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冲击地压煤层安全开采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煤管局、直管矿务局、直属公司,各省、自治区煤炭厅(局、公司):
冲击地压是威胁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灾害之一。为适应生产发展的要求,加强冲击地压
防治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在总结长期实践经验和近年来科研成果的基础上,按《煤矿安全
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冲击地压煤层安全开采暂行规定》,现正式颁发执行。
各有关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达到本规定的要求。本规定的个性权和解释权属煤炭工业部。附件:“冲击地压煤层安全开采暂行规定”。
煤炭工业部一九八七年七月六日
冲击地压煤层安全开采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冲击地压矿井有关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的各项工作,除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外,还应遵守本规定。
冲击地压矿井的鉴定工作由煤炭工业部指定单位负责,鉴定结果由煤炭工业部公布。第2条 本规程由矿务局局长、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3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和本规定,编制本单位的实施细则。冲击地压矿井有关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中必须包括防治冲击地压措施。
冲击地压矿井的实施细则、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应报矿务局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4条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的新水平,必须以冲击倾向鉴定等资料为基础,编制包括冲击地压防治措施的专门设计,报矿务局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已开采的煤层一经确定为冲击地压煤层,对正在开采的水平,必须在三个月内补充编制专门设计。
第5条 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基本程序是冲击倾向鉴定——采取防范措施——冲击危险预测预报——实行解危措施——进行效果检查。
冲击地压防治的主要措施包括生产技术措施和专门措施。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必须采取防治冲击地压的生产技术措施。在有冲击危险区进行开采工作时,必须遵守防治冲击地压的基本程序,采取防治冲击地压的专门措施。
冲击地压掘工作前,必须编制包括防治冲击地压内容的掘进与回采作业规程及专项防治措施的实施规程,由矿总工程师批准,报矿务局备案。
第6条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的矿务局及冲击地压矿井必须成立相应防治组织,并确定专人负责冲击地压的防治和管理工作。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的区、段、队应有冲击地压防治负责人。
第7条 对从事开采冲击地压的有关人员,必须进行防治冲击地压基本知识教育,熟悉冲击地压发生的原因、条件、前兆等基础知识以及需要采取的防治措施。
第8条 发生冲击地压事故后,矿长、总工程师必须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救、处理,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采取相应措施。
第9条 在有岩层冲击的地区进行开采工作时,应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矿井安全开采措施,报矿务局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10条 有沼气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及煤(岩)与沼气突出矿井,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中相应的规定。
