢工或运输延迟而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腐败或损失以及被保险冷藏货物在保险责任开始时未能保持良好状况、整理包装不妥或冷冻不合规格所造成的损失亦除外。
1.简述票据及其种类。
答: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并由其自己或委托他人在一定日期将确定的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三种。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要求受票人于见票时或规定的某一将来时日或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对某人或某人指定的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
金额的书面命令。本票又称期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在未来某个确定日期内由自己向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支票是一种在商事交易中被广泛 篇三:国际商法答案 1、推定全损的含义
依据上述规定,委付的前提是保险标的被推定为全损,即保险事故发生后,虽未造成标的实际全损,但认为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救助修理的费用将超过标的收回后的价值,而将其作为全损处理。实务中,保险人会在保单上对推定全损的条件有所规定。推定全损是对保险赔偿原则的偏离。按赔偿原则,若被保险人不能证明保险标的的部分损失或全部损失,便不能获得相应损害赔偿。出于海上风险以及保险企业特殊性的考虑,标的物有时虽非全部损失,却与全部损失相差无几;有时虽已全部损失,但其证明却又因手续过于繁难等而所费时间与支出甚巨。在这种情况下,拒绝被保险人请求保险赔偿的权利,将造成其在企业中投下的资金处于冻结状态,不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故为谋求实际便利,避免损失扩大,更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在估计保险标的已遇全损,但尚未确定的情况下,即视同全部损失,使被保险人得抛弃并转移保险标的上的一切权利于保险人而取得全部保险金额。也正是由于海上保险的特殊性,几乎所有全损案件,被保险人都只能按推定全损索赔。 2、行使委付的条件
1) 被保险人应在约定或者法定时间内,向保险人作出委付的意思表示,即委付通知。委付通知,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发出的被保险人放弃财产,交由保险人处置的提示。委付通知的方式、通知的期限,应当符合合同或者法律的规定。如果被保险人没有按时发出委付通知,除运费推定全损外,就丧失了向保险人请求全损赔偿的权利,而只能向保险人索赔部分损失。
2)委付不得附带条件。设立委付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迅速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不确定的法律关系,如果允许委付附带条件,则徒增当事人之间纠葛,有失委付简捷之主旨。并且,如果允许委付附带条件,必然使本已复杂的委付程序更加复杂,因此,的各国海商法明确规定委付不得附带条件。我国《海商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委付不得附带任何条件。”
3)委付应及于保险标的的全部。在推定全损发生后,被保险人如果决定委付,就应将保险标的的全部予以委付,不能一部分委付,一部分不委付。这样既能防止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关系复杂化,又能防范被保险人仅委付对其不利的保险标的,从而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的产生。
4)委付非单独行为,须经保险人书面承诺接受才能生效。被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后,并不当即成立生效,必须得到保险人的同意才能发生效力。在我国,保险人接受委付的通知
须为书面形式,不承认默示或沉默。即便保险人在接到委付通知后采取了合理的施救措施,也不意味着保险人接受了委付,承担了全损赔偿责任。 3、委付的效力
当保险人承诺接受委付后,即产生以下效力:1)被保险人将委付财产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保险人委付的实质为物上代位,故保险人接受委付后,得到的不仅是对委付财产所享有的权利,还包括对其所负有的义务。我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 “保险人接受委付的,被保险人对委付财产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这是委付制度与海上保险代
(1)交付货物的地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1条分下列情况对交付货物的地点进行了规定:①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则交货地点即为货交第一承运人的地点;②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货物从特定存货中提取的或还在生产中未经特定化,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这些货物的特定地点,则卖方应在该地点交货;③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他于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货。 (2)交货的时间。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3条的规交付货物既是卖方的主要义务,也是其行使收取货款的权利的前提条件。交付货物既包括实际交货,即由卖方将货物置于买方的实际占有下;也包括象征性交货,即由卖方将控制货物的单据交给买方,由买方在指定地点凭单
向承运人提货。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应依合同规定的地点、时间及方式完成其交货义务。 交付货物
位权制度的本质区别。保险人所取得的物上代位权,不受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赔偿的限制。但在不足额保险中,保险人只能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对保险标的物的部分物上权利。对于保险人所应承担的义务,不包括在本次保险事故前或保险合同承保范围外的危险造成的任何责任以及保险人应向承运人支付运费的责任。 2)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金额全额赔偿
我国《海商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在实务中,若保险人接受委付后,对被保险人提交的证明文件有疑问的,可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对方按其要求提供担保后,保险人应当全额支付保险金。此外,保险人全额支付保险金的义务亦不受委付原因的影响,若其拒绝支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可通过诉讼方式实现其权利。 4、对保险人的保护——提前解约权 我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有权放弃对保险标的的权利,全额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赔偿,以解除对保险标的的义务。保险人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有关赔偿损失的通知之日起的七日内通知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在收到通知前,为避免或
者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费用,仍然应当由保险人偿还。”该条规定赋予了海上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前单方合法终止合同的特权。
简言之,委付使被保险人在推定全损的情形下享有索赔部分损失或全部损失的选择权,而本条规定使保险人可以在被保险人未行使选择权之前,向其作出全损赔偿,以此解除对保险标的的义务。这种“提前解约权”使被保险人将面临改变原来救助或修理保险标的之安排,重新安排保险的困难。据此,被保险人得知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应尽可能迅速作出部分损失索赔或全部损失索赔的选择,如果选择后者,便要尽快发出委付通知。 2卖方的义务
定:①如果合同规定有交货的日期,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交货的日期,
应在该日期交货;②如果合同规定有一段时间,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一段时间,除非情况表明应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外,应在该段时间内任何时候交货;③在其他情况下,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应由卖方承担责任。
公约除了规定卖方对货物质量的担保责任外,还规定了卖方对质量责任的免除。依第35条第(3)款的规定: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
质量担保
货物的质量担保义务指卖方必须保证其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的规定相符。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5条第(1)款的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在合同没有对数量、质量、规格和包装作出明确的规定的情况下,则应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5条第(2)款的规定:
(1)适用于通常使用目的。货物应适用于通常使用目的,即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这种情况是指买方订货时,是依一般的规格订货,而没有向卖方指出货物的任何用途。公约所指的是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用途,如购买商品通常是为了消费和转卖;购买机器通常是用于生产,购买粮食一般是既能用于人类消费又能喂牲畜,如卖方提供的货物只能用于喂牲畜,则没有达到适合于一般用途。关于一般用途的标准又可能产生问题,是依买方国家的标准,还是依卖方国家的标准,一般认为,既然买方有机会将其特定用途告知卖方而没有告知,则在出现争议时,应适用卖方国家的标准,公约也是将保证货物适合于一般用途的责任加给了卖方,由卖方来确定其货物是否能够适合该种货物的所有一般用途。
(2)适用于特定目的。货物应适用于特定目的,即货物
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如果买方对该特定用途所需要的货物的规格不很了解,他可将购买该货物的特定用途告知卖方。如告知其需要购买的是专门用于钻碳钢板的某个尺寸的钻头,则卖方提供的钻头就应能达到钻碳钢板的硬度要求。
(3)与样品或样式相符。货物应与样品或样式相符,即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当订立的合同是以样品或样式为基础时,卖方即应保证货物符合样品或样式的质量。
(4)在包装上的要求。公约规定货物应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某些国家不认为包装属于货物相符的义务,而公约则将包装作为卖方保证货物相符的义务之一,因为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通常要经过长距离的运输,卖方对货物的包装是否
时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不符合同,卖方就无须按上述四项负不符合同的责任。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有时买方已经知道了货物在品质上有缺陷,但由于急需该货物等原因,而同意以减价为条件接受货物,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买方知道了货物缺陷的事实而接受货物,则卖方不承担对此种缺陷的品质担保责任。 权利担保
