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工程招投标案例分析题汇总(一级建筑师试题)

来源:爱够旅游网


一、某港口码头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业主委托一家监理公司协助业主完善和签订施工合同以及进行施工阶段的监理。监理工程师查看了业主(甲方)和施工单位(乙方)草拟的施工合同条件后,注意到以下一些条款:

1、乙方按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乙方不应承担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的责任。

2、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和地下主要管网线路资料,供乙方参考使用。

3、乙方不能将工程转包,但允许分包,也允许分包单位将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 4、监理工程师应当对乙方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

5、无论监理工程师是否参加隐蔽工程的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进行重新检验的要求,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合格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若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若不合格,乙方则应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应予顺延。

6、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实际完成工程量的报告,监理工程师接到报告7日内,按乙方提供的实际完成工程量报告核实工程量(计量),并在计量24小时以前通知乙方。

问题:逐条指出以上合同条款的不妥之处,并提出修改措施。 答:合同条款的不妥之处:

1、乙方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原因见课本P260倒数第二段 2、P279发包人应完成的工作的第四条

3、工程允许分包,但是不允许将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见P27(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对分包合同有如下规定)

4、P286进度计划第一条

5、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6、P284工程量确认的第一条

二、某厂与某建筑公司于某年某月某日签订建造厂房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开工后一个月,厂房因资金紧缺口头要求建筑公司暂停施工,建筑公司也口头答应停工一个月。工程按合同规定期限验收时,厂房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要求返工。两个月后,返工完毕。结算时,厂房认为建筑公司迟延交付工程,应偿付越期违约金。建筑公司认为,厂房要求临时停工并不得顺延完工日期,建筑公司为抢工期才出现质量问题,因此迟延交付的责任不在建筑公司。厂房则认为,临时停工和不顺延工期是建筑公司当时答应的,其应当履行承诺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此争议依据合同法律规范应如何处理?

答:1、建筑公司自停工当日起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即14天内)办理工期顺延文字签证手续就视为主动放弃工期顺延索赔权利。

2、建筑公司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完成合格的工程,若工程质量有问题,建筑公司返工是无偿的,应返工到合格为止。

3、建筑公司应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才可抢工期。 综上所述,建筑公司应给厂房赔付越期违约金。

三、2007年8月10日,某钢铁厂与某市政工程公司签订钢铁厂地下大排水工程总承包合同,总长5000m,市政工程公司将任务下达给第四施工队。事后,第四施工队又与某乡建筑工程队签订分包合同,由乡建筑工程队分包3000m任务,同年9月正式施工。9月20日,市建委主管部门在检查该项工程施工中,发现某乡建筑工程队承包手续不符合有关规定,责令停工文件。某乡建筑工程队不予理睬。10月3日,市政公司下达停工文件,某乡建筑工程队不服,以合同经双方自愿签订,并有营业执照为由,于10月10日诉至人

民法院,要求第四施工队继续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问题:1.依法确认总、分包合同的法律效力。 2.该合同的法律效力应由哪个机关(机构)确认?

3.某乡施工队提供的承包工程法定文书完备吗?为什么? 4.某市建委主管部门是否有权责令停工? 5.合同纠纷的法律责任如何裁决? 答 1.总包合同有效;分包合同无效,因为:

1)第四施工队不具备法人资格,无合法授权。

2)第四施工队将总体工程二分之一以上的施工任务发包给某乡建筑队施工据《建设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主体结构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2.该合同应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无效。

3.某乡施工队只交验了营业执照,并未交验建筑企业资格证书。

4. 有权利。因为某乡建筑工程队承包手续不符合有关规定,而建委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以有权责令其停工。

5.双方均有过错,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法宣布分包(实为转包)合同无效,终止合同,由安装公司按规定支付已完工程量的实际费用(不含利润),不承担违约责任。

四、某业主将一钢筋混凝土结构20层商贸大厦建筑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施工监理任务委托给了某一监理公司,并鉴定了书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当工程项目需要进行施工工程的招标时,监理公司建议业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并在招标公告要求投标人应当是具有一级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参加正式投标的施工企业共有8家。在开标会上,参加人除了招标人、招标委员会全体委员、监理公司的有关人员和各投标人委派的代表外,还有市招标办公室、是公证处法律顾问。开标前,公证处倾向要求各投标人的资质进行审查。开标中,对参与投标的A建筑公司的资质提出了质疑,虽然该公司资质材料齐全,并盖有公章和项目负责人的签字,但法律顾问认定该公司不符合要求,当场取消了该标书。另一投标人B建筑施工联合体,有三家建筑公司联合组成,其中甲建筑公司是一级施工企业,乙个丙建筑公司为三级施工企业,该施工联合体也被认定为不符合要求,当场取消了该标书。

