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市股份有限公司,地址xx市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被告:xxxx,男,X族,19年X月日出生,住址xx市区号X栋X单元室。身份证号45xx70311。电话:136xxxx23。
被告:xx,女,X族,19年X月日出生,住址住址xx市区号X栋X单元室。身份证号45xx72211。电话:135xx29。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腾空、搬离并向原告交还其所占用的位于市小区栋xx层楼的场地。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场地占用费xx元(从20年xx月xx日计算至20年xx月日,实际应计算至被告交还占用场地之日止)。
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年月X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租赁市小区X栋层楼的场地(面积约xx平方米),每月租金xx元,租赁期间自20xx年月xx日起至20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后,拒不交还场地的,须承担占用门面期间双倍的租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租赁场地。20xx年月xx日,合同期满前,原告向被告发出《通知》,告知被告在租赁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租赁合同,请被告在合同到期时,将门面腾空交还原告。但在合同期满后,被告没有将租赁场地交还原告。依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每月支付门面占用费xx元。但被告在20年月份每月只支付xx元,从20年xx月xx日起则分文不付。至今也没有把租赁场地交还给原告。
综上所述,被告在租赁合同期满后,拒不交还场地,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依法判如原告所请。
此致
敬礼
xx市区人民
具状人:xx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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