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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招商合同(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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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招商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甲方委托乙方为项目(暂定名,以下简称本项目)商业部分招商代理公司,双方经友好协商,对如下条款达成一致,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招商代理的“本项目”位于,其商业部分总建筑面积约为平方米。 委托时间

  乙方的代理期为:本合同生效后起至项目招商与销售完毕后止。 第三条承诺与确认

  1、甲方承诺本公司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具有完全民事主体资格的法人。

  2、甲方确认并承诺,签订本合同前,已对乙方的专业资质、专业能力和工作经历有了充分的了解,并将充分尊重乙方为本合同目的而提供的智力成果,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乙方提交的智力成果用于本项目之外的其他项目或目的,或供他方使用或借鉴。

  3、甲方确认对本项目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开发权、处分权,且已取得对本项目招商无诸如查封、抵押等障碍的相应证明文件并保持这些文件的有效性。

  4、乙方承诺本公司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具有完全民事主体资格的法人。

  5、乙方确认具有从事本合同约定的委托工作内容的合法资质,并承诺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保持资质的有效性。 第四条甲方义务与权利

  1、甲方须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关的服务费。

  2、提供招商工作所需的项目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详细的平面图、面积表、全套建筑设计方案、前期市场调查方案、相关土地、开发资料、开发进度等、公司营业执照、开发资质证书等资料。

  3、及时通报招商进度,如项目的租赁条件有任何改变,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4、甲方有权对本项目的招商工作进行统一管理;有权自行招商或者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本项目商业招商。

  5、甲方应提供招商所需的招商场地及设施,并承担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含招商处装修、招商处办公家具、电话、饮水机、空调及照明,招商热线电话费、办公设备耗材、售楼处水电费、日常办公费用、垃圾清运费、招商人员工装、保安保洁费等。 第五条乙方义务与权利

  1、合同签订后,乙方须组成项目组,根据招商进度,确定本项目负责人、项目招商经理。

  2、乙方应制作《招商服务工作服务大纲》,确定潜在商家目标客户、推广策略,制定招商进程计划。

  3、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开展招商工作,根据招商的需要,经与甲方协商并经甲方确认后,开展必要的促销和宣传活动,费用由甲方承担。

  4、乙方在招商过程中,应根据甲方提供的本项目的特性和状况向客户作如实介绍,不得做任何不实的宣传。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本合同规定的代理项目以外的任何其他活动。

  5、不得超越甲方书面授权向商家做出任何承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6、在招商过程中如有重大的事务,乙方需先通报甲方,在得到甲方的书面认可后方可执行。

  7、乙方应按甲方的书面通知(书面通知应提前两天通知)参与甲方与招商有关的例会。 8、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服务过程中所获知甲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其泄露给第三方,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9、乙方应自行组织工作人员完成委托事项,并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相应用工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乙方员工为履行本合同造成自身以及任意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财务损失的,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的服务费。 第六条招商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支付方式及时间

  1、在本项目对外招商租赁面积完成20%之前,乙方按完成招商铺位的月租金2.0倍计算服务费;在本物业租赁面积完成20%-60%之间,按完成招商铺位的月租金 1.8倍计算服务费;在本物业租赁面积完成60%后,按完成招商铺位的月租金 1.6倍计算服务费。(注:“月租金”指租赁合同首年平均月租金,不含免租优惠期,不含物业管理费。)

  2、甲方与商家签署《租赁意向书》后并收到商家定金后,甲方按上述约定的计算方法向乙方支付50%招商服务费用。甲方与商家签署《正式租赁合同》后并收到商家首期租金后,甲方支付余下50%招商服务费用于乙方。如甲方与商家不签署《租赁意向书》而直接签署《正式租赁合同》并支付首期租金,则甲方按上述条款支付100%招商服务费用于乙方。

  3、如商家签署《正式租赁合同》之后悔约,则按以下处理:

