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文目的不同。
请示旨在请求上级指示、批准,需要上级机关审批,重在呈批。报告是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询问,无需上级机关答复,重在呈报。
2.行文时间不同。
请示必须事前行文,须在上级机关作出明确的指示、答复后方可执行,不允许边做边请示,更不能“先斩后奏”。报告一般在事后或者阶段工作完成后行文。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事前请示”“事后报告”。
3.内容含量不同。
报告的内容可以是综合性的,也可以是专题性的,内容范围较广,如各方面工作的基本情况、对问题的认识、获得的经验教训、存在的具体问题、解决问题的措施和过程、取得的成效、今后的打算等,所以相对来说篇幅较长。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篇幅较短。尤其要注意的是,将多个请示事项放在一个请示件中行文,虽然表面看起来比较省事,但事实上,多个不相联系的事项放在一起请示易造成公文主旨不明,给上级机关的审批和答复造成不便;而且,只要有一个事项因报批程序复杂不能及时答复,其他事项也会被拖延,所以行文中一定要做到一事一请示。
4.写作重点不同。
请示和报告都需要陈述情况,但是,报告的重点在于汇报情况,且不能夹带请示事项;请示中所陈述的情况只是作为请示缘由,篇幅宜小,重点应放在请示事项上。为了有利于上级机关尽快了解情况、作出批复,请示的内容应集中在一个问题或一个方面的某项工作上,做到陈述情况简明,请示事项明确。
5.结尾用语不同。
请示常用“妥否,请批示”“请批准”“请批复”之类的结尾语。报告因为不需要批复,一般用“专此报告”“特此报告”等结尾语。有的报告在陈述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之后,还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此时其结尾语可用“请审阅”,但不应当用“请审示”。
6.附注要求不同。
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标注联系人姓名和电话,主要是便于上级机关在审批请示事项时向来文单位了解有关情况或者要求补充相关材料。所以,标注联系人姓名和电话是对请示的特别要求,对报告来说则没有此要求。
7.主送对象不同。
原则上,请示只能主送一个直接上级机关,不能多头、多级主送。这样规定一来可以防止因多头批示的内容口径不一导致难以执行,二来可以防止因上级机关互相推诿而影响办文效率和质量。即使是受双重领导的机关上报请示,也应根据内容分别写明主送、抄送机关,以分清承办责任,主送机关将负责答复。报告有时可多头主送,比如情况紧急需要上级机关尽快了解时。
8.处理方式不同。
请示属于办件,受文机关必须及时处理,限期批示,明确答复;对于不适合直接作出批示的请示件,可以指示下级机关重新修改后再上报;对不予批准的请示件,上级机关亦可用便函等方式答复。报告属于阅件,受文机关一般不作答复。所以,如果把请示误写成报告,就可能因处理方式不同而误时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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