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爱够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专门立法的不必要性

专门立法的不必要性

来源:爱够旅游网


专门立法的不必要性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也需要法律的支撑和保障。然而,发挥法律的作用并不意味着应当制订一个专门的法律。首先,见义勇为是一个社会问题,不是一个的法律问题,它在法律上牵涉甚广,绝对不是哪一个法律能够一揽子解决的。其次,通过以上分析也不难看出,现行法律对见义勇为行为有着完备的规定,因见义勇为而引发的纠纷完全可以在现行法律的框架下解决。再次,从经济学角度出发,立法的经济成本是极高的,盲目的立法不仅会浪费有限的立法资源,而且会导致法律的重复乃至混乱。其实,社会需要的不是立法,而是普法。比如,编写相关的法律指南提供给大众和法律工作者。使公民和法律工作者对见义勇为有正确充分认识,并且完善见义勇为的民事救济制度,大力宣传见义勇为的行为,唤醒社会对见义勇为的支持,提高公民道德水平,从而实现人性的回归,净化社会空气,不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悲剧重演

实践中,见义勇为者最大的尴尬莫过于“英雄流血又流泪”,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民法通则》及其《意见》对正当防卫的有关规定是无助于消除这种状况,但并不意味着需要修订法律或者进行专门立法,因为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无因管理制度得到很好的保护。

无因管理人即见义勇为人的合法权益主要表现为一定的费用请求权。根据我国现行立法中对无因管理的规定,无因管理人享有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管理人为本人管理事务所支付的必要费用,有权请求偿还。《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因此,见义勇为者如果为了被救助者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例如,抢救落水者并雇车送医院救治且垫付医疗费用,则可以向被救助者要求偿还雇车费用及垫付的医疗费。

“我今天做了一件好事”

2011年11月5日上午,泰兴“羌溪花园论坛”出现一则“我今天做了一件好事”的帖子,发帖人称,4日中午,泰兴宣堡北侧往孔桥方向的三岔路口发生一起车祸 ,一辆三轮车撞上了大卡车 ,三轮车上的一名老妇受伤严重,躺在地上不能起来,路过的群众都不敢多事。他当时开车正好经过此地,随即把老妇抱上了车,送往当地宣堡医院,由于该医院没有CT设备,他又开车把伤者送到了泰兴人民医院。 记者注意到,截至5日18时,在不到一天的时间内,该帖已有1108人浏览,近百人跟帖。“好人好事,表扬一下”“救人如救火。赞一个!”发帖人的善举得到了众多网民的赞扬。但跟帖者中也有对发帖人做好事表示担心的,网民“芭蕉夜雨”就跟帖说:“好事做不得。我经历过,差点被讹诈。”记者看到,发帖人自己跟帖称:“事后想想自己也很后怕。”“做十次好事,哪怕一次被讹就完了。” 接电话害怕是“讹钱的” 5日下午,记者辗转联系上了做好事的李先生。李先生回忆说,当日中午,他开车路过事故现场时发现,三轮车侧翻在地,一名老妇躺在地上一动不动,同车的老汉站在一旁不知所措,而肇事的货车司机也被眼前发生的一切惊呆了。他当时并没有多想,意识到“得赶快救人”,一边催促货车司机报警,一边用手机简单对现场进行拍照,其后便和货车司机一起将躺在地上的老妇抱上他的车,送往当地宣堡医院。到医院后,老妇喊头疼,而该医院没有CT设备,他又开车火速将老人送到了泰兴人民医院。途中,他和货车司机交换了手机联系方式。老妇进入抢救室后,他便开车回家了。 当天下午,他把他救人的壮举告诉了朋友,谁知竟被朋友责怪了一通。朋友称他不该鲁莽救人。朋友还用另一个朋友的亲身教训提醒他。原来,他朋友的朋友前不久也是好心救人,结果反被获救者的家人“讹”去3.9万元。李先生说,鉴于此,当天下午,他接到货车司机的电话时,心里就怦怦直跳,担心是“讹”他的电话。结果是货车司机专门致电感谢他的,并告诉他老妇断了6根肋骨,肺部轻微积血,由于抢救及时,没有生命危险。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igbc.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3988号-5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