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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集团)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办法

来源:爱够旅游网
公司(集团)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统一和规范集团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资产损失核销的原则、标准和程序,保障会计信息真实、准确,维护公司各项资产安全、完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集团经营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纳入集团合并报表范围内投资企业(以下统称“公司”)。境外子公司可执行当地有关政策,但向集团报送中国会计准则财务报表时,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

第三条 公司应当至少于每年年末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按照谨慎性、重要性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要求,对发生减值迹象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表明该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第四条 公司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范围包括应收款项、存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委托贷款、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和商誉等。

第五条公司资产减值准备业务由集团各级财会部门归口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合理地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资产负债表日,

有确凿证据表明已确认的应收款项、存货、持有至到期投资、委托贷款的减值因素发生变化,使得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或可变现净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将以前年度已确认的资产减值准备全部或部分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应收款项和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的债务工具公允价值上升的,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的权益工具公允价值上升的,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资本公积。

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和商誉等长期资产,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二章 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与转回

第一节坏账准备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应收股利、应收利息、预付账款、长期应收款等所有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可收回性进行全面分析,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第八条公司统一采用个别认定法与账龄分析法结合计提坏账准

备。

期末公司对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进行减值测试时,按单个欠款单位的欠款金额分为重大和非重大款项。重大款项是指单个欠款单位的欠款金额占所属应收款项科目余额的 30%,或是单个欠款单位的欠款金额在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上。

对于重大款项,必须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非重大款项,若有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也单独进行减值测试。

对于无法进行个别认定重大款项、虽已进行个别认定但未取得充分证据证明其未发生减值的重大款项、无证据表明发生减值的非重大款项,采用下述的账龄分析法进行减值测试,分析判断是否发生减值。

采用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首先要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债务单位的经营现状,如收益、现金流、重大诉讼事项等;如果发现有影响债权收回的情况发生,应立即安排相关人员对债权进行追缴,对债权收回有重大风险的款项要取得能证明发生减值迹象的相关资料,并根据取得的资料和了解的情况确定个别计提坏账的比例计提坏账;在计提坏账准备后要积极采取措施进行追缴,使损失降到最低。

第九条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迹象包括:

(一)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现金流量严重不足; (二)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

期等;

(三)公司出于经济或法律等方面因素考虑,对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做出让步;

(四)债务人很可能或已经撤销、破产; (五)其他表明该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 第十条账龄的划分标准

(一)期末余额中存在不同期间发生的应收款项时,按照每笔应收款项发生的具体时间逐段划分账龄;

(二)在存在多笔应收款项、且各笔应收款项账龄不同的情况下,收到债务单位当期偿还的部分债务,应逐笔认定收到的是哪一笔应收款项;如果确实无法认定的,按照先发生先收回的原则确定,尚未收回的部分不改变其账龄,仍按原账龄加上本期增加的账龄确定。

第十一条信用期的划分方法

(一)公司应收款项的需划分设定信用期,信用期范围之内的应收款项为未逾期款项,超过信用期的应收款项为逾期款项;

(二)未逾期款项的划分需以具体业务合同、协议等正式书面文件约定的收款信用期限为依据;

(三)逾期款项账龄按自然年度划分,不扣减信用期。 第十二条 坏账准备账龄分析法的计提标准: ①未逾期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 ②逾期款项按下列比例计提:

根据具体业务特点不同,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标准如下:

行业 \\ 比例 \\账龄 一般企业 以外销为主的公司 6 个月以内 0 20% 1 年以内 5% 20% 1-2 年 10% 30% 2-3年 30% 50% 3-4年 50% 100% 4-5年 80% 100% 5 年以上 100% 100% ③按账龄计提坏账准备的基数:扣除上述个别认定的应收款项。 第十三条 应收票据、应收股利、应收利息、预付账款、长期应收款等其他应收及预付款项:按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