问题:

1.监理公司作为该业主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2.开标会师父还需列入“审查投标单位资质”这一程序? 3.为什么A建筑公司要被认为不符合投标资格?为什么? 4.为什么B建筑施工联合体也被认定为不符合投标资格?为什么? 答:1、条件: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的资金;

(2)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能力;

2、因为招标文件有投标单位资质这一项要求,而且是公开招标,投标的单位较多,先进行资质评审,以便选择入围投标单位,再进行开标,这样效率会较高,所以开标会肯定要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简单说来就是由施工单位先陈述,看是否符合招标时的要求,然后招投标小组成员根据评标表中的 “审查投标单位资质”这一项来评分。

3、因为A建筑公司的资质被提出了质疑。

4、因为不满足招标公告上要求投标人应当是具有一级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联合体投标应按组成单位中的最低资质算,该案例中联合体的资质只能按三级施工企业投标,不满足招标要求。

一答案

1.总包合同有效;分包合同无效,因为:(1)第四施工队不具备法人资格,无合法授权。(2)第四工程队将总体工程二分之一以上的施工任务发包给某乡施工队施工据《建设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主体结构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2该合同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无效。 3.某乡施工队只交验了营业执照,并未交验建筑企业资格证书。 4. 有权利。因为某乡建筑工程队承包手续不符合有关规定,而建委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以有权责令其停工。 5.双方均有过错,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法宣布分包(实为转包)合同无效,终止合同,由安装公司按规定支付已完工程量的实际费用(不含利润),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答案

1、条件: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的资金; (2)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能力;

2、因为招标文件有投标单位资质这一项要求,而且是公开招标,投标的单位较多,先进行资质评审,以便选择入围投标单位,再进行开标,这样效率会较高,所以开标会肯定要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简单说来就是由施工单位先陈述,看是否符合招标时的要求,然后招投标小组成员根据评标表中的 “审查投标单位资质”这一项来评分。

3、因为A建筑公司的资质被提出了质疑。

4、因为不满足招标公告上要求投标人应当是具有一级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联合体投标应按组成单位中的最低资质算,该案例中联合体的资质只能按三级施工企业投标,不满足招标要求。

三答案

1.不恰当.不宜使用总价合同形式。 因为该项目工程量难以确定,风险较大。

2.对题中所列各合同条款指出不妥之处及其改正如下。

(1)“乙方不应承担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的责任”不妥。

改正:乙方按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应承担非 自身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的责任。 (2)“供乙方参考使用”不妥。

改正:保睡资料(数据)真实、准确(或作为乙方现场施工的依据)。

(3) “敢允许分包单位将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不妥。改正为:不允许分包单位再次分包。

(4)不妥。

改正:乙方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施工组织设计,供其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或监理工 程师职责不应出现在施工合同中)。

(5)“检验如果不合格,工期不应顺延”不妥。 改正:检验不合格工期不予顺延。

(6)“监理工程师按乙方提供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报告核实工程量(计量)”不妥。

改正:监理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h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主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3.影响工程质量的主要因素有:(1)人;(2)材料和半成品、构配件;(3)施工方法、工艺;(4)旒工机械、设备;(5)环境。

4.监理工程师接到索赔申请通知后应进行以下主要工作:①进行调查、取证; ②审查索赔成立条件,确定索赔是否成立; ③分清责任,认可合理索赔; ④与施工单位协商,统一意见; ⑤签发索赔报告,处理意见报业主核准。

5.不可抗力风险承担责任的原则: ①工程本身的损害由业主承担;②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③造成施工单位机械、设备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④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费用.由双方协商承担; ⑤工期给予顺延。

四 答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变更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若在应急情况下,可采取口头形式,但事后应予以书面形式确认。否则,在合同双方对合同变更内容有争议时,因口头形式协议无法举证,只能以书面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本案例中甲方要求临时停工,乙方亦答应,是甲、乙双方的口头协议,且事后并未以书面的形式确认,所以该合同变更形式不妥。在竣工结算时双方发生了争议,对此只能以原书面合同规定为准。 在施工期间,甲方因资金紧缺要求乙方停工一个月,此时乙方应享有索赔权。乙方虽然未按规定程序及时提出索赔,丧失了索赔权,但是根据《民法通则》之规定,在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内,仍享有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甲方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应对停工承担责任,故应当赔偿乙方停工一个月的实际经济损失,工期顺延一个月。工程因质量问题返工,造成逾期交付,责任在乙方,故乙方应当支付逾期交工一个月的违约金,因质量问题引起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