  如因商家自身原因退房,则所没收的商家定金或实际计收的违约金,甲乙双方各得50%,甲方不再另行支付服务费,乙方已收取的服务费应全额退还给甲方。该房源收回重招商,乙方另计服务费。

  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商家退房,甲方仍须按约定支付乙方服务费,已收取服务费的,乙方不再退还。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商家退房,则乙方不收服务费或退还已收取的服务费,造成甲方向商家赔偿的定金由乙方承担。

  4、乙方在每月底向甲方提交服务费结算表,经双方核对确认后,甲方应在乙方提供后10日内,以支票或转帐方式将服务费支付给乙方。 第七条合同的解除及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明确,凡违反本合同中有关承诺与确认的情形均属对本合同的根本违约,守约方有权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贰拾万元。若甲方招用与乙方具有劳动关系的员工或与乙方解除劳动关系尚未超过六个月的员工,则应向乙方承担贰拾万元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补足其损失。

  2、甲方如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服务费,每逾期一日,按应付金额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甲方在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间30日内仍未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服务费,视为甲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3、合同到期前10日内,双方可协商续约,如未在合同期限前达成续约协议,乙方在结清全部服务费后10日内从招商现场接待中心撤离。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不视为违约,甲、乙双方届时协商解决遗留问题。

  5、双方明确,损失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全部预期可得利益和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诉讼费等合理费用。

  6、凡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向委托项目所在地人民提起诉讼。 第九条其他

  1、鉴于本项目的报批手续还未完善,若根据设计、规划等要求需要重新调整项目数据,则乙方无条件的按调整后的数据进行招商,甲方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2、标识使用:甲方同意在与本项目招商工作有关的主要刊物,宣传物品及广告等印有乙方公司的名字,并注明乙方为本项目的招商代理单位。甲乙双方在引用对方之名字标志或对方之关系时,均需保证与本合同的内容相符合。

  3、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而有关协议、本合同附件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 账号:

  签订日期:

  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 账号: 签订日期: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委托招商合同

  委托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负责人:

  传真号:

  联系电话:

  地址:

  受托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负责人:

  传真号:

  联系电话:

  本会地址:

  北京地址:

  协议签订日期:

  协议有效日期:

  为了加大甲方的招商引资力度,促进招商取得的良好成果,加快地方经济发展.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甲方在乙方设立招商办事处并委托乙方为甲方提供招商服务等事宜达成下列协议:

  一、授权确认:

  甲方同意授权乙方为本次活动从事征召赞助的相关工作,以及本活动顺利进行所需的其它方面的工作和事宜等。乙方同意协助甲方为本次活动从事招商引资,以及其它相关方面的工作和事务等。

  二、甲方将于 年 月 日正式在乙方设立招商办事处, 期限暂定 年,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根据甲乙双方商定,甲方应按规定向乙方交纳本协议期限内 年的招商办事处开办费和办公费合计人民币(大写): ,自本协议生效一周内甲方将以银行汇款或现金形式支付给乙方。

  三、甲方在乙方正式设立招商办事处后,将为乙方提供招商平面材料(宣传画册),多媒体资料(光盘或幻灯文件)等招商资料若干份,以便乙方向投资客户和重点客户推介时应用.同时,甲方将自身招商网站的链接地址和图标也提供给乙方,以便乙方利用网络帮助甲方做招商推广.

  四、 在本协议期限内,乙方将为甲方提供如下招商服务:

  (1)为甲方招商办事处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备. 配备两名专职人员与20xx余家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进行沟通。

  (2)为甲方待接投资咨询电话,传真,邮件,向投资者发放招商资料.

  (3)为甲方在行业网站和协会网站进行为期两个月的招商项目的宣传,推广,并与有意向的客商进行对接,商务谈判. 其中包括:

  (4)为甲方提供国外或台商及国内客商的投资信息,并挑选有意向的投资客商到甲方当地进行实地考察,并对考察客商进行后续服务的跟踪.有意向的投资客商到甲方当地进行实地考察的费用全部由甲方负责.