第十四条信托、基金、担保等金融行业子公司计提特别准备:按国家相关规定计提。

第二节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五条 公司至少于每年年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如由于存货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较低等原因,使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资产减值损失。

可变现净值,是指公司在日常活动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存货跌价准备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计量,如果某些存货具有类似用途并与在同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且实际上难以将其与该产品系列的其他项目区别开来进行估价,合并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存货的类别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

第十六条 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存货

可变现价值的确凿证据是指对确定存货的可变现价值有直接影响的客观证明,如产品或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与产品或商品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销售方提供的有关资料、供货方提供的有关资料、生产成本资料等。

(一)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二)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三)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公司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相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

第十七条 资产负债表日,公司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使得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大于其账面价值,将以前期间计提的跌价准备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金额冲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

第十八条 已计提了跌价准备的存货销售或领用,则公司在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时,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

对于因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转出的存货,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按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按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应按比例结转相应的存货

跌价准备。

因销售、领用、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应结转的存货跌价准备=上期末该类存货所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上期末该类存货的账面余额×因销售、领用、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而转出的存货的账面余额。

第十九条公司工程物资的减值比照存货执行。

第三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及委托贷款减值准备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较大幅度下降,或在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后,预期这种下降趋势属于非暂时性的,可以认定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已发生减值,应当计提相应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在确认减值损失时,应当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一并转出,计入减值损失。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包括下列各项: (1)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2)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3)债权人出于经济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对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作出让步;

(4)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5)因发行方发生重大财务困难,该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

(6)无法辨认一组金融资产中的某项资产的现金流量是否已经减少,但根据公开的数据对其进行总体评价后发现,该组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以来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确已减少且可计量,如该组金融资产的债务人支付能力逐步恶化,或债务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失业率提高、担保物在其所在地区的价格明显下降、所处行业不景气等;

(7)债务人经营所处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使权益工具投资人可能无法收回投资成本;

(8)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 (9)其他表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 第二十一条 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上升的,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予以转回,转回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权益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上升的,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资本公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发生减值的,应当将其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对持有至到期投资确认减值损失后,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原确认的减

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第二十三条 表明持有至到期投资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是指持有至到期投资初始确认后实际发生的、对该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有影响,且公司能够对该影响进行可靠计量的事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包括下列各项:

(一)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二)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三)债权人出于经济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对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作出让步;

(四)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五)因发行方发生重大财务困难,该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

(六)其他表明持有至到期投资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 第二十四条 在计算持有至到期投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通常应采用初始确认时的实际利率作为折现率。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委托贷款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发生减值的,应当将其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委托贷款损失准备。

第二十六条委托贷款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包括:

(一)借款方已不能持续经营、或处于关停或待关停状态; (二)借款方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无法偿付债务。

第二十七条 在计算委托贷款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通常应采用初始确认时的实际利率作为折现率。

第四节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检查,判断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存在减值迹象,则应当按单项投资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长期股权投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比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的规定确定其可收回金额,认定该长期股权投资已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相应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的其他长期股权投资,存在下列迹象之一的,表明该长期股权投资可能发生了减值:

(一)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环境发生变化,如税收、

贸易等法规的颁布或修订,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持续性的严重亏损;

(二)被投资单位所供应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因产品过时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且在相当长时期内难以改善;

(三)被投资单位所在行业的生产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单位已失去竞争能力,导致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如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

(四)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如果发现被投资单位存在上述减值迹象,应尽可能取得相关资料,并对取得的资料进行分析、对比,依据分析结果确定计提减值准备的比例和金额。

第三十二条 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一般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计提减值准备:

(一)被投资单位被工商吊销营业执照的,一般应当按 100%计提;

(二)被投资单位已资不抵债但仍持续经营的,一般应当至少按 50%计提;

(三)被投资单位已停止营业的,一般应当至少按 50%计提; (四)连续三年不能取得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报表及相关会计资料,且无收益的,在第三个会计年度终了一般应当至少按 50%计提。

第三十三条 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作为可收回金额;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类似金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确定可收回金额。