第11条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的地方国营煤矿应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冲击倾向鉴定
第12条 有冲击地压现象的矿井、条件类似的相邻矿井的煤层及冲击地压煤层的新水平,必须进行冲击倾向鉴定。
第13条 煤层的冲击倾向鉴定以井田为单位进行。鉴定试验工作由煤炭工业部指定单位负责,鉴定结果报煤炭工业部。
第14条 煤层冲击倾向的鉴定结果分为强烈冲击倾向、中等冲击倾向和无冲击倾向三类。鉴定方法应符合煤层冲击倾向鉴定试行技术规范。
第三章 开采设计和开采解放层
第15条 冲击地压矿井的开采设计应参照以下原则:1.首先开采解放层;
2.开拓巷道及永久硐室应布置在岩层或无冲击危险的煤层中,服务期不超过2年的硐室可以布置在解除了冲击危险的煤层地段内,保护带宽度不得小于3.5倍采高;
3.各煤层、各水平、各阶段和各采区应按合理顺序开采,在向斜构造中应从轴部开始回采,在盆地构造中应从盆底开始回采;
4.采区一翼内各工作面应向同一方向推进,避免相向回采。回采工作面均应背向采空区方向推进,避免形成孤岛煤柱,断层附近的回采工作面应背向断层方向推进或面向断层的斜交方向推进;
5.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应选择不留煤柱、少掘巷道、避免大面积悬顶的采煤方法,应尽量采用冒落法管理顶板的长壁开采方法;
6.对缓倾斜或倾斜煤层在采取行之有效的安全措施的前提下应采用无煤柱护巷;7.开采煤层必须留设煤柱时,煤柱形状应规则,不得有锐角处;8.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在回采前应进行煤层预注水;
9.按照防治冲击地压的要求,合理确定顶板管理、支护、放炮等回采工艺。第16条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的专门设计,应包括设计说明书和工程图。设计说明书除一般采掘工程设计的内容外,应包括下列内容:
1.地质条件——煤层的地质年代、赋存情况、地质分层及其冲击倾向和有关物理力学性质、顶底板的岩性和厚度、地质构造等;
2.开采条件——开采范围、储量、开采程序、采煤方法和巷道布置、上下煤层及本煤层相邻地区的开采情况(包括遗留煤柱、开采边界、工作面错距、开采时间等);
3.冲击地压危险程度——根据本区地质开采条件、过去发生冲击地压的情况、相邻地区及地质开采条件相似地区发生冲击地压的情况,评价本地区的冲击地压危险程度;
4.防治冲击地压的生产技术措施:
(1)根据第15条规定的开采设计原则,按照防治冲击地压的要求,合理选择开拓方式、开采顺序、推进方向、采煤方法和巷道布置等;
(2)根据第四章的规定,按照防治冲击地压的要求,合理确定顶板管理、支护、放炮等采煤工艺;
5.防治冲击地压的专门措施:
(1)计划采取的冲击危险预测方法——规定钻屑法的实施地点、时间、机具、危险指标及预测预报的工作制度;
如果还采用地音监测方法、微震监测方法、流动地音探测法或顶板动态观测法等预测方法,也应在专门设计中规定相应的制度;
(2)计划采取的冲击地压治理方法——规定煤层注水的实施时间、地点、钻孔布置及注水参数、煤层含水量啬值以及注水的工作制度;规定卸压爆破(包括超前松动爆破、诱发爆破)、卸压钻孔、顶板注水或强制放顶等减缓应力集中程度的措施,制定施工设计,规定实施的时间、地点、相应的工艺参数以及检查实施效果的方法;
(3)计划采取的特殊生产技术性措施——第七章所规定的特殊开采措施。专门设计的工程图应有:
1.采掘工程图与地质构造图——应标明本区及相邻地区开采情况及地质构造等;2.上下煤层对照图——应标明上层、下层的开采情况、遗留煤柱的位置与尺寸、上下煤层中遗留煤柱和开采边界对开采煤层的影响范围等;
3.防治冲击地压专门措施的工程图——应标明预测预报、防治方法和生产技术性专门措施的实施地点、实施顺序与实施方法等;
4.地质剖面图和柱状图。
第17条 开采煤层群时,应尽可能首先开采无冲击地压煤层作为解放层。当冲击地压煤层的顶板方向都有解放层时,应优先开采上解放层。
当全部煤层都是冲击地压煤层时,应尽可能首先开采危险性最小或厚度最小的煤层。第18条 开采解放层时,缷压的有效范围及滞后时间应根据对矿井实际考察的结果确定。开采解放层的缷压有效期限,从采完解放层算起,用全部垮落法开采解放层时为三年,用全部充填法时为二年,如果逾期开采被解放层,必须及时检查缷压的有效性。
开采解放层以后,在被解放层的有效缷压范围和有效期限内,可按无冲击地压煤层进行开采。
第19条 开采解放层时,采空区内不得留煤柱,特殊情况必须留煤柱时,应经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并将煤柱(包括不可采变薄带)的位置和尺寸准确地标在采掘工程图上。在每个被解放层的采掘工程图上,也应相应地标出煤柱和开采边界的影响范围和有效缷压范围。在煤柱和开采边界影响范围内进行采掘工作时,必须采取防治措施。