  (5)利用“中国企业协会珠宝商会”,"中国招商引资促进会" ,“中国企业网”,"中国招商引资网” 中国珠宝网、网等专业经济界平台进行全方位的推介,扩大其影响,增加投资信心.

  (6)在中国企业协会珠宝商会常任理事大会公布甲方展会信息,提上会议议程。

  (7)在各网站开通甲方展会信息论坛,扩大会展招商的力度。

  五、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在执行过程中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终止或违反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补充内容和协议正文一样具有同等效力.

  六、在乙方推荐,商务谈判后成功落实的投资项目,甲方根据投资情况的 %作为乙方的佣金报酬.佣金报酬根据投资商实际到位项目资金的比例支付给乙方,支付时间为投资商项目资金到位后的 七 个工作日内.

  七、如果甲方出现下列情况,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1)甲方提供虚假招商资料;

  (2)甲方未能履行和乙方签订协议中规定事项;

  (3)甲方未能对乙方推荐的投资客商履行合同,规定,承诺.

  八、本协议属于绝密协议,甲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协议相关内容,否则将赔偿对方 *元 (人民币大写)作为违约金。

  九、招商活动的前期办公费用分为三级(见附件)

  十、注意事项:

  1、本协议自甲方委托招商所需办公费用到乙方账户后方自生效。

  2、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七天内甲方应将所需费用打入乙方账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本协议。

  十一、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盖章):乙 方(盖章):

  负责人:负责人:

  地 址:地 址:

  电 话:电 话:

  传 真:传 真:

  委托日期: 受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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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招商合同

  甲 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 联系电话: 联络通信地址 邮编

  乙 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 联系电话: 联络通信地址 邮编

  甲方为____________________(下称“项目”)的开发经营者,对项目具有开发权,乙方具有甲方认可的项目招商经验和出众的招商实力。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就甲方委托乙方对项目进行招商代理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 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 。

  1.2项目位置: 。

  第二条 合作方式

  2.1乙方应为项目提供商业策划方案及招商、招商推广执行方案。

  2.2在甲方所要求及限定和部门所批准的项目之可租赁面积范围内,甲方指定乙方为项目的招商代理。

  第三条 合作期限

  3.1招商代理服务期限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正式开业后满一个月时止。

  3.2合同到期前30日内,乙方应当做好工作交接的准备工作,按本合同终止条款进行处理。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认为本合同到期后有继续合作必要的,则应在本合同到期日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就继续合作的条款和条件进行磋商。

  第四条 甲方责任

  4.1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与项目有关的一切图文资料及准确数据,并在条件许可前提下,组织乙方与甲方协作单位进行研讨,以便于乙方充分了解项目实质内涵,有利于乙方更好进行项目策划以及代理招商工作。

  4.2甲方向乙方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4.2.1有关部门对开发建设项目批准的有关证照(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其他文件)。上述资料由甲方在乙方正式进场时提供复印件;

  4.2.2关于招商所需有关资料,包括效果图、平面图、地理位置图、室内设备、建设标准、电器配备、层高、面积、规格等。

  4.3甲方负责对乙方就项目有关技术问题进行项目交底,乙方工作人员进行有关工程技术方面咨询的,甲方应当解答有关疑问。

  4.4甲方负责办理招商行为得以合法进行的必要手续。

  4.5甲方负责准备招商所必须的法律文件以及相应财务用具(包括收据、等)。

  4.6在招商过程中,甲方应派出相关专业人员或专职人员(如财务人员)配合乙方招商工作。

  4.7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招商工作,根据甲乙双方共同认定的招商计划和乙方的合理要求,在资金和物料方面提供及时支持。

