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房XX,男,身份证号码:XXX,现住址:深圳市XXXXXX34区14栋1楼
事实与理由:
异议人与叶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立案受理,案号为2016粤0305民初XXX号。异议人向贵院提出对涉诉的深圳市南山区XXXX号1栋地下商场美XX超市的装修价值进行评估,贵院委托深圳市XXXX资产评估公司作出深同XXX估字A[2018]XX第XX号《价值分析报告》(以下简称“该报告”)。异议人认为该报告在程序上存在瑕疵,且与事实严重失实,特向贵院提出如下异议:
一、异议人该报告中《结果明细表》所罗列的第62-65项LED灯条的价值存在异议,该评估价失实,严重低于市场价。该类LED灯条,市价均在130元每条以上,有异议人提供的送货单为证,而该报告认定LED灯条的价值仅为25元每条,与市场价严重不符,该价值认定没有任何的依据。
二、该报告与现场提取数据存在差异,严重影响了评估的价值。根据现场提取数据,涉案场地有监控设备一套(共24个摄像头),但在该报告的《争议结果明细表》第6项,监控设备一套仅有9个摄像头,共遗漏15个摄像头。根据重置价格,以每个摄像头价值为810元计算,错漏金额高达12150元,错漏比例高达异议总价的7%。 三、该评估报告存在严重的程序瑕疵,其所作出的价值分析没有法律依据,且与事实严重不符,应当依法不予认定。出具该报告的资产评估师为仅为张XX、罗XX,严重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五条的规定,每项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由三名以上鉴定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4条之规定,从事该类评估的注册评估师,应当具有相关工作5年以上。该评估报告中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张XX初次登记时间为2013年7月12日,而罗XX初次登记时间为2016年7月27日,该两人均未从事注册资产评估师业务满4年,其根本就
不具备司法鉴定人资格。
四、该报告的两名资产评估师张XX、罗XX,未按照法定程序对现场进行查看,其所作报告没有法律与事实依据。现场仅有一名工作人员,既没有相应的评估资质,也没有深圳市XXXX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的授权资料,违反了基本的评估原则——性、客观性,在此情况下作出的报告没有任何的公信力。
综上,该报告所采用的依据不全面、不正确,评估价值严重低于资产实际价值。且该报告不符合涉案资产价值评估的法定条件,其注册资产评估师不符合司法鉴定人资格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异议人认为,对深圳市XXXX资产评估公司作出的深同XXX估字A[2018]XX第XX号《价值分析报告》,应当依法不予认定。
此致
深圳市XX区人民
异议人: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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