处置费用包括与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以及为使长期股权投资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

第五节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判断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某项资产存在减值迹象,应当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三十五条固定资产存在下列迹象之一的,表明该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

(一)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并且预计不可能恢复;

(二)公司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法律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三)市场利率或其他市场投资回报率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公司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

大幅度降低;

(四)有证据表明该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其实体已经损坏; (五)该资产已经或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 (六)公司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该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损)远远低于(或者高于)预计金额;

(七)其他表明该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三十六条 当固定资产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一)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二)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且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三)已遭毁损,以至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四)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七条 资产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其中,处置费用包括与该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该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

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只要有一项超过了资产的账面价值,就表明资产没有发生

减值,不需再估计另一项金额。

没有证据或者理由表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显著高于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可以将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视为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第三十八条资产公允价值应当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一)存在销售协议的,应当根据公平交易中销售协议价格确定; (二)不存在销售协议但存在资产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该资产的市场买方出价确定;

(三)不存在销售协议和资产活跃市场的,应当以同行业类似资产的最近交易价格进行估计;

(四)以上方法均无法取得的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第三十九条 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应当按照资产在预计尚可使用年限过程中和最终处置时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折现率一般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准。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以该资产当前实际状况为基础,合理预计该资产的尚可使用年限。公司在确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该资产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数量; (二)该资产的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三)有关资产使用法律或者类似的限制; (四)资产的剩余折旧年限。

第四十一条 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时,公司应当在合理和有依据的基础上对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整个经济状况进行最佳估计。

公司应当分析该资产历史年度运行记录,当前的性能状况,以及该资产当期财务预算或预测数据与实际数的差异,测算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未来现金净流量。

建立在预算或者预测基础上的预计现金流量最多涵盖 5 年,公司如能证明更长的期间是合理的,可以涵盖更长的期间。

在对预算或者预测期之后年份的现金流量进行预计时,所使用的增长率除了公司能够证明更高的增长率是合理的之外,不应当超过公司经营的产品、市场和所处行业的长期平均增长率。

第四十二条 公司预计的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应当包括下列各项: (一)资产持续使用过程中预计产生的现金流入;

(二)为实现该现金流入所必需的可直接归属于或者可通过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分配到资产中的预计现金流出;

(三)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处置资产所收到或者支付的净现金流量;

(四)公司已经承诺重组的,预计的未来现金流入和流出,应当反映重组所能节约的费用和由重组所带来的其他利益,以及因重组所导致的估计未来现金流出。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以资产的当前状况为基础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未来现金流量不应当包括:

(一)将来可能会发生的、尚未作出承诺的重组事项或者与资产

改良有关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

(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或者流出以及与所得税收付有关的现金流量。

第四十四条 折现率应当是反映当前市场货币时间价值和该资产特定风险的税前利率。估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当使用单一的折现率。

第四十五条 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应当根据该资产预计的未来现金流量和折现率在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予以折现后的金额确定。

第四十六条 如果公司难以对单项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的认定,应当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同时,在认定资产组时,应当考虑公司管理层管理生产经营活动的方式对资产持续使用或者处置的决策方式等。资产组一经确定,各个会计期间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第四十七条 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土地,不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中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已出租建筑物减值准备的计提比照固定资产减值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节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在建工程进行检查,判断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存在减值迹象的,公司应当以单项

在建工程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在建工程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在建工程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一经计提,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四十九条 在建工程存在下列迹象之一的,表明该在建工程可能发生了减值:

(一)该项工程已经停建 1 年以上并且预计在未来 3 年内不会重新开工;

(二)所建项目无论在性能上、还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给公司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三)其他表明工程已经发生了减值的迹象。

第五十条 在建工程可收回金额比照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计算方法确定,无法确定的可参考专业评估机构的专项评估报告。

第七节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无形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判断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公司应当以单项无形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

额确认为无形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如果公司难以对单项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五十二条无形资产存在下列迹象之一的,表明该无形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

