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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是否可以被告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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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被判刑的同时,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判决生效后,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与被告人自愿达成和解或者被害人撤回民事诉讼,导致民事赔偿责任不存在,被告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赔偿款。但是,如果被告人未履行赔偿义务或者被害人提出异议,法院将不予退还。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判决书中应当包括被告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应当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履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自愿和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或者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核实,认为可以的,裁定准许。”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刑事判决生效后,被害人提出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被害人撤回民事诉讼的,应当由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并将裁定送达被告人和原审法院。”

因此,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如果民事赔偿责任不存在,可以向法院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赔偿款。但是,如果被告人未履行赔偿义务或者被害人提出异议,法院将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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