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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门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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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的管理

  1、企业需专人保管、专人开据,不得浪费与遗失。

  2、的申购需财务部门在税务机关领取,并按的编号顺序进行领发,一般一次申领一本,以旧换新。

  3、开具应按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专用章,限在本市开具。

  4、未开具的不允许先盖财务章,应即用即盖。

  5、普通一本用完后应在封面注明日期和累计金额。

  6、财务部门应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存根联和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7、如遇丢失的情况,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需在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8、财务部需加强书写格式管理,不符合规定格式的,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二、违反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1、未按照规定领取的

  2、未按照规定开具的

  3、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4、未按照规定保管的

  三、专用开具要求

  1、字迹清楚;

  2、不得涂改;

  3、项目填写齐全;

  4、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金额相符;

  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6、全部联次一次一具,上下联内容、金额、税额一致;

  7、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专用章;

  8、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

  9、不得拆本使用专用;

  10、不得超面额开具专用;

  11、用中文开具专业。

  以上规定望相关人员认真执行,不得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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