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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中级经济法-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1)

来源:爱够旅游网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第一单元 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一、分公司(★★★)(2008年多选题、2011年简答题)(P34)

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公司章程,没有独立的财产,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领取《营业执照》(而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解释】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子公司与母公司在法律上是彼此独立的企业,子公司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例题·单选题】甲是乙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下列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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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甲应有自己的营业执照,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营业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B.甲应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营业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C.甲应有自己的营业执照,可以没有独立的财产,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D.甲应有自己的营业执照,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营业活动,但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D

【解析】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公司章程,没有独立的财产,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领取《营业执照》(而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二、对外投资与对外担保(P35) 1.对外投资(★) (1)对外投资的规模

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解释】《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的规模并没有限制,公司章程可以自己限定。

(2)对外投资的决议方式(2选1)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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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解释】《公司法》只是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在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之间选择,具体由公司章程规定。

2.对外担保(★★★) (1)对外担保的规模

公司章程对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解释】《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担保的规模并没有限制,公司章程可以自己限定。

(2)对外担保的决议 ①2选1

公司为“他人”(非股东、非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②1选1

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大于1/2)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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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1】公司为“非股东、非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总经理、董事长不行。

【解释2】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1)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不行;(2)股东(大)会在表决时,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当回避,不得参加表决;(3)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而非全体股东)“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而非人数)的“过半数”(大于1/2)通过。

【解释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表决权与出资比例可能不一致。

【例题1·单选题】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可以以自己的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担保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公司经理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客户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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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公司董事长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客户提供担保 C.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 D.公司股东会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 【答案】D

【解析】(1)客户: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经理、董事长不行)决议;(2)股东: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不行)决议。

【例题2·单选题】A公司是由甲出资20万元、乙出资50万元、丙出资30万元、丁出资80万元共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丁申请A公司为其银行贷款作担保,为此A公司召开股东会,甲、乙、丙、丁均出席会议,乙明确表示不同意。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会议决议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该决议必须经甲、乙、丙、丁四个股东全部通过,因乙不同意而不能通过

B.该决议必须经甲、乙、丙三个股东全部通过,因乙不同意而不能通过

C.该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因甲、丙、丁所持表决权占72.22%,因此通过

D.该决议必须经甲、乙、丙三个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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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通过,因甲、丙所持表决权未超过半数,因此不能通过

【答案】D

【解析】有限责任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丁)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甲乙丙)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大于1/2)通过。

三、公司的登记管理(P36) 1.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解释】公司章程只能在“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中3选1,公司章程不能约定由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

2.股东出资(★★★)(2008年单选题)

(1)股东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 (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抵押、质押)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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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的成立日期。(★) 【解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成立日期均为“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

4.变更登记(★★★)

(1)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3)变更实收资本: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5)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而非工商变更)(2013年新增)

5.解散与清算(★★★) (1)解散但不需要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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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因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承继,不需要进行清算。

【解释】如甲公司被乙公司吸收合并,甲公司应当解散,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但不需要进行清算。

(2)解散并清算

公司的债权债务无人承继的,该公司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清算后应当申请工商注销登记。

6.年度检验(★)

公司登记机关于每年3月1日~6月30日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

第二单元 公司的设立

一、出资期限(★★★)(P43、59) 1.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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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而非实收资本)。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解释1】只要“全体股东相加”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即可,不要求每一个股东都达到各自认缴出资额的20%。

【解释2】首次出资额需要同时满足“20%和3万元”的规定。

【解释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不允许分期缴付。

2.股份有限公司

【解释1】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元。 【解释2】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

【解释3】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1/2)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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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起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2)募集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解释】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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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1】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链接2】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换而言之,投资人可以抽回出资的情形:(1)未按期募足股份;(2)发起人未按期(30日)召开创立大会;(3)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规定的是( )。(2010年)

A.甲公司注册资本拟为人民币300万元

B.乙公司由一名发起人认购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拟全部向特定对象募集

C.丙公司的全部5名发起人均为外国人,其中3人长期定居北京

D.丁公司采用募集方式设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分期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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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拟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答案】C

【解析】(1)选项A: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2)选项B: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2~200人;(3)选项C: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就外国公民而言,是指其经常居住地在中国境内);(4)选项D: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实收股本总额,不得分期出资。

二、出资形式(★★★)(P43) 1.基本规定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2009年单选题)

(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3)“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解释1】只要某一个股东的货币出资达到注册资本的30%即可,不要求所有股东都有货币出资。

【解释2】《公司法》取消了“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的规定,而是变换角度,规定全体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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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2.《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2013年新增) (1)未依法评估的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解释】未依法评估的,先补正(由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只有当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才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未经补正程序,人民法院不得“直接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以下类似问题不再赘述。

(2)事后贬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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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土地使用权

出资人以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或者设定权利负担(如设定了抵押担保)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该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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