(一)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公司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二)某项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

(三)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可参考所在地区国土资源部门近期公布的同类土地的交易指导价为基础确定可收回金额。

专利权、商标权与非专有技术等其他无形资产有市价的,应参考市价确定可收回金额;没有市价的,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第五十四条 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采用成本模式,对已出租土地使用权减值准备的计提比照无形资产中土地使用权减值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节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准备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减值测试。如果有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

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即预计未来所得税的利益不能实现的,应将不能实现的部分计提减值准备,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反映当前有关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实现情况,同时确认本期所得税费用。

第五十六条 在计提减值后如果判断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已计提的减值金额应当转回。

第九节生物资产减值准备

第五十七条 公司至少应当于年末资产负债表日对生产性生物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如有确凿证据表明由于遭受自然灾害、病虫害或市场需求变化等原因,使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生物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十八条 消耗性生物资产减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第十节商誉减值准备

第五十九条 公司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商誉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能够从公司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

第六十条 公司进行资产减值测试,对于因公司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应当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

难以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的,应当将其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组合。在将商誉的账面价值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时,应当按照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公允价值占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公允价值难以可靠计量的,按照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占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

公司因重组等原因改变了其报告结构,从而影响到已分摊商誉的一个或者若干个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构成的,应当按照与本条前款规定相似的分摊方法,将商誉重新分摊至受影响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

第六十一条 在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

第三章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

第六十二条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是指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预计可能发生损失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事实损失,对该项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

备进行财务核销的工作。

第六十三条 事实损失是指有合法、有效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包括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投资损失、担保损失、金融资产损失等。在对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时,应在对资产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公司内部证据等。

第六十四条坏账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债务单位已被宣告破产、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等,造成应收款项无法收回的,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2、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3、政府部门有关行政决定文件。

对上述情形中已经清算的,应当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实际清偿部分后,对不能收回的款项,进行财务核销。

对尚未清算的,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进行财务核销。

(二)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应收款项,在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后,确定其遗产不足清偿部分或无法找到承债人追偿债务的,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三)债务人因遭受战争、国际政治事件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由公司作出专项说明,经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在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应取得清欠部门的情况说明与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以及各单位总经理办公会批准的会议纪要。

(七)逾期 3 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公司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 3 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 3 年以上的,并能认定在最近 3 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鉴证证明。

(八)逾期 3 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不能收回的,应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或商务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九)与债务单位(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及执行完毕证明。

(十)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应当取得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

文件。

第六十五条存货减值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发生盘亏的,应当取得完整、有效的资产清查盘点表和有关责任部门审核决定。

(二)报废、毁损的,应当取得相关专业质量检测或技术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以及清理完毕的证明;有残值的应当取得残值入账证明。

(三) 对外折价销售的,应当取得合法的折价销售合同和收回资金的证明。

(四)专有设备停止使用或更新换代,原为其备用的零部件无其他用途且无转让收回价值等原因,经营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应当取得生产技术部门论证该存货永久无使用价值的技术报告。

(五)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六)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应当取得责任人缴纳赔偿的收据或保险公司的理赔计算单及银行进账单。

(七)其他足以证明存货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六十六条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长期闲置不用或已终止使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

且无转让价值的,应当取得资产管理部门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论证报告;

(二)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按国家法规文件应强制淘汰,且不可使用的,应当取得国家有关强制淘汰设备文件;

(三)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已遭毁损,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未参加保险的,应取得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鉴定报告;参加保险的,应当取得保险公司和有关责任人的理赔单据;

(四)因故停建或被强令拆除的,应当取得国家明令停建或政府市政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拆除通知文件,以及拆除清理完毕证明;

(五)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六)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应当取得责任人缴纳赔偿的收据或保险公司的理赔计算单及银行进账单;

(七)其他足以证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六十七条 投资减值(跌价)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 公司发生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分别以下情况确认: 1、被投资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2、被投资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

