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1
某甲和某工厂订立一份买卖汽车的合同,约定由工厂在6月底将一部行驶3万公里的卡车交付给甲,价款3万元,甲交付定金5000元,交车后15日内余款付清。合同还约定,工厂晚交车一天,扣除车款50元,甲晚交款一天,应多交车款50元;一方有其他违约情形,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6000元。合同订立后,该卡车因外出运货耽误,未能在6月底以前返回。7月1日,卡车在途经山路时,因遇暴雨,被一块落下的石头砸中,车头受损,工厂对卡车进行了修理,于7月10日交付给甲。10天后,甲在运货中发现卡车发动机有毛病,经检查,该发动机经过大修理,遂请求退还卡车,)并要求工厂双倍返还定金,支付6000元违约金,赔偿因其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运输合同而造成的经营收入损失3000元。另有人向甲提出,甲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工厂意识到对自己不利,即提出汽车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合同无效,双方只需返还财产。
问题:甲是否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要求某工厂双倍赔偿,并请详细阐明理由。(字数1000字以上)
经济法案例2
李某在1995年2月份时从本市某商场购买了“南极”牌电冰箱一台,使用了3个月后,冰箱起火,李某损失7000多元。事发后,李某找到商场,商场同意赔偿了3000元,李某认为商场至少赔5000元。双方遂起纠纷,李某以产品责任为由诉到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认定产品质量问 题,应由技术监督部门出具鉴定书。但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该冰箱己烧毁,又无库存,无法鉴定。法院开庭,认为不能排除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冰箱起火的可能性,虽然冰箱没有合格证, 但产品质量问题证据不足,驳回起诉。
问题:请运用《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责任理论分析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并阐明理由?(字数在1000字以上)
经济法案例3
1999年,农夫山泉公司在中央台做了一个广告:使用农夫山泉的天然水和纯净水分别养水仙花,画面显示天然水种植的水仙花生长得很好,富有营养,而纯净水种植的水仙花生长得不好。得出结论:停止生产纯净水。后来,某纯净水生产者认为农夫山泉的广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属于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违反了《广告法》中关于于对比性广告的规定。
问题:请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相关理论分析农夫山泉公司的行为是否违反了以上法律规定?(字数在1000字以上)
经济法案例4
2008年6月,某市甲、乙两企业与王某个人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创办一开发某种老年保健饮料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其中甲、乙两企业出资人民币25万元;王某以其个人所有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人民币50万元,三方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和二名监事,以董事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王某受甲、乙委托,于20085年8月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被拒绝。
问题:请结合公司法关于“登记成立有限公司的程序和条件”相关知识分析工商部门不予王某登记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字数在1000字以上)
经济法案例5
甲、乙、丙三人是好朋友,2006年6月,他们发现搞服装生意很赚钱,便商量每人出资5万元创办飞马服装加工厂,为了解决资金短缺带来的困难,甲、乙、丙三人从城镇信用社贷款20万元。甲、乙、丙三人签订了合伙创办飞马服装加工厂的书面协议,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手续,领取了营业执照。飞马服装加工厂开业后,经济效益比较好,但是三人一直没有对飞马服装加工厂所取得的利润进行分配。2007年5月,经过乙、丙二人同意,甲把自己在厂的出资额以及他在厂里的权利和义务以6万元的价格全部卖给了丁。同月,丁向甲交付了6万元.合伙协议记载了这一事实,飞马服装加工厂也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吸收丁作为合伙人.甲退出后自己申请并经批准登记,从事汽车运输,赚了一大笔钱.2008年5月,飞马服装加工厂由于大火使得财产全部毁损.城镇信用社多次要求甲、乙、丙、丁四人偿还贷款,但是四人对于此置之不理。经调查,丁没有钱,乙有9万元存款,甲有18万元存款,丙有11万元存款。城镇信用社由于多次索要未果,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丙、丁四人还款。
问题:1、甲将合伙企业中拥有的份额转让给丁的做法是否有效?为什么?
2、甲与丁签订转让协议后,是否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为什么?
3、丁是否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为什么?
4、甲、乙、丙、丁四人是否有义务清偿城镇信用社贷款?为什么?
5、甲、乙、丙、丁四人如何向城镇信用社贷款承担责任?为什么?
民事诉讼法案例1
复兴小学学生王星(10岁),曾在某省小学生围棋比赛中获得瓷质奖杯一个。1994年,复兴小学为筹办校庆,校领导委托王星的班主任刘玉华到王星家借其奖杯用于校展览。在展出过程中,来宾李东与陈帆因为争相观看奖杯,不慎在交接时将奖杯摔碎。事后,王星之父王加强多次找复兴小学校长方明及班主任刘玉华索赔,但都遭到了拒绝。
问题:如王加强起诉,请列明诉讼参加人的地位。并运用民事诉讼法理论分析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人第三人的区别?(字数在500字以上)
民事诉讼法案例2
甲和乙位于不同的辖区,两者签了了一份计算机买卖合同,实际履行地为乙方所在地。其中,合同第八条规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由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管辖。现乙方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问题:请问乙方所在地是否有管辖权,并请运用民事诉讼法管辖规定说明理由?(字数在500字以上)
刑事诉讼法案例1
被告人马甲、马乙、马丙家住军都市城东区。马甲是盗窃惯犯。1999年底,马甲组织马乙、马丙在军都市各区流窜作案。2000年4月,马甲得知城北区某国有商场夜间治安防卫工作松散,便伺机作案。5月5日深夜,马甲组织马乙、马丙潜入该商场,窃得财产价值共计23万余元。
若马甲、马乙、马丙三人当场被捕,并在审讯中供述在城西区行窃三次,窃得财物价值12000余元;在城南区行窃五次,价值8000余元。
问题:请运用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分析本案的管辖权?(字数在500字以上)
刑事诉讼法案例2
公安机关为了侦破甲贩卖毒品的事实,于是,公安机关安排其工作人员乙伪装成购买人到甲处购买毒品,在购买时将甲抓获,并缴获了毒品。
问题:这种引诱侦查所获得的证据是否有效?请运用刑事诉讼法理论进行分析。(字数1000字以上)
民 法 案 例
案例1.民事活动不得违反公共道德和社会公共利益。
[案情]张甲在甲市临工农路有房屋一间,面积约30米20由于地处比较偏僻,此地商贸活动不发达。张甲多次欲出租此房,均因租金问题而未能与客户达成协议。1996年7月,经朋友介绍,刘乙前来张甲处洽谈租房之事。张甲向刘乙询问租房用途时,刘乙说给大家寻找一个剌激的地方,不在乎租金,图的是个安全,省得大家赌兴正浓时被警察给端了。张甲对刘乙租房没有异议,但一再声明,用做赌博场地,自己有风险,因此租金方面,应充分将这一因素考虑进去。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并缔结租赁协议:(1)张甲将其临工农路的房屋一间租给刘乙;(2)月租金为100元/米2,房屋面积按30米2计算,每月租金为3000元,每月27日交付;(3)租房用途:刘乙开办游艺厅,内设游戏机15台,开办游艺厅的一切责任由刘乙负担,与张甲无
关;(4)刘乙不得对房屋进行破坏性装修。刘乙如约交付了1996年8月、9月的租金,以后再未交付。1996年12月刘乙因利用开游艺厅之名为赌博提供场所而被公安机关拘留,其所开办游艺厅中的15台游戏机被没收。张甲多次向刘乙索要10月至12月的租金,刘乙对此置之不理。张甲遂于1997年1月5日起诉到该市东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乙给付3个月的租金共计9000元。
[问题]1.张甲与刘乙之间的租房协议是否有效? 2.张甲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例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有民事权利,但只能独立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案情]李甲14岁,某中学初二学生。一天,在放学回家的路上,李甲看到某商场正在进行有奖销售,奖券为20元一张,最高奖金额为5000元,他便买了一瓶价值20元的洗发水,领到一张奖券。几天后,抽奖结果公布,李甲所持奖券中了最高奖,李甲非常高兴,急忙把中奖的消息告诉了母亲王乙,母子二人马上去商场兑了奖,王乙把这5∞0元钱放到家中的柜里。 李甲一直想要台电脑,妈妈王乙总说没钱,李甲见现在有钱了,就又提出要买台电脑,王乙说:“我和你都不懂,等你爸出差回来再买吧”,李甲以为妈妈又在骗他,就说:“反正是我的钱,我愿意买什么就买什么”,王乙说:“你一个小孩子,怎么能得这么些钱呢,这钱就是爸爸妈妈的,应该由爸爸妈妈来支配”,李甲暗自生气,趁妈妈不注意,悄悄拿了5000元钱到商场买了台电脑。见儿子抱回一台电脑,王乙急了,立刻拉着李甲来到商场,说李甲买电脑没有征得父母同意,要求退货。售货员说只有电脑质量不合格才予退货,现在电脑质量没问题,无法退货。
[问题]1.本案奖金究竟应归谁所有? 2.李甲购买电脑的行为有法律效力吗?他父母能否要求退货?