(1)权利担保的内容。权利担保可以概括为所有权担保和知识产权担保两个方面:①所有权担保:指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如不存在任何未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等。如前所述,公约并不调整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所有权转移问题,有关所有权转移的问题由国内法调整。但是,如卖方对其出售的货物不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就会对合同的履行产生影响,为此,公约要求卖方必须对其出售的货物拥有完全的所有权。②知识产权担保:指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知识产权是包括工业产权的,公约之所以将两者并列是为了避免不同国家在使用这两个概念时的分歧。如果在买方接受货物后,任何第三人通过司法程序指控买方所购的货物侵犯了其知识产权,卖方应承担代替买方辩驳第三人的指控。
(2)对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限制。由于国际贸易中,货物通常是销往卖方以外的国家,特别是还有转卖的情况,要求卖方了解所有国家有关的法律是不可能的,因此,公约对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进行了某些限制,主要表现在;①地域限制。公约虽然规定了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但并不是其出售的货物不得侵犯全世界任何一个知识产权人的权利,这是不现实的,对此公约第42条规定了限制标准:
第一,依货物销售目的国的法律,即第三人的请求必须是依货物使用地或转售地国家的法律提出的。如果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规定货物的最终使用地或转卖地,则卖方对买方不承担知识产权的担保义务。例如,买方改变了原转卖A国的计划,而将卖方出售的货物转卖到了B国,则当一B国人称该货物侵犯其商标权时,卖方不对买方负责,因为在订立合同时,卖方并不知道这批货物将被转卖到B国。第二,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即第三合理会对运输产生影响。一般认为,因卖方包装不符而造成的货损
人的请求必须是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提出的。也就是说,如果双方没有确定货物的最终使用地或转卖地,则卖方只对那些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提出的请求向买方负责。如果买方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依公约的规定,以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如果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②时间限制。公约在确定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上还规定了时间的标准,依公约第42条第(2)款的规定,卖方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免除其知识产权担保的义务:第一,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第二,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
(3)买方的及时通知义务。公约第43条规定了买方的及
时通知义务,即当买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二方的权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应将此项权利或要求的性质通知卖方,否则就丧失了买方依公约本来可以得到的权利,即要求卖方承担辩驳第三方的权利。至于什么是“合理时间”,则要依个案而定,不同的案情,合理时间的长短不同。 交付单据
在国际贸易中,单据对买方很重要,特别是在象征性交货的情况下,单据可能影响到买方是否能及时提取货物和转卖货物,也会影响到买方办理相关的海关手续。公约第34条对卖方交付单据的义务进行了规定,依该条规定,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卖方交付单据的义务,通常是在买卖合同或信用证中加以规定。
如果卖方在约定的时间以前已移交这些单据,则可在时间届满前纠正单据中任何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情形,但是,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而且,买方可以保留公约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二)买方的义务 支付货款
(1)准备步骤。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54条的规定,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包括依合同或任何有关法律和规章规定的步骤和手续。买方付款义务所必须的一切准
备步骤是其付款义务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支付货款本身一起构成了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如果买力.没有依合同或有关法律的规定为使支付成为可能而完成一切必要的步骤和手续,也构成违约,将引起相应的违约赔偿。这些准备步骤包括申请信用证或银行的付款担保,在实行外汇 管制的国家,获得必要的外汇及将货款汇出的政府许可等。应该指出的足,公约只是规定买方应依合同或有关规定的要求采取这些步骤,并没有要求买方保证其努力的结果,例如保证一定能获得政府的批准,因此,买方的此项义务不是绝对的,只要买方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步骤,但由于其不能控制的障碍仍不能获得所需的批准时,依公约第79条的规定,买方可以免除其责任。
(2)支付的地点。由于各国在外汇管制上的规定不同,因此,支付的地点会对支付的顺利完成产生影响。国际货物买卖的双方通常也会在合同中对支付方式和地点作出约定。依公约的规定,支付的地点首先应以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为准,在合同对此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公约对支付地点进行了下列补充规定:①卖方营业地为支付地,在卖方有一个以上营业地的情况下,买方的支付地点为卖方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确定支付地。②如凭移交货物或单据支付货款,则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为支付地。 (3)支付的时间。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的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具体约定付款的时间,则买方应依公约规定的下列时间支付货款:①在卖方将货物或单据置于买方控制下时付款。依公约的规定,卖方可以买方支付货款作为移交货物或单据的条件,不付款则不交货或不交单据。②在买卖合同涉及运输时,在收到银行的付款通知时付款。在涉及运输时,卖方一般会在合同中订明交货的条件,即在买方支付货款后,才能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装运单据,即以付款交单为支付条件,在此种情况下,买方必须在接到银行的付款通知时支付货款。③在买方没有机会检验货物前,尤义务支付贷款。公约第58条第(3)款的规定是将买方付款的义务与其检验货物的权利联系在一起的。但是,如果买方这种检验货物的机会与双方约定的交货或付款程序相抵触的,则买方丧失其在付款前检验货物的权利。在此种情况下,买方应按上述(1)和(2)规定的时间付款。例如,在C1F贸易条件的情况下,买方只有在付款赎单后才能提货,才能对货物进行检验,此时不能以检验作为付款的条件。 接收货物
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买方接收货物的义务由两部分组成,其一为“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其二为“提取货物”。
(1)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一方当事人应当采取与另一方当事人相适应的步骤,即双方有
相互合作的义
务。为了使卖方能交付货物,买方应当采取的行为包括为卖方指定准确的发货地点,委托代理人接收货物,依贸易术语的要求作出相应的运输安排等。为此,公约第60条(a)款规定,买方应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
(2)提取货物。提取货物要求买方将货物置于自己的实际控制下,买方提货虽然是自身利益的所在,也会对卖方产生一定的影响,例如在CIF和情况下,卖方是通过承运人依运输合同交付货物,如买方不按时从承运人占有下提取货物,就会引起滞期费等费用,此笔费用如在买卖合同中没有相应的安排,就只能由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卖方承担。因此,买方一定要按时提取货物。如果买方在提取货物上不配合,即违反了接收货物的义务。应注意的是,接收不等于接受,接受表明买方认为货物的质量符合买卖合同的规定;而接收并不表明买方对货物的质量没有异议,如货物在目的港经检验与合同不符,买方也应接收货物,然后再进行索赔。依公约第77条的规定,声称另一方违约的一方,有义务采取合理的措施,减轻由于违约引起的损失,如不采取措施,例如,任货物弃之码头而受损,则违约一方可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
3、《XX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XX年国际贸易
术语解释通则》的修改
一、贸易术语的数量由原来的13种缩减为11种。 新增加DAT和DAP两个术语,取代DAF、DES、DEQ、DDU术语,D组仅保留了DDP,也就是说D组现有三个术语:DAT、DAP、DDP。E、F、C组的贸易术语基本没有变化。 二、对贸易术语的分类做了调整。
原来的E、F、C、D四组术语减为两组术语,分别为 第一是适用于所有运输方式的术语,7个,为:EXW、FCA、CPT、CIP、DAT、DAP、DDP。第二是仅适用于海运和内陆水运的术语,4个,为FAS、FOB、CFR、CIF。新版作此调整的本意在于提醒使用者不要将仅适用于海运和内陆水运的术语用于其他运输方式。 三、新增DAT和DAP贸易术语。 第一是DAT:Delivered At Terminal,指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卸货后,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义务,此处所指目的地包括目的港的集散地,可以是码头、仓库、集装箱堆场等等。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输至指定目的地(除进口费用以外)的一切风险和费用,旨在取代先前的DEQ术语。 第二是DAP:Delivered At Place,指在指定目的地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卖方无需承担卸货费用。旨在取代先前的DAF、DES、DDU术语。两者的主要差异是DAT下卖方需要承担把货物由目的地(港)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费用,DAP下卖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把货物处于买方控制之下,
而无须承担卸货费。 四、增加了与安全有关的清关手续。 由于世界各国对货物进出口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的影响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国际货物买卖双方将负担更多的与进出口国家安全相关的清关义务,新版本对此作了规定。 五、其他修改。
明确了贸易术语在国内和国际买卖合同中都可以适用。每一种术语在其条款前面都有一个使用指南,用来解释每种术语的基本原理。赋予电子单据方式完全等同纸质单据的功效,即只要双方已经同意使用电子单据或在该领域使用单据已经成为一种惯例。充分考虑伦敦协会保险条款XX年版本带给国际贸易的影响,相关术语作了一定的改变,以明确合同双方的保险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INOTERMSXX》的实施并不意味着《INOTERMSXX》自动作废。国际贸易术语本身不是法律,对当事人不产生必然的强制性约束力。在适用的时间效力上,不存在“新法优于旧法”的说法。当事人仍然可以选择适用《INOTERMSXX》,甚至《INOTERMS1990》,选择哪个版本,当事人最好在合同中加以明确声明。