  4.8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工程进展情况和有关突发事件。

  4.9甲方应按时按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

  第五条 甲方权利

  5.1甲方有权检查乙方工作进展情况。

  5.2甲方有权就招商工作对乙方提出建议或工作要求,乙方应当采纳,若有异议,应与甲方磋商达成一致意见。

  5.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纠正招商工作中所出现的失误或不足,乙方应当纠正。

  第六条 乙方责任

  6.1乙方应分阶段、分主题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招商等实际操作报告(包括市场分析、客户定位、主题提炼、活动组织方案等)。

  6.2乙方在提交各类报告时,对报告内容要向甲方予以解释。

  6.3乙方负责进行招商现场管理,管理好甲方移交给乙方使用的各类招商物料。乙方指派专业人员担任招商管理人员,并对招商人员进行培训。

  6.4乙方根据甲方合理的时间要求完成跟项目有关的所有策划和招商工作,提供项目服务的内容包括:

  6.4.1市场调查研究;

  6.4.2商业分析;

  6.4.3 商圈分析(人口因素、商业竞争、商圈分析、商圈供给特点);

  6.4.4 项目优劣分析;

  6.4.5 项目定位(商业业态业种组合及分区规划、户型组合);

  6.4.6 住宅及商业部分定位及建议;

  6.4.7 设计方案、建筑规划建议书;

  6.4.8 招商策略、推广策略报告;

  6.4.9 招商准备及时间安排;

  6.4.10 项目静态成本财务可行性分析。

  6.5 乙方指导和配合广告机构做好整合推广工作;对广告机构所制作的平面、广告设计、宣传资料及各类文案进行审查并提供书面建议。

  6.6 乙方对项目招商中心的设计、装修及布置方案的确定,招商物料的准备以及对模型制作,提供书面参考意见并配合工作。

  6.7 乙方配合甲方做好有关法律文件制备工作、取得合法证件。

  6.8 乙方根据整体营销策略和媒体整合计划,指导甲方和广告公司,制定项目推广费用预算。

  6.9 乙方应根据推广计划,配合甲方进行各种活动、事件、展会的具体组织实施。

  6.10 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按计划完成招商量,并对招商工作进行控制。

  6.11 在招商过程中,乙方有责任根据甲方提供的项目特性和状况向客户作如实介绍,不得夸大、隐瞒或过度承诺。

  6.12 乙方派出人员按照甲方提供的商铺租赁合同和商铺管理合同示范文本,与客户联络并签订合同。

  6.13 乙方在收到甲方所支付的费用前向甲方开具等额、合法、有效的服务业,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6.14招商签约率按第6.15条规定的招商签约率考核方式计算,本项目招商率的考核时间截至项目开业日期止。

  6.15 招商签约率按招商面积考核计算,招商总面积约 平方米(以最终甲乙双方书面确认的乙方代理招商面积为准),乙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内达到相应的招签约商率。

  6.16 本合同项下工作,乙方应当全部自行完成,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托他人完成。

  6.17 乙方在招商过程中,应收集包括联系方式、地址在内的各类客户信息,应确保客户首次提供的各类信息真实有效。

  6.18 乙方应在项目范围内进行服务工作,不得以违反商业道德与欺诈、瞒骗等行为从事商业活动。

  6.19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或与项目有关事宜对外签署任何文件或作出任何承诺、保证。

  第七条 乙方权利

  7.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保证招商工作顺利进行的所有合法文件。

  7.2 乙方有权向甲方了解有关项目的工程进展情况、有关合法理进展情况和其他有关情况。

  7.3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服务内容完成委托工作,有权按本合同约定收取服务费;乙方应恪尽职责,本着为甲方负责态度,依照合同约定执行项目内容;对于项目进展、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乙方应如实向甲方报告,涉及有关责任的,应依照合同约定解决。

  7.4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时按本合同规定支付有关费用。

  第 工作人员组成

  8.1 甲方指定为项目负责人,负责文件、资料的提供,在整个服务项目中配合乙方安排、执行和与乙方沟通、联络。该负责人向乙方所作出的任何承诺、保证、函件、签字、确认等均视为甲方行为,均由甲方承担责任。