案例3.不能借口“放弃监护的权利”而不尽监护职责。
[案情]赵甲是手表厂的一名退体职工,现在66岁,其妻子已于多年前去世。赵甲有一独生子,名叫赵乙,36岁,患精神病已达20年之久,始终由其父赵甲抚养。1995年8月,赵甲因心脏病突发死亡。赵甲没有其他近亲属,其他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朋友也不愿作赵乙的监护人,赵甲的原所在单位手表厂和住所地居民委员会均以“放弃监护的权利”为名相互推诿。
[问题]赵乙应由谁负责治疗和抚养?
案例4.公民的宣告死亡及其撒销的法律后果。
[案情]王甲于1986年3月2日从其家中出走,此后音无音信。(实际在外地做生意)。他的家人到处寻找四年有余,仍无下落。于是,在1990年6月,其妻陈乙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王甲死亡。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发出了寻找失踪人王甲的公告,过了一年的公告期仍无任何结果,便在1991年7月5日判决宣告王甲死亡。之后,王甲的父母及配偶陈乙、儿子王丙对王甲的财产进行了分割与继承。冰箱及一套组合家具由陈乙个人所有,余下的音响、彩电、洗衣机、自行车属王甲的个人财产,由王甲的父母继承音响、彩电,由陈乙继承洗衣机,由儿子王丙继承自行车。同年10月,王丙被该市公民刘丁收养,成为刘家的家庭成员。11月12日,陈乙同本厂职工马戊结婚,并将自己的全部财产带到后夫家(包括继承王甲的部分)。1992年3月,马戊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死亡,陈乙又变成了孤身一人,并且没有再婚。1992年8月,陈乙因生活所迫,将继承王甲的洗衣机卖给了邻居张甲。1993年2月4日,王甲突然从外地回到家中,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恢复与陈乙的夫妻关系及王丙的父子关系,同时要求返还其个人财产。
[问题]1.王甲与陈乙的夫妻关系能否自行恢复?
2.王甲与王丙的父子关系能否自行恢复?
3.王甲要求返还其个人财产的主张能否得到实现?
案例5.夫妻一方为个体工商户,所欠债务应由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案情]许甲是某贸易公司职工,其妻吴乙是经营服装的个体户,每年收入不菲,家里已有10万余元的积蓄。1995年3月9日,吴乙因车祸死亡。3月20日一银行信贷员找到许甲。说吴乙这几年欠银行贷款8万元,要求许甲替其妻吴乙还贷。 许甲认为,其妻是以其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他是贸易公司的职工,从未参与其妻的经营活动。他们的家庭积蓄,只有5万元是吴乙的遗产。因此,只有用这5万元再加上她经营中剩下的那些东西来清偿银行的贷款。银行则认为5万元现金先拿走,其余所欠3万元应由许甲替吴乙偿还。许甲拒绝替其妻还款。
[问题]银行的8万元贷款究竟应怎样偿还?
案例6.合伙的认定、人伙、退伙以及合伙债务的承担都要依据法律。
[案情]甲、乙、丙三人协商达成一书面合伙协议,约定各自出资1万元,成立一家小百货商店,并按出资比例平均分配盈余,分扭亏损。该商店起字号为“兴旺商店”,1996年1月经核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到1996年6月为止,因经营管理不善,该商店负债累累,欠百货批发公司4万元钱未偿还。此时,甲便提出退伙,乙、丙二人不同意,甲便提走其出资1万元,径行退出。兴旺商店由乙、丙二人继续经营。8月,兴旺商店欲购进一批新式洗涤用品,但货款不足,乙、丙便向丁提出借款2万元,丁同意借款,但提出一条件,即若这批洗涤用品赚钱后,乙丙二人除还本付息外,还须将所得利润分与其一份,若不赚钱,乙、丙二人须届时还本付息。
洗涤用品进货后,因质量低劣、销路不畅,造成亏损5000元。1997年1月,百货批发公司困向兴旺商店索债不成,便诉至法院;同时,了也因乙、丙二人不能还本付息而向法院起诉,法院合并审理。被告乙认为欠百货批发公司的钱是三人所欠,按合伙协议,他对外只承担1/3的债务;被告甲认为,自己已于1996年6月退伙,故所欠全部债务应由乙、丙二人承担;被告丙认为,甲不经乙、丙二人同意,擅自退伙元效,故经营洗涤用品的亏损,甲也应承担;而法院在审理此案中有一种意见认为原告丁名为借款给乙、丙,实际上他约定参与洗涤用品的盈余分配,故丁与乙、丙之间应承担责任。
[问题]1.丁与乙、丙是否形成合伙关系?
2.甲的退伙是否有效?
3.对这二笔债务应如何偿还?
案例7.合伙型联营,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案情]1994年1月某热水器制造厂与省科学院签订了一份联合生产新型热水器的合同。合同规定:科学院出40万元的研制经费并负责出技术研制产品;制造厂出100万元的研制经费并负责新产品的生产。新型热水研制成功投入生产后,经营推广须以制造厂和科学院联合研制生产的名义。利润分成为制造厂七成,科学院三成。 合同签订后,双方均按期履行合同。1994年5月新型热水器研制成功并投入生产。1994年6月,制造厂与某综合批发站订立了一份购销1000台新型热水器的合同,每台500元,共计50万元。合同签订以后,双方即时履行了合同。综合批发站将新型热水器售出后不久,很多客户退货,原来新型热水器的质量有一定问题。综合批发站找到制造厂要其赔偿50万元的损失。制造厂认为热水器
质量不合格的原因是科学院的研制工作不过关所致,应由科学院承担全部责任。科学院则提出热水器质量不合格是制造厂的生产不合格所致,且自己又未与综合批发站订立合同,赔偿损失与己无关。三方发生纠纷。
[问题]综合批发站的损失应如何赔偿?
案例8.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
[案情]1992年夏,甲橡胶厂因生产一种新产品而急需炭黑,由于市场供应紧张,便派人外出采购。采购员王丙多家联系,未找到货源,后经人介绍,找到李丁,李丁手持乙综合加工厂介绍信,自称是加工厂业务代表,该厂现生产出一种炭黑,质高价低,并取出样品给王丙看。其实,这并非炭黑,而是加工厂清理省炭黑厂的防水池工程时,从池底挖出的炭黑泥,把炭黑泥磨细加工后,外观很像炭黑。由于王丙是转业军人,对炭黑质量不了解,看到李丁所拿样品与厂里的炭黑并无区别,经请示领导,遂与李丁签订了购销炭黑的合同,约定:一、乙综合加工厂供应甲橡胶厂炭黑10吨;二、质量不低于货样;三、单价每吨2500元,货到付款。炭黑到货后,王丙验货认为符合合同约定,甲橡胶厂遂将货款如数汇给乙综合加工厂。甲橡胶厂使用所购炭黑后,产品质量迅速下降,市场销售不畅,经多方检查,原因在炭黑,后经专家鉴定确认所购之货为炭黑泥,根本不具有炭黑的功能。甲橡胶厂多次找乙综合加工厂解决未果,遂诉至法院。
[问题]对乙综合加工厂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案例9.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行为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案情]1996年3月13日,某家具商场购得一批新式沙发,价格为每组1880元,售货员
在制作价格标牌时,误将1880元写成了880元。3月20日,甲、乙二人来逛商场,发现同样的沙发在别的地方卖近2000元,而该商场还不到1000元,觉得价格非常便宜,便一人买了一组。由于摆放的两组沙发均已售出,售货员再去仓库提货时,发现沙发价格根本不是880元,而是1880元,甲、乙二人的沙发每人少收了1000元。得知这一情况后,商场马上派人查找甲、乙二人,并终于在1996年4月27日找到了这二人。家具商场要求甲、乙二人退货或补足价款,但遭到拒绝。
[问题]1.商场同甲、乙二人之间的买卖于什么样的民事行为?