4、简述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的主要区别。
答:(1)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共同海损不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是为了解除或减轻共同危险,人为地造成的一种损
失。
(2)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单独海损的损失一般由受损方自己承担。共同海损的损失,则应该由有关受益各方,按照获救价值按比例分摊,即共同海损分摊。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海上风险会造成费用上的损失主要有: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施救费用是指被保险的货物在遭受承保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代理人或受让人,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采取了各种抢救和防护措施,为此支付的合理费用。救助费与此不同,它是指被保险货物在遭受承保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采取了有效的救助措施,在救助成功以后,由被救方付给救助人的一种报酬。
(3)后果不同。共同海损应由受益方分摊;而单独海损则由损失方自己承担。
5、首先,把UCP500难懂的词语改变为简洁明了的语言,取消了易造成误解的条款,如\"合理关注\"、\"合理时间\"及\"在其表面\"等短语。有人说这一改变会减少昂贵的庭审,意指法律界人士丧失了为论证或反驳\"合理\"\"表面上\"等所收取的高额费用。
第二,UCP600取消了无实际意义的许多条款。如\"可撤信用证\"、\"风帆动力批注\",\"货运代理提单\"及UCP500第5条\"信用证完整明确要求\"及第12条有关\"不完整不清楚指示
\"的内容也从UCP600中消失。
第三,UCP600的新概念描述极其清楚准确。如兑付(Honor)定义了开证行、保兑行、指定行在信用证项下,除议付以外的一切与支付相关的行为;议付(Negotia鄄tion),强调是对单据(汇票)的买入行为,明确可以垫付或同意垫付给受益人,按照这个定义,远期议付信用证就是合理的。另外还有\"相符交单\"、\"申请人\"、\"银行日\"等等。 第四,更换了一些定义。如对审单做出单证是否相符决定的天数,由\"合理时间\"变为\"最多为收单翌日起第5个工作日\"。又如,\"信用证\"UCP600仅强调其本质是\"开证行一项不可撤消的明确承诺,即兑付相符的交单\"。再如开证行和保兑行对于指定行的偿付责任,强调是独立于其对受益人的承诺的。
第五,方便贸易和操作。UCP600有些特别重要的改动。如拒付后的单据处理,增加了\"拒付后,如果开证行收到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则可以释放单据\";增加了拒付后单据处理的选择项,包括持单侯示、已退单、按预先指示行事。这样便利了受益人和申请人及相关银行操作。又如,转让信用证方面,UCP600强调第二受益人的交单必须经转让行。但当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转让后的信用证一致,而第一受益人换单导致单据与原证出现不符时,又在第一次要求时不能做出修改的,转让行有权直接将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
寄开证行。这项规定保护了正当发货制单的第二受益人的利益。再如单据在途中遗失,UCP600强调只要单证相符,即只要指定行确定单证相符、并已向开证行或保兑行寄单,不管指定行是兑付还是议付,开证行及保兑行均对丢失的单据负责。这些条款的规定,都大大便利了国际贸易及结算的顺利运行。
二、1)、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必须以订立合同为目的 例:吉布逊诉曼彻斯特议会案 2、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
3、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才能生效 例:交错的要约 4、要约必须向特定的人发出(大陆法国家的要求,英美认为要约可以向全世界发出)
2)这种广告与通常的悬赏广告有点区别,广告人意思是在打广告,而不是和悬赏广告人一样.我觉得构成要约. (3)成立,被告的行为明确具体,可以认定是要约,原告履行了就成立合同,可以根据合同要求赔偿.2,(1)合同成立.(2)被告履行不能,违约,要赔偿原告损失.(3)我国与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是一致的,因为我国合同法差不多就是学的公约.3/(1)成立(2)布罗登加入新条件时,构成新的要约,铁路公司虽然没有签,但是以实践行为一直在依新条件履行,是合同法中的默示,合同自布罗登第一次开始履行时成立. 2、(1)2500万元。(2)由保险公司承担,承担的金额为
50万元(金风号货轮扑火的费用)。 (3)代位权(代位求偿权)。 3、 (1) 保险公司对于该批货物的损失应该赔偿。 本案例涉及保险理赔问题,现行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平安险的主要保险责任范围有八项,其中二项为: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沉没、触礁、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第三项为: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结合本案例,触礁是因为意外事故导致的,应赔;遇暴风雨受损的2100美元,是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但又因该批货物是在触礁意外事故前造成的,所以保险公司对上述两项损失都要赔偿。
(2)因为是CIF条款,且卖方为货物投保了水渍险,那么货物在海上遭受暴风雨,海水涌入船舱内,致使部分化肥遭到浸泡,以及数日后,又发现部分化肥包装袋破损。这些损失显然是因为海水浸泡所致,且在水渍险承包范围内,所以,因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 4 1、本案采用的是跟单托收见票30天远期付款交单的方式。2、在G公司不付款赎单的情况下,香港汇丰银行不应当去码头提货。
3、在G公司不付款赎单的情况下,香港汇丰银行应当立即同时托收行并托收人,言明付款人不付款赎单,香港汇
丰银行将持单听后托收行并托收人的指示处理单据。 三、论述题(共15分)
论述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及其适用与现状。 篇四:国际商法习题及答案6 国际商法 习题六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下列国家中,把法律划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国家是【 D 】
A.德国 B.法国 C.中国 D.英国 2.招标行为是一种 【 B 】 A.要约 B.要约邀请 C.承诺 D.要约磋商
3.下列哪个国家法律以约因作为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 B 】
A.德国 B.法国C..英国 D.美国
4.根据英美法判例所确立的原则,一项有效的对价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 D】 A.对价要求充足和相等 B. 对价只能由受诺人提供
C. 法律上的义务可以作为有效的对价 D.对价必须是待履行或已履行的对价
5.依照中国《合同法》,可以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的是 【 D 】
A. 法律上不能履行 B. 事实上不能履行 C. 履行费用过高
D. 违约方不履行金钱债务
6.我国《合同法》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时效期间为【 A 】
A.2年 年 年 年
7.下列事项可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是 【 C 】
A. 合同的效力B.合同对所售货物的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C. 飞机零部件的销售D. 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8.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构成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的是【C 】
A.包装方式的变更 B.运输方式的变更 C.争议的解决方式的变更 D.货物规格的变更 9.根据英国《货物买卖法》,买方的下列行为构成对货
物的接受的是【A 】
A.转售货物B.检验货物 C.收取货物 D.占有货物 10.2月买卖双方签订了买卖一批一级石油的合同,价格为25美元/桶,4月卖方交付的石油却为三级石油,价格为15美元/桶,此时一级石油的价格为20美元/桶。则买方经减价每桶应付金额为 【C 】
A.12美元 B.15美元C.美元 D.20美元 11.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卖方预期违约时,买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措【B 】
A.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 B.宣告解除无效并请求损害赔偿
C.给予卖方宽限期 D.要求卖方实际履行
12.根据法国民法典,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原则上取决于 【B 】
A.双方当事人意图 B.合同成立的时间 C.交付货物的时间 D.风险转移的时间
13.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如果买卖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则风险转移的 时间为 【A 】
A.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 B.货物到达目的地时 C.买方接受货物时 D.卖方作出指示时 14.英美法国家对股份公司注册资本实行【A】
A. 授权资本制 B. 法定资本制
C.授权资本制或法定资本制 D.认可资本制
15.根据英美法,一个人受托照管另一个人的财产,为保存这种财产而必须采取某种行为, 这种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为 【C 】 A.明示的指定B.默示的授权 C.客观必需的代理 D.追认
16.对于严格责任的理解正确的是 【A】 A. 严格责任对消费者的保护是最为充分的 B. 它要求原告承担证明被告有疏忽的举证责任 C. 它要求双方当事人之间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 D. 美国产品责任法对严格责任进行了纵横两个方面的扩展
17.关于普通合伙企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B 】 A.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B.合伙人可以用金钱、实物、技术出资,但是不能用劳务出资
C.合伙人之间约定的对某个合伙人权利的限制,不得用来作为对不知情的第三人的抗辩
D.合伙人内部有关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不得对抗合伙
企业的债权人
18. 关于公司债的特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 A.公司解散分配剩余财产时,公司债有权得到优先清偿 B.公司债的持有人有权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 C.只有公司有盈余时,公司才应当支付约定的利息 D.公司债的持有人不能要求公司退还股金 19.下列哪一项不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 【D 】 A.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B.不公开发行股票 C.股份一般不得随意转让 D.账目公开
