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北京华友飞乐数码音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U现代城C座311
法人代表:杨浩宇 职务:董事长
签约代表:钟雄兵 职务: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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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乙方是本合约之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
鉴于乙方有权,并且也同意将本合约之作品转让给甲方; 鉴于甲方希望受让本合约之作品; 双方授权代表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就以下条款签订本合约。 第一条 定义
1、“本合约之作品”是指本合约附件一中由乙方创作完成并享有完整著作权的歌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作词。
2、“乙方”是指_____,或者其授权代理人和财产继承者。
3、“甲方”是指北京华友飞乐数码音乐科技有限公司,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授权代理人和财产继承者。
4、“合约生效日”是指本合约甲乙双方中的最后一方在本合约上签字或盖章的日期。
第二条 转让的权利种类和地域
包括但不限于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所有权利种类(复制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转让的地域范围为全球范围。
第三条 转让费用
人民币_________
第四条 支付条件
本合约第三条中规定的转让费用,甲方将于本协议签订时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支付中使用的货币为人民币。
第五条 侵权和保证
乙方向甲方保证下列事项:
1、本合约之作品为原创之著作, 未侵犯任何第三人之权利。
2、本合约之作品不对任何个人或团体构成猥亵或诽谤。
3、乙方对本合约之作品拥有全部之权利,并担保先前未对第三人转让本合约之作品。
4、乙方对甲方之授权在其权利范围内。
5、乙方应依甲方之要求, 提供必要之工具, 文件和演出, 以便本合约之执行。
6、乙方有保障甲方于行使授权时免于遭受损失之义务。
7、如果在甲方于行使授权的过程中一旦发生第三人指控侵权时,则由乙方负责与第三人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和经济上的责任。
第六条 税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其现行税法征收甲方有关执行本合约的一切税费由甲方负担并自行缴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其现行税法征收乙方与执行本合约有关的一切税费由乙方负担并自行缴纳。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1、因执行本合约所发生的或与本合约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如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则应提交甲方所在地的根据该国的有关法律进行审理。
3、在争议的处理过程中,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约的其他部分将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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