2.应如何处理这一纠纷?
案例10.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利益的,由代理人与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案情]王甲和刘乙系邻居,两家关系很好。因业务需要,王甲被单位派往设在海口的办事处工作,临走拜托刘乙照看自己的房屋及物品。夏天来临,王甲从海口给刘乙打电话,称其在海口买了一台分体式空调,家里原来的窗式空调不要了,请刘乙帮忙以合适的价格卖掉。如乙的同事李丙听说此事后,表示想买下这台窗机,但他不愿多出钱,李丙就对刘乙说:“你给王甲打个电话,就说空调的制冷机坏了,要想快点出手就得降低价格。”刘乙觉得自己和李丙是同事,不答应他会影响今后的关系,况且他有许多事要求着李丙,于是就按李丙的意思给王甲打了电话,王甲说既然制冷机坏了,降价就降价吧。于是,刘乙就友500元的价格把空调卖给了李丙。过了一阵,王甲从海口回来,准备把立体空调安装上,听人说了卖掉窗式空调的实事,王甲非常生气,找到李丙,要求李丙返还空调。
[问题]1.刘乙、李丙买卖空调的行为是否有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11.代理人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由被代理人对转托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
[案情]张甲所种的杏今年获得了大丰收。张甲每天都要摘一车杏拉到市里去卖。这天夜里,张甲的儿子突然生病,第二天早上,张甲找到本衬的运输专业户王乙,二人商量,由王乙拉上张甲的五十箱杏,拉到市里随行就市卖掉,卖完抽5%给王乙做报酬。于是王乙把张甲的五十箱杏装上车,拉到市里去卖。不想,车行中途,天降大雨,道路泥泞不堪,王乙的车陷入一大坑中无法继续往前进。适逢同村的赵丙开车经过此地,王乙怕车在坑中一时半会出不来,今天的杏再卖不出去,于是赶紧拦住赵丙,请他帮忙把杏拉到市里卖掉。赵丙把杏拉到市里已是下午,批发高峰巳过,赵丙看到杏是熟透的,担心捂的时间一长会烂掉,于是降价1/3出售。事后王乙把赵丙交给的卖杏款扣除5%给了张甲,张甲一算自己损失几百元,便提出王乙擅自让赵丙卖杏,造成自己损失这么多,王乙不该再拿5%的报酬,而且应赔偿自己的损失。王乙则称杏是赵丙降价处理的,只能怪赵丙,讲好的5%的报酬自己不能少。为此,张甲诉至法院。
[问题]王乙委托赵丙卖杏的行为是否有效?张甲的损失由谁承担?
案例12.买卖标的物的风险责任由所有权人承担。
[案情]王甲和赵甲都是热带鱼爱好者。一次,二人在热带鱼观赏交易市场上相遇,赵甲称自己新近与人换来几条珍稀热带鱼品种,问王甲想不想买,王甲答应先看看。儿天后,王甲来到赵甲家,看到这种热带鱼正是自己久觅不得的稀有品种,当即决定买下,约定价格比市场上便宜一些,每条鱼250元,四条共1000元。王甲提出:自己没带那么多钱,先把身上带的400元钱给赵甲,剩余的600元第二天一早拿来,一手交钱,一手提货。同时还向赵甲提出:最好将
四尾热带鱼单独放在一缸中,调好水温,明天一早可以连缸端走,以防鱼适应不了水温、水质的突然变化,赵甲同意。于是,当着王甲的面,将鱼从大缸中捞出,加入加温棒、氧气泵,直到王甲认为合适为止。 当天夜里,由于赵甲住宅附近供电线路的故障,赵甲家鱼缸中的加温设备被烧坏,由于发生在夜间,赵甲及其家人都不知道。第二天早晨才发现,养热带鱼鱼缸的水温都下降到室温水平,王甲要的四条珍稀品种因水温太低已全部死亡。 当王甲带着剩余价款600元前来取鱼时,发现自己要买的热带鱼已经死亡,遂要求赵甲归还自己前一天所支付的400元鱼款。赵甲则认为:鱼已被王甲买了,并且交了一部分钱,自己也按王甲的要求把鱼单独饲养起来了,所以鱼死亡的损失应该由王甲自己承担,不但已交的鱼款不能退,王甲还要补足剩余的600元钱。
[问题]本案热带鱼死亡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案例13.部分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无效。
[案情]张甲、李乙系夫妻,二人在某市和平路有闲置房屋一间,近年一直出租给王丙居住。租期期限将至,王丙找到张甲,要求张甲把房屋卖给他,价格适当高些也行。张甲和李乙商量,李乙认为和平路段现日趋繁华,这间房以后说不定会派上大用场,故坚决不同意。但张甲经不起王丙的软磨硬泡,加上较高房价的诱惑,便背李乙以4万元的价格把价格把房卖给卖过户手续。租期到了,李乙去催促王丙腾退房屋时上归还房屋,王丙则称:张甲是房屋的合法共有人,有权处分此房,况与张甲已达成房屋买卖合同,款、房两清,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该房现在归自己所有,任何人不得干涉。
[问题]张甲是否有权出卖房屋?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案例14.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池,危及另一方建筑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相
邻一方应负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情]周甲和马乙系同村村民,周甲的房屋建在距河边不远的河滩上。马乙在河滩上建有一座石灰窑,后马乙拟对石灰进行深加工,熬熟石灰和石灰膏,为了取水方便,就在距周甲房屋不远的河岸上挖了几个大石灰池。周甲找到马乙,指出石灰池距自家房屋太近,担心石灰池中的水会侵蚀房屋的地基,要求马乙采取措施,防止水下渗,马乙答应,并在石灰池朝向周甲房屋的方向和池底铺砌水泥,其他三面池璧未做处理。 不久,周甲发现自家住房底层墙壁泛潮,油漆也开始往下掉,便找到马乙,要求马乙予以解决,马乙口头答应,但未采取任何实际措施。接着,夏季来临,连降几场大雨。一天早上,周甲发现自己房屋部分地基出现隐落现象,房屋墙体开裂,地梁、屋面板等部位变形。周甲找到马乙,要求马乙给予赔偿;马乙认为自己对石灰池壁已经做了处理,不同意周甲的赔偿要求,于是周甲诉至法院。法院受理此案后,委托有关部门对受损房屋进行了检查和鉴定,确认周甲所指房屋受损情况属实,并且房屋一面地基下降的原因是防渗漏措施不彻底,只用水泥砌了一面池壁及池底,另三面池璧未砌。
[问题]本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15.不当得利人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案情]农民王甲一天发现有一头怀孕的母马闯入自家院内,于是就将这匹马牵人牲口棚喂了起来。一连几天都无人寻找这匹马,过了一个多月,母马产下了一匹小马驹,又过了些日子,小马驹渐渐长大了,王甲害怕马的主人找上门来,便谎称母马是自己的,把母马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了邻村农民王乙。王乙在一次赶马车外出时被马的主人刘丙认出,刘丙要求王乙还马,王乙说自己是从王甲处买来的,拒不还马;刘丙又找到王甲,要求返还母马和马驹,王甲说母马已卖给王乙,马驹是在自己的照料下出生长大的,不能返还,无奈,刘丙诉至法院。
[问题]1.王甲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2.母马和马驹应该归谁所有?
