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为附属于债权的权利,是⼀种综合性权利,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的性质,债权⼈对债务⼈的财产并⽆直接⽀配的权利。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相关资料,以供⼤家阅读,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撤销权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民法典》
第五百三⼗⼋条 【⽆偿处分时的债权⼈撤销权⾏使】债务⼈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偿转让财产等⽅式⽆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期限,影响债权⼈的债权实现的,债权⼈可以请求⼈民撤销债务⼈的⾏为。
通说认为,债权⼈对债务⼈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是撤销权⾏使的前提条件。根据王利明教授的观点,⼀⽅⾯,当债权⼈⾏使撤销权时,债权⼈的债权已经有效成⽴,且不具有⽆效或可撤销的因素;另⼀⽅⾯,债权必须在债务⼈的处分⾏为之前就已经有效存在。这⾥需要探讨两个问题:
1、债权⼈合法债权的认定是否以⽣效司法⽂书确认为必要。司法实务中,⼤多数在审理债权⼈撤销权纠纷案件时,均要求债权⼈享有的债权必须经过⽣效司法⽂书确认⽅才认定该债权合法。在司法实践中,债权⼈提起撤销权诉讼有⼀个前提条件是必须具备的,那就是其债权已经通过⽣效司法⽂书的确认。
2、债权⼈⾏使撤销权是否以其对债务⼈享有的债权到期为必要。实务中,⼤多数在审理债权⼈撤销权纠纷案件中,在认定债权⼈债权是否合法时,都会要求债权⼈对债务⼈的债权清偿期已经届满,并且已经通过⼈民⽣效司法⽂书的确认。
综上所述,债权⼈提起撤销权诉讼的前提条件是其对债务⼈享有合法债权,该债权不以⽣效司法判决确认为必要,也不以清偿期届满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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