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XX〕35号)、《、省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XX〕18号)、省《关于开展全省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XX〕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应急发〔20XX〕8号)要求,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参与社会治理职能及在防灾减灾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完善全市灾害救助体系,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结合20XX-20XX年我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开展情况,特制定本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突出灾害救助理念,强化保险在灾害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逐步形成主导、社会力量规范有效参与的多层次灾害风险分散机制和民生保障体系,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运行。
(二)工作目标
健全完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救助体系,构建救助、保险保障、社会救济、自救互救“四位一体”的救灾救助机制,提升灾害的救助质量和水平,帮助受灾群众快速恢复生产生活,避免因灾返贫,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保险内容
(一)保障对象和保险标的
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保障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内常住人口以及灾害发生时在本区域内的外来人口;保险标的为人身、居民住房和基本生活用品。
(二)保障范围
1.洪涝、干旱、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森林草原(地)火灾等13种自然灾害及溺水、居家煤气中毒、爆炸、火灾、触电等5种特定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2.自然灾害和特定意外事故造成居民住房倒塌或损坏。
3.自然灾害和特定意外事故造成居民基本生活用品(衣被、口粮、厨具)的损毁。
4.抢险救灾、应急救援人员的伤亡。
5.因灾导致受灾人员的饮水困难。
6.其他认定需救助的事项。当发生责任事故或意外事件后,出于社会责任必须启动救助的,保险人负责给付应急救助补偿金。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部门除外)追偿的权利。
(三)保费标准
基本保费以上上年度户籍人数、户数为依据,按照每年每人2元、每户2元的标准计算。
(四)保障额度
1.以全市统算,全年累计赔付限额为保费总额的15倍。如发生重特大灾害事故时,赔付限额可上浮至保费总额的18倍。
2.每人人身救助金限额15万元。
3.每户房屋救助金限额5万元。
4.每户居民基本生活用品(衣被、口粮、厨具)救助金限额600元。
5.抢险救灾、应急救援人员的救助金限额25万元/人。
6.因灾导致饮水困难的人员饮水救助费用60元/人/月。
7.其他认定需救助的事项,每次责任限额200万元、每保险年度累计赔付限额2000万元。
对于重复保险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五)保险期限
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期限原则上为12个月。
(六)保费缴纳
以市作为投保主体统一缴纳保费,并与保险机构签订保险合同及补充合同,具体负责全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理赔管理等工作。
(七)综合费用率
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作为性保险,承保机构必须坚持保本微利的原则,综合费用率不应高于20%。
三、工作安排
(一)扎实有序推进。各县区要结合本县区实际,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加强的宣传推广。承保机构应履行告知义务,运用手机短信、明白纸、宣传海报、网络等方式主动向本行政区域内群众告知为其投保了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包括承保机构名称、保障内容、保障额度、报案方式、理赔流程等信息,并发挥网点渠道、APP推送和相关资源优势开展宣传,引导全社会对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形成广泛认知。
(二)提升服务质量。承保机构应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培训、灾害研究、应急演练、隐患排查等防灾减灾工作,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增强社会防灾减灾意识。应制定自然灾害、特定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理赔响应方案。在灾害、特定意外事故发生后,及时进行查勘、理算、赔付,主动协助相关部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积极参与灾后重建。
(三)加大监管力度。市应急局会同市专项小组成员单位加强对承保机构的日常监管,督促其严格执行报备的保险条款费率,依法合规开展相关保险业务经营,确保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承保机构应优化理赔流程,确保应赔尽赔、合规快赔,并加强内部风险控制,严防骗保、道德风险等问题,涉及违法犯罪的由门依法严肃处理。
四、保障体系
(一)完善工作机制。为确保我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顺利开展,建立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专项小组(简称“市专项小组”),由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菏泽银保监分局、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地震监测中心和市气象局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全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市专项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负责统筹协调并承担市专项小组日常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各县区做好全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的筹集拨付、资金绩效管理等工作。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做好全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的协调和指导。菏泽银保监分局负责对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业务进行监管。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地震监测中心、市气象局等部门(单位)负责及时提供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协助做好损失核定等工作。各县区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协调,推动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协作配合。市直有关部门要在市专项小组领导下,根据职责分工,加强统筹配合、综合研判,做好防灾减灾、风险评估、数据统计分析等工作,确保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顺利推进。
(三)选定承保机构。按照专业资质和承保能力,在省入围的10家保险承保机构中选择我市主承保机构和共保机构,共同承担全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服务。市应急局作为投保人,与承保机构签订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合同。完善和承保机构防灾减灾协作机制,指导、监督承保机构优化理赔服务。
(四)加强考核监督。由市专项小组办公室牵头,各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建立灾害民生综合保险考核机制,对承保机构业务开展、宣传、理赔、综合费用率和防灾减灾工作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以后年度承保机构选定工作。建立优胜劣汰和退出机制,对出现重大理赔问题、防灾减灾工作不到位、严重扰乱保险市场等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取消承保资格。
五、资金管理
(一)资金申请和预算编制。每年6月20日前,各县区应急局(安全生产监管部)会同、财政局,根据上年末户籍人数和户数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资金申请报告(附补贴资金到位承诺函),及时报送市应急局、市财政局。未按规定时间及要求报送的,视同该年度该县区不申请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市应急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编制并向省级报送下一年度预算资金申请报告。
(二)资金构成。灾害民生综合保险所需保费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按照《山东省省级金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金〔20XX〕25号)要求,省直管县中的郓城县、单县、曹县、巨野县、鄄城县、成武县、东明县省级财政补助90%,牡丹区、定陶区、开发区、高新区省级财政补助70%,剩余保费由县区财政承担。
(三)资金拨付。各县区财政部门要根据保单签订情况,及时将补贴资金全额拨付至承保机构,不得拖欠,并在预算中足额安排配套资金,对不能及时落实配套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其下一年度上级财政补助。
(四)资金绩效管理。市应急局会同市财政局设定补贴资金区域绩效目标,指导县区开展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对县区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一并报省应急管理厅和省财政厅。对资金运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绩效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六、保障措施
(一)做好财政资金保障。各县区要做好灾害民生综合保险本级配套资金的保障工作,要将配套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切实做好有关资金筹措拨付。
(二)建立信息报送机制。主承保机构要做好灾害民生综合保险数据的统计、报送工作。每月末、季度末、年末5日内,形成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月报、季报和年报,报市专项小组办公室。相关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全市的承保、理赔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对理赔数据的分析、建议等。
(三)建立考核和淘汰退出机制。市专项小组将根据省制定的承保机构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细化我市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对承保机构业务开展、综合费用率和赔偿处理等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以后年度确定承保机构挂钩。建立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对出现重大理赔问题、防灾减灾工作不到位、严重扰乱保险市场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取消承保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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