案例16.无因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案情]孙甲、钱乙两家是邻名,钱乙常年在外地做生意,一年中仅春节回家一次。这年夏天该地区连降暴雨。孙甲看到钱己的房屋年久失修,很难抵御暴风雨的侵袭便带领家人出工出科为钱乙地团房屋。在加困房屋时,孙甲意外从房上摔下,把脸摔伤,花去医药费400元。 春节钱乙回家,孙甲立即将加修房屋的情况和自己受伤的情况告诉了钱乙,要求钱乙支付加固房屋的费用3D0元和自己的医药费4D0元。钱乙则说我早就想把这房子拆了重新盖新房大雨冲垮或大风吹倒都会改意,我没请你,是你自己愿意干,钱也只能由你自己出。双方发生纠纷。
[问题] 1.孙甲为钱乙加固房屋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2.加固房屋的费用和孙甲的医药费应由谁负担’
案例17.抵押权人对以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的公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案情]1996年4月赵某、袁某等几个人集资办起了田电器公司,并购买了”依维柯”型空调汽车两辆作为售后服务车.在经营期间,由于资金周转不畅,向关系单位某百货公司借款40万元,并约定于1997年5月还清。1997年3月,甲公司与该市乙电器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50台电脑的合同,总价款50万元。由于当时甲电器公司资金不足,双方约定:甲公司先付货款15万元,将两辆“依维柯”车抵押给B公司,3个月后甲公司还清其余货款35万元,如果逾期不还,则将抵押的两辆汽车拍卖,以所得价款偿付货款。协议签订后,双方到车管所办理了抵押物登记。1997年4月,甲公司与外地一公司在签订合同时考虑下周,致使被骗去电脑40台,钱货两室。 1997年6月,合同朝满而甲公司无力还清货
款,乙公司使依协定向法院起诉,申请拍卖田公司抵押的两辆汽车,偿还自己的贷款。而此时,甲公司与百货公司的借款合同也到了偿还期,百货公司得知乙公司起诉甲公司后。也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并经法院核准。在审理过程中,乙公司提出:自己是抵押权人,应就汽车的拍卖款优先受偿。百货公司认为自己的借款行为发生在先,应由自己享受优先受偿的权利。
[问题]应该由准享受优先受偿的权利?
案例18.抵押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抵押物灭失,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报财产。
[案情]某厨房设备制造厂,为了扩大生产规模,提高本厂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决定进口一套先进的生产设备,为此,该厂需要资金20万元,该厂现有资金8万元,需要向他方借款D于是, 1996年8月,厨房设备制造厂以本厂一辆价值20万元的轿车作抵押,向该市工商银行贷款10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如果到期不能清偿贷款,由银行以拍卖汽车所得的价款受偿u合同签订后,双方到车管所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进口设备还欠缺两万元,1996年9月,厨房设备厂又向自己的关系产某机械制造厂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为半年并以已设立了抵押的那辆汽车再次抵押,双方也到车管所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 1997等2月厨房设备厂用来作抵押的那辆轿车因意外火灾被毁,获保险公司赔偿20万元。1997年3月,机械制造厂要求厨房设备厂归还5万元借款,否则将由访拍卖抵押物——汽车。工商银行听说后,认为厨房设备厂未经其同意,将同一抵押物再次抵押,侵犯了其抵押权。而厨房设备厂答复说汽车已被烧毁,你们的抵押权没了标的物,自然也就没了抵押权。机械制造厂、厨房设备厂、工商银行三万发生纷纷,诉至法院。
[问题] 1.厨房设备厂用已作抵押的汽车再次抵押是否有效? 2.汽车被烧毁抵押权人如
何实现其抵押权? [
案例19.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案情]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价值50万元的汽车三辆,甲公司先预付了兀万元的车款,约定其余对万元待甲公司提货后三个月内一次性付清。乙公司为确保收回货款,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便找到其有常年业务往来的丙公司,要求两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丙公司与己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为甲公司久乙公司的30万元提供担保。甲公司很快就把三辆汽车卖完。此时,甲公司想把这叨万元债务转让给丁公司因为工公司尚大甲公司贷款30万元,作为债权人的乙公司同意了甲公司提出的这种债务转让,但甲、乙两公司均未告知丙公司。至债务履行期届满时,乙公司要求丁公司偿还 30万元贷款,而丁公司此时因经营不善已宣告破产了。于是,乙公司找到两公司,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此时才知道甲公司已将债务转让给了公司,于是拒绝承担保任责任。
[问题]1.甲公司将债务转让给丁公司能否发生法律效力? 2.丙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是否允许?
案例20.合同一方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构成违约。
[案情]服装批发商场与美雅服装厂于1996年7月20日签订了一份西服购销合同。美雅服装厂负责向服装批发商场供应高档西服2000套,共计60万元,交货时间定于1996年8月31日以前,由服装批发商场去提货,如果违约,违约方应支付5%的违约金。后服装厂由于生产问题不能生产出这么多数量的服装,遂于1996年8月7日电传给服装批发商场,要求取消50%的供货,服装批发商场收到通知后于8月10日以电传方式答复服装厂:不同意取消50%的供货。到8月31日服装批发商场去提货时,服装厂只供应了1000套西服,批发商场
遂要求服装厂支付违约金,服装厂认为已经书面通知批发商场变更合同了,所以自己不构成违约。
[问题]美雅服装厂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案例21.私有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房产转移,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案情]张甲将位于市郊的自有房屋一间出租给王乙居住,约定租期为2年。一年后,张甲因急需一笔钱便决定把该房屋卖掉。张甲将这一决定告诉了承租人王乙,王乙既不退租,也不表示愿买。张甲便于3个月后将该房以2万元价格卖给赵丙。赵丙要王乙迁出,王乙说自己租期未到,有权继续承租;赵丙称现在自己是房主,自己不愿把房子租给王乙,坚决要王乙搬出,王乙遂诉至法院。
[问题]房主更换,王乙还有权继续租住吗?
案例22.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他人肖像。
[案情]1994年5月,董甲到华美摄影师影楼拍了一张生活照,摄影师孙乙向董甲提出,再拍一张放在营业柜台内作样像用,董甲同意,但提出该样像只能摆在营业柜台内。1994年6月,倩姿化妆品公司设计员杨丙发现摄影楼柜台内陈列的董甲的生活照,认为用此照做公司化妆品的广告张贴宣传画,效果肯定很好。于是,杨丙和孙乙商量,由倩姿化妆品公司给付孙乙1000元人民币买下这张样像,孙乙同意。后董甲去商场购物时,才发现自己的样像被用作情姿化妆品的张贴宣传画,在化妆品柜台上到处张贴,于是,便向孙乙和情姿化妆品公司提出异议,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董甲遂诉至法院。
[问题]摄影师孙乙和情姿化妆品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董甲的肖像权?
案例23.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特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案情]1997年4月3日上午,郑甲来到某百货商场自选超市区,背着小包转了一圈,觉得没什么可买的,就出来了。郑甲刚走出商场大门,就被商场内追出的两名工作人员拦住,问郑甲:“小姐是不是在超市拿了什么东西而忘了付钱?”郑甲说:“没有”,两名工作人员不相信,继续追问:“到底拿没拿?”郑甲仍答:“没拿。”这时,有许多购物者过来围观,商场工作人员将郑甲带到柜台前,指着收款台前贴的告示说“我们有权检查你们的包。:”该告示写的是“收:银员受商场指示,有权在收银处检查带进自选超市区的包、袋,请顾客协助将包、袋打开检查。”郑甲很气愤,拒不打开背包接受检查,于是,商场工作人员又将郑甲带到商场办公室要求检查,经检查,并没查出什么东西。商场王作人员又要求郑甲解开大衣扣、摘下帽子接受检查,郑甲禁不住落了泪,解开衣扣、摘下帽子让他们检查,经查又未查出什么东西,商场工作人员这才将郑甲放行。事后,郑甲越想越气,遂起诉百货商场侵害自己名誉权,要求商场承认错误,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
[问题]百货商场的行为是否侵犯了郑甲的名誉权?