第四章 掘进和回采
第20条 冲击危险区内的掘进与回采工作,必须始终在保护带内进行,保护带的宽度一般为3.5倍采高(或巷道高度)。
第21条 煤层应力高度集中时,必须进行解危处理,否则不得进行回采与掘进工作。第22条 在煤层内掘进巷道时,在顶板条件允许情况下,应采用宽巷掘进。沿采空区掘进巷道时,应不留煤柱。
应避免在支承压力峰值区掘进巷道,必要时应采取缷压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第23条 应避免双巷同时掘进,必要时两工作面的前后错距不得小于50m,相向掘进的巷道相距30m时,必须停止一个头掘进。停掘的巷道要加固,继续掘进的巷道除加强支护外,冲击地压危险严重时,还必须采取解危措施。
第24条 巷道支护应采用带整体性结构的可缩性金属支架,严禁采用混凝土支架和金属性支架。
在下列地点必须加强支护:1.掘进工作面和巷道交叉口;2.回采工作面煤壁前方的巷道;
3.冲击地压特别危险区。
在破碎顶板条件下,支架间顶帮必须插严背实。
第25条 回采工作面附近应力集中区的老苍在使用前及停产3天以上的工作面恢复生产前应进行冲击危险的检查和处理。
第26条 在冲击地压煤层进行回采,同一煤层的相邻工作面向同一方向推进时,错距不得小于150m,其他情况下相邻工作面(如厚煤层相邻分层的工作面或近距离煤层的相邻工作面等)的错距,由矿总工程师决定。
第27条 回采时,在采空区中不得留有煤柱,否则必须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并将煤柱尺寸和位置及其影响范围标明在采掘工程图上。
第28条 回采工作面应保持直线,台阶式工作面的台阶错距不应大于3m
第29条 对刀柱开采方法,超前开切眼不得在回采工作面的超前支承压力带范围内进行掘进;上下安全出口应有足够的巷道宽度,刀柱宽度一般应不大于2.5倍采高。
第30条 厚煤层分层开采时,分层顺槽、开苆眼及停采线应内错或铅垂布置。第31条 对特厚煤层倾斜分层上行V型水砂充填采煤法,采区的各工作面要保持采幅平衡,工作面之间不得留煤柱。工作面两翼错距不得大于8m。头幅采高不应大于2m,应坚持正规循环作业,充填应密实。
第32条 对水力采煤方法,应控制采场的推进速度,实行多采声交替采煤或多水道联合采煤,并保持回采线大致成一直线,应避免在应力集中区掘进枪眼,在小阶段水道内采掘工作不应同时进行。
第33条 冲击地压煤层的回采工作面,应采用冒落法管理顶板,必要时可采用人工放顶措施。
回采工作面应提高 支护强度和稳定性,应采用液压支架或支柱,回采工作面必须提高上下端头和切顶线的支护强度。
第34条 在冲击地压煤层中进行爆破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延长躲炮时间;加大撤人范围;躲炮时点必须宽敞,支架必须完整牢固;人员不得撤在巷道交叉口处,在有沼气突出危险的煤层中撤人范围应按突出矿井防突要求规定。
第35条掘进与回采作业规程应包括作业地区冲击危险程度的预计,地质构造说明与简明图表,上层采动边界位置与影响范围图,掘进与回采方法及工艺,支护形式与加强支护的措施,爆破作业制度,防治冲击地压的措施以及发现严重冲击危险时的应急措施。
第五章 冲击危险的预测预报
第36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危险预测预报制度,并报矿务局备案。
工作地区冲击危险程度的预测结果和相应处理意见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后交有关部门执行。第37条 工作地区按冲击危险程度分为三级:
Ⅰ级(严重冲击危险区)——必须立即停止作业进行解危处理的地区;Ⅱ级(中等冲击危险区)——需要进行解危处理的地区;Ⅲ级(无冲击危险区)——可以正常工作的地区。严重冲击危险区与中等冲击危险区统称为有冲击危险区。
第38条 工作地区的冲击危险程度可以用经验类比分析法、钻屑法、地音监测法、微震监测法和含水率测定等方法确定。
用经验类比分析法评定待采区冲击危险级别时,应着重考虑以下因素:1.本煤层已发生冲击地压,或相似条件下的采区已发生冲击地压;2.煤层的冲击倾向;
3.煤层老顶为厚5m以上,强度大于70MPa的坚硬岩层;4.孤岛形、半岛形煤柱或本煤层支承压力影响区;5.铅垂上方100m以内有上部煤层遗留煤柱或回采边界;6.煤层厚度和倾角有突然变化;7.向斜和断层等地质构造带。
第40条 采用钻屑法、地音监测法、微震监测法、含水率测定法等预测冲击危险方法时应确定冲击危险指标。
冲击危险指标由矿井冲击地压防治组负责测定,报矿务局批准。冲击危险指标以井田为单位,按煤层分别测定。
第41条 采用钻屑法预测冲击危险程度,必须指定检测地点,按钻屑法试行技术规范进行。
用钻粉率指数判别工作地点冲击危险性的指标,可参照表1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执行。在表1所列的钻孔测量深度内,实际钻粉率达到相应的指标或出现钻杆卡死现象,可判别为所测地点有冲击危险。
表1 判别工作地点冲击危险性的钻粉率指标