20.仲裁机关审理涉外经济合同纠纷案件【B 】 A.一律不可公开进行B一般不公开进行 C.公开进行 D.一般公开进行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
至少有两个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 选均无分。
21.依照法国法,以法定形式作为合同有效的要件的合同为 【 ACD 】 A. 赠与合同
B. 价额超过50新法郎的合同 C. 夫妻财产制合同
D. 设立抵押权合同 E. 船舶转让合同
22.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惯例有 【ACD】 A.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B.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C.华沙-牛津规则 D.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E.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23.下列对股东大会与董事会表述正确的是 【ABDE】 A.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关,董事会是业务执行机关
B.股东大会有权选举或罢免董事 C.股东大会任免公司的总经理 D.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 E. 董事会召开股东大会
24.在代理法律关系中,本人的义务为【ABCE】 A.支付佣金 B.偿还代理人因履行代理义务而产生的费用
C.允许代理人查核有关帐册 D.不得无故解聘代理人 E.向代理人提供有关业务资料和信息
25.下列属于我国《产品质量法》适用范围的产品是 【BCE】
A.军工产品B.电脑 C.汽车 D.商品房 E.水泥
三、判断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判断下列各题的正误,正确的在
题后的括号内以“T”表示,错误的在题后的括号内以“F”表示。
26.《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不适用于国际消费合同。 【 T 】
27.两大法系一致认为承诺于达到要约人时生效。 【 F 】
28.根据英美法的判例,未成年人订立的有关生活必需品的合同是有效的。 【T】
29.批发商甲在合同中允诺在合同规定的销售区域内一年完成10万套西服的销售,则甲承
担的是完成特定结果的义务。 【 T 】
30.根据英国《货物买卖法》,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取决于合同生效的时间。【 F 】
31.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要约必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T 】
3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违约归责问题上,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 F 】
33.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可以以该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 F】
34.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组织。 【 T 】 3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份时,须经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不得转 让。【 F 】
四、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36.根本违约 37.表见代理 38.有限责任合伙 39.仲裁
36.根本违约: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后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
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除非违约一方并不预知且同样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
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37.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的无权代理。
38. 有限责任合伙: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组成,各合伙人对自己执业行为引起的合伙组织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对其他合伙人的执业行为引起的合伙组织债务承担有限责
任的合伙。
39. 在商务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之后,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决的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五、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8分,共32分)
40.简述艰难情形与不可抗力的异同
41.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买方违约时卖方的救济方法的具体规定。
42.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损害赔偿制度及预期违约制度。
43.代理人应对本人承担哪些义务?
40.相同点:都在合同订立后发生;合同成立时当事人均不能合理预见到;当事人都无法控制
主要区别:适用的前提条件不同,艰难情形强调负担加重,而不是履约不能,不可抗力指向履约不能 处理方法不同 法律后果不同
41.买方违约时卖方可采取的救济方法 (1)要求买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
(2)卖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买方履行其合同义务;
(3)宣告撤销合同;卖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①买方根本违反合同;或②买方不在卖方规定的额外时间内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或收取货物,或买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这样做。
(4)自行确定货物的价格;如果买方应根据合同规定订明货物的形状、大小或其它特征,而他在议定的日期或在收到卖方的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没有订明这些规格,则卖方在不损害其可能享有的任何其它权利的情况下,可以依照他所知的买方的要求,自己订明规格。
(5)请求损害赔偿;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6)要求支付利息。
42.损害赔偿是公约的一项基本救济制度,根据公约,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公约对损害赔偿采取了如下的救济方法:如果买方已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货物,或者卖方已以合理方式把货物转卖,则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可以取得合同价格和替代货物交易
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及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如果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如果没有进行购买或转卖而货物有时价,,则他可以取得合同规定的价格和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之间的差额以及可以取得的任何其它损害赔偿。但是,如果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在接收货物之后宣告合同无效,则应适用接收货物时的时价,而不适用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 根据公约,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①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或②他在准备
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
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
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43.勤勉的履行代理职责,维护本人利益 须本着对本人诚信重视的原则行事
不得泄漏在代理活动中所获得的保密性情报和资料 须向本人申报帐目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题,共8分) 44.XX年7月20日,新加坡某贸易公司与我国某省畜产
品进出口公司签订购买混级安哥拉兔毛的合同。贸易公司为买方.进出口公司为卖方。约定质量标准要达到特、甲、乙三个等级的兔毛各占30%,丙级和次级的各占5%。不得掺假使杂。但在装货时,进出口公司的兔毛包中混有许多石块、石粉、砖头等杂物, 进出口公司备好兔毛后,即电传通知新加坡某贸易公司,兔毛已备齐,数量、质量合乎要求。于是,新加坡方公司开出了以进出口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进出口公司接证后发货.新加坡方公司收货后,发现了严重的质量问题,于是拒收货物,并立即对进出口公司的行为提出抗议,要求赔偿自己的一切损失。 问题: (1) 按照英美法,本案进出口公司构成什么违约行为?新加坡方公司可以采取什么 救济方法?(4分)
(2) 改变以上案情,如果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新加坡方明确表示不需要我方的
兔毛,新加坡方构成什么行为?我方可以采取什么救济措施?(4分)
1 按照英美法,本案进出口公司构成英国法上的违反条件或美国法上的重大违约,(2分)新加坡方公司可以采取解除合同、要求损害赔偿。(2分)
2 新加坡方构成提前违约,(2分)我方可以立即解除合同,要求损害赔偿。(2分)
篇五:国际商法复习思考题 第一章 绪论 一.名词解释
1.国际商法2.国际条约3.国际商事惯例 二.简答题
简述商法的产生和发展历程以及现代商法有哪些发展趋势?(自己总结) 三.案例分析题:
XX年8月,中国杭泽经贸公司与日本某公司签署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了货物的价格及运输的条件,后双方发生纠纷,在适用何种法律来解决纠纷方面也产生了分歧:日本公司认为双方价格条件的约定基本是依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FOB贸易术语签订的,而最新的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XX年进行了修订,因此,应适用XX年通则;而中方杭泽公司则主张应适用合同的签订地及履行地,即中国的《合同法》,你认为双方应如何解决这一纠纷? 第二章 代理法 一、名词解释
1.意定代理2.法定代理3. agency of necessity4. implied authority5. agency by ratification6. express authority 二.简答题
1.简述代理人的义务。
2. 我国的某企业没有进出口权,在其销售中,欲将自己的产品卖给某外商,请结合你所学过的代理法律制度告之该企业依据我国的法律如何操作并向其介绍我国现行代理法的规
第三章 公司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一、简答题
1、简述公约对品质担保义务的内容。 2、试述公约对卖方权利担保义务规定。
3、美国学者在介绍他们的法律制度时,举例一个商人分别订立了两份合同,一份是购买普通肉食鸡的合同,另一份是购买火鸡的合同,如果卖方违约,将有何不同? 4、关于风险转移和所有权的关系的问题,有几种观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如何规定的?它接受的了哪个国家的观点?