案例24.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应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责任。
[案情]1995年5月16日,史甲开着出租车驶至胜利路口时,忽然看到左侧有一骑自行车的人(胡乙)从邻街胡同中突然窜出,这时,紧急刹车已来不及了,为避免发生撞车事件,史甲急忙拨转方向盘向右转驱动,并紧急刹车,结果,保住了胡乙的人身安全,但出租车却撞在了道旁的大树上,造成车上乘客姚丙撞前面座椅,脑部受伤害,因抢救及时,姚丙很快恢复了健康,但花去医疗费、住院费、误工费共5600元。姚丙要求司机史甲赔偿全部损失,史甲认为事件
的发生是胡乙过错所致,应由胡乙赔偿。
[问题]本案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5.在路旁挖沟安装地下设施,应设置明显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
[案情]建筑公司安装施工队承包了某大厦供水水管的安装工程,沿路开挖一条长约100米,宽、深均为0.8米的深沟,准备安装水管通道。他们在开挖处的路段上树立了一个“行人及车辆禁止通行”的小木牌。这天晚上,突然狂风大作,继而雷雨交加,小术牌被风吹倒后又被雨水冲走,大雨过后,又起了浓雾。深夜,女职工魏甲骑自行车上夜班路过此处,结果连人带车跌进沟内,造成右臂骨折,经住院治疗,共花去医药费几千元。魏甲要求施工队赔其损失,施工队认为魏甲的受伤是因为大风吹倒警示牌,大雾使魏甲看不清路造成的,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无奈,魏甲起诉到人民法院。
[问题]施工队是否应对魏甲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案例26.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生产者、销售者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案情]孙甲从汽水厂买了一箱汽水,用车运到家里,在搬汽水时,箱内一瓶汽水突然爆炸,飞起的玻璃碎片击中孙甲的右眼,血流不止。经抢救治疗,眼虽保住了,但视力严重下降,接近失明,左眼也受4影响,视力从1.5下降到0.5。 事故发生后,孙甲要求汽水厂赔偿因汽水瓶爆炸致伤所受的经济损失,因为检验爆炸瓶的残骸,发现瓶壁厚薄不均,凸凹不平,所以,汽水厂称他们只对汽水质量负责,不对包装所用的汽水瓶负责,认为孙甲应向玻璃厂索赔。孙甲于是就以汽水厂玻璃厂为被告诉至法院。
[问题]本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27.由于第三人的过错,致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案情]1993年春节,村民们都兴高采烈地燃放鞭炮欢渡春节。村民刘甲、孟乙觉得总是老一套玩法,没什么意思,想玩得有刺激性。这时,他们发现村民高丙家的大黄牛拴在一片空地里(系高丙家的空宅基地)正在打盹,他们便把一挂500响的鞭炮系在牛的尾巴上,然后点燃鞭炮,牛受到惊吓,挣脱绳索,横冲直撞。妇女.黄丁去邻居家串门,躲闪不及,被牛撞倒,致右胳膊骨折。经医院治疗痊愈,但花去医疗费、护理费等共2000多元。黄丁要求高丙赔偿,高丙辩说:虽是我的牛撞伤,但我把牛拴在树上,如果不是刘、孟二人挑逗,根本不会伤人。刘、孟二人则 说:牛是高丙的,我们仅是系上鞭炮玩玩,又没让牛撞人。最后黄丁诉至法院。
[问题]黄丁所受的损害应该由谁负责?
案例28.幼儿在幼儿园学习时,受到小朋友伤害,幼儿园负有责任,幼儿园应该给予适当赔偿。
[案情]王甲、韩乙系幼儿园大班的小朋友。一天上午,大班的马老师带领孩子们到院子里做游戏,当王甲、韩乙还有另外一些小朋友爬上滑梯准备往下滑时,有人找马老师,马老师嘱咐小朋友:“大家注意安全,慢一点。”便出去了。当轮到韩乙时,她因为担子小,坐在滑梯口一直不敢往下滑,这时站在她身后的王甲非常着急,使劲推了韩乙一下,韩乙极快地滑下,由于速度太快,导致韩乙落地时尾椎骨受挫,韩乙大哭,马老师昕见哭声急忙返回,抱起韩乙,并严厉批评了王甲。韩乙当晚回家后不能坐下,连连喊疼,其父领其到医院检查,诊断为尾椎骨骨折。其父便要求王甲的父母和幼儿园赔偿损失。
[问题]韩乙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9.诉讼时效因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案情]张甲、李乙均是菜农,二人是好朋友。一天,张甲约李乙到自家小酌。李乙到张家后,看到张甲喂着一条毛色很亮的狗,张甲即向李乙吹嘘此狗对他如何忠诚,说着,便走过去解开拴狗绳,想让狗在李乙面前表演一番,不料,狗一下窜起,冲着李乙的腿就咬了下去,李乙大惊,从椅子上跌翻过去,头被碰破,当场昏迷,张甲急忙把李乙送到医院,其时是1990年6月5日。李乙被送进医院后,腿伤很快治好,但脑袋留下了头痛的后遗症。出院后,张甲主动为其支付了2000元的治疗费,并经常购买补养品看望李乙,碍于情面,李乙一直没提另外3000元医疗费的问题。1991年10月8日,张甲又送来1000元治疗费。但在1991年11月2日李乙向张甲提出让其支付住院期间的另3000元医疗费时,张甲称自己一直在为李乙支付一些营养费,不愿承担住院时3000元的医疗费。李乙遂于1991年11月20日起诉到人民法院,但张甲认为李乙的损害已超过诉讼时效。
[问题]李乙的损害赔偿权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
刑法案例
1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犯罪,是否应当法外施情?
【案情介绍】
被告人徐某,男,浙江省绍兴县轻纺科技中心总经理。2002年5月26日晚,徐某因琐事与妻子丁某发生争吵。争吵中,徐某用手扼住丁某颈部,致丁窒息死亡。后徐某
将丁某尸体肢解,抛至公司地下室消防蓄水池内。同月29日,徐某潜逃至外地,后被抓获。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徐某是国内纺织行业的专家,在中国纺织技术领域作出很多重大贡献,业内有着广泛的认同,在纺织行业也拥有极高的知名度。他申报的国家专利有10项;他主编的《中国轻纺面料图集》,填补了国内空白;他组织开发的印花电脑设计分色软件,是当时国内少有的可参与国际竞争的专业软件,仅在绍兴县推广后,每年轻纺业增加的附加值就达3
5亿元;某
个科研项目,国家的两个五年计划都没有攻破,徐某仅用两年时间就一举攻克;在关押期间,他还完成了3项实用新型技术。因此,在法院审理期间,近二百人上书法院,提出徐某为中国纺织行业、为地方轻纺科技事业作出了突出贡献,请求从轻处罚。上书人中既有科技工作者,也有官员和普通公民。徐某本人对一审判决也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因家庭纠纷而采用扼颈的方法杀死妻子,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外国人在我国犯罪,能用我国刑法处理吗?
【案情介绍】
被告人穆罕默德·伊玛米,男,25岁,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国籍。他先后4次持变造的巴基斯坦国护照非法进入我国境内,并于中国银行北京市建国门外币兑换所及“昆仑饭店”、“西苑饭店”等十多家饭店的外汇兑换处,采取模仿旅行支票上原所有人签字的手段,先后5次用已挂失的旅行支票,骗兑人民币外汇兑换券27万多元,赃款大部分被挥霍。法院认定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其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附加驱逐出境。
3李某冒充公安人员擅自指挥救火,构成犯罪吗?
【案情介绍】
某日,某市一商店失火,李某途经此处,参加救火。此时围观群众很多,现场秩序很乱。一些热心的群众闻讯后也都来参加救火,但由于人多手杂,没有秩序,反而影响了救火效率。见此情景,李某高声呼喊:“我是市公安局的,现在大家听我指挥。”李某站在一个高处,指挥救火,疏导交通,提高了救火速度。李某在现场连续两天两夜救火,受到消防队的表扬,商场领导也向他表示感谢,还给公安局送了感谢信。但经核实,李某并不是公安局的人。李某本人也到公安局承认自己冒充公安人员的错误。但几天后,李某却被辖区公安分局拘留,理由是他冒充公安人员招摇撞骗。
4杨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案情介绍】
杨某的妻子与被害人潘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某日,杨某让其妻打电话约潘某到其住处,潘接完电话即来到杨某住处。杨让潘跪在客厅里,要潘讲清楚他与其妻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的事,并让潘写成文字。追问中,杨还用手打了潘,并对潘进行辱骂。后杨某要求潘于当天下午拿5 000元钱给其妻作离婚后的生活费。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对杨某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宣告杨某无罪。
带自己的外甥游泳,因没有认真照看导致小孩被淹死,也构成犯罪吗?
【案情介绍】
被告人吴某很疼爱其外甥赵某(男,9周岁)。某日,吴某到其姐姐家,提出要带外甥赵某去附近水库游泳。吴的姐姐(即赵某的母亲)告诉吴某赵某不会游泳,叮嘱吴某要照看好赵某。下午,吴某带赵某到水库,租了2个救生圈,一起游了半小时,后上岸休息。过一会儿,赵某闹着又要下水,吴某拗不过他,就给赵某套个救生圈让其自己下水,自己则在岸上看人下棋,没有照看赵某。赵某下水后不久,因救生圈沉入水中,溺水死亡。法院以过失杀人罪对被告人吴某判处有期徒刑5年。
6他人借斧头杀人,自己不知情,构成犯罪吗?
