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了民事法律行为中附条件的具体规定以及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时的处理方法。条件是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作为决定合同效力的附加条款。当合同中约定不明确时,可以根据合同订立时实际履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习惯或者符合合同的特定标准履行。此外,合同应该约定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法律分析
一、关于付款条件何时视为约定不明的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设定附条件,当满足所附条件时,该民事法律行为才会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这是法律对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具体规定。法律所规定的条件,是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作为决定合同效力的附加条款。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虽已成立,但未生效,其效力属于停止状态,须待条件成就,方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条件终不成就,则该合同终不生效。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条件特征是:须为将来发生的事实;发生与否是不确定的;由当事人议定;必须合法;能引起民事法律行为的发生或消灭。
二、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的处理方法
合同中约定不明的条款,可以重新约定,或者从法定。原则上应按以下方式履行:
(一)质量要求标准不明确的合同条款,可按合同订立时实际履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如果该类产品没有制定国标、行标,可按照通常习惯的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和酬金条款不明确的,可按合同实际履行地、或签订合同时的市场价履行,如果该项产品是执行国家指导价的,按规定执行。
(三)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的,一般可以在给付地点履行,如果是不动产的,应在该不动产所在地履行,也可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履行。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双方订立的合同,采用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合同履行费用。
三、合同应该约定哪些内容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结语
付款条件是民事法律行为中的重要条款,当事人可以对其进行约定。但若付款条件规定不明确,则需要遵循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在合同中,当事人可以重新约定条款,或者从法定。对于质量要求标准不明确的合同条款、价款和酬金条款、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以及履行期限不明确等条款,当事人可以按照一定的方式进行处理。而合同应该约定的事项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法律依据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020-07-05) 第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
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12-29) 第十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Copyright © 2019- igbc.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3988号-5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