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划委、市市政园林局:
你们联合报送的《关于审批〈厦门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本岛)〉等的请示》(厦规〔20xx〕88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们报送的厦门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本岛、海沧分区、集美分区、同安分区、翔安分区)。根据《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专项规划批准后,你们应严格按照专项规划做好规划预留和控制工作,在相关规划管理单元控规的编制、调整和具体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应当充分落实该专项规划的内容。
特此批复。
厦门市
20xx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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