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农业观光园
乙方:机构(暂定)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决定在北峰青山绿水、四季气侯宜人,环境幽雅设施齐全的同乐生态农业观光园,创建机构,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在自己批租的同乐生态园内让出山杂地100亩,(具体以土地测量为准,如项目需要可扩大范围,)作为乙方项目用地,用途为创建养老服务机构,期限为70年,甲方协助乙方取得其中30亩土地的使用权证(划拨或出让)。
2、甲方协助乙方规划方案的报批,基础设施配套由甲方协调,费用由乙方负责,乡镇以下补偿费及甲方配套转让定每亩(叁万元)人民币,其他费用乙方自己承担。
3、甲方现有的配套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道路、水电、电话、宽带及排污等)增容费由乙方自付。
4、甲方应协调好村镇补偿保证项目顺利进行,不得再与第二家签定合作协议。
5、甲方以后对道路的扩建及基础设施改造费用乙方不再承担。
6、甲方应保证上优惠给乙方享受到位,项目报批尽量替甲方节约。
7、该协议为意向性协议,为方便双方开展工作,协议签定后乙方向甲方支付意向金:,甲方方可开展项目申报,如无法获得审批,该协议解除,意向金退还乙方。
8、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应抓紧办理相关手续,争取尽快开工建设,若在协议后半年无法启动,该项目自行终止,甲方应在到期15日内退还意向金。
9、本协议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定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违约责任:单方违约赔偿对方相关经济损失。
1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签字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电话:
电话:
xx年xx月xx日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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