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或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无法取得清算报告的,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

3、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4、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5、被投资单位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且没有重新恢复经营的迹象的,由本单位相关部门提供资产损失情况说明,并由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意见书。

6、涉及股权转让的,应取得股权转让协议及其执行证明文件。 (二)公司发生的金融资产投资损失,属经营证券等交易性投资的,按照本办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确认:属于经营证券交易性投资以外的其他投资,区别以下情形确认:

1、被投资方已经终止的,根据被投资方清算报告确认。无法取得清算报告的,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

2、被投资方尚未终止的,应取得有关当事方的债权转让或者清偿协议;投资期限未满的,有关协议应当进行公证;涉及诉讼的,应取得有关法律文件。

委托贷款损失准备财务核销,根据委托贷款的性质,比照上述核销依据进行。

第六十八条 由于自然灾害或者其他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资产损失,应取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的证据、技术部门鉴定报告及保险理赔或其他责任赔偿资料。

由于刑事犯罪造成的资产损失,应取得司法机关结案材料、技术部门鉴定报告及保险理赔或其他责任赔偿资料。

第六十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导致资产损失,应当依法行使追索权,落实内部追债责任。对不能追回的债权,按照本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确认坏账损失。

第七十条 公司经营证券等交易发生的损失,依据有关交易结算机构提供的合法的交易资金结算单据逐笔确认。

第七十一条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应当取得相关专业管理部门提供的鉴定报告;

(二)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已不能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取得已超过法律保护的合法、有效证明;

(三)其他足以证明无形资产确实发生事实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七十二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核销可参照固定资产执行。 第七十三条 商誉减值的核销应与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核销一并进行。

第四章 提取(转回)资产减值准备和资产损失核销的备案及审批程序

第一节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转回)管理程序

第七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末对各项资产进行清查,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并在此基础上,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申请计提(或转回)减值准备并履行审批备案程序。

第七十五条 公司对资产全面清查后,对符合计提减值准备条件的各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前必须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一)公司内部有关责任部门经过取证,提出书面申请报告,阐明资产减值的原因并应填写相关资产减值准备审批表,具体内容如下:

1、计提应收款项坏账准备时,由有关责任部门填写“计提应收款项坏账准备审批表”,并附报相关证据资料。

2、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时,由物资管理部门填写“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审批表”,并附报相关证据资料。

3、计提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委托贷款、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时,由投资管理部门填写“计提投资减值准备审批表”,并附报相关证据资料。

4、计提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时,由资产使用单位填写“计提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审批表”报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并附报相关证据资料。

5、计提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减值准备时,由建设单位(物资管理部门)填写“计提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减值准备审批表”,并附报由相关部门提供的该项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证明

文件及技术资料。

6、计提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时,由技术部门或资产使用单位填写“计提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审批表”,并附报由相关部门提供的该项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证明文件及技术资料。

7、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准备时,由财会部门填写“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准备审批表”,并附报相关证据资料。

8、计提生物资产减值准备时,由资产使用部门填写“计提生物资产减值准备审批表”,并附报相关证据资料。

9、计提商誉减值准备时,由投资管理部门填写“计提商誉减值准备审批表”,并附报相关证据资料。

(二) 各资产使用、管理等相关责任部门将计提减值准备申请报告、填写的减值准备审批表及附报资料报本单位内审部门(人员)、法律部门(人员)审核同意后,报财会部门复核,并由财会部门提出财务处理意见。

(三)经内审部门(人员)、法律部门(人员)、财会部门审核同意并在审批表上加盖各部门章(或签字)后,由财会部门汇总报总经理办公会(控股投资企业报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六条 公司财会部门和内外部审计机构依据有关迹象判断,认为对某项资产应计提减值准备,而相关责任部门(单位)没有提出计提减值准备的,应由财会部门责成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对该项资产进行取证,确实发生减值的,由相关责任部门(单位)提出书面申