【案情介绍】
徐某(女)于1994年8月与赵某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后徐某与本村村民咸某多次通奸,影响了徐某与赵某的夫妻感情。后徐某拒绝与咸某来往,但咸某仍对徐某纠缠不止。徐某无奈,即产生杀死咸某的念头。一日,咸某又到徐某家中纠缠,徐某即到邻居钱某家,谎称劈柴借了一把斧头,藏在怀里带回家中。趁咸某不备时,徐某用斧头朝咸某的头部、颈部猛砍。咸某被砍倒后,徐某仍继续剁其颈部,致咸某死亡。
7汤某为什么构成犯罪?
【案情介绍】
被告人汤某,男。1996年6月2日晚,汤某要其妻张某陪他去上海治病,遭拒绝
后,两人发生争吵。汤某怀恨在心并产生杀人毁家之歹念。当晚,汤某趁其妻睡觉之际,手持铁〖HT5,6”F〗钅〖KG-*2〗郎〖HT5F〗头对张某头、面部猛击十余下,致张某当场死亡。汤某又到儿子卧室,用铁〖HT5,6”F〗钅〖KG-*2〗郎〖HT5F〗头朝其头部猛击数下,致其子当场死亡。此后,汤某将木块在自家厨房的煤气灶上点燃后逃离现场,致使自家和邻居7户人家被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使2名邻居死亡。法院判决被告人汤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放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8自己并非一心要杀死他人,为什么也构成故意犯罪?
【案情介绍】
被告人李某,男,司机。李某驾驶解放牌卡车为其岳父拉木材,因手续不符合规定,被害人贾某不让李某将木材拉出门。李某强行开车,企图将木材拉走。贾某前来制止,李某一意孤行,仍继续开车出大门,将车前面的贾某推挤到墙根处,贾某顺势爬上汽车保险杆,令其停车。被告人不仅不停车,反而加速行驶,中途两次点刹车,将贾摔下。被告人见贾被摔后,不仅不停车,反而驾车离开现场。贾某被摔成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9疏忽大意合上电闸致人死亡如何处理?
【案情介绍】
2003年7月23日晚,某船即将离开码头。因船上的生活用电是从码头上的配电箱接出来的,有多年电气操作经验的船员蔡某便去码头上的配电箱拆电线。在其打开配电箱的门时,发现共有三艘船在该配电箱内接了电线,而闸刀已经断开,处于无电状态。蔡某拆下自己所在船的电线后,考虑到其他两艘船要用电,便将配电箱的闸刀合上,但是,码头上有人正在接电线,造成正在码头上接电线的另一艘船的看船工陈某遭电击致急性心力衰竭当场死亡。
10为了灭鼠而烧芦苇,却引起了森林火灾,构成犯罪吗?
【案情介绍】
彭某,男,某山区农民。2004年2月的一天,该市森林火险等级为五级。上午8时许,彭某到自家菜地锄草。锄草中,彭某认为距其菜地14米处的一个芦苇丛中有窝田鼠经常啃吃其菜地豆苗,欲将该芦苇丛烧掉。该芦苇丛距山场集体林二百余米,中间有一条宽约七米的公路相隔,但公路边两侧有茂密的芦苇、灌木等植物。但彭某自信菜地离山林较远,又有公路阻隔,不致引起森林火灾。同时,为了防止火扩散,他还将菜地旁芦苇丛的杂草清除,清理出宽约两米的隔离带。然后,彭某用打火机点燃了芦苇,自己则回到菜地里继续锄草。半小时后,彭某点燃的火已蔓延过公路,烧着了公路靠山林一侧的茅草,并很快烧至山场,酿成了森林火灾。该村村民赶来扑火,有8名村民遇难死亡。〖LM〗
11责任吗?
司机完全没想到车库地上睡了人,在入库倒车时意外地把他人轧死,要负刑事
【案情介绍】
被告人韩某,是某公司车队司机。某日晚,该公司临时工赵某加班后,因宿舍较远,就请车库管理员解决一下住宿。管理员就把赵某安排在一辆汽车的驾驶室中休息,并告诉赵某晚上12点钟左右还有汽车回来。赵某在驾驶室中睡了一会儿,嫌天太热,便搬到院中睡。晚上10点多钟,天下小雨,赵某就拉了条塑料布将头脚蒙住。12点钟,韩某驾驶解放牌汽车返回车库,在倒车时,右前轮将睡在地上的赵某轧死。人民检察院以过失杀人罪对韩某起诉,法院宣告韩某无罪。
12还差两天就到14周岁,残忍地杀人,也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吗?
【案情介绍】
被告人于某,男,1985年8月13日出生,初中三年级学生。
1999年8月11日,正值学校放暑假,于某来到学校打乒乓球,碰见本校初一学生张某(女,12周岁)独自在校值班室中,遂起歹念,将张某骗至学校地下室内进行猥亵,张某进行反抗,并说要把事情告诉老师。于某用石头把张某砸昏后,又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在张某的喉部、胸部和腹部连刺二十余刀,并割掉张某的舌头,剜出张某的双眼,致张某当场死亡。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于某提起公诉,法院宣告于某无罪。〖LM〗
13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用匕首捅伤他人,是否要负刑事责任?
【案情介绍】
被告人谢某,男,15周岁,无业。
某日晚7时左右,谢某在文化宫电子游戏室玩时,听说其姐姐的男朋友陈某与他人打架,便跑出去看。此时,陈某正拔出自制尖刀向被害人翁某戳去,翁某将陈某抱住,并夺下刀子扔在地上。谢某见陈某与翁某扭打在一起,便捡起地上的尖刀,从背后先刺翁某左手臂一刀,又刺其右腰部一刀,致使翁某昏倒在地。经法医鉴定,翁某的右肾破裂,构成重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
14在14周岁前后都实施了抢劫行为,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介绍】
被告人林某,男,1985年4月26日出生,初中二年级学生。林某在1996年8月至9月间,三次伙同他人拦路抢劫下班女工财物,价值3万余元。1999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林某又两次抢劫他人财物,价值2千余元。1999年6月30日,被告人林某被抓获。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在年满14周岁以前实施的三次抢劫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其年满14周岁后实施的两次抢劫行为,构成抢劫罪,所以,以抢劫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3年。
15精神障碍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吗?
【案情介绍】
被告人张某,男,35岁,患有间歇性躁狂症,经常打骂妻子。一日,张某与妻子发生口角,非常生气,到厨房拿菜刀猛砍其妻数下,后急送其妻到医院抢救,因抢救无效,其
妻因失血性休克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砍伤妻子时,精神完全正常,其间歇性躁狂症并未发作。法院对张某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6喝醉了酒,稀里糊涂杀了人,应负刑事责任吗?
【案情介绍】
刘某,某纺织厂工人,平时表现较好,没有劣迹。1991年9月某日下午,刘某因家务琐事与其父赌气,先后在其家中和咸阳市广场地下宫等处酗酒。深夜2时左右,刘又到该市一家羊肉泡馍馆喝酒。饭馆经理发现刘饮酒过量,怕他闹事,劝他不要再喝了,并让服务员张某、徐某护送刘回家。张、徐二人用自行车将刘护送到门口,等候刘家人出来作了交代。此时,刘进屋拿出一把菜刀,向张的头部猛砍一刀,徐见状逃离,刘持刀追赶未追上,刘的弟弟和父亲到现场,忙将张送往医院抢救,但张因颅脑严重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判刘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17刺伤醉酒后行凶的儿子,是否是正当防卫?
【案情介绍】
被告人李某,男,50岁。李某的儿子李甲(25岁)经常向父母要钱要物,如不给,轻则谩骂,重则拳脚相加。李甲还经常扬言要杀死李某,并买来一把尖刀,藏匿家中。某日晚,李甲酗酒后回家向李某要钱,遭拒绝后即谩骂其父,并进屋拿来尖刀。李甲的母亲
上前阻拦,李某趁其不备将儿子手中的尖刀夺下。李甲暴跳如雷,回屋提了一床被子,叫喊着要把其父捂死,并四次向李某扑来,均被躲开。李某已退让到院门外的小巷路上,当李甲第五次扑来时,李某举刀相挡,结果将李甲右手三个手指切掉。后李某去公安机关自首。人民法院认定李某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18把公安人员误以为是流氓的同伙进行防卫,造成伤害,怎样处理?
