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管理,保障企业与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原则
1、劳动合同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
2、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3、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4、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员工工作劳动合同的签订、解除(终止)、续签等事项的管理。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管理标准
第四条 员工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新员工转正后,需到人力资源部签订《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公司与员工各持一份,劳动部门一份。
第五条 劳动合同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指定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后生效。并交人力资源中心存档。
第六条 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合同一经双方签字确认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七条 合同期限。合同制工每次签订合同的时间为一至五年。签订合同具体时间由公司根据工作需要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第八条 初次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均统一在人力资源中心录入人事信息系统,并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
第九条 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公司方由人力资源中心代表;一方当事人要变更合同,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与另一方进行协商。
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对变更的事项加以说明并签字确认。
第十条 人事档案管理员每月应定期从管理人事信息系统中调出下两个月合同到期的员工名单,并提供给单位领导讨论,确定续签和不再续签的人员名单。
第十一条 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的人员,按终止劳动合同处理,由人力资源中心在合同到期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并做好思想工作和离职等其他善后工作。合同到期需续签的人员,由人力资源部在合同到期前向员工发出《续签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如员工同意续签,则带本通知到人力资源中心办理合同续签手续;如员工本人不愿再续签劳动合同,则按终止劳动合同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与员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应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离职手续,人力资源中心可以给员工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和有关社会保险情况说明。
第十三条 公司辞退员工和员工在劳动合同期满前辞职,均应提前一个月时间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所属部门向人力资源中心上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名单时,应详细说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第十四条 公司和员工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应调查核实,并依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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