请报告并填报计提减值准备审批表。

第七十七条公司计提减值准备内部审批程序履行完毕后,应编写备案报告并附送计提减值准备申请报告、审批表及有关证明材料,报上级单位(三级投资企业的上级单位为二级子公司,二级子公司的上级单位为集团总部,下同)财会部门备案。二级子公司对本单位及所属投资企业的减值准备进行审核并汇总后报集团总部财会部备案。

第七十八条 公司财会部门负责定期将各项资产的减值情况与实物资产或投资管理部门进行核对,作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七十九条 公司按权益法核算的非合并报表投资企业提取的减值准备,属以下事项应报上级单位备案:

1、 提取减值准备的金额占本企业总资产的 10%(含 10%)以上。 2、预计企业将要发生的重大损失对本单位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减值事项。

第八十条 对于可转回的减值准备,由相关责任部门填写减值准备转回审批表,审批及备案程序参照上述减值准备的计提程序办理。

第二节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程序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各项资产的管理工作,对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认真进行甄别分类,对不良资产应当建立专项管理制度,组织力量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进行清理和追索,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金或残值应当及时入账;对形成事实损失的资产应及时进行财务核销。公司应定期或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复查,认真组织做好本单位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备案及核准工作。

第八十二条 公司资产减值财务核销应当在查明资产损失事实和原因基础上,分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十三条 公司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应遵循以下内部工作程序: (一)公司有关责任部门填写《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批表》(以下简称《核销审批表》),并附核销申请报告,说明资产损失的原因和清理、追索及责任追究等工作情况,同时提供符合规定的证据材料;

(二)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人员)、法律部门(人员)对资产损失发生原因及处理情况进行审核,并在《核销审批表》上提出审核意见及加盖部门章(或签字);

(三)公司财会部门对核销报告和核销证据材料进行复核,并在《核销审批表》上提出复核意见及加盖部门章。

(四)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核准同意,形成会议纪要并在《核销审批表》上表明同意意见及加盖公章。

(五)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和权限管理。二级控股子公司、三级投资企业资产损失审批权限应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确定,由董事会、股东会在各自权限内进行审批,单项资产超过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以上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报上级单位财会部门备案;相关董事会、股东会议案应按集团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审批流程。备案程序比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办理。二级全资子公司单项资产损失不超过100 万元(含 100 万

元)的由本单位自行审批,单项资产损失超过 100 万元的报集团总部审批,由集团总部财务会计部提出意见并会签集团总部监察审计部、法律事务部同意后,报集团总会计师批准。集团总部资产损失报集团总会计师审核、集团总裁或总裁办公会批准。为简化手续,二级子公司股权转让、资产置换和破产清算等重大事项已按公司管理流程报经公司批准处置形成的投资损失财务核销不再另行上报审批;集团总部所属资产管理公司处置股权和债权投资形成的投资损失财务核销根据公司规定由其自行审批。

(六)按照上述审批流程与权限,根据总经理(总裁)办公会会议纪要、总会计师或总裁核准确认文件、上级单位审批文件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相关资产的财务处理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

第八十四条 公司对属于违法,违纪行为造成的资产损失,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和内部管理规章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公司在经营期间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及时清查核实,作为本期损益处理,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进行核算。

第五章工作责任与监督

第八十六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主管财务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公司财会部门应当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工作负组织、指导、财务管理责任,公司审计、法律等部门(人员)应当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工作负审核与监督

责任,单位内部相关部门应负责提供财务管理、审核与监督工作所需的相关材料;集团总部对所属子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工作负组织、指导和监督责任。

第八十七条 公司在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核销等管理过程中,未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或未取得有效、合法证据,弄虚作假,擅自处置的,集团总部责令予以纠正,并对企业给予通报批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追究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则

第八十八条 公司未提取减值准备的资产发生事实损失的财务核销工作,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九条 本办法由XXXX公司财务会计部负责解释。 第九十条 本办法自 20XX年XX月XX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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