【案情介绍】
被告人王某,男,工人。某日傍晚,王某出门接自己的女朋友黄某来家,在路上,看见两个男青年在挑逗自己的女朋友,就立即上前指责,遭到其中一个男青年的殴打。王被迫还手。在打斗过程中,身着便衣的民警何某路过,见有人打架,便上前制止。何某抓住王某的左肩,但未表明公安人员身份。王误以为是对方的帮凶,情急之下拔出随身携带的小刀刺中何某的手臂,后逃跑。何某鸣枪示警,王停下来被抓。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王某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认定王某主观上没有罪过,宣告王某无罪。〖LM〗
19已将歹徒打跑,又追上去将其刺死也是正当防卫吗?
【案情介绍】
李某与曾某为同一饭店工作,因曾某学习认真,领导有好感,李不满,唆使姜某、张某殴打曾某。1993年6月9日晚,姜某、张某到曾某的宿舍,将曾某打得眼睛青肿、鼻子出血,并向曾某要现金。翻摸曾的床铺和衣服口袋,未找到钱,便威胁说明天晚上来拿
钱,至少准备50元,否则还要给颜色看。曾某受到不相识的人殴打,很气愤,并将一把匕首放在枕头下面。当天晚上,姜某又纠集徐某、唐某来到曾某住处。姜某进屋后对曾当胸就是一拳,曾也操起棍子反抗。姜某、徐某将曾按在床上打。曾高声呼救,惊动邻里。姜某、徐某、唐某等人急忙逃窜。曾某从枕头下拿出匕首追赶。追上姜某后,曾向姜某的右肩部刺一刀,姜仍逃跑,被石头绊倒,曾追上后,又往姜的胸、腹部连刺十余刀,致姜当场失血性休克死亡。曾投案自首。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曾某有期徒刑5年。
20为了逃避歹徒追杀,把阻拦的群众打伤负什么责任?
【案情介绍】
被告人李某,男,工人。某日晚10时许,李某见何某手持三角刮刀在公园门口调戏女青年,便上前制止。何某及其同伙四人将李某围住殴打,并用刮刀刺伤李某。李某在反击中也刺伤何某,后夺路逃跑。何某等四人在后呼喊追赶。李某在逃跑中,恰逢许某经过。许某见状,以为李某是流氓,就上前抓住李某。李某挣脱不开,怕被何某等人追上,便将许某刺伤,得以逃跑。经查,许某被刺成轻伤,何某被刺成重伤,并因追赶造成大出血而死亡。法院认定李某刺伤何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而刺伤许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判处有期徒刑2年。
21故意找茬,使他人一气之下先动手打自己,再将对方打伤,是正当防卫吗?
【案情介绍】
被告人李某,男,25岁。李某与被害人邵某是邻居,因为琐事而长期有纠纷,还出现过厮打行为。李某同妻子商量,决定好好教训一下邵某。李妻说:“先打人的无理,咱不能
先动手,要想办法让姓邵的先动手,你再狠狠治他一顿。”李某觉得有理,就对邵家处处找茬。某日,李某在公用厨房故意将邵家刚煮的粥打翻,还责骂邵家不好好放锅。邵某气愤之下,用锅盖打向李某。李某遂将邵某打倒在地,用擀面杖猛击其头部,致邵当场昏迷,后经抢救脱险,但造成了严重的脑部损伤。
22遭遇抢劫,在与歹徒搏斗中将对方杀死,自己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案情介绍】
妥某,男,28岁,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农民。2000年2月8日,妥某与同乡马某去甘肃省永登县收购皮毛。下午6时许,天已傍晚,妥某和马某回家时,被祁某、杨某挡住去路,持刀索要钱财。妥某向其求情,要求让路。祁某见不给钱,突然对妥某拳打脚踢。妥某在与祁某扭打中,顺手掏出随身携带的割皮毛用的单面刃刀,在祁某身上连刺数刀,将其刺倒。接着,妥某见杨某与马某正在厮打,便上前相助,在杨某身上连刺数刀。祁某、杨某均因被刺大失血而当场死亡。一审法院认定妥某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妥某不服,以自己是“为了保护自己和同伴的安全被迫用刀自卫,没有杀人的故意,应当从轻判处”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妥某是在自己和同伴遭遇抢劫时将歹徒杀死的,按照法律规定,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遂宣判妥某无罪。
23为救火拆毁他人房屋的行为是犯罪吗?
【案情介绍】
被告人何某,男,某建筑施工队队长。某市一家饭店突然失火,火焰随风烧向邻屋。当消防车赶来抢救时,火势已伸向第三家邻店。当时,何某正在附近,见状后,即带领十多个工人奔到现场。到现场后,何某并不指挥工人参加灭火,却命令工人迅速拆毁近邻的第四家房屋。何某本人则跑回工地,驾驶吊车、铲车和推土机又赶到现场,对第四间屋进行毁坏。他一面组织部分工人抢出房内物品,一面指挥工人用推土机撞击墙壁,用吊车将屋顶吊离原地,让工人用铲车铲出一条隔离空道。当火焰蔓延至第三间屋的尾部时,才被消防队员扑灭。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起诉何某。人民法院认为何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宣告何某无罪。
24打算抢劫出租车司机,上车后还没动手就被识破并抓获,也构成犯罪吗?
【案情介绍】
被告人吴某,工人。吴某打算抢劫出租车司机的钱财,并准备了作案工具锯齿刀、手术刀、尼龙绳、不干胶。某日晚11时许,吴某携带上述作案工具乘上出租车司机张某的出租车,意欲伺机抢劫。上车后,吴某对司机谎称要去某地。由于该地十分偏僻,而且由于吴某神情不安,张某对吴某产生怀疑和警觉,遂开车将吴某载至出租汽车检查站,并将可疑情况报告了值班民警。民警将吴某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搜出作案工具。一审法院对吴某以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3年。吴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以抢劫罪(预备)改判吴某有期徒刑1年。
25抢了别人的存单,却没能从银行中取出钱来,也构成抢劫罪吗?
【案情介绍】
被告人刘某,男,无业。刘某得知与他有交往的邓某携带了60万元到本地做生意,并得知邓某已将该60万元以定活两便的方式存入银行,便萌生抢劫邓某的歹意。某日下午2时许,刘某携带密码箱、手铐等作案工具来到邓某下榻的旅店。刘某见邓某在屋内,先打电话问储蓄所可否支取60万元现款,在得到肯定答复后,刘某进入邓某房间,乘邓某不备,将其扑倒,并用手铐把邓某铐住,从邓身上搜出60万元的存单和邓某的身份证。后刘某立即去储蓄所取款。此时恰好是储蓄所交接班时间,已无60万元可取。工作人员让刘某第二天上午再取。刘某取款未成。人民法院最终以抢劫罪(未遂)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5年。
26写恐吓信敲诈钱财,但几次都没敢去约定地点取钱,也构成犯罪吗?
【案情介绍】
被告人洪某,男,农民。洪某因做生意亏损而欠债较多。后得知本村潘某的10岁儿子被人拐走而下落不明,遂萌生趁机敲诈潘某钱财的犯意。经过对被害人的情况进行了解以后,潘某于1990年4月至6月间,先后五次将恐吓信以邮寄方式送到潘某手中,要求潘某在规定的时间将10万元放在规定的地点,否则将杀死潘某的儿子。但被告人由于害怕被抓获,五次均未到规定的地点取钱。潘某每次收到洪某的敲诈信后,都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过侦查,两年后,公安机关将洪某逮捕。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中止),对洪某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27绑架了小孩并打算卖掉,因找不到买主,又把小孩送回,是不是犯罪中止?
【案情介绍】
韩某,男,农民。某日上午,韩某见邻村儿童王某(3岁)在田中玩耍,便将王某抱到自己骑的自行车上,赶到镇里,后搭乘长途汽车将王某带到本省其他城市。韩某谎称王某是自己的儿子,欲送给别人家收养,企图借机收取财物。先后联系几家,均未将王某卖出。因找不到买主,韩某又将王某带回本村,把王某丢在公路边后,逃回家中。王某当即被他人发现并交回其父母。人民法院对韩某以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28刺了他人两刀,认为足以将对方杀死而不再继续,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
【案情介绍】
王某四年前结识了杜某,某日两人因琐事发生争执,王某遂产生杀死杜某再自杀的念头,并趁夜深无人之际从枕下取出预先准备的一把平时修理拖拉机用的三棱刮刀刺向杜某的胸部,王某刺第二刀时,因杜某躲闪只伤及杜某的左侧肋骨。随后,杜某一把夺过三棱刮刀将之扔在地上。杜某流血不止,要求王某送其去医院,王某称:“不要去了,去了也没有用。”杜某仍要去医院,王某告之:“你已被我刺了两刀了,没有用了。”杜某即称其怕冷要王某去另一房间为其抱被取暖,趁王某去另一房间为其抱被之际,杜某逃离现场,被邻居送往医院救治。后经鉴定,杜某的伤构成轻微伤。
29同他人一起去打架,但没有把他人打伤,也成立故意伤害罪吗?