5、在实际履行的问题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分歧是什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如何调解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矛盾的 6、《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以及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什么?我国和公约的关系如何?
二、案例分析题:
年4月,中国正华贸易公司(简称正华公司)与美国金门贸易公司(简称金门公司)签订了CAP牌打印机进口合同。合同约定:金门公司在XX年6月底前交货。付款方式为信用证。合同签订后,正华公司按期开来了信用证。但直到XX年6月30日,正华公司仍未收到金门公司任何关于货物已经装船或延期交货的通知。7月3日,金门公司向正华公司发来传真,称原定货轮因故延至7月15日才能起航,无法保证按期交货,要求正华公司将信用证装船期延至7月15日,有效期延至7月31日,并要求正华公司于7月4日回复传真。正华公司按期回复,告知金门公司修改信用证的条件是价格下调10%,否则将宣告撤消合同。但金门公司没有同意,仍然要求正华公司延长信用证有效期,否则将货物另售他
人。正华公司于7月5日正式函告金门公司,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请回答下列问题:
(1)正华公司最后的处理方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2)如果正华公司的主张成立,如何赔偿正华公司? 2.英美判例分析:霍切斯特v.德·拉·图尔一案: 案情简介:原告与被告订立了一份雇佣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于6月1日之后的3个月内担任雇主的信使。然而在6月1日到来之前,该雇主通知受雇人,不再雇用原告了。于是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该受雇人为了自6月
1日起向该雇主提供服务,不得不做履行前的准备,不得不拒绝他人的雇用,该雇主对合同的毁弃使该受雇人处于无事可做的境地,这是违反法律所体现的政策的,因此该受雇人可以立即起诉,不必等到6月日之后再起诉。问题:该案中法官创设了一项什么关于合同履行的原则?请结合大陆法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及我国的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详实分析。
年3月,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买方)与美国某贸易公司(卖方)签订了两份购买小麦面粉的合同,第一笔合同的货物运抵目的地后,买方发现存在结块现象,遂于次日向卖方提出索赔并称将安排商检。卖方拒绝赔偿称结块是正常现象,但对买方提出安排商检的说法没有提出异议。经检验证明集装箱完好无损,但是袋内的货物已结块。第二笔合同的货物也存在类似的情况。买卖双方就货物的损害达不成协议,于是提交仲裁。
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卖方违反的是什么义务应该承担责任吗 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论述美国产品责任法上的归责原则的发展历程给我国带来的启示
第六章 商事仲裁
《纽约公约》主要解决什么问题?请介绍其主要内容
有哪些?
参考答案: 第一章 绪论 一.名词解释 1.国际商法
国际商事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 /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简称国际商法,它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概念包括三层含义:一是国际商事交易,是指国际货物买卖或交易活动;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的加快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早已突破了传统的商事法范围(传统的商事法主要包括公司法、代理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等),增加了许多新的领域,既涉及有形的货物交易,也涉及无形的技术、资金和服务交易,例如,投资、租赁、融资、工程承包及合作生产、技术转让、知识产权、等等,二是国际商事组织,一般的商事组织是指个人、合伙企业、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等,但是在国际商法中,从事国际商事交易的商事组织,主要是指跨国经营的涉外企业,如跨国公司。三是法律规范,既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标准和范围。 2.国际条约
所谓国际条约是指,国家间缔结而以国际法书面协定,条约对缔约国有约束力,这是根据“约定必须遵守”国际法
原则得出结论,一般情况下对非缔约国无约束力,但是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使条约对其具有约束力。 3.国际商事惯例
国际惯例是指,国际经济法主体重复类似的行为而上升但对其具有约束力的规范。国际
惯例与国际公约相比,没有普遍的约束力,无法与国际公约的效力相比,但是在某些具体的当事人之间却象国际公约一样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甚至有些国际惯例被纳入其国内法,国内国际惯例的适用无需当事人明示同意。 三.简答题 答案要点: 见教材
四.案例分析题: 答案要点:
如果双方约定的是依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FOB贸易术语,就应当按照约定来解决;只有在未约定的情况下,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可以适用与合同有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也可以适用我国的法律。 第二章 代理法 思考练习题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1.意定代理
由本人的意思产生的代理权,这种意思可以是口头方式,也可以是书面方式,也可以向与代理人打交道的第三人表示。 2.法定代理
是指凡不是本人的意思产生的代理权称为法定代理权,具有这种代理权的人称为法定代理人。 3. agency of necessity
是在一个人受委托托管照顾另一个人的财产,为了保护这种财产而必须采取某种行动时产生的。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受托人管理财产的人并没有得到此种行动的明示授权,但由于客观情况需要的视为具有此种授权。 4. implied authority
是指一个人以他的言辞或行动使另一个人有权以他的名义签订合同,他就要受到该合同的约束,就象他明示地指定了代理人一样。
5. agency by ratification
一般来说,代理人未经授权或超出授权的范围,而以本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了合同,这个合同对本人也是没有拘束力的。但是,本人可以在事后批准或承认这个合同,这种行动就叫作追认。
6. express authority
就是本人以明示的方式指定某人为他的代理人。按照英美法的法例,代理协议的成立不要求特定的形式,既可以采
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除非本人要求代理人用签字蜡封的形式授予代理权。 二.简答题
1.简述代理人的义务。 答案要点:
代理关系中,代理人的义务有:(1)勤勉地履行代理职责;(2)对本人诚信、忠实;(3)不得泄露其在代理业务中所获得的保密情报和资料;(4)必须向本人申报帐目;(5)亲自代理,一般情况下,不得将本人授与的代理权转托他人。 2. 我国的某企业没有进出口权,在其销售中,欲将自己的产品卖给某外商,请结合你所学
过的代理法律制度告之该企业依据我国的法律如何操作并向其介绍我国现行代理法的规定?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是什么?
