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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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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年;

  3.装修工程为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修理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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