【案情介绍】
某学校学生张某因与同学姚某有矛盾,某日晚6时许,张某与几个朋友见到与姚某、
马某一伙的蒋某从某网吧出来,遂上前将蒋某围住殴打。蒋某逃离后,将自己被打之事告诉姚某,并表示要打回来。姚某立即回校找到6把砍刀,发给蒋某、邵某等人,在街上寻找张某等人,伺机报复。当晚10点30分,姚某等人发现张某一行人,蒋某首先上前给张某一耳光,邵某随即给张某一刀,在其左臂上划了一道口子。张某转身逃跑,蒋某、姚某、邵某三人追在前,其他人在后,在追的途中,姚某、蒋某又分别砍了张某左臂、左手各一刀,究竟是谁具体砍的哪刀现无法查明。经法医鉴定,张某左手伤残为重伤,左臂的伤均为轻微伤。最后,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三人有期徒刑。
30父子二人与他人发生纠纷,父亲拉住对方要去派出所,儿子上去将对方捅伤,
二人都构成故意伤害罪吗?
【案情介绍】
被告人陈甲,22周岁,无业。被告人陈乙,男,56岁,个体旅社业主,系陈甲之父。1993年2月20日晚,被告人陈乙听说自己所开的旅社的服务员王某在汽车站招揽生意时遭人殴打,即赶到事发地,拽住无故殴打王某的孙某,被本市某公司工人邰某解脱后,孙某逃走。陈乙便拉住邵某要上派出所讲理,双方发生纠缠。被告人陈甲赶到后,用匕首刺了邰某右腰背部、右前胸各一刀。邰某挣脱陈乙后,又被陈甲刺右上臂一刀。经法医鉴定,邰某受重伤。一审法院认定陈甲、陈乙成立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从而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陈甲有期徒刑6年,判处陈乙有期徒刑3年。二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定陈乙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宣告无罪。
原告:赫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国巴黎甘贝塔街163号75020。
法定代表人:杰克,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赫某某天津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江苏省南京第一农药厂。住所地:江苏省高淳县淳西镇宝塔路269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江苏省南京境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江苏省南京第一农药厂质量技术监督部经理。
原告赫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某某公司)因与被告江苏省南京第一农药厂(以下简称某农厂)发生商标侵权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原告现为“桃桃”注册商标在中国的专用权人。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生产并销售的98%澳氰菊酯原粉及2.5 0升澳氰菊酯乳油(制作杀虫剂“敌杀死”的原药)外包装上使用了原告的“桃桃”注册商标。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给原告的销售市场造成了严重侵害,使原告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该侵权行为,通过新闻媒介刊登向原告道歉的公告以消除影响,给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艾某某公司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除提交了在98%澳氰菊酯原粉上发现的有“桃桃”图案、落款为“红月亮集团南京某农药厂”字样的标贴,还提交了天津协通会计事务所1998年8月20日出个的审计报告。该报告称,艾某某天津有限公司1998年1——7月份销售收入比去年同期降低21.3%,即减少16442084.93元。诉讼中,艾某某公司要求追加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
被告辩称:从1990年至1997年,原告与被告一直是业务合作单位,被告将原告生产的“敌杀死”原药加工成2.5%的“敌杀死”乳油。
在此期间,被告从未听说“桃桃”商标是原告的注册商标,因此才从1998年1月份起,在自己生产的澳表扬菊酯原粉产品的外标贴上使用了“桃桃”图形,且使用的数量仅为425公斤,价值为人民币95.63元。原告指控被告故意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理由不能成立;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缺乏法律依据。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桃桃”图案商标,由法国鲁塞尔持有。
于克拉夫于1985年8月30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1997年2月28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桃桃”图案注册商标转让给本案原告艾某某公司,使用于该公司生产的澳氰菊酯系列产品上。该商标经续展后有效期至2005年8月29日止。
被告某农厂于1990年8月15日注册成立。1995年12月5日,某农厂与南京红花塑料厂共同发起设立了“南京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于1996年3月8日经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有效期至2005年12月12日止,1998年3月12日更名为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与某农厂是相互独立的企业法人。
1998年3月,原告艾某某公司发现被告某农厂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该厂产品的外包装标贴上使用“桃桃”图案注册商标,遂提起诉讼。
被告某农厂承认其于1998年1月至同年3月11日,在自己生产的98%澳氰菊酯原
粉产品外包装标贴上使用了“桃桃”图案商标,但否认在2.5 0升澳氰菊酯乳产品的外包装标贴上使用过该商标。
应原告艾某某公司的请求,法院赴四川省内江市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进行调查。在该公司仓库内,查获由被告某农厂于1998年4月3日、4月6日生产的四桶2.5%澳氰菊酯乳油(每桶净容量为200升),该产品的外包装标贴上均使用了“桃桃”注册商标图案。对此事实,某农厂未持异议。嗣后,艾某某公司再未发现某农厂有使用“桃桃”商标图案的行为。
应原告艾某某公司的请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扣押了被告某农厂的账簿和会计决算报表,委托江苏省审计事务所对该厂1998年1月至同年4月底销售98%澳氰菊酯原粉及2.5 0升澳氰菊酯乳油的实际盈利进行审计。结论为:某农厂于1998年1——4月份,共销售2.5 0升澳氰酯乳油的实际盈利进行审计。结论为:某农厂于1998年1——4月份,共销售2.5 0升澳氰菊酯169470升,收入人民币10678610元;共销售98%澳氰菊酯原粉890千克,收入人民币1980550元。扣除费用后两项合计,实际盈利为人民币678371.99元。对上述审计结果,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艾某某公司提供的物证、书证、审计报告以及法院调查的证据为证。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桃桃”图案商标是在国家商标局注册的商标,原告艾某某公司依法受让取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其权利应当受我国法律保护。被告某农
厂未经艾某某公司许可,擅自将“桃桃”图案注册商标使用在与艾某某公司同类的产品外包装上,足以造成使用者误认,其行为侵犯了艾某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某农厂应立即停止侵权,登报向艾某某公司赔礼道歉,以消除侵权的影响,并应当依法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复〔1985〕53号“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如何计算损失赔偿额和侵权期间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在侵犯商标权案件中,被侵权人可以按其所受的实际损失额请求赔偿,也可以请求将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的利润(指除成本和税金外的所有利润)作为赔偿额。对于以上两种计算方法,被侵权人有选择权。”对被告某农厂的侵权行为给原告艾某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艾某某公司以天津协通会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为证,请求判令某农厂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查艾某某公司是在法国注册的法人,而杀格福天津有限公司是艾某某公司的一个子公司,与艾某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天津协通会计事务所的报告,是对艾某某天津有限公司的销售情况进行审计得出的结论,这不能代表被侵权人艾某某公司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艾某某公司以审计报告为证要求赔偿,除此以外再不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自己因被侵权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属证据不足。故本案不能以被侵权人提出的损失额解决赔偿问题。
经原告艾某某公司举证,被告某农厂在诉讼中承认自己的侵权行为自1998年1月起至3月止。现有证据又证实,某农厂在1998年4月份还实施了侵权行为。对1998年4月份以后是否存在侵权情况,某农厂矢口否认,艾某某公司也没有证据证实。因此,认定某农厂在1998年1月至4月侵犯了艾某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此期间某农厂因生产和销售2.5 0升澳氰菊酯和98%澳氰菊酯原粉两种产品所获得的利润,依法应作为侵权所得给艾某某公司赔偿。
被告某农厂与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是相互独立的企业法人。某农厂使用“桃桃”商标
销售自己的产品,与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无关,原告艾某某公司要求追回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其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一、被告某农厂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艾某某公司“桃桃”图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某农厂赔偿原告艾某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678371.9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被告某农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南京日报》上登报向原告艾某某公司赔礼道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10元,审计费人民币4万元,两项合计人民币65010元整,由被告某农厂负担。
第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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