答案要点:我国的企业委托一家外贸公司代理其出口,并且订立合同时,只能以外贸公司的名义订立出口合同。在第三人的角度来说,代理人同谁订立了合同的问题,大陆法所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的身份,于是将代理分为:一是直接代理:代理人以代表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这个合同就约束本人与第三人,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必须指明本人的姓名,也可以不指出本人的姓名,而仅仅声明他是受他人委托
进行交易的。二是间接代理:如果代理人以他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但是为了本人的利益,(on the account of principle),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日后他再将合同的权利义务通过另外一个合同移转于本人的,则称为间接代理。在大陆法国家,直接代理称为“商业代理人”(agent commercial),间接代理人称为行纪人(commissioner), 行纪人业务仅以从事动产或有价证券的买卖为限。英美法同大陆法不同,对第三人来说,究竟是谁应当对该合同承担义务,即采取所谓义务标准。英美法在回答这个问题时,区分三种不同的情况:一是代理人在订约时已指出本人的姓名(agent for named principal)如果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约时已经表明他是代表指名的本人订约的,在这种情况下,这个合同就是本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本人应对合同负责,代理人不承担个人责任。二是代理人在订约时表示有代理关系存在,但没有指出本人的姓名(agent for an unnamed principal),本人对合同负责,代理人对该合同不承担个人责任。代理人在订约时根本不披露有代理关系的存在如果代理人虽然得到本人的授权,但他在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时根本不披露有代理关系一事,即既不披露有本人的存在,更不指出本人是谁,这在英美法上称为未被披露的本人(undisclosed principal)的代理人。在这种情况下,有以下两种方式:(1)未被披露的本人有权介入合同并直接对第三人行使请求权,或在必要
时对第三人起诉,如果他行使了介入权,他就使自己对第三人承担个人的义务。(2)第三人在发现了本人之后,享有选择权,他可以要求本人或代理人承担合同义务,也可以向本人或代理人起诉。但第三人一旦选定了要求本人或代理人承担义务之后,他就不能改变主意对他们当中的另一个人起诉。第三人对他们中的任何一个人提起诉讼程序就是他作出抉择的初步证据;这种证据可以被推翻,如果被推翻,则第三人仍可对他们中的另一个人起诉。但一旦法院作出了判决,便成为第三人作出抉择的决定性的证据,如果第三人对判决不满意,他也不能对他们当中的另一个人再行起诉。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参考答案 一、简答题 1.答案要点:
(1)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
(2)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3)除当事人另有协议外,卖方所交的货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货物应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用途; ②货物应适用于订立合同时,买方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用途,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买方的技
能或判断力;
③货物的质量应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的样品或模型相同;
④货物应按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无此种通用方式,则应按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包装。 2.答案要点:
(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请求的货物。
除非买方同意在受制于这种权利或请求的条件,收取该货物。
卖方对所售货物享有合法权益,往往涉及到货物的所有权或担保物权方面的问题。应注意,公约是不涉及买卖合同对货物所有权所产生的影响等问题的,只能按照合同所应适用的国内法来处理。
“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请求”,意味着,若有第三方对买方起诉,主张某项权利,即使第三方的请求不能成立,卖方仍须对此负责。
(2)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
由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比较复杂,因而公约对侵权责任作了许多限制。总的来说,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
此外,公约规定,买方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对货物的权利或请求后,应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否则,买方就丧失请求卖方承担权利担保义务的权利。除非买方对未及时通知提出合理的理由。 3.答案要点:
购买普通肉食鸡的合同,如果卖方违约,对买方的影响不大,美国学者解释因为美国人一年四季都吃鸡肉,所以是一般违约,买方不能直接解除合同;购买火鸡的合同,如果卖方违约,则使买方难以实现订立合同的目,是根本违约,买方可以直接解除合同 4.答案要点:
关于风险转移和所有权的关系的问题,有三种观点:(1)所有权转移决定说.该说把风险转移同所有权转移联系在一起,以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此说尤以英国法为典型;(2)契约成立说即买卖合同一经订立,货物的风险损失就由卖方转移到买方。此说尤以瑞士法最为典型。(3) 交货时间决定说。即以交货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此说尤以美国最为典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一是涉及货物运输的风险转移时间,“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运输,但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自货物按销售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买方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如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
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不转移到买方承担。二是涉及路货的风险转移时间,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
《公约》的规定基本与美国的统一商法典的一致,以交货作为风险转移的界限,这样规定的合理性是:在国际贸易中,标的物已经交付,即占有权已经转移,但代表所有权的凭证,通常情况下是提单,常常掌握在卖方手中,即所有权尚未转移。依此说风险应由卖方承担,这显属不公,因为标的物已不在卖方的占有、控制下,很难对标的物实施保护,以避免风险损失。以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具有科学性和公平性。 5.答案要点:
实际履行的定义:见课件
在实际履行的问题上,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存在着严重的分歧,英美法认为,违反合同的主要救济方法是损害赔偿,而不是实际履行,只有当金钱赔偿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时,衡平法才可以考虑判令实际履行的问题。大陆法(特别是德国法)则认为实际履行是违反合同的主要救济方法。《公约》在这一问题上采取了回避的做法,规定各国法院按照自己法律来处理,即如果按照本公约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有权
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某一义务,法院没有义务做出判决,要求具体履行此一义务,除非法院依照其本身的法律对不属本公约范围的类似销售合同愿意这样做。 二、案例分析: 1.答题要点;
(1)正华公司的处理方法合理。因为金门公司未按期交货已经构成了违约,而且在正 篇六:国际商法习题
1.在法律渊源中,以判例作为主要法律渊源的国家是() A.德国B.英国 C.法国D.中国
2.从商法的起源看,近代欧洲各国的商法主要源自中世纪形成的() A.普通法
B.商人习惯法C.法国的《商事条例》 D.古罗马法 3.依德国法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的法律效力为() A.有效 B.
无效C.效力待定 D.可撤销
4.下列各项中,英美法国家和大陆法国家都把它作为合同成立要素的是() A.当事人
所作出的许诺 B.合同必须有对价 C.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D.合同必须具 有合法约因
5.依照我国《合同法》,适用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的合同是( )A.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B.技术开发合同C.技术转让合同 D.承揽合同 6.根据英国法的规定,一项在法律上有效的合同,除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外,还
须具备的要素是() A.书面形式 B.对价 C.签字蜡封D.约 因
7.《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在接受的生效时间上,原则上采用( ) A.到达生效
B.了解生效 C.投邮生效D.发出生效
8.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如果买卖合同对风险没有约定,卖方又有义务在
某一特定地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则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为( ) A.卖方将货物交给第
一承运人时 B.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时 C.卖方将货物在该特定地点交给承运人时 D.卖 方将货物起运时
9.在保险法中,保险利益亦称为( ) A.保险价值 B.保险金额
C.可保利益 D.保险标的
10.依照世界主要国家公司法的规定,一般认为公司是
以营利为目的的( ) A.法人
B.非法人组织 C.财团法人D.社会团体组织
11.依大陆法,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了本人的利益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日后再将其权
利、义务通过另外一个合同转移于本人的,称为( ) A.直接代理 B.再代理 C.间接代理D.复代理
12.依一般法理,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要对企业债务承担( ) A.有限责任
B.无限责任C.连带责任D.无限连带责任
13.依大陆法,合伙人之间如对任何一个合伙人的权利有所限制,不得用以对抗()A.
不知情的第三人B.知情第三人 C.恶意第三人 D.知情第三人的 代理人
14.产品责任法的目的是保护( ) A.生产厂家的利益 B.零售商的利益 C.买方
的亲友的利益 D.消费者的利益
15.票据法一般规定,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一经成立,票据的效力( ) A.受出票人
和付款人关系的影响B.受执票人和付款人关系的影响 C.受原因关系的影响
D.不受原因关系的影响
16.本票的票据关系基本当事人是指( ) A.出票人与付款人B.
出票人与收款人 C.收款人与承兑人D.收款人与保证人 17.在英美法中,船舶所有人保留船舶的所有权,而将船舶的占有权转移给租船人以供运输,
由租船人雇用船长、船员,并按照使用船舶的时间支付租金的合同称之为( )A.
航次租船合同B.光船租赁合同 C.定期租船合同D.提单运输合同
18.在《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中,对货物的赔偿责任,采用了( )A.状
责任制B.分段责任制 C.统一责任制D.状责任制或分段责任制
19. 以下关于提单作用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 提单是承运人向托运人出具的货物依
据 B. 提单是效力特定的合同 C. 提单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合同的证据 D. 提单是货物的所有权的凭证
20.按照各国合同制度规定,在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时,则对方( ) A.可以中止履行合
同B.可以解除自C.有权宣告合同无效 D.仍应继续履
行合同
二、简答题(每题8分,共40分):
1、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有哪些的区别? 2、什么是股份有限公司,它有哪些特征? 3、什
么是情势变迁?什么是合同落空? 4、什么是权利担保,权利担保包括哪些内容? 5、什么 是推定全损?什么是委付?