  8.2 乙方指定为项目负责人,负责整个服务项目安排、执行和与甲方沟通、联络。该负责人向甲方所作出的任何承诺、保证、函件、签字、确认等均视为乙方行为,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8.3甲乙双方确认,各自所配备的项目组工作人员,均与各方直接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各方应与上述人员办理合法用工手续,上述人员的工资(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福利、社保、住房公积金等均由各方依法承担。

  第九条 费用承担

  9.1项目以下所有策划费、推广费用、招商物料、差旅费(含异地调研费)、招待费,均由甲方负责准备并承担费用:

  9.1.1 包括但不限于报纸电视广告、宣传材料和招商手册的设计和印制、模型制作、活动组织、展会参加、礼品制作费、装饰印刷费、规划方案设计费用;

  9.1.2 包括但不限于本城市及外地招商中心、展示厅装修及电话费和水电费、所需家具、电器、电脑、招商用车。

  9.2凡属于由甲方承担的各类费用,如甲方授权乙方进行具体实施的,则乙方在具体实施前应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及提交费用预算,在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具体实施,在经批准预算范围内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租金标准

  10.1项目租金策略确定原则为:以集团下发的项目租赁决策文件为准。

  第十一条 各项佣金、标准及其支付方式

  11.1招商面积为项目交易区面积、项目品牌展厅面积和项目自招展厅面积之总和。集团招商中心负责项目品牌展厅(例如:月星家居、红星家居、居然之家、香江家居等)品牌招商引进工作,其中由集团招商中心负责品牌展厅洽谈签约,由甲方负责设计方案、工程条件对接等工作。

  11.2 招商佣金为项目品牌展厅引进佣金、项目交易区招商佣金和项目自招展厅招商佣金之总和。

  11.2.1项目品牌展厅引进佣金计算标准=项目交易区平均月租金×项目品牌展厅招商面积×2个月。

  11.2.2 项目交易区和项目自招展厅招商佣金率计算标准:

  在合作期限内,凡乙方签订正式租赁合同,且甲方收到租赁合同约定的由商户支付首期租金和定金或履约保证金后,甲方按以下项目交易区和项目自招展厅招商面积率标准与乙方结算项目交易区和项目自招展厅招商佣金:

  11.2.2.1考虑到招商代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根据各期可租赁项目交易区和项目自招展厅招商面积结合乙方已实际完成的累计项目交易区和项目自招展厅招商面积率进行结算项目交易区和项目自招展厅招商佣金;

  11.2.2.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所有商户中无论是否为甲方推荐或提供的关系商户,该类商户已签正式租赁合同并支付首期租金和定金或履约保证金后,均纳入计算乙方已完成项目交易区和项目自招展厅招商面积率并结算乙方项目交易区和项目自招展厅招商佣金;

  11.2.2.3 购买商铺的客户租赁自己购买的商铺也视为租赁商户,须计算和支付乙方全额项目交易区和项目自招展厅招商佣金;

  乙方当期项目交易区和项目自招展厅招商佣金=当期项目交易区和项目自招展厅招商面积×月租金×当期项目交易区和项目自招展厅招商佣金率+累计项目交易区和项目自招展厅招商佣金差额。

  A、当期项目交易区和项目自招展厅招商面积:指当期经乙方代理,商户已签署了租赁合同并已付清首期租金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面积;

  项目交易区和项目自招展厅招商佣金的结算:须商户已签署了租赁合同并已付清首期租金和押金、质保金等费用;

  B、月租金:指由甲方按本合同第十条确认的标准租金,该标准租金为免租期结束后商户在租赁合同期内的每平方米平均月租金,免租期不计算在内;

  C、当期项目交易区和项目自招展厅招商佣金率:指当期累计达到的项目交易区和项目自招展厅招商佣金招商面积率所对应的项目交易区和项目自招展厅招商佣金招商佣金率;

