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人:, 男,19xx年10月28日出生,住东阳市兴平西路25号。
协议人:, 女,19xx年11月02日出生,住东阳市路号。
协议人双方于××年×月×日在东阳市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xx年8月23日生育儿子潘一禾。因协议人双方性格严重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且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与自愿离婚。
二、儿子由男方抚养,
三、男方有财产坐落在兴平东路25号房屋一幢,现协商归儿子潘所有。由于儿子年纪尚小,可由监护人潘使用管理(但不得出卖)。等儿子年满18周岁,男方应立即无任何理由的将该房产转到儿子潘xx名下,否则男方应按当时的市场价赔偿给潘一禾。男方潘享有永久居住权。
四、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若有债务,在谁的名下则由谁来承担。
五、可在任何时间探望儿子并可以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约定时间将孩子送回家。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 协议人:
协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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