注:钻粉率指数=每米实际钻粉量/每米正常粉量钻孔深度/煤层开采厚度 钻粉率指数
1.5 1.5-3 2-3 3≥4
≥1.5 第六章 冲击危险的治理
第42条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必须在回采前进行煤层预注水。由于生产地质条件不能进行注水时,需经矿务局批准。
煤层预注水的实施要求见煤层预注水试行技术规范。
第43条 工作地区的冲击危险可以选用以下方法予以解除或减缓:1.煤层爆破处理;2.煤层缷压注水;3.煤层缷压钻孔;4.顶板注水;5.强制放顶;
6.具有解危效果的生产技术措施。
第44条 在不能进行煤层注水或注水不充分的地方,必须实行煤层爆破处理的防治方法,其实施要求应符合煤层爆破处理试行技术规范。
第45条 煤层缷压注水是利用注水方法消除或减缓冲击危险的解危措施。
实行煤层缷压注水时,应保证保护带的宽度:对巷道两帮大于3.5倍采高,对采掘工作大于3.5倍采高加预定推进度。
第46条 煤层缷压钻孔是利用钻孔方法消除或减缓冲击危险的解危措施。
采用缷压钻孔方法时,要制订防止诱发孔内冲击伤人的专门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47条 顶板注水是向待采煤体前方的顶板内注水,减缓煤层应力集中的一种措施。采用顶板注水措施,应按《煤和岩石物理力学性质测定方法》MT44-87中的规定测定顶板岩石的注水软化系数。
顶板注水至少应提前一个月进行。封孔位置应在完整的顶板岩石范围内。注水孔应避免与裂隙和断层相通。
工作面端头及局部悬顶时可进行放顶处理。
第48条 强制放顶是利用爆破方法使采空区顶板冒落以减缓工作面应力集中程度的措施,包括顶板预裂爆破、步距放顶和断顶等。
进行强制放顶时,操作人员应在支架完好的安全地区内作业。
采用步距放顶措施时,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初次放顶步距和上学放顶步距。采用断顶措施时,爆破沟应有足够的长度、宽度和高度,保证采空区顶板充分冒落。第49条 工作地区的冲击危险还可以采用调整工作面错距、推进速度和推进方向、改变落煤工艺以及其它生产技术措施予以解除或减缓。
第50条 治理措施的实施参数必须根据生产地质条件采用科学试验的方法确定。
第51条 实施治理措施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实施措施的时间、地点、人员、实施方法和具体参数等。
治理措施实施后必须进行效果检查。检查的方法及指标与预测冲击危险的方法及指标相同。
第七章 特殊开采
第52条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下列情况必须作为特殊开采处理:1.回收煤柱;
2.采掘工作面临近大型地质构造带或采空区;
3.采掘工作面通过上层遗留煤柱或采动边界影响带或其它集中应力区;4.石门揭开冲击地压煤层;5.其它严重冲击地压危险的情况。
第53条 进行特殊开采,必须制定专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报矿务局备案。特殊开采专门措施的内容,除第35条的规定以外,还应说明冲击危险程度的评定依据和进行开采的理由,用文字和图表规定特殊开采的范围,各项防治措施的施工时间与地点以及这些措施与生产工艺配合关系等。
第54条 进行特殊开采,必须及时采用钻屑法探测冲击危险程度,也可以同时采用其它预测方法。
第55条 特殊开采时,必须至少采取下列措施中的一项,并使实施效果符合第20条的要求:
1.爆破;2.煤层缷压钻孔;
3.煤层注水。
第56条 回收煤柱时,应采用后退式回采,少掘巷道,加强安全出口的支护,所有不使用的巷道必须及时封闭。
第57条 在严重冲击危险区进行特殊开采爆破作业时,躲炮时间不少于30分钟,放炮撤人距离应根据实际考察结果确定,躲炮地点必须在指定的安全地点。
第八章 冲击地压的记录统计
第58条 剖面地压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地压记录卡和统计表,逐月报送矿务局。记录卡和统计表的格式见表2
第59条 冲击地压按破坏后果分三类记录统计:冲击地压事故、破坏性冲击地压和一般冲击地压。
发生冲击地压事故 后,由矿井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现场调查,填报记录卡,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发生破坏性冲击地压后,由矿井冲击地压防治组负责进行现场调查,填报记录卡。
一般冲击地压由矿井冲击地压防治组负责记录。
第60条 冲击地压的显现强度可根据地震仪或微震监测系统的观测记录确定。用里氏地震级表达。观测记录的准确性应至少每年与国家地震台网核对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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