三、案例分析(每题10分,共20分)
1.中国的甲公司与美国的乙公司订立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出售一批
木 材给乙公司,履行方式为:甲公司于7月份将该批木材自吉林交铁路发运至大连,后由
大连船运至美国纽约,乙公司支付相应对价。但7月份,甲公司没有履行。8月3日,乙公
司通知甲公司,该批木材至迟应在8月20日之前发运。8月10日,甲公司依约将该批木材
交铁路运至大连。但该批木材在自大连至纽约的运输途中因海难损失80%。由于双方对货
物灭失的风险约定不明遂发生争执。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于7月份履行合同违约在先,应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因甲公司未按时履行义务已终止,故货物损失的风险理应由甲公司
承担。
问:(1)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 (2)乙公司认为本案
合同因甲公司违约已经终止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3)本案中,货物损失的风险 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2.甲公司因欠乙公司50万元货款未付,乙公司欠丙公司货款也为50万元,三方经协商,决
定以汇票结清相互间的债权债务。为此,乙公司开出了以乙公司为出票人,甲公司为付款人,
丙公司为受款人,金额为50万元,出票日后3个月付款的汇票。丙得到汇票后向甲提示承
兑,甲履行了承兑手续。10天后,丙向某家俱厂购货,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家俱厂。家俱
厂得汇票后委托其业务员王某携汇票购买木材,王某不慎将汇票遗失,王某遗失汇票后立即
通知了厂里,家俱厂也立即向甲办理了挂失止付手续,但未采取其他措施。李某捡到了该汇
票,伪造了家俱厂的印章,以家俱厂为背书人,自己为被背书人,以该汇票在某汽车公司购
买了一辆50万元的汽车。汽车公司在汇票的到期日持汇票请求甲付款,甲以汇票已挂失止
付为由拒付,同时要求汽车公司返还汇票。双方发生争执。 问: (1)甲能否对汽车公司
行使拒付权?为什么? (2)该汇票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广西教育学院政治经济系XX年------XX年度学期《国际商法学》期末考试
试题A卷(XX级国贸班)参考答案答案 B B C C A B A C C A 答
案 CD A D D A B C B A
案例分析 1.(1)有权。因为甲公司已经迟延履行合同,构成违约。(2)不正确。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卖方不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履 行其义务,则可以
给卖方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在此时间内,买方不能采 取与此相冲突的救济方法。在
本案中卖方即可以在买方规定的“至迟不超过8月20日”的合理时间内履行义务。合同依
然有效。 (3)由买方承担。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合同双方对风险承
担没有约定 的情况下,如果货物涉及运输,则在自货物按照合同交付给第一个承运人以运
交 买方时起,风险就转移给买方承担。本案中,即货
物交由铁路运输时起就将风险 移转买 方承担。
2、(1)甲无权拒付,因为汽车公司是善意受让人且背书连续,且并没有办理公示催告手
续。 (2)应由丙承担,因为甲公司只没有履行公示催告措施。 《新编国际商法》第一套 单项选择练习题(1-4章)
1、根据英国法,下列各项中会使合同无效的是 ( ) A、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错误 B、
一方当事人判断上的错误 C、一方当事人对自己履约能力的估计错误 D、在认定当事人上 发生错误
2、根据美国法,法院通常会作出实际履行的判决的合同是 ( ) A、提供个人劳务的合同
B、土地买卖合同 C、当事人一方为未成年人的合同 D、建筑合同
3、 根据英国法,一方违约,对方既可以解除合同,又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是指违反了
( ) A、条件条款 B、担保条款 C、条件条款和担保条款 D、条件条款或担保条款
4、如果胁迫是由第三者所为,即使合同的相对人不知情,受胁迫的一方也有权撤销合同。
对此持否定观点的国家为( ) A、德国 B、西班牙 C、意大利 D、英国
5、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企业债务 ( ) A、以出资比例分担责任 B、承担有限责任 C、 一般不承担责任 D、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下列关于禁令的表述,错误的是 ( ) A、禁令是英美普通法所采用的方法B、
禁令是英美衡平法所采用的方法 C、禁令必须符合公平合理原则 D、禁令在
涉及提供劳务的案件中也可以采用
7、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货物运输过程中
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原则上应由 ( ) A、买方承担 B、卖方承担 C、买方或卖方承担 D、 买方和卖方共同承担
8、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在合同已有效成立而又没有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
的价格或规定确定价格的方法时,确定货物价格的依据是 ( ) A、交货时卖方所在地的合
理价格 B、交货时买方所在地的合理价格 C、交货时合同履行地的合理价格 D、订立合 同时的通常价格
9、《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 ( ) A、加以严格的限
制 B、只有采取书面形式方为有效C、只有采取口头形式方为有效 D、采取口头或书
面形式,都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也不影响证据力 10、世界主要国家的合伙法通常规定,一个合伙人退出合伙以后,对其作为合伙人期间合
伙所负的债务 ( ) A、不承担清偿责任 B、承担清偿责任 C、视不同情况决定是否承担
清偿责任 D、须征得本人同意才承担清偿责任 11、在1990年新修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新增的贸易术语为 ( ) A、未完税交
货DDU B、敞车交货FOTC、船边交货FASD、完税后交货DDP
12、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是( ) A、董事会B、工会 C、股东大会 D、监察人会
13、英国判例认为,允诺以支付妻子的生活费用作为她同意离婚的交换条件的合同 ( ) A、
是有效的,是双方合意的结果B、法院可以判决离婚 C、是不道德的,因而也是
非法的D、是合法的,具有强制执行力
14.下列各国公司法中,要求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法定资本制的是 ( ) A、英国 B、美国 C、 法国 D、荷兰
15、作为履行合同的一项基本原则,德国法采用( ) A、实际履行的原则 B、恪守合同
规定的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D、全面履行的原则 16、根据英美法的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提供”是指,合同当事人旨在履行其合同
义务的一种表示。( ) A、无论何种提供,被对方拒绝后,均可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B、
在提供应支付款项时,与提供货物有所不同,被债权人拒绝的,并不能解除债务人的债务
C、提供可以是有条件的 D、提供可以与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履约方式不一致
17、在下述国家,规定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享合伙利润的是( ) A、英国B、美国 C、法国 D、德国
18、关于催告的方式,德国法律的要求是 ( ) A、必须以书面方式作成 B、必须由法警
送达债务人C、必须以口头方式作成 D、书面方式或口头方式作成均可,并且必须把催 告传达给债务人
19、明确规定受损方只能在解除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二者之间任择其一,不能同时享有的
国家是( )A、法国 B、日本 C、德国 D、英国
20、承诺是指按照要约所指定的方式,对其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它须由下列哪
种人作出 ( )A、受要约人的近亲 B、受要约人的利害关系人 C、第三人 D、受 要约人本人及其授权的代理人
21、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在合同已经部分履行时,但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的 ( ) A、
该合同全部无效 B、已履行部分是否有强制力须依双方协商C、已履行部分是否有
强制力须依法院判决 D、已履行部分,仍具有强制力 22、根据英国的法律,下列合同中不要求以书面形式作为合同有效成立要件的是 ( ) A、
海上保险合同 B、保证合同 C、金钱借贷合同D、有关土地买卖合同
23、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受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
销的,并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的,则 ( ) A、发价在原则上仍可以撤销 B、
经双方协商是可以撤销发价的 C、此时,发价是不可以撤销的 D、受发价人的信赖行事 不受法律保护
24、关于清偿费用的负担一般应由( )A、债权人负担 B、债务人负担
C、债务人不负担D、如果债权人的住所变更,使请偿费用增加时,则增加的费用应 由债务人负担
25、根本违反合同的基本标准是( ) A、违约方剥夺了对方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B、违约方剥夺了对方非依合同有权得到的利益 C、违约方并不预知而且同样一个通情达
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使对方因此失去有权期待得到的利益 D、
违约方剥夺了对方根据合同无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新编国际商法》第二套单项选择练习题(1-4章) 1、抵消也是债消灭的根据之一,它要求 ( )A、相抵消的债务的种类可以不相同
B、相抵消的债务必须是种类相同C、相抵消的债务并非已届清偿期 D、相抵
消的债务井非在等额范围内抵消
2、根据有些国家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设立登记后,
即使股款没有缴清,也可以发行的股
票是( )A、普通股B、优先股C、记名股 D、无记名股
