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增强做好新形势下信访工作的责任感,奖励先进,鞭策后进,切实维护全镇的社会稳定,根据我镇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 责任追究对象
镇直各有关部门和村(居)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 二、 责任追究内容
1、对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能处理不处理,该处理不处理,敷衍推诿,导致矛盾激化,引起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2、因工作失职,处置不当,导致群众重复到区去市赴省进京上访,造成严重影响的;
3、对群众反映的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问题,应当且有条件解决而未解决的,造成群众重复越级上访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打击报复信访群众,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 5、迟报、漏报和瞒报重大信访情况,贻误处理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责任追究方式
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检讨、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四、 设立信访保证金
敏感时期,镇、村信访工作责任人交纳500—1000元保证金,实行阶段性考核,未发生越级上访,给予责任人等额奖励,并退回保证金,反之,没收保证金。
XX镇信访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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