  D、累计项目交易区和项目自招展厅招商佣金差额:指至上月末止累计项目交易区和项目自招展厅招商面积×月租金×当期与上期项目交易区和项目自招展厅招商佣金率差;

  E、当期累计项目交易区和项目自招展厅招商面积率:当期项目交易区和项目自招展厅招商面积之和除以当期可租赁项目交易区和项目自招展厅招商面积总额。

  11.3 招商佣金结算并支付方式:

  乙方应在每月5日前向甲方提交上月应得招商佣金的结算报告,甲方对乙方提交的结算报告审核确认后,在每月10日前甲方应按上月乙方实际招商成果向乙

  方支付上月80%的招商佣金,剩余20%的招商佣金于该项目正式开业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乙方,甲方确定的开业时间(以集团审定开业日期为准),项目签约率应达到80%以上(含80%),若未达到,则甲乙双方继续履行本合同,待签约率达到80%以上(含80%)后,甲方于次月与乙方结算剩余20%的招商佣金。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前开具等额、合法、有效。

  第十二条 双方责任

  12.1甲方承诺向乙方所提供和出具的所有有关项目的开发经营所需的法律文件是真实和合法的。如因甲方的任何不合法文件造成招商工作的阻碍或发生实际情况与其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或产权不清等任何纠纷,后果均由甲方负责。

  12.2 乙方承诺在策划、招商过程中不得虚假宣传,不得欺瞒甲方和欺骗客户,不在策划、招商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损害甲方利益和项目形象。

  12.3 乙方承诺对乙方在招商过程中知晓的客户信息进行保密,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将上述信息向任何第三方进行透露或用于其他用途。

  12.4 双方承诺互相为对方保守商业机密,未经双方共同认可,不得将本合同内容和对方的有关资料和数据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12.5 若乙方或其工作人员收取客户财物,甲方将对乙方追究收取财物金额两倍的违约索赔,且甲方有权将当事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2.6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提请召开临时会议或专题会议。提请方负责会议安排及提前通知另一方及相关合作单位(若有),另一方应按通知的时间、地点准时参加。若为重大事项召开会议的,提请方应当提前将会议议题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参加各方签字确认。

  12.7 甲乙双方提交给对方并需要对方予以答复的书面文件,应当送达给本合同

  第约定的相关工作人员,双方的通讯地址列于本合同的首页,任何一方通讯地址的变更,应在变更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相对一方送到原地址应视为已按本合同的约定送达。

  12.8 合同履行中,若达成一致需要变更本合同的,甲乙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调整本合同内容。

  12.9 任何一方均应恪尽职守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损害他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否则造成损害与赔偿责任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3.1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中的约定,而给对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如无理由、无知会单方擅自终止执行本合同、不按本合同规定支付相应费用、损害项目形象、谋取不正当利益),守约方除保留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权利外,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13.2若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按时支付招商代理佣金,甲方每日应按当期应付未付费用的千分之三作为逾期滞纳金补偿给乙方,逾期付款达到60日以上的,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甲方并应当承担本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3.3若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按时履行提交策划报告、进度报告或其他义务,乙方每日应按当期招商代理佣金的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达到30日以上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乙方除向甲方返还已收全部费用外,还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13.4如出现不可抗力(如战争、瘟疫、地震、台风、海啸、法令强制要求等),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不能视为违约,双方应予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14.1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对所出现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法解决,可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

  14.2 如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本合同有未尽事宜,双方可签署相关补充合同,所签署的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合同终止

  15.1除非本合同有特别约定,非一方过错,本合同未到期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欲提前终止本合同的,提出方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终止本合同。

  15.2无论是本合同到期自动终止或提前终止,双方若同意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后,并顺利完成工作交接后,双方合同关系即告结束,双方不再互相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但因一方过错、或者本合同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其他

  16.1 本合同中所指“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16.2 如双方决定另定补充协议,应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3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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