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建立实行教代会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段指导方针的需要,是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需要,是加强和推进学校民主建设的需要,是进一步完善学校管理改革的需要。根据《工会法》、《教育法》和《教师法》,为切实做好教代会工作,发挥学校教代会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健全教代会制度
学校实施教代会制度。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的民主程序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行使职权,教代会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和健全必要的民主程序,使之制度化、规范化。
(一)选举教职工代表的程序
1.教代会每年一次,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2.凡学校中享有政治权利的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3.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应选为代表,但必须履行民主选举程序。
4.学校建立教代会制度。教代会代表占学校教职工的比例,一般在30%左右。
5.教职工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教师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60%,中层以上领导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25%,女教职工和青年教工应占适当比例。
6.教职工代表的产生
(1)由学校工会制定选举代表方案。根据学校年级组或教研组和各类人员构成状况,确定选区、代表名额、代表条件、各类代表所占的比例、选举步骤、方法和具体要求。
(2)工会要向教职工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动员大家选好代表,开好教代会。
(3)年级组或教研组工会小组召开会议,按照代表名额和条件,商定代表侯选人名单,并由教职工直接选举,过半数票才能当选。
(4)各小组将选举结果报工会,由工会或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后张榜公布。
7.教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代表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自主地、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参加学校重大决策的审议、讨论;
(3)有权向学校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有权对学校领导人提出建议、批评;
(4)有对教代会决议、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5)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打击报复时,有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代表义务:
(1)学习、执行党的方针、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与能力;
(2)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3)联系教职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4)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8.代表的培训
学校工会应在党组织的领导下,有计划地对代表进行培训,着重学习现代科学管理知识和民主管理的理论和方法等。
9.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但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和处理程序
1.教代会要建立健全提案征集、处理制度。
2.由工会或教代会提案小组印发提案表,在教代会筹备工作开始时发给教职工代表。征集提案的起讫时间要告示全体代表。
3.提案内容应围绕教代会中心议题及教职工最关心的问题。
4.每个提案应包括案由、处理办法和解决措施等内容。
5.提案处理和落实。
(1)提案审议。由工会或教代会提案小组对提案进行认真的审议。符合立案条件的提案都应立案。
(2)提案登记。立案的提案应分类登记,由工会或提案小组交校长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及时处理。
(3)承办部门接到提案后,应尽快做出解答或提出处理意见。
(4)提案小组或工会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承办部门对提案落实的情况。
(5)提案处理完毕后,有关资料要交工会存档备查。
(6)提案小组应在下次教代会上,对立案提案的处理情况进行全面汇报。
(7)对未立案的提案(称建议),应向提案人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8)要做到条条有答复,件件有着落,以提高代表对提案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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