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制度适用于全系统各单位、各部门。
二、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保密法》,自觉遵守《保密守则》。
三、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直属单位应在本单位设立本级保密工作管理委员会,由本单位一名领导担任主任,主管本单位和下属机构的保密工作。保密委员会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业务上受上级保密委员会的指导。
四、保密委员会应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兼职)保密干部。
五、保密委员会负责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省委、省政府和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各单位的涉密工作;组织制定本单位保密工作制度及具体措施;负责涉密文件、计算机、通信设备的管理;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奖励和处分。
六、密件经办、保管部门(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机要(保密)室(柜),密级文件应单独保存在密件专夹、专卷、专柜或密件库中,确定专门机要人员集中保管。机要(保密)室内严禁会客,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七、凡机关收到密级文件(含密码电报、内部资料、刊物等),统一由机要人员签收、拆封、登记、分发、保管。根据密级归档立卷,绝密级密件必须单独立卷保存,机密(含)以下密件,可按档案分类归档立卷,每卷密级,依卷内最高密级的密件定密。
八、涉密文件运行的每个环节,都必须在规范的文件登记薄上进行登记,必须清楚地记载密件的密级、产生密件的机关(单位)、发件机关(单位)、密件的名称或主要内容,收、发时间及密件的编号、页、份数等,经办人员在对实件验证、登记后签字受理。凡领导同志亲启件,要送领导同志或其指定的专人代收、代拆。
九、不准将密级文件随意乱放和擅自外借。机关工作人员每日下班前,应将密级文件妥善存放,未经允许,不得将密级文件携带回家阅读或办理,不准在家属、亲友、熟人和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党和国家机密,不准携带密级文件上街、出差或旅游,不准在公共场所翻阅密级文件和谈论有关内容。
十、局机关的机密事项(包括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在未正式公开之前,不准外传。个人记载的有关机密内容的笔记本,应妥善保管。党组会、局长办公会的'记录按密件要求,由专人保管。对已定密的文件材料,由专人专管,未经领导批准,不得调阅。
十一、未经允许,不准擅自抄录、打印或复印密级文件。经批准打印或复印的密级文件由机要室登记、传阅、保管。绝密文件一律不得抄录、打印或复印。参加有关会议带用的文件和会议印发的文件,必须及时交机要室登记处理,个人不得保管。
十二、严格按照拟定的范围传阅、传达密级文、电。不得自行扩大密级文、电的阅读范围,避免在阅、办密级文、电的同时接待外部人员来访。下班时应检查办公桌上是否存留密级文、电。文件办理结束后,应及时退交机要人员保管。
十三、查阅密级档案,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未经允许,不准带出档案室。
十四、严禁滥印、乱发会议秘密文件、资料。会议期间印发的秘密文件一律标明密级,统一编号,登记分发。会上的讲话未经批准,不得随便整理记录转发。会议结束后,要对会议住址进行保密检查,查看有无遗失文件、笔记本等。
十五、严格执行稿件送审制度。对各类信息、稿件都要进行保密审查,界限不清的,要及时向局保密委员会请示、报批。未经批准,机关全体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境内外记者采访,经批准后,在接受采访过程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十六、涉密计算机及系统不得进入互联网,涉密信息网络必须与公共信息网进行物理隔离,绝密级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计算机及系统中存储和传输。
十七、严格上网信息保密审查制度。信息上网必须经过信息提供单位的严格审查和批准,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不清楚的,应由局保密委员会进行保密审查,经保密组织负责人审批。
十八、机要交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机要交通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携带密级文件,离开本单位进行传递、会签、会印时,必须乘本机关车辆办理。
十九、不准在无保密措施的邮政和电信设备上传输秘密信息(如寄邮件、打电话、使用手机、发电报和传真等),不准在公共信息网上传输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二十、下发、上报、转发的有关密级文件应按规定在左上角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并在邮件上加盖机密印戳,由机要部门挂号发出。禁止用普通或挂号信件邮寄和个人私自携带。
二十一、定期对涉密文件进行清查,对保密期限届满的文件及时纳入非密管理。对保密期限不明确且具有较长期保存价值或涉外需要的密件,可主动呈请密件产生机关作出密级变更的答复。得到密件密级变更的决定后,应及时在相应的密件上作出标志,并按变更后的密级进行管理。
二十二、需要销毁的文件、材料、资料和涉密磁盘、计算机硬盘,要登记造册,经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后,须有两人以上监销,在保密部门指定地点销毁。
二十三、清理文件一般每季度或半年进行一次(有要求的除外),绝密文件每月清查一次。清查文件时要注意检查文件、附件是否完整,并及时登记。
二十四、在外事活动中,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遵守外事纪律,不得擅自将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携带出境,谨防泄密、失密。
二十五、涉密人员调动、离职和机构变动时,应有领导有组织地将原有的全部文件、电报、资料进行认真清理、登记造册,对需要移交的文件、资料、应全部移交机要或档案部门,并严格办理移交手续。
二十六、机要室、档案室、打字室、微机室、阅览室和各单位内设机构都要认真做好保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
二十七、保密委员会要定期研究保密工作,及时纠正存在问题,堵塞漏洞,对造成失泄密的单位和个人,视情况予以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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