3、根据英美法的规定,董事与公司的关系是一种信赖关系,董事具有下列双重身份
( ) A、公司监事和股东B、公司受托人和代理人 C、公司总经理和总裁D、公 司股东和高级职员
4、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当卖方只交付部分货物而未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
买方所不能采取的救济方法是()A、退货 B、减价 C、损害赔偿 D、撤销整个合同
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买方的付款地是 () A、卖
方营业地 B、买方营业地C、合同订立地 D、标的物所在地
6、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成立的形式条件是 ( ) A、符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 B、必须以书面
形式订立 C、符合国际贸易惯例 D、双方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
7、作为国际贸易惯例之一的《华沙-牛律规则》的制定是针对 () A、成本加运费、保险
费合同B、货交承运人合同 C、装运港船上交货合同 D、装运港船边交货 合同
8、根据英美法的规定,父母与子女订立的合同如果有不公正的地方,即可推定其为 ()
A、错误B、欺诈C、不正当影响 D、不正确说明 9、根据商法原理,无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相比,其共同点是 () A、具有独立的
法人地位 B、设立有最低资本额的要求 C、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能对外募集资本
10、根据法国法的规定,如果订约对象的考虑是订立该合同的主要原因,而在订约时错认
了订约对象,可以作为合同无效的原因。以下不符合该原则的合同为() A、承包合同
B、借贷合同 C、买卖合同 D、雇佣合同
11、根据英国法,对于非故意且没有疏忽的不正确说明,蒙受欺骗的一方 ( ) A、可以主
动要求损害赔偿B、有权主动要求损害赔偿,法官或仲裁员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撤销合同
C、有权主动要求损害赔偿,法官或仲裁员无权决定损害赔偿D、无权主动要求损害赔偿,
只能由法官或仲裁员根据具体情况酌定是否可以用损
害赔偿代替撤销合同
12、在分期交货的机器设备的买卖中,卖方所交的一批机器设备零件与合同不符,使整个
机器不能使用时( ) A、买方可以要求退换货物B、买方可以要求减价 C、买方可
以要求损害赔偿 D、买方可以宣告撤销整个合同 13、根据德国法的规定,由于债务人的过失而引起部分给付不能的 ( ) A、债权人必须
接受能够履行的部分给付 B、债权人可以拒绝部分履行 C、债务人可以不承担损害赔
偿责任 D、部分履行对债权人无利益时,债权人可以拒绝部分履行而请求全部债务不履行 的损害赔偿
14、违反担保是指违反合同的次要条款或随附条款。那么违反担保的法律后果 () A、
与违反条件的法律后果相同 B、蒙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C、蒙受损害的一方
不能请求损害赔偿D、蒙受损害的一方不能解除合同,而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15、属于目的港交货的贸易术语是( ) A、DEQ B、CIP C、CFR D、CIF
16、美国法院对于所谓“需要合同”,如果卖方违约不根据买方的要求供货,即使这种原
料和货物在市场上可以买到,法院仍然( ) A、允许买方提起违约之诉 B、
不允许买方提起违约之诉C、允许买方提起实际履行之诉D、不允许买方提起实际履 行之诉
17、根据法国法,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 A、过失责任原则 B、无过失责
任原则C、结果责任原则 D、公平责任原则
18、根据英国的法律和判例,下列情况中不可作为合同落空处理的有 () A、标的物灭失
B、情况发生根本变化C、违法D、公司合并
19、在承诺生效问题上采用投邮和到达并用原则的国家是 ()A、法国 B、 德国 C、日本D、英国
20、要约撤销概括的一种行为是() A、它是在要约发出之后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撤销其
效力 B、它是在要约发出之后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收回要约,使其不生效 C、它是在要约
已到达受要约人,尚未生效之前,撤回要约 D、它是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后,即已生效
之后,消灭要约的效力
21、法国民法典规定的违约的主要表现形式是() A、不履行债务和延迟履行债务 B、
不履行债务和部分履行债务 C、给付不能和给付延迟 D、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
22、超越公司经营范围的行为称为“越权行为”,英国和美国公司法规定,( ) A、越
权订立的合同有效 B、越权订立的合同无效C、越权订立的合同违法D、越权订立的合同 非法
23、参与优先股与非参与优先股的主要区别是 () A、不按优先股规定的股利率分
取股利B、无权与普通股股东一道以平等的比例参与分配其他的盈利C、非参与优先股股东
篇七:大工16春《国际商法》在线作业2 大工16春《国际商法》在线作业2 一、单选题(共 10 道试题,共 40 分。) 1. 如保险单上注明“从伦敦至上海,为期3个月”字样,该保险单属于( )。 . 航程保险单 . 定期保险单 . 混合保险单
. 定值保险单 正确答案:
2. 依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于买方违约时卖方采用的下列补救措施中,表述不正确的是( )。 . 买方不接受货物,卖方将货物售与他人后向买方请求损害赔偿
. 买方在卖方规定的合理的额外时间内履行了合同,但卖方仍然请求损害赔偿
. 买方未在卖方规定的合理的额外时间内履行合同,卖方宣告撤销合同
. 因卖方撤销合同而致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亦无效,卖方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正确答案:
3.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发价的是( )。 . 普通商业广告 . 商品目录 . 商品价目表
. 一项包含货物名称、数量和价格的订约建议 正确答案:
4.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当卖方只交付部分货物而未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所不能采取的救济
方法是( )。 . 退货 . 减价 . 损害赔偿 . 撤销整个合同 正确答案:
5. 承诺是对要约的接受,这种接受原则上( )。 . 不得附加条件 . 可以附加一定条件 . 可以变更一些条件 . 可以限制一些条件 正确答案:
6. 依照英美普通法,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无拘束力。如果在要约中规定了有效期限,那么( )。 . 在要约有效期内不可以把要约撤销 . 在征得受要约人同意后可以撤销要约 . 可以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要约
. 要约人可在有效期限届满以前随时把要约撤销 正确答案:
7.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对于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由承运人负赔偿责任的情况是( )。 . 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 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 船长在驾驶船舶中的过失 . 船长在驾驶船舶中的故意 正确答案:
8.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由于卖方甲公司未及时将货物凭证交付给乙公司,致使货物在从甲地运至乙地码头时,乙公司无法提货而滞留,遭风暴全部损毁。双方当事人因未对货物风险分担进行约定,故发生纠纷。依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该批货物风险损失应( )。 . 由卖方甲公司承担 . 由买方乙公司承担 . 由甲、乙公司分担 . 按公平原则处理 正确答案:
9. 在英美法中,船舶所有人保留船舶的所有权,而将船舶的占有权转移给租船人以供运输,由租船人雇用船长、船员,并按照使用船舶的时间支付租金的合同称之为( )。 . 航次租船合同 . 光船租赁合同 . 定期租船合同 . 提单运输合同 正确答案:
10. 票据可以通过背书转让,这是因为票据具有( )。 . 汇兑的作用 . 信用工具的作用 . 支付工具的作用 . 流通证券的作用 正确答案:
大工16春《国际商法》在线作业2 二、多选题(共 5 道试题,共 30 分。) 1. 按照《汉堡规则》的规定,承运人承担货物灭失损坏赔偿责任的责任期限为货物在其掌管之下的整个时期,具体包括( )。 . 装货港 . 运送途中 . 卸货港 . 以上均对 正确答案:
2. 一项有效的对价原则上要具备条件有( )。 . 必须合法 . 具有一定的价值 . 待履行的对价 . 以上都对 正确答案:
3. 损害赔偿的范围原则上应包括因债务人违约所造成的( )。 . 实际损失 . 利润损失 . 预期损失 . 以上都对 正确答案:
4. 根据1982年《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规定,险险种下,保险人对下列各项损失中可以不负赔偿责任的是( )。
. 因船舶发生搁浅而引起被保险标的物受损 . 因海水、湖水进入船舶而引起被保险标的物受损 . 因被保险标的物在装卸时所遭受的全损 . 被保险标的物在运输途中因浪击落海 正确答案:
5. 根据1930年《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公约》的规定,在下列各项中属于必须要记载事项的有( )。 . 载明“汇票”字样
. 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委托 . 付款人姓名 . 付款日期 正确答案:
大工16春《国际商法》在线作业2 三、判断题(共 5 道试题,共 30 分。) 1. 按照《汉堡规则》规定,对于延迟交货所造成的损失,收货人必须于收到货物后60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运人,否则可免除赔偿之责。 . 错误 . 正确 正确答案:
2. 原则上讲,文字要约一旦发出即告生效。 . 错误 . 正确 正确答案:
3. 本票与汇票一样都应经过承兑才能确定付款人的付款义务。 . 错误 . 正确 正确答案:
4. 根据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合同中对交货时间规定了一段时间的场合下,卖方原则上可以在此段期间内的任何一天交货。 . 错误 . 正确
正确答案:
5. 各国保险法一般都规定,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 错误 . 正确 正确答案: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