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安全营养知识培训制度
1、 本学校法人代表是营养改善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开展食品生产活动。
2、 营养食品应当符合环境卫生要求,具备食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装卸的卫生条件。
3、 食品生产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4、 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在质量监督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
5、 心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 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一周,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7、 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8、 应当对采购的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禁止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超过保质期、无标签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9、 应当按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对食品经营场所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并做好记录。
10、 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主体资格、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质量合格的证明文件,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11、 完整建立食品进销台账,适时对照自查,发现不合格食品,立即报告辖区工商部门,迅速将问题食品下架、撤回、及时告知供货商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醒目告示,召回售出的问题食品,退货或销毁。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