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采购索证索票验收制度
1、餐饮服务提工者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所购原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便于溯原。
2、采购须到许可证照齐全有效、有相对固定场所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向固定供货商采购食品的,宜签订采购供货合同。
3、餐饮服务提供者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采购的,须查验留存供货商资质证明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从固定供货商采购的,应查验留存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每笔货货清单等:从合法超市、农贸市场采购的,须留存货物清单:使用集中消毒餐具的,应索取供货厂家营业执照及消毒合格证明。证明资料为复印件者,宜有供货者盖章或签字确认。以上各种来源的采购,均须索取留存有效购物凭证。
4、建立台账。按格式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5、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等,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企业各门店应当建立总部统一配送单据台帐。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遵照以上规定执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6、应当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保存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7、采购食品时方进行感官检查,不得采购变质、掺杂掺假、霉变生虫、污染不洁、有毒有害、有异味、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原料,以及来源不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水产品及其制品。
8、预包装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标签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47、48和66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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